⑴ 若在公司章程中沒有規定公司融資需要股東會決議還是董事會決議時,是否二者皆可
必須經過股東會決議通過。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專,董事會是股東會的屬執行機構,對股東會負責。像公司融資這樣重大的問題,如果公司章程沒有特殊規定股東會與董事會決議皆可的情況下,應該由股東會決定。
⑵ 公司借款是否需要股東會決議
一是按公司章程和管理制度所規定行事;二是涉及重大款項特別關繫到公司長遠利益與至關利益是須股東大會決議,一般小額借貸可以按制度程作。
⑶ 有限責任公司融資時是怎麼分配股權的
你說的這個問題,其實是公司融資工具問題的一個分支。公司初創時以及擴張時,都需要資本的支持,而獲得資本,就要支付給投資人相應的對價,這個對價就是所使用的融資工具。通常的融資工具有股權融資、債權融資等,在風險投資中通常是股權融資。至於「融資時轉讓的股權是誰的?」這個問法不太嚴謹,因為股權融資,可以是通過轉老股的形式,也可以通過發新股的形式,只有「轉老股」時,才涉及到「股權轉讓」這個字眼,發新股時不應該說「轉讓」。境內的有限責任公司,沒有股票、股份一說,所以「發新股」這個概念,在境內就是增加公司注冊資本,增加的部分就是投資人對公司投資所獲得新股。這個注冊資本的增加與投資人投資公司是同時進行的,公司原股東股權所對應的注冊資本不變,但由於注冊資本增加了,所以原股東的股權就被稀釋了,但這不是轉股的結果。
如果是通過轉老股的形式融資,那就是公司預留的股權(在境內如果公司有這部分股權,通常也是某個原股東代持的,因為公司本身不能持有股權)或者原股東將自己的股權轉出去一部分給投資人,來作為投資人投資的對價。這個時候公司的注冊資本總額不變,公司原股東的股權也沒有被稀釋,這個就是原股東轉讓出去的股權。
通過發新股融資,投資的錢通常是小部分進入注冊資本,大部分進入公司資本公積,進入注冊資本的錢驗資後進入公司基本戶,後者是直接進入公司基本戶。總而言之,錢是進入公司賬戶,給公司了。
通過轉老股融資,投資的錢是進入原股東個人的賬戶,然後,該股東想辦法和公司簽個協議,如《服務協議》,把這筆錢轉給公司使用。但是這樣操作會給公司做賬帶來一定風險,所以現在公司融資一般不通過股東轉老股的形式操作,而大都是通過增資的方式操作,這樣在法律層面上更正規。至少我們律所是這樣的。
⑷ 股份制公司融資必須召開股東大會通過嗎
當然
⑸ 企業融資是要股東會決議還是董事會決議
由股東會決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5)公司融資股東會擴展閱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八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三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⑹ 股權投資,投融資等需要股東會決定嗎
根據《公司法來》規定,重大資產處置、自股權投資、投融資等需要股東會決定(公司章程另有約定的除外)。
擴展閱讀:股東大會的職責
1、根據我們中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股東大會可以決定上市公司的經營方針以及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長,決定有關於董事的報酬事務。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並且也能夠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和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6、審議批准上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的方案以及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上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以及擬補虧損方案。
8、對於公司的增加或者是減少注冊資金作出決議。
9、對於上市公司發行的債券作出決議。
10、對於上市公司的合並分立以及解散和清算事務等相關的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上市公司的規章制度。
12、對於公司的聘用以及解聘會計師事務可以作出決議。
13、審議代表公司發行在外的表決權股份總數5%以上股東的提案。
14、審議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章程規定,應該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股東大會也應該每年召開一次可以被稱之為年會,當出現特別情況的時候,應該在情況出現之後的兩個月之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來決定相應的對策。
⑺ 「決定公司借貸,融資,擔保,資產處置和關聯交易」,是由股東會決定,還是由董事會決定
按照《公司法》第25條的規定,股東應當在章程上簽字確認,所以很明確地,章版程是股東間的協議。章程權就是公司的效力最高文件。在章程中約定投資擔保等事項由誰確定,應當是可以自由約定的,這是一般原則,《公司法》第16條的規定也證明了這一點。但對上市公司來說,證監會等可能有一些特定規定,這時由股東會還是董事會決定就要遵從其規定。
所以,看你公司性質,一般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自行約定,只要不違反公司法規的直接禁止性規定(如38條明確確定一些許可權在股東會)。
⑻ 公司借款是否需要股東會決議
公司借款屬於重大事項,需要召開股東大會由各股東作出決議,同意以後要對股東會的決議作出書面的約定。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別規定或者經股東(大)會的批准同意,公司的董事、經理不得擅自將公司資產借貸給他人。
第三十八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方向性的指引);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8)公司融資股東會擴展閱讀:
關於公司股東向公司借款的相關規定
1、對於股東出資在前,借款在後的行為,早在國家工商管理總局給黑龍江省工商管理局的《關於公司股東以借款為名抽回注冊資本是否屬於抽逃出資行為的請示的答復》(企指函字【1999】第6號)中就明確規定:"公司股東為規避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借款方式全額抽回其出資的,應按抽逃出資行為處理。
2、對於股東借款在前,投資入股在後的行為,2002年4月29日國家工商管理總局《關於虛假出資認定問題的答復》(工商企字【2002】第97號)解釋如下:
公司利用本公司的其他銀行賬戶將資金以借款名義借給股東,然後以股東名義作為投資追加註冊資本,但實際上,公司未將資金交付給借款的股東,借款的股東也未辦理資金轉移手續,而是公司將股東所借資金在該公司銀行賬戶之間內部轉賬,股東本身並未增加任何實際投資。此種行為可以認定為虛假出資行為。
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在2002年7月25日《關於股東借款是否屬於抽逃出資行為問題的答復》函告江蘇省行政管理局(工商企字【2002】第180號),內容如下: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公司享有股東投資形式的全部法人財產權。
股東以出資方式將有關財產投入到公司後,該財產的所有權發生轉移,成為公司的財產,公司依法對其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公司借款給股東,是公司依法享有其財產所有權的體現,股東與公司之間的這種關系屬於借貸關系,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公司對合法借出的資金依法享有相應的債權,借款的股東依法承擔相應的債務。
因此,在沒有充分證據的情況下,僅憑股東向公司借款就認定為股東抽逃出資缺乏法律依據。如果在借款活動中違反了有關金融管理、財務管理制度,應由有關部門予以查處。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公司法
⑼ 股東在公司融資後,股份會發生什麼變化
親,主要是看你是採取哪種融資方案!
如果是債權融資,股份是不變的哈!
如果是版股權融權資,你的股份可能會稀釋!
具體情況,是看你跟投資方怎麼協商的哈!
關於學習,這方面還是要花錢的哈!網上的那些知識基本上不適用哈!
⑽ 公司對外融資需要全部股東同意嗎
公司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方式根據公司章程規定
——恩美路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