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成立一個公司至少需要幾個股東
你好來,成立一個公司 只有一個法人自也是可以的
修改後的公司法允許設立一人有限公司
1.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高於普通有限公司,並且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不允許分期繳納。
2.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註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並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
3.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應由股東會作出的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4.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5.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Ⅱ 有限公司必須要兩個股東嗎
有限公司是必須至少有兩個股東。
根據有限公司股東相關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因其具有一定的人合性,以股東之間一定的信任為基礎,所以其股東數額不宜過多。我國的《公司法》規定為2—50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數額上下限均有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則只有下限規定,即只規定最低限額發起人,實際只規定股東最低法定人數,而對股東的上限則不作規定。
(2)有限公司幾個股東擴展閱讀:
股東會的職責: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1)對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2)修改公司章程。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召開股東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Ⅲ 有限責任公司要求幾個股東
50個以下。
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有限公司,中國的有限責任公司是指根據《中華人民版共和權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注冊,由五十個以下的股東出資設立,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全部責任的經濟組織。有限責任公司包括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Ⅳ 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是1個股東還是多個股東的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說明這就是他一個人的公司,
以下是有關規定:
《中華版人權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十六條 公司類型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註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並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
(4)有限公司幾個股東擴展閱讀:
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有限公司,中國的有限責任公司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注冊,由五十個以下的股東出資設立,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全部責任的經濟組織。有限責任公司包括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我國法定公司有兩種形式:有限責任公司(co.,ltd或ltd.)和股份有限公司(co.,ltd.)
Ⅳ 一個公司最多能有幾個股東
最多50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新的公司法對於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的最高人數進行限制,不得多於50人;但最低人數沒有進行限制,也就是說可以設立一人的有限責任公司。廢除舊《公司法》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的規定(必須有兩以上的股東,但最多不得超過五十人)。
拓展資料
股東是指對股份公司債務負有限或無限責任,並憑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紅利的個人或單位。向股份公司出資認購股票的股東,既擁有一定權利,也承擔一定義務。股東的主要權利是:參加股東會議對公司重大事項具有表決權;公司董事、監事的選舉權;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權;發給股票請求權;股票過戶請求權;無記名股票改為記名股票請求權;公司經營失敗宣告歇業和破產時的剩餘財產處理權。股東權利的大小,取決於股東所掌握的股票的種類和數量。
1、股東與公司的關繫上,根據《公司法》,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2、股東之間關繫上,股東地位一律平等,原則上同股同權、同股同利,但公司章程可做其他約定。
注意:國有獨資公司,由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
Ⅵ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只有1個股東嗎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是一個股東,稱為個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即是僅有1個股東出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一人公司」、「獨資公司」或「獨股公司」。
設立依據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有兩個基本法律特徵,一是股東人數的唯一性,二是股東責任的有限性。
「一人公司」可分為形式意義上的「一人公司」與實質意義上的「一人公司」,前者指公司的全部出資或所有股份由一個股東擁有,具有股東名義者僅有一人;
後者是指形式上公司股東雖為復數,但公司實際上是由一名股東掌握,即公司的「真正股東」,其餘的股東僅僅是為了規避法律,滿足法律對股東人數要求而持有較少股份的掛名股東。
此外,根據「一人公司」股東的性質,可以分為「自然人一人公司」、「法人一人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根據其產生的方式,「一人公司」可以分為「初始一人公司」與「嗣後一人公司」;根據「一人公司」的股份性質,可以分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與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設立條件
2014年2月18日國務院印發了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
設立材料
注冊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需准備的資料:
1、股東身份證
2、法人簡歷一份
3、公司聯系方式
4、住所證明(房產證復印件)
5、租房協議、發票
6、經營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