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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可讀性證監會處罰

發布時間:2021-01-09 23:56:47

㈠ 證監會處罰,請問,按新規是否影響重組

一)正在被立案調查的上市公司進入並購重組程序問題 2007年8月13日,中國內證監會發布《關於上容市公司立案稽查及信息披露有關事項的通知》(證監發[2007]111號),規定: 1、如果重組方提出切實可行的重組方案,上市公司將因此發生「脫胎換骨,更名改姓」,立案調查期間,並購重組可以同時進行。 2、啟動程序:由上市公司所在地證監局提出意見→報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部→會商證監會稽查局共同研究決定

㈡ 證監會網站對上市公司的違規處罰文件在哪裡找

登陸證監會網站後,點擊「信息公開」,在頁面左側選擇你要查看的信息。
望採納。

㈢ 上市公司被處罰方式

其實看到這個問題有些時間了,一直沒答,主要是感覺因為問題本身有缺陷,讓人清晰起來不容易,今天看到還在這,咬咬牙答了。
一、先指出問題的不足之處。
首先談到處罰就只能兩種大的分類,一種是行政處罰,一種是刑事處罰,至於民事訴訟當中產生的法院主動處罰較少,所以就不多說了。
二、清晰了第一個問題之後,問題就不會這樣來問了,就不會將行政處罰列為一種方式,與責令整改、市場禁入列為一談了。如果違反國家機關的管理規范,就要承擔接受相應的行政處罰責任,比如罰款等等。
三、至於哪些行政機關有權處罰,可以這樣講,只要具有行政執法權的機關都有權處罰,所述環保只是其中之一、衛生、運輸、檢疫等等,實在是沒有列舉的必要。至於上市公司能夠被誰處罰要看其實施了什麼樣的行為,歸屬於哪個行政管理機關管理,才會涉及到由哪個機關處罰的問題。
四、另一類處罰就是刑事處罰了,上市公司也可以作為單位犯罪的主體,如果其實施了犯罪行為的話,可以被處以刑罰,形式只能為罰金。但是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責任人處以人身刑(坐牢)。能夠施以這樣處罰的主體當然只能是法院了,同樣在民事行為中,如果出現了應當被處罰的責任時,也是由法院處罰的。
提示一下,市場禁入不是對上市公司的一種處罰,是對上市公司高管或有關責任人員個人實施的一種處罰。
不知現在這樣是否清晰一些了。

㈣ 哪裡能找到2001至今證監會處罰的上市公司和該公司的股票代碼

最為可靠的辦法是:

在中國證監會官方網站的首頁找到「 行政處罰」鏈接,點擊進去後可以看到2001年至今證監會所有的行政處罰決定,其中包括對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人員的處罰。這個信息源是第一手的權威信息。

㈤ 近3年內受到行政處罰公司上市如何處理

若行政處罰不構成重大違法違規,經過合理解釋,不會構成上市的實質性障礙;如果構成重大違法違規,只能等待,直至報告期內不再存在重大違法違規。

根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十八條 發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最近36個月內未經法定機關核准,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過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36個月前,但目前仍處於持續狀態;

(二)最近36個月內違反工商、稅收、土地、環保、海關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

(三)最近36個月內曾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發行申請,但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或者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准;或者以不正當手段干擾中國證監會及其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或者偽造、變造發行人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簽字、蓋章;

(四)本次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五)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

(六)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5)上市公司可讀性證監會處罰擴展閱讀: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任職資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36個月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12 個月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

第十七條 發行人的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

㈥ 上交所和證監會對上市公司處罰一樣嗎

不一樣,上交所是交易性質的處罰,證監會類似於行政處罰

㈦ 為什麼上市公司被證監會處罰了,但審計師卻能安然無恙

證監會如果是通過審計報告發現了上市公司的問題並進行處罰的話,是不會對出具審計報告的注會有任何影響的。

㈧ 上市公司最近12個月收到證監會的行政處罰,還滿足增發的一般條件嗎

  1. 不滿足。

  2. 《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二章 公開發行證券的條件專 第九條 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屬六個月內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且不存在下列重大違法行為:(一)違反證券法律、行政法規或規章,受到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或者受到刑事處罰,定向增發沒這個要求,但增發、配股、發行可轉債之類的公開發行是不行的。

㈨ 為什麼上市公司披露了關聯交易證監會還會處罰它

因為關聯交易本身是不允許的,很多公司之所以做了並公布,是所得總比罰款要大的多,有利可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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