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規范上市公司重大購買或出售資產行為的通知
各證券監管辦公室、辦事處、特派員辦事處,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各上市公司:
為規范上市公司重組行為,支持上市公司通過重組提高資產質量,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現就規范上市公司重大購買或出售資產行為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購買或出售資產的行為,應當遵守本通知和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
的有關規定。
二、本通知所稱「上市公司重大購買或出售資產的行為」,是指上市公司購買、出售或
置換資產達到下列標准之一的情形:
(-)收購或出售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最近經審計後總資產的50%以上;
(二)收購或出售的資產凈額占上市公司最近經審計後凈資產的50%以上;
(三)收購或出售資產相關的利潤占上市公司最近經審計後利潤的50%以上。
三、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購買或出售資產的行為,應履行下列程序:
(-)上市公司董事會對有關事宜進行可行性研究,並按照法律、法規和證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規則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二)上市公司董事會聘請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和財務顧問
對有關事宜進行認證並出具意見;
(三)董事會就有關事宜進行審議並形成決議;監事會對董事會履行誠信義務情況進行
監督並發表意見;
(四)董事會應當在形成決議後兩個工作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將該決議及中介機
構和監事會的意見一並公告。同時,按照本通知附件的要求,向中國證監會及上市公司所在
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備案材料。監管機構要求補充有關材料的,董事會應在召開股
東大會前及時補充並作出公告;
(五)股東大會就有關事宜進行審議並形成決議。董事會應就上市公司重組後是否產生
關聯交易或形成同業競爭等問題向股東大會提交單獨議案。上市公司應當聘請具有證券從業
資格的律師,對股東大會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意見;
(六)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上市公司實施有關購買或出售資產的計劃;
(七)有關購買或出售資產過戶手續完成後,上市公司應聘請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律師
事務所對實施結果出具法律意見,並將該法律意見與過戶手續完成情況一並及時公告。該法
律意見書應當與其他相關文件共同備置於公司,供投資者查閱;
(八)上市公司在股東大會作出有關購買或出售資產決議九十日後仍未完成有關手續的,
應立即將實施情況報告證券交易所並公告。此後每三十日應當公告一次,直至完成有關購買
或出售資產過戶手續。
四、上市公司進行重大購買或出售資產交易時,如交易對方已與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就直
接或間接受讓上市公司股權事宜或向上市公司推薦董事事宜達成默契,則上市公司所實施的
該項購買或出售資產的交易屬於關聯交易,應執行有關法律、法規或者規則中關於關聯交易
的規定。同時,交易對方在與上市公司達成購買或出售資產的協議時,應立即向中國證監會
和證券交易所報告其擬受讓股權的情況並公告。
五、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購買或出售資產的行為後,應當保證上市公司的持續經營能力,
保證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在人員、資產、財務上分開。在資產重組完成後六個月內,上市公
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關於對擬發行上市企業改制情況進行調查的通知》(證監發[1999]
4號)第(二)至(四)項的要求,向中國證監會及上市公司所在地派出機構報送規范運作
情況的報告。
六、上市公司購買或出售的資產占上市公司總資產70%以上,應當聘請具有主承銷商資
格的證券公司進行輔導,輔導的內容和報告程序應當參照中國證監會對公開發行股票公司進
行輔導的規定執行。前述上市公司重組效果良好,運作規范的,可以在重組完成一年以後提
出配股或增發新股的申請,其重組前的業績可以模擬計算。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前述重組後
申請增發或配股的期限也可以少於一年。對不符合本通知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將不受理其配
股或增發新股的申請。
七、上市公司重組後不符合上市條件的,中國證監會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作出暫
停或終止上市的決定。
八、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中國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置換資產變更主營業務若干
問題的通知》(證監上字〔1998] 26號)同時廢止。
附件:上市公司購買或出售資產報備材料目錄。
附件
上市公司購買或出售資產報備材料目錄
1.上市公司董事會購買或出售資產事宜的書面報告。包括事件的經過、交易各方情況
介紹、交易內容、價格及定價依據、金額、支付方式、對上市公司的影響等;
2.上市公司董事會關於與控股股東在人員、資產、財務上分開的承諾和具體實施方案;
3.董事會決議副本。董事會決議應就該項購買或出售資產事項是否有利於上市公司長
遠發展,是否有利於全體股東的利益表明意見,並說明董事投票情況,董事投反對票的情況
應單獨加以說明;
4.上市公司購買或出售資產交易公告副本;
5.購買或出售資產協議或協議草案;
6.控股股東或上市公司股份收購入關於准備長期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聲明;
7.會計師事條所對上市公司擬購買或出售的資產連續兩個會計年度的財務狀況和經營
業績出具的審計報告;
8.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該法律意見書應包括購買或出售資產行為是否合法,
是否符合本通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或規則的規定,交易完成後上市公司是否符合上市
條件,以及本次購買或出售是否有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協議、安排等內容;
9,財務顧問報告。該報告應包括上市公司購買或出售資產後是否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是否在資產、人員、財務方面實現了三分開、是否存在同業競爭和關聯
交易,以及該交易是否符合全體股東的利益等內容;
10.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⑵ 股份有限公司與上市公司發行股票的區別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這個公司由2個以上(包括2個)的人一起出資組建的公司,這種公司的內股份是指乾股,股票市場上容是沒法買賣的,乾股一般都在創始人手上,比較集中.上司公司發行的股票是公司上市後發型股票股民進行認購和買賣,股票價值是會波動的,而且持有者比較分散,一般來說上市公司股票的總值完全超過公司本身的價值.
a公司總資產(包括實物資產和非實物資產)價值大概1億人民幣,而公司上市後股票經過漲價整個公司的市值達到了10億人民幣。而沒上市的公司的干股價格跟公司實際價值是掛鉤的,不會出現這種情況。
上市公司股票發行後不管是誰都可以買入賣出,只要公司經營的好或者名氣大自然有人買,買的人多賣的人少價格自然就會漲上去,但是這些股票溢價是很不穩定的,一旦公司有問題或者有負面新聞又或者有大股東大量拋售股票價格很容易跌下去。
⑶ 上市公司股票市值是否納入公司資產
公司市值和資產完全量回事情的,樓上說的是別的公司持有中石油的時候賬版務怎麼處理。權樓主問的是中石油自己的關系。
公司市值縮水,最關鍵的是兩個問題,一,股價過低容易引起敵意收購,2,股價過低對於以後再融資影響也非常大。3,市值過低的話,交易也會非常清淡。還有公司本身資質不足以引起別人收購,而股價過低又無法進行再融資的情況下,這個公司在交易所上市也沒必要,每年要花不少錢在交易所,很多公司都是多地上市,沒有交易量情況下,減少上市地點的了。
⑷ 上市公司股票重大資產重組一般來說成功的可能性大嗎
上市公司復股票重大資產重組一般來說制 的確是一個市場的炒作機會 但是要看整合的資源是不是使得公司的基本面發生太大而有利的轉變 才是根本 一般這樣的行情市場中時常會有.但是很多都是主力的炒作. 也不能用成功率來衡量來 . 有成功的和失敗的 .
⑸ 實際控制人收購合夥企業份額,合夥企業唯一資產為上市公司股份,這種情況需要公告嗎
任何公來司,沒有法律的特別規源定,不能成為對所投資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投資人。普通合夥人是要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根據《合夥企業法》第三條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具體請到企業登記機關工商局咨詢。普通合夥人(GeneralPartner):泛指股權投資基金的管理機構或自然人,英文簡稱為GP。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⑹ 上市公司股票增發以什麼(比如什麼機器,什麼零件)作價,資產xx萬元,是什麼意思
上市公司增發抄股票的定價,一般只與二級市場交易價格有關,也不需要什麼「抵押」。你說的是不是以增發的股票為支付手段,直接對外購買資產時,標的資產的估值?
這是因為,上市公司,已經有活躍的股票交易價格,其估值就是公司市值(股本和股價的乘積),增發時對名下資產重新作價毫無意義,也沒有人這么做;只有未上市資產才需要評估作價
⑺ 參股公司上市後,所持股份多久可以轉售
什麼情況取得的,股權比例多少?
1.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
2.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
3.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2)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25%)。
(3)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後6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下列期間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
①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
②上市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
③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
④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4.短線交易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
(1)公司董事會不按照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30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公司董事會不按照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5.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6個月時間限制。
6.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票
(1)36個月
下列發行對象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
①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關聯人;
②通過認購本次發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的投資者;
③董事會擬引入的境內外戰略投資者。
(2)12個月
除此之外的發行對象,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
7.上市公司進行重大資產重組、發行股份購買資產
(1)特定對象以「資產認購」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
(2)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36個月內不得轉讓:
①特定對象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關聯人。
②特定對象通過認購本次發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權。
③特定對象取得本次發行的股份時,對其用於認購股份的資產持續擁有權益的時間不足12個月。
8.5%+5%
(1)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2)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5%後,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依照上述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後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9.上市公司的收購人
(1)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後12個月內不得轉讓。但是,收購人在被收購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在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體之間進行轉讓不受前述12個月的限制,但應當遵守《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有關豁免申請的有關規定。
(2)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實發生之日起1年後,每12個月內增持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的2%的股份,該增持不超過2%的股份鎖定期為增持行為完成之日起6個月。
10.中介機構
(1)為「股票發行」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在該股票承銷期內和期滿後6個月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
(2)為「上市公司」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自接受上市公司委託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開後5日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
11.證券業從業人員
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須依法轉讓。
⑻ 上市公司股票市值是否納入公司資產
公司的總資產,是公司自己的所有者權益和總負債的和值。跟股票市值沒任何關系。到是資產會影響股票市值,資產越大,尤其所有者權益越大,市值相應應該提高。顯示公司更有價值。
⑼ 上市公司股票增發以什麼(比如什麼機器,什麼零件)作價,資產xx萬元,是什麼意思
股票增發的原理是來,現所擁有資本源和條件不足以支持企業即時的或規劃內的生產資產擴張,用增如股本的方式解決這一矛盾,而增的股本就是你所謂的作價資產,就是通過增加股本後企業所獲得的新的生產資源。
如,A擁有一家工廠,但這家工廠可以再增加一個車間,而A沒有擴大一個車間的能力,就招股,來了B,決定合作,兩人預估了車間的成本,並以此作價,確定雙方的投資比例,投資額度。所以,在增發的股票中所謂作價資產,是一種預期的投資成本,企業以這種投資成本作價,向市場出售這種未存在的實物資產。
⑽ 什麼是身價比如上市公司老闆身價4.5億,是指他自己的資產還是他可以控制的資產
自己的資產,不是可控制的資產。比如上市公司老闆的身價,那就主要是他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價值,一共持有多少股,每股多少錢,而不是他控制的整個上市公司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