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三者之間關系
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和監事會,後兩者都對股東大會負責。董事會和監事會是同一層面上的兩個機構,只是董事會負責日常的公司日常的生產、行政等工作,而監事會負責監督董事會及董事的工作履行情況。
『貳』 股東大會與董事會的區別
股東大會,是指由全體股東組成的,決定公司經營管理的重大事項的機構。股東大會內是公司最高權力機構,其它機構都由它產生並對它負責。股東大會職權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相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章第二節的相關規定,股東大會(Shareholders Meeting) 股東大會是股份公司的最高權力機關,它由全體股東組成,對公司重大事項進行決策,有權選任和解除董事,並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有廣泛的決定權。
企業一切重大的人事任免和重大的經營決策一般都得股東大會認可和批准方才有效。
董事會,經營決策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章第三節的相關規定,董事會,容是由董事組成的、對內掌管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的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構,公司設董事會,由股東(大)會選舉。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一般由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由章程規定,最長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叄』 股東會和董事會可同時召開嗎
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否則股東會和董事不會可同時召開,因為股東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而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一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3)董事會與股東大會間隔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九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肆』 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大會與董事會的關系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是必須設立的機構,體現了公司制度中所有者與經營者內相分離的特徵,在公容司法人治理結構中居於核心地位。公司董事會是採取會議形式的集體決策機構,因此需要有多名成員,但是又不能太多,太多了不利於決策,所以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這樣既考慮了一般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人數,又適應了規模較大公司的需要,避免使董事會人數有膨脹現象。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一至二人;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會是受公司股東的委託管理經營公司的機構,由公司股東大會選舉產生,需要更換的也由股東大會進行更換。由於董事會是受託者,也是公司股東所選擇的管理者,因而公司法規定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所以董事會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雖然是一個獨立的機構,但是它與股東大會又不是平起平坐的平行機構,從法律上說股東大會是委託者,而董事會是受委託者,從而董事會作為受委託者要向選擇它的股東大會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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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簡述董事會與股東會的關系
董事會成來員分受薪和不受源薪.分執行董事和非執行董事.股東就是拿錢買了公司股票的成員(有分大股東和小股東)大股東可以左右公司方向.小股東只有接受因投票權不夠大.每年公司公布業積大會上.持股量有一定數量(約百分之五至十以上)都可親自或派代表出席股東大會.
『陸』 董事會,監事會,股東會有固定的會議時間要求嗎
《公司法》對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開會有規定要求。1.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1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1)董事人數不足法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1/3時;(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20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30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2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范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2.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2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1)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後10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2)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3)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3.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1)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2)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