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請問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是否需要到工商局備案
不用!因為董事會議事規則和監事會議事規則是屬於公司董事會會和監事專會會就某件屬事情進行討論進而做出決定的程序,是屬於公司內部管理的一種規范。但是公司董事會或監事會的人員組成,或按章程規定召開時間發生變化時,應當到工商局進行備案登記。還有一點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你公司已將董事會議事規則和監事會議事規則寫入章程,在發生變化時,也應當到工商局備案。總之一句話,公司章程發生變化就應當備案登記。
❷ 股東會議事規則
股東會決議是股東會就公司事項通過的議案。根據議決事項的不同,可將股東會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
普通決議是就公司一般事項作出的決議,如任免董事、監察人、審計員或清算人,確定其報酬;分派公司盈餘及股息、紅利;承認董事會所作的各種表冊;承認清算人所作的各項表冊;對董事、監察人提起訴訟,等等。
特別決議是就公司特別事項作出的決議,如變更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公司資本;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轉讓或出租公司財產或營業以及受讓他人財產或營業的合同;公司轉化、合並或解散,等等。
特別決議的形成要求較嚴格,一般要有代表發行股份總數2/3或3/4的股東出席,並以出席股東表決權的過半數或3/4通過。無論是普通決議還是特別決議,若議決程序違法或違反章程,股東於決議通過之日起一定期限內,可訴請法院撤銷該決議。決議的內容違法時,該決議即歸無效。
(2)有限公司章程的股東會議事規則擴展閱讀:
股東會法律效力:
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依法作出的股東會決議具有法律效力,但股東會作出的決議應當做到決議程序合法、內容合法並符合公司章程規定,否則就可能會影響股東會決議的效力。
主要可以依據以下理由:
1、股東會臨時會議的召集程序問題。
公司此次股東會會議是由董事長通知各股東的,而按照公司法規定,股東會會議的召集權屬於公司董事會,董事長有權召集董事會會議,但並無召集股東會會議的直接權利。因此,董事長個人在沒有經過董事會開會討論並作出決定的情況下,無權擅自召集臨時股東會會議。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不論股東是否按照"通知"參會和表決,都不應該影響其申請撤銷股東會決議的權利。
2、會議通知時間問題
如果該公司章程沒有特別規定,股東之間也沒有特別約定的話,公司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在會議召開前十五日通知全體股東。
❸ 股份公司章程 與股東大會議事規則、董事會議事規則有什麼聯系,這些規則都是要到章程中提取的嗎
您的想法是正確的,股份公司章程對股東大會議事規則、董事會議事規則有明確的約定內,行使這些規則都容是要按照章程的規定程序。
公司章程必須依法制定,是設立公司的必備文件之一,也是在公司法下,公司管理和活動的重要依據。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❹ 請問公司股東大會議事規則是可以比公司法規定的嚴格還是松啊
具體要看公司章程的規定,如果章程規定的嚴格,那麼也是可以的
縱橫法律網 楊狀律師
❺ 公司章程的效力大還是《股東大會議事規則》大
《股東大會議事規則》為《公司章程》的補充性文件,並與《公司章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❻ 公司章程里包含了所有董事會議事規則的條款嗎還是董事會議事規則是章程的細化,章程不需要寫的很詳細
公司章程是股東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載明了公司組織和活動的基本准則,是公司的憲章。只要註明重大影響公司運營的事項就可以。對於具體細則可以做其他公司的規章制度等。章程不用寫太詳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