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上市公司重整是利好還是利空
上市公司重整既有是利好的,比如中糧地產和中糧生化重整算利好;內也有是利空的,比如樂視容網如果進入重整程序,弄不好就有可能退市,那就是利空。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
大部分的公司都是股份制度的,當然,如果公司不上市的話,這些股份只是掌握在一小部分人手裡。當公司發展到一定程度,由於發展需要資金。
上市就是一個吸納資金的好方法,公司把自己的一部分股份推上市場,設置一定的價格,讓這些股份在市場上交易,股份被賣掉的錢就可以用來繼續發展。
暫停上市
中國交易所關於上市公司摘牌有如下一些規定,並根據情況的嚴重程度設定了一些最終可能會導致摘牌的幾個層次:
上市公司如果連續2年虧損、虧損1年且凈資產跌破面值、公司經營過程中出現重大違法行為等情況之一,交易所對公司股票進行特別處理,亦即ST制度,被標注的股票,稱為「ST股票」
對ST公司,如果再出現問題,比如下年繼續虧損從而達到連續3年虧損限制的,則進行PT處理,PT制度是證券交易所對於暫停上市的公司股票流通所採取的特別安排,目的是為了增強市場流動性,切實維護廣大中小投資者的利益。
⑵ 上市公司破產重整的股票共計有哪些
你可以看看三板都是退市的股票
⑶ 什麼是上市公司停牌重整
重組是資產重組的一種簡稱,所謂資產重組就是上市公司把資金注冊的資產與其他的非上市資產進行置換,組合,分拆等等操作。資產重組有很多的原因和類型,這里僅舉幾個典型的例子供你參考:
1.借殼上市目的的資產置換。有些公司為了達成上市的目的,會把一些面臨退市的上市公司的資產全部收購下來,然後用自己公司的優質資產進行置換,置換完成以後,原來的上市公司就變成了一家全新的上市公司了,原來可能是個高速公路公司,置換後完全變成一個券商公司了。
2.避免關聯交易的資產重組。某公司是做牛奶的,把牛奶加工廠上市了,但是奶源基地沒有上市,結果乃一漲價,奶源基地賺的多了,奶加工廠賺的少了,上市公司的股東不滿意,所以通過重組,將奶源基地的資產和利潤也包括進上市公司之內。這種重組通常是通過定向增發完成的。
3.剝離主業無關業務。某公司是大型餐飲連鎖,同時有煙草銷售業務,為了集中精力發展餐飲,把煙草銷售公司作價賣給其他的公司,不再包含在上市公司之內,這種通常是通過股權轉讓完成的。
當然還有其他很多形式。不過,我想你對重組應該有點概念了。
停牌則是交易所的一種制度,由於重組等行為會對股價形成較大影響,而且信息很難公開透明,為了保證公平,交易所要求重大資產重組公司股票交易必須停牌。
⑷ 如何看待上市公司破產重整
首先,應當認識到債權人利益優先於股東利益的原則貫穿於整個破產法,對上市公司破產重整當然也不例外。對破產重整程序而言,正確認識和理解債權人利益優先原則需要注意三點。其一,債務人的財產首先應用於清償債權人,在債權人未能全額清償的情況下,股東權益理論上可以歸零。其二,在債權人未能全額清償的情況下,重整計劃若為股東保留了一定權益,本質上屬於債權人做出的利益讓步。其三,在重整計劃草案獲得了債權人表決通過而未獲得出資人表決通過的情況下,只要債權人不是全額受償或超額受償,出資人組的反對就不會成為法院強制批准重整計劃的剛性障礙。
其次,應當在破產法框架下行使權利。股東應在破產法框架下行使權利,包括如下三點含義。第一,《企業破產法》賦予的權利股東可以行使,《企業破產法》沒有賦予的權利則不能行使。列席債權人會議、出席出資人組會議並對重整計劃草案涉及的出資人權益調整事項進行表決,是《企業破產法》賦予股東在破產重整程序中可以行使的權利。對法院指定管理人的異議、對債權審查確認的異議等,則不屬於股東依據《企業破產法》享有的權利,股東在法律上無權對法院指定管理人的行為或者債權確認結論提出異議,如果堅持提出異議,法院或者管理人有權不做處理。第二,股東依據《公司法》享有的權利在破產重整程序中不當然都能行使,是否能夠行使應以是否與破產重整程序相悖為判斷標准。在重整程序中,股東下列常見的權利應受到限制:一是剩餘分配請求權不得行使;二是除法院批准外,董監高持股轉讓禁止;三是分期出資的期限利益被剝奪,認繳出資加速到期;四是通過更換董事管理公司的權利受限;五是重大事項決策權受限;六是未經管理人或法院同意,不得行使更換董事、監事之權利;七是債務人自行管理,由管理層制定的重整計劃草案在提交債權人會議表決前無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八是股東的查閱權、提議召開股東大會的權利受限。第三,股東對破產重整程序有異議,應依照《企業破產法》向法院尋求救濟。破產重整程序具有司法程序屬性,法院是上市公司破產重整程序的主導者和監督者。因此,在股東對破產重整程序有異議時,應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向法院尋求救濟。
最後,破產重整程序啟動後不可逆轉。與常見的訴訟程序不同,破產重整程序屬於非訴程序。破產重整程序一旦啟動就要按《企業破產法》設定的規則往前推進,程序走向和最終結果不可逆轉。對於法院在破產重整程序中做出的裁定,《企業破產法》並沒有賦予當事人提起上訴、申請再審的權利。破產重整程序屬於非訴程序,在上訴和再審方面與訴訟程序都有區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380條規定,對於破產程序當事人不得申請再審,依照第414條規定,破產程序也不在檢察院可以提出抗訴的范圍之內。破產重整程序啟動後,結果要麼是重整成功,要麼是重整失敗,結果是確定的、不可逆轉的。如果重整成功,債務人就脫離破產重整的保護期,恢復到正常經營的狀態。如果重整失敗,債務人依法被宣告破產轉入破產清算程序,最終走向注銷。除此之外,破產重整程序不具有其他的結果。在市場化、法治化成為證券市場主基調的今天,中小股民的維權行為應回歸到法制框架中,應該尊重法律,尊重市場規律,唯有如此,自身的合法權益才能得到維護,證券市場才能健康、穩定、持續發展。
⑸ 某支股票正式進入破產重整程序是什麼意思
一、公司出現《破產法》第二條規定的重整事由。
二、債權人和債務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請》,啟動重整程序。在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法院受理申請後宣告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自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法院申請重整。(破產法7、70條)
三、法院對《重整申請》進行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裁定債務人重整,並予以公告。(破產法71條)
四、法院指定管理人。
五、法院通知已知的債權人並公告通知未知的債權人。法院應當缺點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並確定第一次債權人召開的時間和地點。
六、債權人向管理人申報債權,管理人收到債權申報材料後應當登記造冊並對申報的債權進行審查,編制債權表並提交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核查。
七、債權申報期滿之日起15日內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
八、在破產重整中,進入重整期間後,經債務人申請法院批准,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經營事物,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經營事物。
九、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個月內,同時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內容見《破產法》81條)。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請求,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個月。未按期提交的,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並宣告破產。(破產法79條)
十、法院應當自收到《重整計劃草案》之日起30日內召開債權人會議,債權人參加會議進行討論,並分組進行表決。(表決規則見《破產法》82、84條)
十一、各表決組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重整計劃》即為通過。未獲得通過的依《破產法》87條處理。(破產法86、87條)
十二、自《重整計劃》通過之日起10日內,債務人和管理人應當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計劃草案》的申請,法院審查認為合法的,應當自收到之日起30日內裁定批准,終止重整程序並予以公告。法院批準的《重整計劃草案》對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均具有約束力。
《重整計劃草案》未獲得通過且未依87條的規定獲得批准,或者已通過的《重整計劃草案》未獲批準的,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並宣告債務人破產。(破產法86、88、92條)
十三、《重整計劃草案》獲批准後,進入《重整計劃》的執行程序,由債務人負責執行。
此時,已經接管財產和營業事物的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物。在《重整計劃》規定的監督期內,有管理人監督《重整計劃》的執行。在監督期內債務人應當向管理人報告《重整計劃》的執行情況和收人財務情況。
監督期屆滿,管理人向法院提交監督報告。報告之日管理人監督職責終止。經管理人申請,法院可以裁定延長監督期限。(破產法89、90、91條)
十四、《重整計劃》執行期限屆滿,債務人執行完畢公司恢復良好狀態的,重整程序結束,公司恢復正常運行。
十五、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重整計劃》的,法院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應當裁定終止《重整計劃》的執行,並宣告債務人破產。此後進入破產程序。(破產法93條)
⑹ 上市公司破產重整,股票怎麼辦
上市公司因為經營不善或者其它原因宣布破產,那麼按照破產程序,上市公司必須首專先償還債務和優先屬股權,剩下的資產就是普通股東的可分配財產。一般來說,當某隻退市股票宣布破產後,普通股東基本是沒有資產可以分的,但也不需要分擔上市公司的連帶賠償責任。
⑺ 我想問一下上市公司申請破產重整,法院要求上市公司限期補充材料有時間規定嗎
債務人自己申抄請破產襲的沒有時間限制,債權人申請的有時間限制!但是上市公司重整涉及到廣大股民的利益,一般債權債務關系也比較復雜,社會影響比較大,法院受理一般非常謹慎,07年、08年一般需要最高院同意,而現在也要徵求「他老人家」的意見,不過隨著成功案例的增多,最高法的審查寬松多了,就是還是不能完全按照法律規定的時間限制辦事的。
⑻ 哪裡可以找的最新的上市公司財務重整的案例 最好有資本結構調整的
資本運營中的杠桿收購一、杠桿收購杠桿收購是指一個公司進行結構調整和資產重組時,運用財務杠桿,主要通過借款籌集資金進行收購的一種資本運營活動。杠桿收購與一般收購的區別在於,一股收購中的負債主要由收購方的資金或其他資產償還,而杠桿收購中引起的負債主要依靠被收購企業今後內部產生的經營效益、結合有選擇的出售一些原有資產進行償還,投資者的資金只在其中占很小的部分。通常為10%—30%左右。杠桿收購於本世紀60年代出現於美國,隨後風行於北美和西歐。最初杠桿收購交易只在規模較小的公司中進行,但80年代以後,隨著銀行、保險公司、風險資本金等各種金融機構的介入,帶動了杠桿收購的發展,又由於杠桿收購交易能使股票持有者和貸款機構獲得厚利,還有可能使公司管理人員成為公司的所有者,因而發展很快。杠桿收購的特點主要表現在:(1)收購者只需要投入少量的自有資金便可獲得較大金額的銀行貸款用以收購目標企業。(2)收購者可以通過杠桿收購取得納稅利益;資本的利息支出可在稅前扣除,對於獵物企業,被購進前若有虧損,可遞延沖抵收購後的盈利,從而減低應納所得額基數。(3)高比例的負債給經營者、投資者以鞭策,促使其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要恰當地運用杠桿收購,必須在結合本公司情況對目標公司產業環境、盈利能力,資產構成及利用等情況進行充分分析的基礎上,科學選擇策略方式,合理控制籌資風險,從而優化各種資源配置,以實現資本增值最大化。二、策略方式作為杠桿收購的具體運用,有八種可供選擇的策略方式。第一,背債控股。即收購方與銀行商定獨家償還獵物企業的長期債務,作為自己的實際投資,其中一部分銀行貸款作為收購方的資本劃到獵物方的股本之中並足以達到控股地位。第二,連續抵押。購並交易時不用收購方的經營資本,而是以收購方的資產作抵押,向銀行爭取相當數量的貸款,等購並成功後,再以獵物企業的資產作抵押向銀行申請收購新的企業貸款,如此連續抵押下去。第三,合資加兼並。如果收購企業勢單力薄,可依靠自己的經營優勢和信譽,先與別家合資形成較大資本,然後再去兼並比自己大的企業。第四,與獵物企業股東互利共生。獵物企業若是股份公司,則其大股東往往成為收購企業以利爭取的對象。給其有關好處以取得其支持,購並交易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第五,甜頭加時間差、在向金融機構借款收購企業時,可在利率等方面給金融機構更大的讓步,但交換條件是在較長時間內還款。這就是甜頭加時間差的購並方式。第六,以獵物企業作抵押發行垃圾債券。收購方以獵物方的重要資產作抵押,發行垃圾債券,所籌資金用於支付獵物企業的產權所有者。第七,將獵物企業的資產重置後到海外上市。這種方式是先自行籌集資金收購兼並51%以上的股權或成為第一大股東,然後對獵物企業的資產進行重整,以此為基礎在海外注冊公司,並編制新的財務報告,這樣就可利用海外上市公司審批方面的靈活性來回攏大筆資金。第八,分期付款。「借」延期付款的信用手段來達到購並的目的。一般做法是根據獵物企業的資產評估值.收購方收購其51%的股份,並以分期付款方式在若干年內陸續將款項付清。三、風險控制杠桿收購融資運用了財務杠桿原理。必須看到,財務杠桿是一把雙刃劍,當資產收益率大於潛入資金利息率時,增加財務杠桿可以大幅度地提高股份制企業的每股盈餘;反之,如果企業經營不善,則會使企業凈收益和每股盈餘急劇減少。收購方一定不能忽視杠桿收購風險性。因為,杠桿收購所需資金大部分是借入的,如果收購後公司經營狀況不能得到很好的改善,負債融資就會成為企業的負擔,嚴重時甚至會影響企業的生存。具體而言,這種債權性籌資存在如下風險:1.還本風險,即企業存在不能按規定到期償還本金引起經濟損失的可能。2.支付成本風險,即企業存在不能按規定到期支付利息或股息而引起經濟損失的可能。3.再籌資風險,企業存在不能及時再籌集到所需資金,或再籌資成本增加而引起經濟損失的可能。4.財務風險,即企業因債權性籌資而增加股權投資者可能遭受損失的風險。對風險的控制最重要的是,確定企業允許的負債比率水平,而在權益資本既定的前提下,負債比率的高低直接決定於負債額度的大小。有三種負債額度的確定供企業風險控制和財務決策時參考。l.破產臨界額度,即負債極點額度是企業的凈資產額。一旦資不抵債多將淪為停業清償。2.盈虧臨界點負債額。企業必須以息稅前利潤抵補負債的利息成本。即息稅前利潤/負債利息率。3.實現企業期望每股盈餘相宜的負債額。EPS=(I*R一D*i)(l一T)/NEPS:期望每股盈餘I:投資總額R:預計息稅前投資利潤率D:負債總額i:負債利息率T:所得稅率N:普通股數四、杠桿收購在我國的運用隨著我國經濟發展和市場體制的建立,企業資產重組已受到國家和地方政府的大力重視並正在積極著手實施。企業也正在進行結構調整,優化資源配置。由於我國上市公司的比例太小,多數企業難以通過股票市場實現購並的目標。另一個方面,購並需要大量的資金支持,而多數企業缺少充足的自有資金用於購並。同時,國家為了扶植企業,貸款利率一再下調,以便於企業利用貸款籌集資金。這就為企業杠桿收購融資奠定了基礎,也創造了條件。目前,杠桿收購雖尚未被各方普遍認識和接受,相關法律法規也不健全,但已有許多成功案例。比如被廣泛關注並引起強烈反響的「中策現象」。香港中策集團公司一方面通過國際金融資本,另一方面採用壓低收購價格、分期付款、拖延付款等方法降低資金支出,大舉收購中國國有企業,並予以轉手出售所購的國有企業股權。武漢大地集團曾以分期付款方式兼並了有九十八年歷史且規模比自己大一倍的國有企業武漢火柴廠。等等。可以預見,隨著我國產權制度改革和產業結構調整的深入發展,杠桿收購必將受到廣泛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