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什麼叫毛利潤 什麼叫凈利潤 有什麼區別
凈利和毛利的區別在於利潤的不同。毛利是帶成本的利潤,凈利則是去內掉一切成本的利容潤。毛利是凈利的基礎,一家企業毛利水平的高低直接決定了它的凈利,而凈利最終是要分給大股東,如果是上市公司的話,盈利的好壞也會直接影響股價走勢。
『貳』 上 市 公 司 是 怎 樣 利 用 股 票 籌 集 而 來 的 資 金
公司募集到的資金復,和制目前價格沒有關系,只和發行價有關。
一個公司募集到了多少資金,你得這樣看:
公開發行1000萬股,發行價3元。那麼公司就募集到了3000萬。
至於以後股價如何走,這與公司募集到的資金就沒有關系了。
如果股價到了20員,公司也得不到一分錢,如果跌到幾毛錢,甚至退市,公司都不需要賠錢給投資者的。如果公司破產清算了,按順序,先是償還債務,最後剩下的才按股份分給股東。如果債務都不夠還,那麼股東就一分錢都沒有了。
『叄』 可轉換債券的轉股價格越高,越有利於老股東而不利於可轉債持有人;反之,越有利於可轉債持有人。怎麼理解
以中國銀行可轉債為例,代碼是113001,可轉債面值為100元,當前轉股價格為3.59元,可轉內換股容票數量=面值/轉股價格,也就是說,一張可轉債可以換為27.86股。假設,轉股價格再低一些,那能轉換的股票數量就多一些,就有利於可轉債持有人,如果轉股價高一些,能轉換的股票數量就少一些,就不利於債券持有人。
相對於普通債券,可轉債的利息太低,投資者願意以這么低的利息買可轉債,其實就是預期有一天股票價格高於轉股價格,那時把債券轉換成股票然後賣出,就能賺價格差價。比如中國銀行如果有一天股價漲到5元,一張可轉換債券可以轉27.86股,那投資者把債券轉為股票後,就有了139.3元的市值,把股票賣出,就盈利39.3元。
『肆』 下列經濟業務影響到股東權益比率的是(ACDE) A、接受所有者投資 C、可轉換債券轉換為普通股 D
A接收所有者投復資,相當於今年制新增的股東資本,影響股東權益比例。C 可轉換債券轉換成普通股票,新增加了公司的股票數量,影響股東權益比例。D 償還銀行借款,今年的收益本來可以用做留存收益給股東,但是拿去償還借款了,股東資本相對於沒償還的情況下是減少的,所以影響股東權益比例。E 以大於固定資產賬面凈值的評估價值作為投資價值進行對外投資,相當於股東的錢拿去投資,但是是以高於市場價來買入固定資產的,把這些固定資產賣掉,賣掉的錢少於之前買入的錢,所以股東資本是減少的,影響了股東權益比例。
沒上傳B的選項。
『伍』 公司欠股東很多錢,公司沒有錢還,可以將股東借款轉為實收資本投資款嗎
可以的,按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為實收資本入賬。
投資者以現金投入的資本,應當以實際收到或者存入企業開戶銀行的金額作為實收資本入賬。實際收到或者存入企業開戶銀行的金額超過其在該企業注冊資本中所佔份額的部分,計入資本公積。投資者以非現金資產投入的資本,應按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為實收資本入賬。為首次發行股票而接受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產,應按該項無形資產在投資方的賬面價值入賬。
投資者投入的外幣,合同沒有約定匯率的,按收到出資額當日的匯率摺合;合同約定匯率的,按合同約定的匯率摺合,因匯率不同產生的摺合差額,作為資本公積處理。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合作期間歸還投資者投資的,對已歸還的投資應當單獨核算,並在資產負債表中作為實收資本的減項單獨反映。
(5)股東價值轉化擴展閱讀:
實收資本的相關要求規定:
1、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行使轉換權利,將其持有的債券轉換為股票,按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余額,借記「應付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面值、利息調整)」科目,按其權益成份的金額,借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按股票面值和轉換的股數計算的股票面值總額,貸記本科目,按其差額,貸記「資本公積——股本溢價」科目。
2、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換取職工或其他方提供服務的,應在行權日,按根據實際行權情況確定的金額,借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按應計入實收資本或股本的金額,貸記本科目。
『陸』 法人有限 責任是
法人有限責任指的是:法人無限責任、股東有限責任。
這是有限責任的本質。法人以其人格(財產基礎)保證償還債務。如果不能償還則破產(相當於死)。所以債務對於法人來說是無限的。
但股東僅以出資為限承擔責任,所以對股東來說是有限債務。
不要片面的看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就以為法人有限責任。還不了債法人要沒命的。
當然新公司法規定了「法人面紗制度」某種程度上使得股東有限責任也打了折扣。
詳盡內容夠寫一本書,建議你讀讀專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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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股東有限責任例外適用
在公司治理中,供應商、消費者和勞動者等利益相關者等都是以債權人身份參與公司治理的,因此,如何保護債權人,平衡債權人與股東的利益是公司法的一個重大課題。現代公司制度賦予股東有限責任保護是生產社會化的必然選擇。而股東受有限責任保護,在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存在固有缺陷及局限性,有限責任不可避免會被濫用。債權人與股東利益沖突就集中表現在公司控制股東利用有限責任的保護,濫用控制權,轉嫁公司經營風險和成本的問題上。從公司治理的角度來看,因為各國公司治理的制度環境不同,解決這一問題的制度安排與選擇也就不同,排除或限制股東有限責任的適用並不是解決控制股東濫用有限責任、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唯一手段。股東有限責任例外適用的范圍和條件取決於合同與公司立法等事前制度安排的完備性程度,其本質上是要克服股東有限責任制度固有的缺陷,解決事前防範機制的不完備性,通過排除或限制有限責任對控制股東的適用,追究濫用有限責任的控制股東的民事責任,為因控制股東濫用有限責任而受到損害的債權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濟,兼顧效率與公平。從股東有限責任例外適用的法律效力來看,它並不影響公司法人格地位,也不影響其他股東依照公司法享有的有限責任。因此,從其本質內涵上來說,美國「揭穿公司面紗」、德國「直索責任」和日本「公司法人格否認」等概念都不能准確表達其本質含義,容易引起誤導。
在司法實踐中,在維護股東有限責任價值與保護債權人權益之間如何掌握一個最佳平衡點,兼顧效率與公平,一直是學術界爭論的焦點,存在各種各樣的學說,實踐中的做法也有很大不同。如美國「揭穿公司面紗」理論有工具說、替身說、欺詐說、代理說、企業整體說等學說;德國「直索責任」理論有主觀濫用說、客觀濫用說和法律規定適用說;日本「法人格否認」理論有中義說、狹義說和廣義說。盡管其理論依據及適用的范圍與條件有些不同,但本質上這些制度都是限制或排除有限責任的適用,追究控制股東濫用控制權的法律責任,保護債權人的利益。英國則把法律調節的重心放到董事身上,通過加強董事責任防止有限責任被濫用。從股東有限責任例外適用的條件看,控制股東是被追索對象,判斷是否是控制股東有兩種途徑,一是從股權結構,二是從股東對公司的影響力;保護對象是債權人;客觀要件是控制股東有濫用有限責任的行為並造成公司部分或全部喪失償債能力;主觀要件爭論焦點在於對欺詐或惡意的舉證責任分配問題;因果關繫上要求控制股東濫用控制權和債權人損害之間要有因果關系。
集團公司是現代社會化大生產普遍採用的一種組織形式,出於戰略統一安排的需要,控股公司之間經常性通過關聯交易安排在集團內部進行資產和利潤轉移,調節資源的分配。集團公司組織結構和股權結構為公司控制股東濫用控制權提供極大的便利,這就給子公司或關聯公司債權人的保護帶來了極大的挑戰,因此,股東有限責任例外適用在集團公司越來越多被廣泛地用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在學界有人提出「企業說」,主張將集團公司看成是單一的法人,將集團公司子公司與關聯公司債權債務合並到集團公司進行處理,排除或限制有限責任對控股公司的適用。目前,這一主張已被有些國家在司法實踐和立法中所接收。
長期以來公司被看作是為股東謀求利益最大化的社團組織,在公司治理中,消費者和勞動者以及社會公眾被排除在外。隨著社會的發展進步,公司越來越多被看作是一個高度社會化的組織,其存在與發展關繫到消費者、勞動者和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他們作為利益相關者參與公司治理的權利越來越多地受到強調。在這種背景下,當消費者、勞動者和社會公眾的利益因為控制股東濫用其對公司控制權而受到侵害時,股東有限責任例外適用也就越來越多被用來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從國外的發展趨勢來看,與公司供應商或貸款人等自願債權人相比較,在保護消費者、勞動者和社會公眾上,法院在適用股東有限責任例外上更為嚴格。
自改革開放以後,我國確立股東有限責任制度,由於公司文化基礎薄弱,投資者保護、債權保護法律制度不健全,公司治理水平低,加之我國大多數公司都是國有股一股獨大,股東有限責任濫用現象因此而日漸增多,集中體現在逃廢債現象上。在打擊逃廢債的過程中,我國也逐漸確立股東有限責任例外適用制度,但遠不夠完善,需要在公司治理整體框架中進一步完善。要解決一問題,充分發揮股東有限責任制度的價值,創造良好的信用環境和投資環境,有必要借鑒國外股東有限責任例外適用制度方面積累起來的寶貴經驗和好的做法,將其納入公司立法,並明確規定其適用的范圍和條件。
一、股東有限責任例外概述
(一)股東有限責任制度的價值
19世紀發明股東有限責任公司制度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在20世紀早期充分展現,有限責任為資本市場的形成和規模化的社會化大生產創造了條件,人們充分意識到了股東有限責任的價值所在,將其與蒸汽機和輪船同譽為工業革命的三大發明。美國學者菲利普·布魯貝爾格(Philip Blumberg)就指出:「(歷史)會將有限責任原則發明人與瓦特和史締芬和其他工業革命先驅同樣的榮譽。」 美國法律史學家伯納德·施瓦茨更是在評論有限責任公司制度對美國經濟發展的作用時,將其看作是美洲大陸得以開發的制度基礎,他認為:「正是公司制度使人們能夠聚集起來對這個大陸進行經濟征服所需要的財富和智慧。」 總結人們的種種贊譽和評價,股東有限責任價值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為企業家精神發揮創造了條件。因為有限責任的保護,投資者可以放心將它們的投資交給企業家營運;而創業企業家更容易從資本市場獲得外部投資的支持,充分發揮其創業、經營管理才能。
2、使社會化大生產成為可能。有限責任有利於企業融資,吸引投資,將民間的閑散資金轉化為資本,從而使社會化大生產成為可能。馬克思對股份有限公司給予高度評價:「假如必須等到積累去使某些單個資本增長到能夠修建鐵路的程度,那麼恐怕直到今天世界上還沒有鐵路。但是通過股份公司轉瞬之間就把這件事完成了。」
3、有限責任促進了風險創業資本市場的形成,為現代高科技產業發展創造了條件。美國經濟學家戴爾芒德說:「希望獲得的利潤越大,則風險也越大,只有在投資的預期利益超過預期的風險時,才能促使投資者投資,要預測和減少風險,就要靠限制責任的辦法實施。」如果沒有風險資本,就沒有高科技產業的迅速崛起;而如果沒有有限責任,就不可能出現風險投資家和風險資本。美國之所以在高新技術產業占據絕對競爭優勢,離不開納斯達克創業板資本市場的支持。
4、方便股份的自由轉讓,使資本市場成為可能,降低了投資者的監督成本。美國學者波斯納(Posner)認為,在不完全市場條件下,公司法上有限責任規則是最佳的任意性規則,它的主要優勢在於公司的股份可轉讓性,投資者只需在其投資的范疇內承擔責任。由於有限責任大大降低了投資者的進入與退出的交易成本,從而使資本市場得以形成,這樣,投資者就可以選擇成本較低方式參與公司治理,通過資本市場用腳投票,而不是成本昂貴的用手投票。
5、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促進了公司管理與監督的專業化。這為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充分發揮其在資本市場和融資市場的作用打下了基礎。同時,有限責任限制了投資者風險,投資者可以通過資本市場規避和降低其風險,無須依靠直接參與企業經營管理就可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不僅降低了股東監督成本,通過將企業經營管理委託給職業經理人也有利於企業經營效益的提高。
6、企業治理結構標准化。有限責任制度的確立,使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標准化和模塊化,通過公司章程標准化,減少了交易成本。公司法關於公司治理結構,股東、董事權利義務的界定都標准化了,股東參與公司治理的途徑和方式也都標准化了。企業選擇某種形式,就自動套用這些標准格式,降低了企業成立、營運的交易成本。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們對有限責任價值的認識也越來越深刻,有限責任制度也因此而越來越多被推廣運用。近幾年,歐美國家公司法都普遍認可了一人公司的有限責任,美國許多州有限責任公司法也賦予了合夥企業有限責任。這些立法實際上是對有限責任價值的進一步肯定,通過對有限責任的擴大運用也必然進一步使有限責任價值在經濟發展中得到充分發揮。
(二)股東有限責任例外適用的本質內涵
股東有限責任制度從其創建之日,就伴隨著股東和債權人之間的矛盾。股東有限責任必然導致公司的獨立責任,公司股東不再直接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債權人無法直接從股東那裡獲得債務清償的保證,這就為股東利用有限責任的保護,濫用公司法人格,將公司經營風險和損失轉嫁給債權人創造了條件。因此,從有限責任制度確立之初,債權人就不斷對股東的有限責任提出挑戰。在19世紀末,當企業大規模採用有限責任公司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在美國普遍推廣應用時,控制股東利用有限責任的保護,將公司經營風險和成本轉嫁給債權人的現象非常嚴重,美國法院越來越多地不顧公司的法人格(disregard the corporate personality),直接判令控制股東就公司債務直接對債權人負責,法院形象將這種做法稱之為「揭穿公司面紗」(lifting the corporate veil)。美國判例法「揭穿公司面紗」後來被日本、德國、澳大利亞等多國借鑒,從而使其成為判例法上直接追究股東責任,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的一項重要制度。
究其實質,美國揭穿公司面紗實際上是在特定條件下通過限制或排除股東有限責任的適用,為得不到清償的債權人提供的一種救濟。但長期以來,我國學者把股東有限責任例外適用混同於公司法人格的否認,我國學者在研究和討論這一問題時,多是在公司法人格否認的概念框架下討論這一問題,如出資瑕疵、公司設立無效等。虞政平博士則提出了「股東有限責任例外適用」的概念,主張用該概念來取代含糊不清用得過濫的「公司法人格否認」的概念,他提出:「所謂股東有限責任的例外適用,是基於法律認可而限制或排除股東有限責任適用的制度。」 這一概念與法人人格否認比較,表達了以下兩層含義:一是當股東有限責任被例外適用時,公司之獨立責任亦相應地被限制或排除適用;二是股東不受有限責任保護,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甚至無限連帶責任。也就是說,股東有限責任例外適用排除的是公司獨立責任適用和有限責任對股東的保護,股東有可能承擔補充責任,也可能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他進一步強調指出,與法人人格否認不同,股東有限責任例外適用具有以下幾個特徵:1、以股東有限責任的正當發生為前提。設立中公司的行為人責任,設立無效公司的行為人責任、董事管理人員的職務責任和非有限責任型公司的股東責任都不屬於這一范疇;2、以排除或限制股東有限責任的適用為例外。即並不是完全否定股東有限責任的合法性,並不是完全否定股東有限責任保護的法律內容,而且這種排除或限制是強制性的,而非自願的安排;3、不僅為債權人利益的保護而設立,股東有限責任例外適用可以用來保護債權人以外其他相關利益主體的權益。
他還分析了人們對法人格否認誤解產生的根源。他指出,人們混淆了公司責任與股東有限責任的關系,是因為股東有限責任才產生公司的獨立責任,並非是因為公司獨立責任而產生股東有限責任,因此,排除股東的有限責任的保護才必然導致公司獨立責任的排除,而不是公司獨立責任的排除而導致股東有限責任保護的限制或排除,股東有限責任被限制或排除並不必然導致公司法人人格被否定。公司獨立責任並非公司法人人格必然的附隨產物,而是完全憑借著股東有限責任的法律支撐,正是由於股東有限責任保護股東不再對公司的債務負責,故公司之責任由此走向自負其責的獨立狀態。由於人們經常將公司的獨立責任視為公司法人人格的必然組成部分,故當公司因股東有限責任的例外適用,而限制或排除其法人獨立責任之適用時,人們便認為公司的人格因此亦被否認。事實上,股東有限責任例外適用既不以公司人格否認為前提,也不必然導致公司人格之被否認。同時,他提醒人們注意公司法人人格獨立與有限責任之間因果關系,「公司法人人格並不等於法人責任的必然獨立,公司法人責任的獨立乃淵源於股東有限責任的形成與支撐。」 因此,否認公司法人人格,並不必然會導致有限責任被限制或排除。有的公司法人的股東承擔的並不是有限責任。美國直到20世紀初,股東承擔兩倍或三倍於其出資的責任,或承擔比例無限責任的公司法人都一直存在著。 從全球范圍來看,世界上仍然有大量的責任非獨立型、責任半獨立型和責任補充型法人的存在。
筆者同意這種看法,法人人格否認確實是一個容易引起誤導的概念,「邏輯矛盾和概念含混」, 沒有表達出限制或排除有限責任適用的本質內涵,而「股東有限責任例外適用」這一概念則更為准確。
美國從來就沒有在學理上給該制度一個精確表達的概念,使用的都是些模糊的比喻性概念。如「揭開公司面紗(lift the corporate veil)」、「刺穿公司面紗(pierce the corporate veil)」。在判例中,法院使用形象性的概念也隨心所欲,並不限於「面紗」這一種表達,還有如「工具(instrumentality or tool)」、「緩沖器(buffer)」、「殼(shell)」、「傀儡(puppet or mmy)」、「替身(alter ago)」、「化名(alias)」、「外衣(coat)」等等。日本在引進美國這一判例法制度時,使用了「公司法人格否認」這一概念,有可能是英文文獻 「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的誤譯,該表達直譯應為「不管法人資格」,也就是說,揭穿公司面紗是因為控制股東的行為與債權人遭受損失直接相關,而應限制或排除有限責任對控制股東的適用。相對而言,德國的「直索責任」這一概念,在對限制或排除有限責任適用的本質含義的表達上要比日本「公司法人格否認」、美國「揭穿公司面紗」概念清晰得多。但是其缺陷在於,「直索責任」也容易被誤認為是對有限責任制度的根本否定,而不是例外適用。而事實上,德國直索責任的適用是要受到嚴格條件限制,它也不是從根本上否認股東有限責任。
綜上所述,由於美國揭穿公司面紗、日本法人格否認和德國直索責任概念上容易引起混淆,我國在引進這一制度時,不宜生硬照搬,使用「股東有限責任例外適用」 更能准確表達這制度的本質含義:1、股東有限責任例外適用是針對特定股東的行為對債權人提供的一種法律救濟,例外適用並不影響公司法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的法律效力,而只是針對濫用有限責任的控制股東;2、股東有限責任例外適用是一種財產責任,其目的是為了平衡控制股東與債權人的利益,防止控制股東濫用有限責任和公司法人格轉嫁經營風險和成本,侵蝕公司債權人的合法權益;3、股東有限責任例外適用的概念強調對有限責任的尊重,適用上要受到公平與效率原則嚴格的限制,它的終極目的是要捍衛現代公司法的基石????股東有限責任,而不是否定。股東有限責任例外適用承認有限責任在降低交易成本,促進資源優化配置的價值功能,但同時也承認有限責任濫用可能將公司不當經營風險和成本轉嫁給債權人和社會的內在缺陷和局限性。為克服和消除這種缺陷及局限性,一方面,要積極通過完善和改進公司治理促使股東將公司經營風險和成本內在化,另一方面,通過股東有限責任例外適用排除或限制有限責任的適用,為公司相關利益主體提供法律救濟,制裁控制股東濫用有限責任的行為,平衡股東與債權人的利益。排除或限制有限責任的適用是對有限責任濫用的矯正,本質上是維護有限責任制度,因此,其適用的前提條件應受到嚴格限制,其終極目的是要維護有限責任,充分發揮有限責任的價值。
二、股東有限責任例外適用的法理基礎
(一)股東有限責任制度的缺陷及局限性
股東有限責任制度的缺陷及局限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從事過度冒險的經營活動。由於有限責任的保護,公司控制股東為實現自我盈利最大化,利用債權人提供的信用支持從事風險過大的投資活動,從而將公司經營失敗的風險和成本轉嫁給債權人。
2、通過關聯交易實現利益輸送,侵蝕公司的財產。控制股東利用其控股地位,通過不對等的關聯交易,如資產置換、債務重組、關聯擔保、價格轉移等手段將被控制公司的資產轉移到控股公司或關聯公司,從而將被控制公司的經營風險和成本轉嫁給債權人。目前我國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就普遍存在這種現象。
3、過度分紅,導致公司資本不足。控制股東利用其控股地位,通過高額現金分紅套現,抽干被控制公司,將風險和成本轉嫁給被控制公司的債權人。
4、侵權和欺詐。利用有限責任的保護從事違法行為,侵犯消費者和社會公眾合法權益,或詐害債權人,謀取非法利益。
有限責任的缺陷及局限性是內在的,是有限責任制度本身所固有的,股東很有可能利用有限責任的保護將公司經營風險和經營成本轉嫁給債權人。如果不排除有限責任的適用,直接追究公司股東的責任,該缺陷及局限性就難以克服和突破。
(二)事前防範機制——合同和法律的不完備性
1、合同的不完備性
股東有限責任對於自願債權人來說並不是強制性的,而是任意性的。通過合同安排,自願債權人可以強迫公司接受將風險和成本內在化的交易條件,自願債權人還可以通過其他合約進行分散或規避風險,如保險、分散投資等,但合同的不完備性決定了這些事前安排都無法有效遏制公司或控制股東對有限責任的濫用。如就過度冒險而言,對於那些對信用有持續需求的公司來說,出於維護信用的考慮,公司會主動避免從事風險過大的活動,但對於那些本來就想退出的股東來說,合約安排就很難對它們起作用。再者,合約安排不適用於公司非自願債權人,對於侵權行為受害者來說,它們沒有機會與公司或股東進行談判。這就成了一些人攻擊股東有限責任制度的焦點。在20世紀90年代初,美國學者漢斯曼(Hansmann)和卡瑞卡門( Kraakmn)就提出,對於公司的侵權責任,股東應當以按股份比例承擔無限責任以解決侵權風險外部化的問題。在20世紀,大量工業災難不斷發生,許多公司不顧公眾安全,污染環境,放任有缺陷產品流入社會,嚴重威脅到廣大消費者和公眾的生命和財產的安全。上述兩位學者將這種現象歸咎於有限責任,他們認為,是有限責任鼓勵公司經理們冒不適當的風險。由於有限責任的保護,股東有意或無意地放縱公司經理們的行為,從而導致大規模侵權事件發生。因此,他們提出,在公司侵權行為中,應當將有限責任廢除,讓股東按照其所佔的股份承擔無限責任,這樣就迫使股東積極參與公司治理,遏止經理們的不當行為,防範侵權風險的發生。事實上,在美國,加利福尼亞直到1931年才修改1879年州憲法,取消股東按比例承擔無限責任制度。在歷史上,美國有六個州要求股東就未支付的薪水對雇員承擔無限責任,紐約和威斯康辛迄今仍然保留這一制度。從1865年到1932年,美國聯邦和州法律都要求銀行股東按其出資比例的雙倍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按照這兩位學者的看法,如果法律取消有限責任,當事人之間還是可以通過合同的安排來接受有限責任的安排。但這種主張一提出來就遭到大多數人的反對。反對第一個理由就是,即便是可以通過合同作出有限責任的安排,但交易成本也異常的高。反對第二個理由就是,無限責任對於債權人與股東而言,都是無效率的,交易成本非常高。反對的第三個理由就是,即便有限責任有這樣或那樣的缺陷,但有限責任缺陷及局限性所帶來的成本遠遠低於其產生的價值。這些贊成有限責任的學者認為,有限責任的好處還是大大超過侵權風險外部化,如果有限責任股東獲得價值超過侵權給受害人帶來的損失,可以通過收益再分配來解決這一問題。
雖然廢除有限責任制度的意見確實過分偏激,但通過債權人自行通過合約安排來解決有限責任外部性仍然存在諸多問題。即便是通過合約安排能夠防止有限責任的濫用,談判和監督合同執行的成本也可能非常的高。
2、事前防範法律機制的不完備性
合約的安排最終仍然是要股東放棄有限責任,所以最終仍然會損害有限責任的價值,而且,由於合約的不完備性,交易成本非常高,且不適用於非自願債權人,因此,在維護有限責任制度前提下,就法律技術面上說,克服有限責任局限性無非兩種選擇,一種是事前防範法律制度的保障,另外一種是事後救濟制度。事前防範法律機制就是建立和完善保護債權人的法律制度,強制公司各相關當事人遵守,防止股東將風險和成本轉嫁給債權人。事後救濟就是在股東有濫用有限責任行為的情況下,准許債權人通過司法救濟渠道獲得賠償,通過法律強制制裁相關責任人的不當行為。
實際上,自股東有限責任制度確立以來,債權人保護就一直是公司法的一個重大課題,在公司法框架內,有許多制度安排都是可以用來防範有限責任外部性,保護債權人利益的。如信息披露制度、維護公司資產真實和完整制度、賦予債權人參與公司重大利益決策的制度。這些制度都立足於克服有限責任的缺陷及局限性,維護債權人利益。
盡管如此,法律事前防範制度具有不完備性,不可能完全有效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要充分釋放有限責任的價值,降低交易成本,優化資源配置,又要克服有限責任的缺陷及局限性,防止給債權人帶來額外的風險與成本,克服合約安排和事前防範法律制度的不完備性,有效平衡股東與債權人的利益,剩下的唯一辦法就是為債權人遭受損害時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濟。
(三)兼顧效率與公平的事後救濟機制
根據公司控制權掌握來劃分,現代公司治理模式可以劃分為兩種:管理層控制的公司治理模式和控制股東控制的公司治理模式。前者所有權與控制權完全分離,公司實際控制權掌握在以董事會為中心的管理層,後者公司實際控制權掌握在控制股東。不同公司治理模式中,由於股東與管理層所起的作用不同,因此,有關的法律制度安排重心也就各有側重,法律責任在各治理主體,即股東、董事等分配上也就有所不同。事後救濟機制一方面是要為受害人提供經濟補償,另外一方面是要追究責任人的責任,通過責任的威懾和制裁迫使公司控制人將風險和成本內在化。
從理論上來說,就消除股東有限責任的外部性來說,通過強化董事責任制度和股東責任制度都能夠達到將風險和成本內在化的目的。如果事後救濟制度重心落到公司董事頭上,讓董事對有限責任濫用承擔相應法律責任,那麼董事就會被迫認真履行自己職責,堅持自己的獨立性,一方面抵制公司大股東不當目的之追求,另一方面,會加強對公司經理人員的監督,防止任何有不當損害債權人的行為,從而可以有效防止有限責任的濫用,避免遭受法律的制裁。如果事後救濟制度重心落實到股東頭上,因為存在有限責任例外適用,直接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威懾,公司控制股東必然會積極參與公司治理,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加強監督管理,防止任何濫用有限責任行為的發生,避免因損害債權人利益而被債權人追索。因此,就事後救濟機制來說,存在著有兩種不同制度安排,可以通過強化董事責任制度來達到防止有限責任的濫用,也可以通過排除或限制股東有限責任適用,直接追究股東責任來防止有限責任的濫用。不同國家,可能有不同選擇。但其最終目的來說,都是為了維護有限責任制度,充分發揮有限責任價值,同時又能夠有效防止有限責任制度的濫用。
在實踐中,在治理有限責任制度濫用上,美國事後救濟制度的重心是股東,主要依靠揭穿公司面紗制度來排除有限責任的適用,追究控制股東的責任;日本借鑒美國做法,確立了法人格否認制度;德國也採取類似做法,確立了直索責任制度。而同屬英美法系的英國,把法律調節的重心落實到了董事的頭上,影子董事制度、破產法上的董事欺詐或錯誤交易責任等都是以董事責任為中心來保護債權人利益的(詳情請參見第三部分對英美相關制度的比較)。目前,上述各國這些制度仍然存在各種各樣的缺陷,如何完善這些相關制度,仍然存在各種看法。
1、建立以控制權為基礎(control-based)的責任制度。以控制權為基礎確定股東責任的方法是密西根大學門德森(Mendelson)提出的。他認為,對於控制股東而言,其獲得信息成本相對較低,對管理層決策具有更大的影響力,從公司獲得利益也更大。因此,不同股東對公司經營管理影響是不同的,控制股東可以更有效地遏止管理者規避風險的行為,也容易濫用控制權,損害債權人的利益。而且更重要的是,控制股東從公司經營活動中獲得特別利益,即控制權租金(control rent)。那些有能力控制公司行為的股東應對公司侵權或違法行為
『柒』 基金和股票有什麼區別
綜上所述,如果是新手,起初更適合投資基金,但是在挑選基金的時候,一定要擦亮眼睛,看重基金經理的管理水平。與此同時,學習股票可以同步進行,用小資金去嘗試投資,慢慢積累經驗,逐步提高炒股水平,一旦牛市來了,就可以大展身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