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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破產重整債券

發布時間:2021-01-15 13:44:43

⑴ 如何看待上市公司破產重整

首先,應當認識到債權人利益優先於股東利益的原則貫穿於整個破產法,對上市公司破產重整當然也不例外。對破產重整程序而言,正確認識和理解債權人利益優先原則需要注意三點。其一,債務人的財產首先應用於清償債權人,在債權人未能全額清償的情況下,股東權益理論上可以歸零。其二,在債權人未能全額清償的情況下,重整計劃若為股東保留了一定權益,本質上屬於債權人做出的利益讓步。其三,在重整計劃草案獲得了債權人表決通過而未獲得出資人表決通過的情況下,只要債權人不是全額受償或超額受償,出資人組的反對就不會成為法院強制批准重整計劃的剛性障礙。
其次,應當在破產法框架下行使權利。股東應在破產法框架下行使權利,包括如下三點含義。第一,《企業破產法》賦予的權利股東可以行使,《企業破產法》沒有賦予的權利則不能行使。列席債權人會議、出席出資人組會議並對重整計劃草案涉及的出資人權益調整事項進行表決,是《企業破產法》賦予股東在破產重整程序中可以行使的權利。對法院指定管理人的異議、對債權審查確認的異議等,則不屬於股東依據《企業破產法》享有的權利,股東在法律上無權對法院指定管理人的行為或者債權確認結論提出異議,如果堅持提出異議,法院或者管理人有權不做處理。第二,股東依據《公司法》享有的權利在破產重整程序中不當然都能行使,是否能夠行使應以是否與破產重整程序相悖為判斷標准。在重整程序中,股東下列常見的權利應受到限制:一是剩餘分配請求權不得行使;二是除法院批准外,董監高持股轉讓禁止;三是分期出資的期限利益被剝奪,認繳出資加速到期;四是通過更換董事管理公司的權利受限;五是重大事項決策權受限;六是未經管理人或法院同意,不得行使更換董事、監事之權利;七是債務人自行管理,由管理層制定的重整計劃草案在提交債權人會議表決前無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八是股東的查閱權、提議召開股東大會的權利受限。第三,股東對破產重整程序有異議,應依照《企業破產法》向法院尋求救濟。破產重整程序具有司法程序屬性,法院是上市公司破產重整程序的主導者和監督者。因此,在股東對破產重整程序有異議時,應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向法院尋求救濟。
最後,破產重整程序啟動後不可逆轉。與常見的訴訟程序不同,破產重整程序屬於非訴程序。破產重整程序一旦啟動就要按《企業破產法》設定的規則往前推進,程序走向和最終結果不可逆轉。對於法院在破產重整程序中做出的裁定,《企業破產法》並沒有賦予當事人提起上訴、申請再審的權利。破產重整程序屬於非訴程序,在上訴和再審方面與訴訟程序都有區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380條規定,對於破產程序當事人不得申請再審,依照第414條規定,破產程序也不在檢察院可以提出抗訴的范圍之內。破產重整程序啟動後,結果要麼是重整成功,要麼是重整失敗,結果是確定的、不可逆轉的。如果重整成功,債務人就脫離破產重整的保護期,恢復到正常經營的狀態。如果重整失敗,債務人依法被宣告破產轉入破產清算程序,最終走向注銷。除此之外,破產重整程序不具有其他的結果。在市場化、法治化成為證券市場主基調的今天,中小股民的維權行為應回歸到法制框架中,應該尊重法律,尊重市場規律,唯有如此,自身的合法權益才能得到維護,證券市場才能健康、穩定、持續發展。

⑵ 債券違約、評級下調 華晨集團正式破產重整 旗下上市公司火速回應

今日(11月20日),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的裁定書顯示,受理債權人對華晨汽車集團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晨集團)重整申請。這標志著這家車企正式進入破產重整程序。

為何破產重整,將如何重整?北青-北京頭條撥打了相關負責人的電話,但截至發稿未能取得聯系。法院的裁定稱,華晨集團存在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情形,具備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破產原因。但同時集團具有挽救的價值和可能,具有重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此外,新華社的報道稱,華晨集團有關負責人表示,本次重整隻涉及集團本部自主品牌板塊,不涉及集團旗下上市公司及與寶馬、雷諾等的合資公司。

2015年至2019年,華晨寶馬為華晨中國貢獻的凈利潤分別為38.23億元、39.93億元、52.33億元、62.44億元和76.26億元。5年間,華晨寶馬向華晨中國輸送了269.2億元,且利潤貢獻規模不斷擴大。與之對應,2015年至2019年,華晨中國自主板塊分別虧損3.3億元、3.1億元、8.6億元、4.2億元和8.6億元。5年間,自主品牌累計虧損近30億元。

到了2020年,華晨汽車隊華晨寶馬依賴依舊嚴重。華晨汽車發布的2020年上半年業績報告顯示,華晨中國今年上半年營收14.5億元,同比下降23.85%,凈利潤則為40.45億元,同比增長25.24%。在營業收入大幅下滑的情況下,凈利潤不降反升,甚至是營收的3倍,毫無意外,華晨寶馬依舊是利潤的主要貢獻者。

官方報告顯示,華晨寶馬上半年實現凈利潤高達43.83億元,比去年同期增長23.4%。與之對應,去掉從華晨寶馬得到的利潤分成,華晨中國其他板塊總體虧損達到3.4億元。

過度依賴華晨寶馬,使得華晨自主品牌長期缺乏造血能力和盈利能力。而隨著股比調整時間(不遲於2022年)越來越近,即將失去華晨寶馬半數收益的華晨汽車,在自身股權轉讓、母公司及其他子公司持續虧損、負面輿情等行為的影響下,再融資能力受到沖擊。

汽車行業迎來增長天花板,市場轉入存量競爭時代,2020年更是進入加速洗牌階段,已有北汽銀翔、比速汽車、君馬汽車、華泰汽車和獵豹汽車等自主品牌丟失市場份額實際破產。曾經風光一時的華晨汽車也難逃厄運,進入破產重整程序,也給自主品牌敲響了警鍾。至於破產重整對華晨汽車的日常經營和發展計劃有什麼影響仍需觀望。

文/北青-北京頭條溫沖

本文來源於汽車之家車家號作者,不代表汽車之家的觀點立場。

⑶ 曝露華濃已為申請破產作準備,若真的破產了,企業申請重整由誰來做決定

近日著名的露華濃公司准備申請破產的消息引起網路熱議。露華濃公司周三(2020年11月11日)表示,獲得更多債券持有人支持其債務重組提議,但推遲就是否取得足夠參與率以完成這項擬議交易並避免破產做出決定。若露華濃公司破產,企業申請重組需要有債券持有人來決定如何重組。具體事件情況分析如下:

以上,對於露華濃公司來說目前面臨的破事重組的關鍵節點,如何獲得更多債券持有人的支持是其目前最需要考慮的事情。

⑷ 破產重整債權調整方案法規是如何規定破產債權的

重整計劃應就債權債務償還的下列事項作出具體規定:
(1)債務清償的期內限。債務清償期限在債的關系容中具有重要的意義。在重整程序中它除具有一般民法上的意義外,更有訴訟法的效力。若重整債務人提前對部分重整債權人清償的,為法律所禁止,構成對個別債權人的優惠。若不按計劃規定的期限償還債務的,則構成對計劃的違反,是債權人請求法院強制執行的法定理由,故重整計劃應對之明確規定。
(2)債務履行擔保。這里所指的擔保並非指以重整債務人的特定財產為債權人設定的擔保,而是指其他第三人為重整債務人履行債務提供擔保的情形。在此種情況下,重整計劃應明確規定提供擔保的人及擔保權的內容。在沒有擔保的情況下,重整計劃應當明確清償資金的來源。
(3)債務償還條件。重整計劃規定對同類債權的清償條件應當平等,但在不同性質及不同種類的債權之間,在不妨礙公平的情況下可以有所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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