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集團股份 > 上市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

上市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

發布時間:2021-01-14 08:02:10

Ⅰ mm上市公司2014年7月1日向其100名高級管理人員

這份期權從2006.7.1-2010.12.31日到期一共是54個月(即12*5-6=60-6),期權費要按時間長度分期確認,其中,2006年占據了6個月,所以按所佔比重6/(60-6)確認費用

Ⅱ 公司高管人員構成都有什麼職位

高級來管理人員,是指公司自管理層中擔任重要職務,,負責公司經營管理,掌握公司重要信息人員,主要包括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經理,副經理的要求:
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立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公司法第五十條
公司董事會可以決定由董事會成員兼任經理---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經理、副經理,在實際中,就是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對董事會負責;副經理由經理提請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
財務負責人:指由經理提請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的財務負責人員。
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是《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上市公司必設的機構,負責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的籌備、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東資料的管理,辦理信息披露等事務。

至於「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則是為了賦予公司自治的權利,允許公司自己選擇管理方式,聘任高級管理人員,但是,這些人員(職位)必須在公司章程中明文加以規定。上述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符合本法第六章關於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規定,並履行法律和章程規定的義務

Ⅲ 中小板上市公司離任滿半年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股份如何管理

根據《中小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第3.8.14條的規定,自離任人員的離任信息回申報之日起六答個月後的第一個交易日,深交所和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以相關離職人員所有鎖定股份為基數,按50%比例計算該人員在申報離任六個月後的十二個月內可以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的額度,同時對該人員所持的在上述額度內的無限售條件的流通股進行解鎖;自離任人員的離任信息申報之日起六個月後的十二個月期滿,離任人員所持該上市公司無限售條件股份將全部解鎖。
同時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的規定,董監高在任期屆滿前離職的,應當在其就任時確定的任期內和任期屆滿後六個月內,遵守下列限制性規定:
(一)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對董監高股份轉讓的其他規定。

Ⅳ 上市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都有哪些求大神幫助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條: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Ⅳ 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可以擔任職工董事嗎

1-可以,只要符合公司的民主程序選舉產生,以及《公司法》對董事任職要求的相關規定。
2-職工董事的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45條第2款規定,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職工代表。
第109條 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3-董事兼職的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51條、第117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公司法》第68條規定:「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董事會成員可以兼任經理。」
《公司法》第114條規定:「公司董事會可以決定由董事會成員兼任經理。」
《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3.2.4 上市公司董事會中兼任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以及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人數總計不得超過公司董事總數的二分之一。非上市公司不受此規定限制,沒有比例要求。
4-董事任職要求的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1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上述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及《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等規定
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任職資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1)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三年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一年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
《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的有關規定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除應符合上述《公司法》及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外,還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最近三年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三次以上通報批評;
(2)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認定為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3)無法確保在任職期間投入足夠的時間和精力於公司事務,切實履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履行的各項職責。
如果公司擬聘請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曾經在上市公司任職,需特別關注其是否曾存在上述第2條及第3條所列情形。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掛牌條件適用基本標准指引(試行)》的有關規定
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具備和遵守《公司法》規定的任職資格和義務,不應存在最近24個月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被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情形。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
新三板掛牌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未被股轉公司實施認定其不適合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紀律處分。

Ⅵ 企業的高層管理人員有哪些

高級管理人員有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版和公司章程規定權的其他人員。

高層管理人員是指對整個組織的管理負有全面責任的人,他們的主要職責是制定組織的總目標、總戰略,掌握組織的大致方針,並評價整個組織的績效。

企業高層管理人員的作用主要是參與重大決策和全盤負責某個部門,兼有參謀和主管雙重身份。

在企業中,具有經營決策、領導和方針目標制定的人,稱作高管;負責計劃、控制、組織的人,稱作中層;負責命令、指揮、監督的人,屬於基層主管。

一般來說,所有的高層都會是關鍵管理人員;部分中層也會納入到關鍵管理人員,對於所有企業來說,財務經理都應該是對於銷售性的企業來說,銷售部門的經理肯定是關鍵性的。

對於生產型的企業來說,生產經理、品管經理應該是關鍵性的,要看企業的具體性質來判斷,基本的依據是這個崗位對企業的生存和發展起到重要作用。

Ⅶ 上市公司董事、監視、高級管理人員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6

1、買入上市公司股票後,即為擁有該公司股份,成為該公司股東。
2、若非該上市專公司的董屬監高持有該上市公司股票超過5%,同樣受6個月的限制。且若要賣出需提前通知上市公司公司。若賣出股份後,達到5%、低於5%後,上市公司需要披露公告並編制權益變動表。
3、股票就是充滿無法預知的風險,不知道風險背後是利好或者利空,只能說你覺得價位合理即可拋出。
望採納。

Ⅷ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的監事能夠在上市公司擔任高級管理人員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發行人的人員獨立。發行人的總經回理、副總經理、財答務負責人和董事會秘書等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中擔任除董事、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領薪;發行人的財務人員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中兼職

通過反推,可知控股股東監事可在上市公司擔任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和董事會秘書等高級管理人員

Ⅸ 公司法中提到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哪些人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一般而言,他們負起公司例行公務的種種責任,也擁有來自董事會或主要股東所授予之特定的執行權力。

有部份企業為強化他們的職權等,會另外授予他們執行董事的職銜。而如果他們本身就是合夥人或股東,執行董事也是他們另一個重要的職稱。雖然他們要負起例行公務的責任,然而主要職司實是行政管理或重大公司政策的執行等。

(9)上市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擴展閱讀:

一百四十七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第一百四十八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一百四十九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五十條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並接受股東的質詢。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如實向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

第一百五十一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 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百五十二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參考資料: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Ⅹ 證券事務代表是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嗎需要簽署承諾書嗎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條: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內負責人,上市公司董容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一般上市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包括證券事務代表。但是,由於證券事務代表是公司董事會辦公室的重要對外聯系人,工作內容又主要是公司信息披露等事項,所以,必要的保密協議和承諾是需要簽署的。具體規定取決於所在公司的公司章程如何規定。

公司董事會可以向登記結算中心查詢本公司證券持有人名冊(股東名冊)、高級管理人員及關聯企業持有和買賣流通股成交記錄,以及股東證券持有和凍結數量等數據。

證券局或交易所對上市公司高管持股情況的查詢可直接發函至登記結算中心。

也就是說,只要持有公司股票的股東,其持有情況和買賣情況都可以通過登記結算中心查詢到,當然包括高管。而高管持股情況在登記結算中心屬於更為詳細的專項數據。

閱讀全文

與上市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現在還能買理財產品嗎 瀏覽:82
2019年4月19號黃金價格 瀏覽:670
理財師工具 瀏覽:857
人民幣日元元匯率走勢 瀏覽:350
個人創業貼息貸款 瀏覽:653
內地政府怎麼保證資金 瀏覽:759
2萬歐元多少錢人民幣匯率 瀏覽:749
123信託網 瀏覽:550
三安集團安信基金 瀏覽:475
22紐是多少人民幣匯率 瀏覽:294
每日基金凈值查詢002021 瀏覽:523
零首付購房融資犯法嗎 瀏覽:612
福牌阿膠股票 瀏覽:583
國通信託股東 瀏覽:104
基金如何凈值表 瀏覽:61
諾安基金公司價值多少 瀏覽:745
融資額與股價的關系 瀏覽:296
企業融資利息 瀏覽:844
國家性融資 瀏覽:917
公募基金發售時間 瀏覽:3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