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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決議的有效期

發布時間:2021-01-13 01:48:39

股東會決議是否有有效期如有期限,是多長時間

公司法沒有規定股東會決議有效期。如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決議(包括以後的股東會決議),沒有對股東會決議有效期作出約定或規定,就應當認為長期有效

⑵ 股東會決議是否有效

根據新修訂的《公司法》第22條,股東會決議違法分為兩種情形:一種是公司股東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這種情形下股東會決議無效。另一種是股東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這種情形下股東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依據你所反映的情況,這份股東會決議屬於股東會召集程序違法的情形。 依照《公司法》第40條的規定,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公司股東中具有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這里的表決權是股東按照出資比例來行使的。也就是說,因為你們公司8位股東均持股12.5%,那麼4位股東的股份總和就超過了十分之一,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但是,同時《公司法》第42條規定: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而你所提及的這次股東會從通知到召開僅11天的時間,召集程序顯然違反了《公司法》的規定,屬於可撤銷的股東會決議。如果沒有股東申請撤銷,這份股東會決議就是有效的;但一旦有股東申請撤銷並且得到法院的支持,那麼這份股東會決議將自始無效。 作為公司股東,你有權選擇是否請求法院撤銷這份股東會決議,若要訴至法院請求撤銷這份股東會決議,必須注意時效的問題,按照《公司法》第22條的規定,申請期限應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

⑶ 延長股東大會決議有效期公告是什麼意思

參考來案例
關於延長股東大會自決議有效期的議案
2014 年公司推出了非公開發行股票的預案,2014 年 8 月 1 日,公司召開第十一屆董事
會第二次會議以現場表決形式逐項審議並通過了《關於公司符合非公開發行股票條件的議案》
等議案;2014 年 8 月 19 日,公司召開 2014 年度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並表決通過
了《關於公司符合非公開發行股票條件的議案》等議案,該次股東大會決議有效期為審議通
過之日起十二個月;公司 2014 年度派送後,2015 年 4 月 15 日,公司召開第十一屆董事會
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因年度派送調整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價格的議案》,對本次
非公開發行股票價格及數量進行了調整。鑒於通過上述非公開發行股票議案的股東大會決議
即將到期,為了繼續順利推進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相關工作,現擬決定將公司 2014 年度第
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有效期延長十二個月,相關議案內容未發生變化,並擬提交股東
大會進行審議。
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5 年 8 月 3 日

⑷ 股東會決議時間問題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版新股東的主權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的,公司應當依照前款規定申請變更登記。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改變姓名或者名稱的,應當自改變姓名或者名稱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你好:可以寫明過去時間,但是要徵得全體股東的認可。
經協商一致是可以的
股東們都同意的話是沒有問題的。
你好!
應當去工商部門辦理變更!

⑸ 股東會決議的法律效力

《公司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5)股東會決議的有效期擴展閱讀:

股東會決議效力的情形

參照民法和合同法的相關理論,總結我國司法實踐中認定公司股東會決議效力的判例,公司股東會決議的效力分為如下種類:

1、按照是否形成合意(即區分股東會決議是否成立),分為成立和不成立兩類;

2、成立的股東會決議按照是否生效,區分為有效和無效兩類;

3、有效的股東會決議按照其效力是否存在瑕疵,分為可撤銷的股東會決議和不可撤銷的股東會決議。即股東會決議的效力實際有四種情況:不成立、成立但無效、成立但可撤銷、成立且有效。

根據上述分類,司法實踐中,關於股東會決議的效力產生的爭議主要包括三類:股東會決議是否成立、股東會決議是否無效、股東會決議是否可撤銷。

⑹ 股東會決議是否有有效期如有期限,是多長時間

如果說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是合法合規的,那麼形成的決議是長期有效的,除非公司另行召開股東大會對原有議案進行調整。

⑺ 股東大會決議有效期 為什麼 12個月

這次會議通過的方案如果1年內沒有實行就過期作廢,要再搞,就要再開一次會討論,就是這個意思。一般沒啥天災人禍的事兒,98%都會通過的,真要是碰到那2%概率,果斷認了吧!

⑻ 股東會決議尚在有效期但股東變更,之前的決議還有效嗎

作為集體決策的股東會決議,股東變更後依然有效。除非股東轉讓協議中,明確規定某某決議無效,且經過所有股東一致認可(股東轉讓要經過其他股東的一致同意)。

⑼ 股東變更了,之前的股東會決議還有效嗎另,一般股東會決議沒有明確時,有效期多長

重大事件會被暫緩。
但如果項目很重要的情況會招開會議再次進行商討,也有可能股東知道,許可繼續執行。
如果半個月內沒有說明的話,那將直接被放置。

⑽ 股東會決議在什麼情況下無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二條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10)股東會決議的有效期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條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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