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什麼是股權質押
股權質押(Pledge of Stock Rights)又稱股權質權,是指出質人以其所擁有的股權作為質押標的物而設立的質押。
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制度的規定,質押以其標的物為標准,可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股權質押就屬於權利質押的一種。因設立股權質押而使債權人取得對質押股權的擔保物權,為股權質押。
一般觀點認為,以股權為質權標的時,質權的效力並不及於股東的全部權利,而只及於其中的財產權利。換言之,股權出質後,質權人只能行使其中的受益權等財產權利,公司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非財產權利則仍由出質股東行使。
判斷股權質押的標的,要從事實上來判斷。
首先,當股權出質的時候,出質的究竟是什麼權利呢?無論出質的是財產權利還是全部權利,權利都不可能像實體物那樣轉移佔有,只能是通過轉移憑證或者是登記的做法來滿足。因此究竟轉移了什麼,我們從設質的活動中無法辨明,但可以從質權執行進行考察。
其次,當債務清償期屆滿,但是設質人無力清償債務,就涉及到質權執行的問題。《擔保法》對於權利質押的執行沒有規定,但允許比照動產質押的一般規定。對於動產質押的執行問題,《擔保法》[1] 第71條規定,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質物。因此權利質押的質權人也可以與出質人協議轉讓質押的權利,或者拍賣、變賣質押的權利。
無論協議轉讓質押的股權還是拍賣、變賣質押的股權都會發生同樣的結果,就是受讓人成為公司的股東。否則受讓人如果取得的是所謂的財產權利,但是既沒有決策權,也沒有選擇管理者的權利,而這些權利卻由一個與公司財產都沒有任何關系的當事人來享有,這不是非常荒謬的嗎?因此這也就反證出從一開始設質的就是全部的權利,而不是僅僅為財產權利。因為一項待轉讓的權利如果開始就是不完全的,但是經過轉讓卻變成了完全的,這是不可能的。有作者亦指出,作為質權標的的股權,決不可強行分割而只能承認一部分是質權的標的,而無端剔除另一部分。
再次,當公司的股東會作出決議同意出質股份時,實際上就已經蘊含了允許屆時可能出現的股份轉讓,其中包括了對於公司人合性的考慮。中國《擔保法》規定: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於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而《公司法》關於股份轉讓的規定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和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
比照《公司法》的規定,股份設質也應當分為兩種情況,其一質權人為公司的其它股東,此時以公司的股份設質無須經過他人同意。其二,當以公司股份向公司股東以外的人設質的,則應當需要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因為如果屆期債務人無法清償債務,質權人就可能行使質權,從而成為公司的股東。鑒於有限責任公司一定的人合性,需要經過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而公司股東的過半數同意,就意味著實際上公司股份的設質是不與公司的人合性沖突。
最後,從觀念上來分析,傳統的觀念以為公司的股份的設質僅僅包括財產性的權利,這是將權利孤立地進行分割。實際上在市場經濟中的交易主體是不可能如同法學家一般將權利分割成諸多部分,並且進行考慮。另外,假如真是只能轉讓財產性的權利,那麼這種設想必然會在質權執行時產生糾紛,從而與民法定分止爭的社會功能相沖突。所以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質押的標的應該包括全部的股東權利。
外國法律規定
對在股權上設立擔保物權,許多國家的法律都有規定。如法國《商事公司法》、德國《有限責任公司法》第33條均涉及對股份抵押的規定。比較典型的是日本法律的有關規定。日本《有限公司法》第32條規定「得以份額為質權的標的。」日本《商法》第207條又規定「以股份作為質權標的的,須交付股票可見,日本的公司法對以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所擁有的股權和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所擁有的股權為質權標的而設立股權質押分別作了比較明確的規定。
② 股票質押式回購 什麼時間出現的
股票質押回購的申報類型包括初始交易申報、購回交易申報、補充質押申報、部分解除質押申報、終止購回申報、違約處置申報。股票質押回購的回購期限不超過3 年,回購到期日遇非交易日順延等情形除外。
③ 股票質押質押權什麼時候設立經濟法
1.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版
2.其他股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權出質登記
你說的股票應該是指上市公司的股票,股票質押應當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質押權在登記時設立。
④ 質押是什麼意思股份質押、還是股票質押
1、質押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移轉某項財產的佔有權,並由後者掌握該項專財產,以屬作為前者履行某種支付金錢或履約責任的擔保。當這種責任履行完畢時,質押的財產必須予以歸還。債務人不履行責任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將質物折價或者拍賣,並對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2、股票質押是一種和減持股份一樣非常常見的融資方式。從業務定位來看,股票質押交易定位於服務實體經濟,解決中小型、創業型上市公司股東融資難的問題,絕大多數資金融入方為上市公司主要股東,且資金主要用於企業經營周轉,與其他杠桿資金加杠桿用於購買股票有明顯不同。
⑤ 股權質押的時候需要注意什麼
股權質押的時候需要注意:
(一)嚴格審查出質人的資格。新公司法出台後,有限責任公司在出資范圍、出資期限、股權出質和股權轉讓方面與舊公司法有了重大變化,公司本身的自治范圍擴大,因此,嚴格審查出質人出資情況、公司章程對股權出質和股權轉讓的限制性規定等都成為簽訂股權質押合同的前提。
(二)審查股權出質的合法性。首先,《公司法》和《關於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都嚴格禁止股東或投資者將其擁有的股權質押給本公司。其次,對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發起人股份和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公司的股份在法律上都有一定的限制轉讓的規定,因此,在股份限制轉讓期間,該部分股份是不能設定質押的。對外商投資企業而言,其股權出質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未經一致同意則不能出質;並且,其股權出質范圍只能是投資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三)應合理評估股權價值。從上述案例就可以看出,對股權價值的合理評估成為質權實現的一個重要因素。質押合同簽訂之前,債權人就應當對質押股權進行全面調查和合理評估,正確判斷出質股權的擔保價值,特別對公司的或有債務應有充分的認識和判斷。另一方面,本案中直接以持有的債務人股權作為質押並不能增強對債權的擔保,因為債務人本身就以公司的全部法人財產權對債權人提供了一種償債保證,而股權的價值也依賴於公司法人財產的盈利。
對債權人而言,股權的價值並不能超出公司法人財產的價值,因此,以債務人股權提供質押並不能增加對債權的擔保,這種股權出質對債權人而言是沒有價值的(當然債權人以投資和並購為目的的除外)。
(四)完善質押合同。股權出質過程中,僅僅只限制了股權的轉讓。但質押人可以通過增加負債、對外借款、抵押或低價轉讓資產等各種形式實質性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因此,債權人為保護自身權益,應在質押合同中增加對質押人行使股權的監管,甚至對公司的重大財產處置和重大負債行為都應作出嚴格限制。
(五)及時辦理審批手續。以上市公司股票出質的,應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質押的,應經審批機關批准、登記機關備案,質押合同自審批機關批准之日生效。
⑥ 股票質押合同什麼時候會生效
我認為質押合同生效與質押合同約定的質權實際生效是有區別的。
質押合同內可以約定自容當事方簽字即可生效,但依照物權法規定:「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基金、股權「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質權自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應收賬款「質權自信貸徵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其他股權「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等等。
但達到了物權法規定的條件後,質權就實際生效了?舉例來說明:甲乙雙方約定,乙將某有限公司股權作為質押擔保,向甲借款100萬元。現甲乙雙方簽訂的借貸合同、質押合同,並在工商局辦理完畢股權出質登記手續。此時的質權是否實際生效?實際沒有,因為甲乙雙方約定,辦理完畢以上手續後,甲才會將約定貸款轉賬給乙。此時,乙還未取得貸款,借貸行為還沒有發生,質權也就沒有實際生效。
因此作為從合同的質押合同,其是否生效,約定的質權是否實際成立,除了達到物權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考慮到主合同約定內容、條件是否達到,借貸行為是否發生。
⑦ 什麼是股份質押
股份質押指的是把一部分可以公開交易的公司股份抵押給金融機構,然後獲得經營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