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股票增發和重組通過是利好還是利空
股票增發是利好還是利空?股票增發是一個中性消息,主要和股市的大趨勢有關系,版如果大盤權是牛市的時候,增發擴大股本的行為,往往不會被投資者太在意,並不在意其拋壓,牛市狀態下部分游資甚至把增發當做短線題材做一把,而在熊市就不一樣了。大多數人都被套了,沒有多餘的承接資金去接盤,這個時候增發往往會引起投資者的懼怕,害怕增發的股份會導致未來上市的時候拋壓更大,壓迫股價下挫,所以不停的大趨勢下去談增發,才有意義,否則就是一個中性消息,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⑵ 重大資產重組可以有什麼稅收優惠政策
產權關聯轉讓:不征營業稅
近年來國家不斷扶持裝備製造業發展,一大批自主知識產權的產品已經走出國門,成為國際市場上價廉物美的新選擇,而裝備企業強強聯合,也為企業快速發展壯大提供了強有力的支撐。前段時間,六合區一家專門製造汽車配件的老牌企業,將全部資產和負債轉讓給了另一傢具有核心技術的裝備製造公司,成立了新的集團公司,在核心技術研發和生產能力上踏上了新台階,市場佔有率也有所提高。但是企業的趙會計在申報稅收時卻遇到了問題:因為是合並形成的集團公司,新公司的合並究竟符不符合國家不徵收營業稅的條件,能不能享受優惠。帶著疑問,趙會計來到了六合地稅局。
稅務人員指出,《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1號)規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一並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不屬於營業稅徵收范圍,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稅。」按照這個規定,納稅人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重組方式中,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稅的。這里的不徵收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企業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二是與轉讓資產相關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也轉移給接受全部或部分實物資產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該政策對於集團企業重組安排來說,無疑帶來了企業所得稅方面的極大利好。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集團企業內部之間股權或資產劃轉的稅務成本,有利於集團企業通過低稅負的重組實現資產或業務的剝離和重新劃分,優化集團企業內部的業務架構和資源配置。
特殊股權收購:不征企業所得稅
近期,南京某投資公司准備收購一家科技企業70%的股權,共計700萬元,其中70萬元股權用現金支付,630萬元股權用投資公司的股權支付。收購前就了解到該科技企業擁有2項獲得國際認可專利技術,價值是研發成本的數倍,投資公司是否需要為本次收購繳納企業所得稅?
稅務人員解釋,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以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的規定,股權收購,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於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50%,且收購企業在該股權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1.被收購企業的股東取得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2.收購企業取得被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3.收購企業、被收購企業的原有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和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因此,本次收購行為滿足上述政策要求,原有資產的計稅基礎可以保持不變,不需要為此繳納企業所得稅。
值得注意的是,企業重組需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企業重組後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相關文件規定比例。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後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改制產權轉移:印花稅有優惠
近日,一名企業財務人員前往秦淮地稅辦稅服務大廳購買印花稅票並咨詢政策問題。該財務人員告訴稅務人員,他們企業進行了公司制改制,與另一企業簽署了《資產重組暨增發股份協議》,涉及到繳納印花稅的問題,不知道如何繳納。
稅務人員告知該財務人員: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3號)的規定,實行公司制改造的企業在改制過程中成立的新企業(重新辦理法人登記的),其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或因企業建立資本紐帶關系而增加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後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公司制改造包括國有企業依《公司法》整體改造成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企業通過增資擴股或者轉讓部分產權,實現他人對企業的參股,將企業改造成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業以其部分財產和相應債務與他人組建新公司;企業將債務留在原企業,而以其優質財產與他人組建的新公司。以合並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業,其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後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合並包括吸收合並和新設合並。分立包括存續分立和新設分立。
稅務人員同時指出,該優惠政策僅指將原有企業的全部或部分產權轉移到改制後的新企業所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予貼花,其他的產權轉移書據均應按規定貼花。
企業公司制改造:契稅有減免
「謝謝契稅所的同志!」某天下午,一位大型企業的財務總監孫總特地趕到位於華僑路的契稅所為陳所長送來感謝信。原來這家企業去年年底進行資產重組公司制改造,財務人員因為平時接觸契稅政策太少,特地提前來契稅所咨詢政策,陳所長給予了熱情接待,為企業提供了最新的相關契稅政策,並告知其符合減免稅政策,可以辦理了減免稅手續。
陳所長介紹,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號)的規定,非公司制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整體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含國有獨資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整體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體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對改建後的公司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上述所稱整體改建是指不改變原企業的投資主體,並承繼原企業權利、義務的行為。
該企業資產重組的系列行為符合企業公司制改造的情形,契稅所為其辦理了減免稅手續,節省了企業很大一筆流動資金。
⑶ 關於公司重組與股票的增發
注入新資產不一定就要增發股份融資的,只是因為由大股東用現金換股或者直接將優良版資產劃撥給權上市公司就行了;剝離不良資產也不一定要進行回購股票並且注銷的,這是因為流通股只佔總股本一部分,剝離的部分只做總股本變更,不牽涉到流通股本。
⑷ 股權劃轉重組是什麼意思
股權劃撥重組是指國有股劃撥,國有股受讓方一定為國有獨資公司,其實質是公司控制權版轉移和管理層重組,目的是權調整、理順國有資本運營體系,利用優勢公司管理經驗重振處於困境中的上市公司。
目前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的變更,主要是通過國家股無償劃撥和國家股、法人股的有償轉讓來實現的。 股權無償劃撥是政府(上市公司的所有者)通過行政手段將上市「殼」公司的產權無償劃歸收購公司的行為。股權無償劃轉一般由地方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牽頭實施,無償劃轉的股權只能是國有股權,股權的變動對上市公司的持有者沒有損失。
股權劃撥重組是我國資產重組中特殊的並購形式,是政府通過行政手段將產權無償劃撥給並購公司的行為,是一種比較純粹的政府行為,主要是把業績欠佳的的企業轉讓,通過並購方的扶持改善企業經營和生存狀態,或者是組建大型的國有控股公司,抑或是國有股的持有者是政府部門的上市公司。
⑸ 關於定向增發 和重組的問題
定向增發,向特定對象發行就是定向增發,如果你也能去買就是公開增發。
增發價版格是可以權調整的,但是需要召開股東大會批准,也就是說股東同意了才能更改,所以不叫做不講信用或者不負責任。因為確定增發價如果是在公告增發方案的時候確定的,到了發行的時候,可能過去了半年以上了,那麼如果價格已經大幅下跌,投資者會不滿,那麼交易無法達成,所以可以進行調整,不過調整也需要股東大會同意,以及證監會批准。
⑹ 資產重組增發股份與增發新規有沖突嗎
你好:1、一般的定價是按照:公告之前20個交易日的股票平均價90%左右增發內2、定向增發,分為容:公開和非公開,非公開的人數、價格基本是定的,而公開的人數不定,多的可達200名,價格一般是根據報價的綜合來定3、一般來說,非公開、定向發行股票基本上是利好,是相對公開發行而言4、至於利好的程度,一是要看融資後的項目情況,二是要看發行價格的高低,三是看發行的規模和鎖定股票的時間祝:好!
⑺ 沒有弄明白定向增發和資產重組的區別
定向增發:
定向增發是指上市公司向符合條件的少數特定投資者非公開發行股份的行為,規專定要屬求發行對象不得超過10人,發行價不得低於公告前20個交易日市價均價的90%,發行股份12個月內(認購後變成控股股東或擁有實際控制權的36個月內)不得轉讓。.
資產重組:
資產重組是指企業資產的擁有者、控制者與企業外部的經濟主體進行的,對企業資產的分布狀態進行重新組合、調整、配置的過程,或對設在企業資產上的權利進行重新配置的過程。
⑻ 一般股票重組定向增發是利好還是利空
股市購並重組對持股者一般都是利好定向增發對持股者而言,不同的時間點對股價的影版響不同,記得定向增權發剛在股市實行市是利空,因為增發就是股權融資,它增加了股本,從定向投資者或二級市場抽走了資金,同時攤薄了公司的利潤;後來,當股市行情看好時,定向增發卻成了利好,因為股民理解能增發的公司有發展潛能.
⑼ 最近老聽到像換股吸收合並方式,定向增發股票的方式整體上市或重組
換股吸收合並方式,是指A公司收購B公司,但是不是支付現金,而是用股票,也就是專B公司的股票根據約定好屬的比例,轉換成A公司的股票,從而完成A對B的整體收購
定向增發股票的方式,是指公司向大股東增發新股,用來換取大股東名下其他的未上市資產,從而達到整體上市的目的,也就是大股東股份增加了,而公司的資產也增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