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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國有上市公司監管

發布時間:2021-01-05 22:07:50

A. 形成多股制衡機制,我國很多上市公司是國有控股。國家要保持絕對控制,怎麼辦

嗯我來說說自己看法

首先上市公司在股權分置中必須考慮大非的規模和數量,一般某些公司如果自己公司的股份已經到50.1%以上就是絕對控制,這點明顯,不必再論;
一般情況是公司自己股份不足50%,國家一般通過引入實際控制的其它相關法人機構來獲得總數上的絕對控制權。

比如600795國電電力
股本結構如下
截至日期:2007-12-31 十大股東情況 股東總戶數:229660
——————————————┬—————┬———┬——————┬—————
股東名稱 | 持股數 |占總股| 股本性質 |增減情況
| (萬股) |本比% | | (萬股)
——————————————┼—————┼———┼——————┼—————
中國國電集團公司 | 125197.16| 45.96|國有法人股、| 未變
| | | 流通A股 |
龍源電力集團公司 | 20302.84| 7.45|國有法人股、| 未變

前兩大股東股份之和大於50%,國家獲得絕對控制。

B.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控股的上市公司有哪些

根據官網顯示,相關公司有很多,以下舉例5家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有限公司,中國海洋石油集團有限公司,國家電網有限公司,中國聯合網路通信集團有限公司,中國中車集團有限公司。

1、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是國家在原中國石化總公司的基礎上於1998年重組成立的特大型石油石化企業集團,是國家出資設立的國有公司、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和國家控股公司。

本公司下屬有12家油氣生產企業,主要是勝利油田分公司、西北油田分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西南油氣分公司、河南油田分公司、華北分公司、江漢油田分公司、江蘇油田分公司、東北油氣分公司、華東分公司、上海海洋油氣分公司、勘探南方分公司。

2、中國海洋石油集團有限公司(簡稱「中國海油」或「中海油」)是中國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直屬的特大型國有企業(中央企業),總部設在北京,現有98750名員工,有天津,湛江,上海,深圳四個上游分公司。

中海石油(中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是上市公司——中國海洋石油有限公司的分支機構之一,隸屬中海石油(中國)有限公司,主要以對外合作和自營的方式在中國黃海、東海等海域從事海上石油、天然氣的勘探、開發和生產。

3、國家電網有限公司:成立於2002年12月29日,是根據《公司法》規定設立的中央直接管理的國有獨資公司,是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能源安全的特大型國有重點骨幹企業。公司以投資建設運營電網為核心業務,承擔著保障安全、經濟、清潔、可持續電力供應的基本使命。

國家電網公司直屬產業作為公司業務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公司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業務板塊包括電工裝備製造、信息通信與電子商務、節能與電能替代、境外投資與運營、工程總承包等。擁有16家產業公司、6家上市公司。

4、中國聯合網路通信集團有限公司(英文名稱China Unicom、簡稱「中國聯通」、「聯通」)於2009年1月6日在原中國網通和原中國聯通的基礎上合並組建而成,

在國內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境外多個國家和地區設有分支機構,是中國唯一一家在紐約、香港、上海三地同時上市的電信運營企業,連續多年入選「世界500強企業」。

5、中國中車集團有限公司,是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管理的中央企業。中國中車股份有限公司,是經國務院同意,國務院國資委批准,由中國南車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北車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對等原則合並組建的A+H股上市公司。

C. 現行法律法規對於「上市公司國有股質押」有何規定

財政部2001年有個文件,專門針對上市公司國有股質押做了具體規定,主要條款回:一是用於質押股權不得超過股答東持有的股權總額50%;二是須經董事會批准;三是報上級主管財政(現為國資)部門備案;四是辦理質押登記。
另外,公司法、擔保法對股權質押亦有所規定,但相對寬泛,對於上市公司的國有股權質押按照上面財政部的文件辦理,就不會違規。

D. 國有上市公司 和國企的區別是什麼

區別是國有上市公來司是可以自在二級市場交易股票的國企,國企是國家控制股份,但是沒有在二級市場交易。

(4)加強國有上市公司監管擴展閱讀

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是指政府或國有企業(單位)擁有50%以上股本,以及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50%,但擁有實際控制權(能夠支配企業的經營決策和資產財務狀況,並以此獲取資本收益的權利)或依其持有的股份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上市公司。

國有企業,在國際慣例中僅指一個國家的中央政府或聯邦政府投資或參與控制的企業。在中國,國有企業還包括由地方政府投資參與控制的企業。政府的意志和利益決定了國有企業的行為。

國有企業作為一種生產經營組織形式同時具有營利法人和公益法人的特點。其營利性體現為追求國有資產的保值和增值。其公益性體現為國有企業的設立通常是為了實現國家調節經濟的目標,起著調和國民經濟各個方面發展的作用。

E. 淺談國有企業改組上市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主營業務突出、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具有獨立經營能力。
通過改制重組完善和突出主營業務(應占公司營業收入的80%左右),將盈利能力強的業務納入上市范圍,將非主營業務或者盈利能力不強的業務剝離,從而較少凈資產、增強凈資產收益率,進而提高公司盈利能力。通過資產重組還應形成完整獨立的產、供、銷體系,避免同業競爭及關聯交易,同時還要做到主體的「五個獨立」:資產完整獨立、人員獨立、業務獨立、財務獨立、機構獨立。
2、高管人員不能發生重大變化。
《首發辦法》要求發行人近三年的高級管理人員無重大變更。發行人高級管理人員在上市前發生變動可能預示著公司的盈利能力下滑、經營風險增大或者逃避責任等不利情形的存在或者對未來的發展及戰略實施產生重大影響。
3、股權關系清晰、不存在法律障礙、不存在股權糾紛隱患,不存在委託持股、信託持股、工會持股情形。
4、避免存在關聯交易及同業競爭的情形。
上市規則對此有明確要求,亦是審核重點。現實中擬上市公司大多都存在一定的關聯交易和同業競爭。對於關聯交易,擬上市公司在重組過程中應重點把握其比重及公允性;對於同業競爭,雖然持股5%以下的股東可以不予披露,但證監會相關人士也強調了:持股5%以下的股東與擬上市公司同行業競爭的情形也應當避免。上市規則要求明確了擬上市公司關聯交易的限制。
5、稅務及環保問題。
包括重組產生的稅務及重組前企業應繳或欠繳的稅款,通過改制重組應將原企業應繳欠繳稅款補交齊全完整,因為是否合法納稅也是上市審核的重點考察項。
在整個審核過程中,環保問題是上市審核中唯一「一票否決」的審核項。而現實中,該問題往往是較為容易被遺忘的事項,尤其是成熟型老企業。所以擬上市公司在重組階段也應當對該事項尤為注意。

F. 國有企業可以上市嗎

可以啊

企業上市的基本流程

一般來說,企業欲在國內證券市場上市,必須經歷綜合評估、規范重組、正式啟動三個階段,主要工作內容是:

第一階段 企業上市前的綜合評估

企業上市是一項復雜的金融工程和系統化的工作,與傳統的項目投資相比,也需要經過前期論證、組織實施和期後評價的過程;而且還要面臨著是否在資本市場上市、在哪個市場上市、上市的路徑選擇。在不同的市場上市,企業應做的工作、渠道和風險都不同。只有經過企業的綜合評估,才能確保擬上市企業在成本和風險可控的情況下進行正確的操作。對於企業而言,要組織發動大量人員,調動各方面的力量和資源進行工作,也是要付出代價的。因此為了保證上市的成功,企業首先會全面分析上述問題,全面研究、審慎拿出意見,在得到清晰的答案後才會全面啟動上市團隊的工作。

第二階段 企業內部規范重組

企業首發上市涉及的關鍵問題多達數百個,尤其在中國目前這個特定的環境下民營企業普遍存在諸多財務、稅收、法律、公司治理、歷史沿革等歷史遺留問題,並且很多問題在後期處理的難度是相當大的,因此,企業在完成前期評估的基礎上、並在上市財務顧問的協助下有計劃、有步驟地預先處理好一些問題是相當重要的,通過此項工作,也可以增強保薦人、策略股東、其它中介機構及監管層對公司的信心。

第三階段 正式啟動上市工作

企業一旦確定上市目標,就開始進入上市外部工作的實務操作階段,該階段主要包括:選聘相關中介機構、進行股份制改造、審計及法律調查、券商輔導、發行申報、發行及上市等。由於上市工作涉及到外部的中介服務機構有五六個同時工作,人員涉及到幾十個人。因此組織協調難得相當大,需要多方協調好。

G. 美國怎麼監管外國的上市公司。

有法律的
美國證監會所依據的最著名的證券監管法是《1933證券法案(Securities Act of 1933)》,它以保版護投資權者、尤其是廣大中小證券投資者為基本出發點。常被稱作「證券中的真相」法("truth in securities"law)。基本內容有兩點:

1.證券投資者有權力獲得在市場公開發售證券的公司的所有財務信息和其它重要信息。

2.禁止證券掮客、證券交易者、證券交易機構等在證券銷售中對投資者進行欺詐、提供虛假信息等任何欺騙行為。

H. 國家對上市公司有什麼監管公司怎麼才能上市交易

第一是企業規模,第二是企業盈利狀況,第三你可能要交一些意思給他

I. 如何強化規范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行為

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證監會5月18日對外聯合發布《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將與2016年出台的《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共同構成覆蓋上市公司國有股權和非上市公司國有產權,較為完整的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管制度體系。

據介紹,《辦法》主要將實現四項功能。一是統一制度、統一規則。將原分散在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中的相關規定進行整合集中,並對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行為類型進行補充完善,修訂形成了統一的部門規章,既提高了制度的集中性和權威性,又方便企業執行。總體上看,《辦法》的出台強化了對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行為的規范。

四是調整完善部分規則。保持和證券監管規則協調一致,減少重復規定,如上市公司發行證券定價、受讓上市公司股份成為控股股東的資格條件等證券監管已有明確規定的事項,《辦法》不再作出規定。對公開徵集轉讓徵集期限、受讓人選擇等進行了明確,細化了操作流程,提高了制度的可操作性。特別是要求公開徵集信息對受讓方的資格條件不得設定指向性或違反公平競爭要求的條款,確保各類所有制主體能公平參與國有企業改革。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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