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什麼情況下股東要承擔公司債務
1、股東虛假出資
如股東虛假出資導致公司實有資本雖然沒有達到公司章程記載的數額但達到法定最低限額的,公司具備法人資格,當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出資不足的股東應當在出資不足的范圍內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除此之外,也應當包括股東出資雖達到或高於最低注冊資本、但顯著低於該公司從事的行業性質、經營規模和負債規模所要求的股權資本的情況,這種情況下,公司股東的投資減少了,相對來說是規避了公司債務,也應視為一種出資不實的情況,由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股東對公司的過渡控制
股東對公司的過渡控制,導致公司和股東的資產、財務、業務、機構、人員發生高度混同,甚至公司和股東共用一本賬、共享一個銀行賬號等。在此種情況下,如發生公司對外債務的狀況,往往是公司股東因此掌握大量從公司獲取的資產,而公司卻無力承擔對外債務,致使債權人的利益受到極大損害。這就是公司法20條關於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的獨力地位逃避債務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況。所難以區分的是,何謂「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其標準是什麼,不得而知!既便有標准,難道公司債權人利益只有在受到嚴重損害的情況下法律才能得以保護嗎?債權人受到的一般損失怎麼辦?
目前,債權人訴請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需完成以下舉證責任:(1)股東的確實施了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行為,並導致了公司逃避債務;(2)債權人利益受到嚴重損害,而非一般損害;(3)股東的濫權行為與債權人的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3.抽逃出資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三十五條: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公司法解釋三》第十四條: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股東怠於履行義務,導致無法清算
法律依據:《公司法解釋二》第十八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於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帳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5.公司解散時,股東未足額繳納出資
法律依據:《公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條和第八十一條的規定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
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6.公司未設立成產生的費用和債權
法律依據:《公司法解釋三》第四條:公司因故未成立,債權人請求全體或者部分發起人對設立公司行為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部分發起人依照前款規定承擔責任後,請求其他發起人分擔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其他發起人按照約定的責任承擔比例分擔責任;沒有約定責任承擔比例的,按照約定的出資比例分擔責任;沒有約定出資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額分擔責任。
因部分發起人的過錯導致公司未成立,其他發起人主張其承擔設立行為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過錯情況,確定過錯一方的責任范圍。
7.公司未設立成給他人造成損害的
法律依據:《公司法解釋三》第五條:發起人因履行公司設立職責造成他人損害,公司成立後受害人請求公司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請求全體發起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或者無過錯的發起人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有過錯的發起人追償。
8.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公司法解釋三》第十三條: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公司的發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的發起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股東在公司增資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未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義務而使出資未繳足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責任後,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9.股東抽逃出資,協助人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公司法解釋三》第十四條: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抽逃出資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0.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轉讓股份的,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公司法解釋三》第十八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Ⅱ 公司清算有債務時技術入股的股東需要補繳現金嗎
只有普通合夥是可以用技術出資的
而且,普通合夥是無限連帶責任
欠的20萬,兩個股東共同償還。具體比例你們自己協商,協商不同平均分
只要你沒有出資瑕疵,就不要額外承擔責任。
Ⅲ 技術入股,可以簽訂不承擔公司債務的協議嗎
不可以,公司本身就具有獨立的財產權,股東以認購的部分對公司承擔責任。如果是技術入股,技術也可以評估價格的,同樣要以技術評估的部分承擔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3)技術股東債務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兩種形式
一種是賣方以其智力和研究、開發項目作為股份向企業進行技術投資,聯合研製、開發新產品,共同承擔風險,分享效益,這種技術入股叫作研究開發中的技術入股;另一種是賣方自己掌握的現成的技術成果摺合成股份,向企業進行技術投資,然後分享效益,這種形式叫作技術轉讓中的技術入股。
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國家科委《關於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若干問題規定》)等法律、政策的出台,客觀上已為技術成果的價值化提供了良好的前提,其有利於提高技術出資人的入股積極性,並能夠有效調動技術出資人積極實現成果的轉化。
但是,技術成果的出資入股不同於貨幣、實物的出資,因為技術成果不是一個客觀存在的實物,要發現其絕對真實價值相當困難,而且對其過高過低的評價均會損害出資方的利益,引起各種糾紛。
Ⅳ 股東個人的債務和公司有關系嗎
《公司法》第六十四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解釋】本條是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自己財產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 公司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則。但在現實生活中確實存在有的股東利用公司獨立法人地位和自己的有限責任,濫用權利,採用將公司財產與本人財產混同等手段,逃避債務,造成公司可以用於履行債務的財產大量減少,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有這種情形的,股東理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為了維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和正常的經濟秩序,借鑒一些市場經濟國傢具有法律效力的判例和有關法律規定,總結我國人民法院的審判實踐經驗,修訂後的公司法一方面堅持公司股東以其對公司的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的基本法律原則;另一方面增加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獨立法人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一原則同樣適用於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同時,本條還規定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應就其個人財產是否與公司財產相分離負舉證的責任,即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自己來證明公司財產與本人財產是否獨立,這就與一般公司發生債務糾紛由權利主張者舉證不同,實際上加重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法律義務。針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殊情況,為了更好地保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降低交易風險,這一規定是完全必要的,其根本目的就在於強化要求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必須將公司財產與本人財產嚴格分離
Ⅳ 公司股東如何承擔公司的債務
首先得看你的公司是什麼性質的公司了~一人有限公司的話,如果你不能證明你的回個人財答務和公司財務不獨立的話,就要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的話,以其投資額為限度來承擔公司債務。 要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話,以其所擁有的股份為限來對公司承擔責任~具體什麼的還是看一下公司法吧~
Ⅵ 技術入股的股東在公司破產後要對公司的債務負責嗎
股東以出資來額為限對公自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所以股東如果已經全面履行了出資義務,一般情況下無須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技術入股在公司法中的規定是允許的,但是股東要將技術轉讓給公司所有,且技術的價值要與出資額相稱,才能認定為全面履行了出資義務。如果技術價值低於出資金額的,則全體要股東要對低於出資額的部分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全體股東償還。
Ⅶ 一個老總給我10%的股份讓我出技術入股,如果公司虧損了,我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按條約規定,如果入股合同上面沒有特殊規定、技術入股的股東不承擔經濟風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我國《公司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股東全部繳納出資後,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可見,驗資機構驗資是公司設立的必經程序。驗資是指注冊會計師依法接受委託,按照我國《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第1號——驗資》的要求,對被審驗單位的實收資本(股本)及其相關的資產、負債的真實性、合法性所進行的審驗。
其主要目的是為了驗證被審驗單位的注冊資本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各投資者是否按照合同協議、章程規定的出資比例、出資方式等足額繳納資本。可見,驗資與評估雖然在內容上有所不同,驗資是審驗被審驗單位資本的合法性、真實性;評估是對資產的現實價值進行評定和估算。但是,其兩者在具體的操作程序上具有許多相同之處。
1、兩者均是出資人通過委託國家指定部門執行具體事項,且指定部門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辦事。
2、兩者均要對資產進行檢查、評定,且最終都要作出報告作為證明文件。
3、兩者的目的均是為了正確反映資產的真實價值。可見,一味地強求評估作價,則會因為驗資與評估程序重復而增加公司設立的成本。
Ⅷ 公司創建,以技術入股30%,如果公司被欠債(比如貸款這些的),身為股東的我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股東僅以出資為限承擔有限責任,沒有以個人財產償還公司債務的義務。
《公司法》第回三條【法人財產權及答股東責任】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