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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子公司敗訴會公告嗎

發布時間:2021-01-05 17:46:56

❶ 請問上市公司子公司申請破產,被法院駁回,是利空還是利好

上市公司子公司申請破產被法院駁回,實際上是因為債務無法解決,這樣的話上市公司很可能會因為連帶責任遭受利空。

❷ 上市公司下屬的子公司發生合並,是否要召開股東大會,是否要公告,如果要公告,應在什麼時間內做出

A公司和B公司合並為復C公司,也就是兩個子公制司合並成一個新公司,那這個新公司是不是還是屬於上市公司,我覺得是需要召開,也需要公告的.
因為兩個子公司合並成一個新公司,那麼此上市公司肯定要公告一下吧.
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 2 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 )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的人數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 2/3 時;( 2 )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 1/3 ;( 3 )持有公司股份 10% 以上的股東請求時;( 4 )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 )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公司合並需要在省級以上全國發行的報紙刊登3次公告,時間是在批准部門初次答復合並日起30日內!

❸ 上市公司子公司的土地買賣情況需不需要上市公司同意,要不要公告

當然需要

❹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對外借款時,需要母公司出具股東會決議和對外公告嗎

答案與復借款的對方制有關。
假設對方是上市公司除控股公司以外的關聯方,而且金額超過300萬並且超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合並報表的凈資產的0.5%,那麼上市公司需要發布公告。如果金額還達到一定標准,那麼需要董事會及/或股東會審議。

假設對方是非關聯方,比如銀行,那麼不需要公告。

❺ 內地上市公司成立子公司需要公告嗎有沒有相關規定

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需要公告。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 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影響。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或者發生大額賠償責任; (五)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董事長或者經理無法履行職責;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九)公司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仲裁,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受到刑事處罰、重大行政處罰;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違法違紀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採取強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規、規章、行業政策可能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
(十三)董事會就發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資方案、股權激勵方案形成相關決議;
(十四)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託管、設定信託或者被依法限製表決權;
(十五)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或者被抵押、質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業務陷入停頓;
(十七)對外提供重大擔保;
(十八)獲得大額政府補貼等可能對公司資產、負債、權益或者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額外收益;
(十九)變更會計政策、會計估計;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錯、未按規定披露或者虛假記載,被有關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經董事會決定進行更正;
(二十一)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❻ 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注銷要公告嗎上市公司的投資方被注銷要公告嗎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章 臨時公告中第三十三條、第三十條與第四十六條之規定,上述描述的情況應當公告

❼ 上市公司子公司收到行政處罰需要公告嗎

需要披露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 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專司證券及屬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影響。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包括:
(十一)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受到刑事處罰、重大行政處罰;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違法違紀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採取強制措施;

❽ 上市公司的全資非上市子公司有披露信息的義務嗎

取決於一條:是否與上市公司發生關聯交易。

❾ 上市公司的子公司之間拆借錢需要公告嗎

你來這里問這個問題就找錯地方啦,網路知道已成為普通人用的了,去知乎問吧

❿ 上市公司注冊新子公司多久公告

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需要公告。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 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影響。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或者發生大額賠償責任; (五)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董事長或者經理無法履行職責;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九)公司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仲裁,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受到刑事處罰、重大行政處罰;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違法違紀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採取強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規、規章、行業政策可能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
(十三)董事會就發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資方案、股權激勵方案形成相關決議;
(十四)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託管、設定信託或者被依法限製表決權;
(十五)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或者被抵押、質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業務陷入停頓;
(十七)對外提供重大擔保;
(十八)獲得大額政府補貼等可能對公司資產、負債、權益或者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額外收益;
(十九)變更會計政策、會計估計;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錯、未按規定披露或者虛假記載,被有關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經董事會決定進行更正;
(二十一)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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