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注冊香港公司對董事股東有什麼要求嗎
1.香港公司董事股東有什麼要求?
香港公司對董事股東的國籍沒有要求,只要年內滿容18周歲以上的合法公民即可注冊公司。此外,在董事股東人數方面也沒有太多限制,至少提供一名自然人作為董事股東即可。
2. 股東、董事的權利與責任?
股東:公司的出資人、公司持股人。對公司的經營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召集、主持、參加或者委派股東代理人參加股東大會,出席股東大會並有表決權。
董事:由公司股東大會選舉產生,有實際權力管理公司事務的人員。出席董事會,對董事會議有決議權。代表公司行使權利,董事對公司負有連帶損失賠償責任。
㈡ 香港公司的股東和董事有什麼區別
股東是公司股份的持有人,而董事是需要負責香港公司管理方面的工作。 股東的權回利及答責任如下:參加股東會,並根據股份比例享有投票權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成員獲取股息優先購買其它股東轉讓的股份優先認購公司新發行的股份公司清盤後,依法分得剩餘財產股東會審議及通過年度審計報告通過股東會聘任或辭退董事、並決定有關董事的薪酬事項董事的權利及責任如下:負責公司日常運營及決策保存會計賬簿及營業紀錄負責銀行賬戶管理代表公司借入貸款並以公司財產作為抵押擬定公司利潤分配方案擬定公司注冊資本增加方案召開股東大會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相關問題您可以來電【彌敦商務】咨詢
㈢ 香港公司對公司董事或者股東有什麼規定嗎
注冊香港公司需一位或一位以上的股東和董事,股東可以由法人和自然人擔任,自內然人為年滿容18周歲( 有護照或身份證的內地公民或海外人士均可);注冊香港公司前須先確定股東、董事、董事主席,並安排好各股東的股份比例。
㈣ 香港上市公司股權激勵任何12個月內獲授不得超過1%,又說獲授量超過0.1%後授予要經股東大會批准,什麼意思
字面意思理解:在香港的上市公司,任何被股權激勵的個人12個月獲授不得超過公司總股權1%,獲授總股權超過0.1%-至-0.99%需要通過股權大全審批
㈤ 香港公司 利潤分配 董事會決定還是股東會
董事會作出分配或不分配的方案,報請股東大會批准。
根據香港法例,任何資本投資均不需要交稅。所以大陸子公司的利潤分成不需要交稅。
㈥ 香港上市公司發起股東大會需要哪些條件
香港主板上市基本要求
A、財務要求:主板新申請人須具備不少於3個財政年度的營業記錄,並須符回合下列三項財務准答則其中一項:
一、盈利測試:
股東應占盈利:過去三個財政年度至少5,000萬港元 (最近一年盈利至少2,000萬盈利,及前兩年累計盈利至少3,000 萬港元);
市值:上市時至少達2億港元。
二、市值/收入測試:
市值:上市時至少達40億港元;
收入:最近一個經審計財政年度至少5億港元。
三、市值/收入測試/現金流量測試:
市值:上市時至少達20億港元;
收入:最近一個經審計財政年度至少5億港元;
現金流量:前3個財政年度來自營運業務的現金流入合計至少1億港元。
最低市值:
新申請人上市時證券預期市值至少為2億港元
G、公眾持股的市值:
新申請人預期證券上市時由公眾人士持有的股份的市值須至少為5,000萬港元
㈦ 內地企業香港上市有哪些條件
內地企業申請香港上市的條件: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向社會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
3、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或者本法實施後新組建成立,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
4、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一千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一千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5、公司在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司上市程序:
根據《證券法》與《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程序如下:
一、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出股票上市申請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必須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授權證券交易所根據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核准公司股票上市申請。
二、接受證券監督管理部門的核准
對於股份有限公司報送的申請股票上市的材料,證券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審查,符合條件的,對申請予以批准;不符合條件的,予以駁回;缺少所要求的文件的,可以限期要求補交;預期不補交的,駁回申請。
三、向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提出上市申請
股票上市申請經過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後,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交核准文件以及下列文件:
1、上市報告書;
2、申請上市的股東大會決定;
3、公司章程;
4、公司營業執照;
5、經法定驗證機構驗證的公司最近三年的或公司成立以來的財務會計報告;
6、法律意見書和證券公司的推薦書;
7、最近一次的招股說明書;
8、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7)香港有關上市公司股東大會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四十八條
申請證券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由證券交易所依法審核同意,並由雙方簽訂上市協議。
證券交易所根據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的決定安排政府債券上市交易。
第四十九條
申請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上市交易,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本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適用於上市保薦人。
第五十一條
國家鼓勵符合產業政策並符合上市條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第五十二條
申請股票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報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報告書;
(二)申請股票上市的股東大會決議;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營業執照;
(五)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六)法律意見書和上市保薦書;
(七)最近一次的招股說明書;
(八)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三條
股票上市交易申請經證券交易所審核同意後,簽訂上市協議的公司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公告股票上市的有關文件,並將該文件置備於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
第五十四條
簽訂上市協議的公司除公告前條規定的文件外,還應當公告下列事項:
(一)股票獲准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東的名單和持股數額;
(三)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姓名及其持有該公司股票和債券的情況。
第五十五條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二)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可能誤導投資者;
(三)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
(五)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條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
(二)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且拒絕糾正;
(三)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在其後一個年度內未能恢復盈利;
(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
(五)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條
公司申請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公司債券的期限為一年以上;
(二)公司債券實際發行額不少於人民幣五千萬元;
(三)公司申請債券上市時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債券發行條件。
第五十八條
申請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報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報告書
(二)申請公司債券上市的董事會決議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營業執照;
(五)公司債券募集辦法
(六)公司債券的實際發行數額
(七)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文件。申請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上市交易,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上市保薦書。
第五十九條
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申請經證券交易所審核同意後,簽訂上市協議的公司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公告公司債券上市文件及有關文件,並將其申請文件置備於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
第六十條
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後,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
(一)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二)公司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符合公司債券上市條件
(三)公司債券所募集資金不按照核準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履行義務
(五)公司最近二年連續虧損。
第六十一條
公司有前條第(一)項、第(四)項所列情形之一經查實後果嚴重的,或者有前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內未能消除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的,由證券交易所終止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
第六十二條
對證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暫停上市、終止上市決定不服的,可以向證券交易所設立的復核機構申請復核。
㈧ 求一份內資轉外資的股東會決議模板 之前是內資全資控股,後來香港企業投資入股,佔49%的股份
內資轉外資屬於並購范疇,
股東會會決議
根據公司章程有關規定,本公司於版 年 月 日在公司會議權室召開了公司股東會,會議由全體股東參加,經全體股東一致表決通過,作出如下決議:
1、同意將公司X%股權轉讓給XX公司,轉讓價格為XXX元人民幣(或其他幣種),以美元現匯折價(或其他方式)投入。轉讓後公司性質變更為中外合資企業;
2、同意根據本次並購的情況制定公司新的合同及章程,終止公司原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