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企業取得投資分紅如何納稅和避稅
一、企業稅後利潤給股東分紅需交個人所得稅嗎?
企業取得投資分紅,不需要交企業所得稅。
居民企業稅後利潤分紅不繳企業所得稅。
常用的避稅方法有很多,主要有:利用國家稅收優惠政策、轉移定價法、成本計演算法、融資法和租賃法。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第三項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也為免稅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進一步明確,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
其所稱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也就是說,企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足12個月的分紅要繳稅,其他的分紅都不需要繳稅。
2008年以前,居民企業之間的稅後利潤分配,如果存在非定期減免稅造成的稅率差,則要按稅率差補稅。
但在2008年以後,即使企業分配的稅後利潤是屬於2008年以前的,也可以按照新稅法的規定免稅,不需要按稅率差補稅。
二、在我國合理避稅的作用
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這個定義的關鍵是納稅人在稅法許可的范圍內。通過不違法的手段對經營活動和財務活動精心安排,盡量滿足稅法條文所規定的條件,以達到減輕稅收負擔的目的。當然,避稅也不排除利用稅法上的某些漏洞或含糊之處的方式來安排自己的經濟活動,以減少自己所承擔的納稅數額。
一般地說,避稅可以認為是納稅人採取利用某種法律上的漏洞或含糊之處的方式來安排自己的事務,以減少他本應承擔的納稅數額。雖然避稅行為可能被認為是不道德的,但避稅所使用的方式是合法的,而且不具有欺詐性質。避稅是對已有稅法不完善及其特有缺陷所作的顯示說明,它說明了現有稅法的不健全特徵。稅務當局往往要根據避稅情況所顯示出來的稅法缺陷採取相應措施對現有稅法進行修改和糾正。所以,通過對避稅問題的研究可以進一步完善國家稅收制度,合理避稅,才能視合理避稅為企業的權利,才能受到法律和社會的認可和保護。
在財會稅務實踐中,針對稅法中「非違法」內容,納稅人是可以合理運用的,這從稅法建設本身來看,是有利於推進稅制改革。因為,稅法中「允許」、「不允許」和「應該」、「不應該」的內容實際上使企業同時得到了「非不應該」、「非不允許」的內容。正是這些法律上的「非不應該」、「非不允許」內容構成企業合法及非違法避稅的依據和途徑。
在財會稅務實踐中,我們翻閱具體稅法細則才發現,無論國內還是國外,都有對稅法中「非不允許」、「非不應該」的成功利用。對每一個具體的納稅人來說,理解、分析和研究合理避稅並不斷進行實踐,這不僅直接可以給納稅人帶來的經濟利益和貨幣收入,使他們創造的商品價值和商業利潤有更多的部分合法留歸納稅人自己,而且還能夠幫助納稅人正確樹立法制觀念和依法納稅意識,從而提高納稅人素質。
合理避稅不同於偷稅、逃稅,它不是對法律的違背和踐踏,而是以尊重稅法、遵守稅法為前提,以對法律和稅收的詳盡理解、分析和研究為基礎,是對現有稅法不完善及其特有的缺陷的發現和利用。同時,合理避稅有助於保證政府和執法部門及時發現稅制及稅法中所存在的問題,進一步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和稅收徵收管理的實踐來健全稅收制度,完善稅法,有助於實現經濟生活規范和社會生活規范化,有助於建立一個健全的法律社會,有利於我國在世貿組織這個大家庭中與國際社會接軌,有利於我國企業的健康發展。
避稅概念在外延上有寬、狹之別。國際上將避稅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可接受避稅,另一類是不可接受避稅,二者的劃分是以是否違背法律意圖作為根據。
可接受避稅是指與法律意圖相一致的避稅即大概念下的避稅。
三、股東分紅所需要的條件
從法律層次上說,股東的分紅權是一種自益權,是基於投資者作為股東個體身份所具有的不可剝奪的權利,一旦受到公司、公司董事或第三人的侵害,股東就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尋求自力救助 如要求召開股東會或修改分配預案或司法救濟以維護自身的利益。理論上股東的分紅權是股東的一種固有權利,不容公司章程或公司機關予以剝奪或限制,但實際上,由於股東權是體現為一種請求權,它的實現是有條件的:
1、以當年利潤派發現金須滿足:
⑴公司當年有利潤;
⑵已彌補和結轉遞延虧損;
⑶已提取10%的法定公積金和5%-10%的法定公益金;
2、以當年利潤派發新股除滿足第1項條件外,還要:
⑴公司前次發行股份已募足並間隔一年;
⑵ 公司在過去3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錄;
⑶公司預期利潤率可達到同期銀行存款利潤;
3、以盈餘公積金轉增股本除滿足第2項 1-3 條件外,還要:
⑴公司在過去三年的連結盈利,並可向股東支付股利;
⑵分配後的法定公積金留存額不得少於注冊資本的50%;
⑶除此之外,根據《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有關規定,上市公司股利的分配必須由董事會提出分配預案,按法定程序召開股東大會進行審議和表決並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代表的1/2現金分配方案或2/3紅股分配方案 以上表決權通過時方能實現。
② 公司注銷時帳上有未分配利潤怎麼做才能避交個稅
已經注銷了就沒辦法了。未注銷時如果股東同時在公司工作的話,可以增加大家的專工資,利用工薪所得稅屬和一次性所得的稅率差異來合法避稅。當然,如果大家工資已經足夠高,那就不行了。
這是合法的哦,非法的手段嘛,就是我知道我也不能告訴你呀。
③ 合夥企業分配利潤時如何避稅
交稅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是你利用了國家提供的資源後的一種回報。雖版然現在權逃稅會增加一些收益,但是你要知道,國家肯定比你聰明,國家是知道有人逃稅的,為什麼會讓一些人逃稅成功呢?很大程度並不是你有多聰明,而是現在不想管。等到一定程度了,一夜之間讓你垮台也是很正常的。
④ 先以未分配利潤增資 後清算 能否實現避稅
不明白抄哪裡又避稅,未分配利潤襲增資這個行為本身就要交稅的。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規定,……二、股份制企業用盈餘公積金(未分配利潤正是這種情形)派發紅股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紅股數額,應作為個人所得征稅。
也就是說你增資的時候按照整個增資額為股東的收入交了稅。
但反過來,你做清算時需要先清稅啊,支付各種費用啊,還清債務啊,剩下的才是收回部分,才交稅,肯定是清算後分劃算啊。
何況增資搞一搞,費用也不老少,勞民傷財不劃算。
⑤ 未分配利潤的分配怎樣避稅
可運用電子商務避稅。
電子商務活動具有交易無國籍無地域性、交易人員隱蔽性回、交易場所虛擬化、交易信答息載體數字化、交易商品來源模糊性等特徵。電子商務給避稅提供了更安全隱蔽的環境。
企業利用電子商務的隱蔽性,避免成為常設機構和居民法人,逃避所得稅;利用電子商務快速的流動性,虛擬避稅地營業,逃避所得稅、增值稅和消費稅;利用電子商務對稅基的侵蝕性,隱蔽進出口貨物交易和勞務數量,逃避關稅。
(5)股東分配利潤怎樣避稅擴展閱讀:
未分配利潤處理要求規定:
1、檢查利潤分配比例是否符合合同、協議、章程、以及董事會紀要的規定,利潤分配數額及年度未分配利潤數額是否正確。
2、根據審計結果調整本年損益數,直接增加或減少未分配利潤,確定調整後的未分配利潤數。檢查未分配利潤是否已經在資產負債表上恰當披露。
3、查賬人員可以編制未分配利潤內部控制制度調查表,來對企業未分配利潤內部控制制度的內容和執行情況進行審查。
⑥ 利用注冊香港公司將大額利潤分配給股東的避稅高招有風險嗎
香港公司是屬於境外公司,在我們國內稅務部門是沒有登記的也不成立.所以LZ你這個問題可以完全放心.
⑦ 投資公司母公司向子公司分配利潤以及款項劃轉有什麼合理方法避稅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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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間,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賬面凈值劃轉其持有的股權或資產,子公司沒有獲得任何股權或非股權支付。母公司按收回投資處理,或按接受投資處理,子公司按沖減實收資本處理。母公司應按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原計稅基礎,相應調減持有子公司股權的計稅基礎。
實事求是的講,看完40號公告這段話,我是徹底被搞暈了。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賬面凈值劃轉資產,你40號公告都說了「子公司沒有獲得任何股權或非股權支付」,後面怎麼又說母公司可以按「接受投資」處理呢。如果你說母公司可以按接受投資處理,後面有說母公司應該「相應調減持有子公司股權的計稅基礎」。這個前後邏輯不一致的表述,大家該如何執行。
其次,子公司向母公司劃轉資產,40號公告說「子公司按沖減實收資本處理」。中國實行的是注冊資本公示制度。你如果會計要動到減少實收資本,就屬於法定減資行為。根據我國《公司法》一百七十七條規定: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同時子公司減資在工商實踐上是否需要評估,是按賬面凈值處理還是按公允價值處理似乎實踐中還不明確。
所以,總體來看,40號公告對於子公司向母公司資產(股權)劃轉的規定不清晰,實踐中的執行難度很大。
我個人認為,我們似乎將子公司——母公司資產(股權)劃轉的問題搞復雜了。我們還是先回過頭來看109號文的規定:「對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業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按賬面凈值劃轉股權或資產,凡具有合理商業目的、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股權或資產劃轉後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被劃轉股權或資產原來實質性經營活動,且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未在會計上確認損益的,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109號文強調了五個要素:
1、必須是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業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
2、必須是按賬面凈值劃轉
3、必須有合理商業目的,沒有避稅動機
4、符合經營連續性要求
5、雙方會計上都不確認損益
而核心的要素主要似乎1、2和5。
基於109號文的限制性規定和中國實際商事法律制度和程序的考慮,個人認為,我們應該把子公司向母公司資產(股權)劃撥的行為定義為如下情況:
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間,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賬面凈值劃轉其持有的股權或資產,子公司沒有獲得任何股權或非股權支付。母公司按收回投資處理,子公司按沖減資本公積-資本(股本)溢價。母公司應按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原計稅基礎,相應調減持有子公司股權的計稅基礎。
我個人觀點認為,千萬不要把劃轉行為和法定的減資行為混在一起。實際上,國有企業間很多的資產劃轉行為,很多情況上就是為了規避注冊資本的變動需要履行繁瑣的法律和工商登記程序,從而採用劃轉的方式。因此,如果我國稅收上又把劃轉行為和法律上法定的增資、減資行為混在一起則真是自尋煩惱的事情,而且實際操作中受制於民商法律制度,根本無法操作。
子公司向母公司資產(股權)的劃轉,不是一種法定的減資行為,他只表現為子公司資本公積-資本(溢價)的減少,不涉及到注冊資本(股本)的減少。因此,不涉及《公司法》和工商登記上法定資本減少的法律和程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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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企業注銷時,所積累的未分配利潤是否要交個人所得稅
個人股東需要,法人股東不需要,個人股東的個稅計算如下:
1、從被清算企業的股東分得的剩餘資產的金額,其中相當於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中按該股東所佔股份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
2、剩餘資產減除股息所得後的余額,超過或低於股東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東的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
3、被清算企業的股東從被清算企業分得的資產應按可變現價值或實際交易價格確定計稅基礎
(8)股東分配利潤怎樣避稅擴展閱讀:
一、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包括以下內容:
1、全部資產均應按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2、確認債權清理、債務清償的所得或損失;
3、改變持續經營核算原則,對預提或待攤性質的費用進行處理;
4、依法彌補虧損,確定清算所得;
5、計算並繳納清算所得稅;
6、確定可向股東分配的剩餘財產、應付股息等。
二、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資產的計稅基礎、清算費用、相關稅費,加上債務清償損益等後的余額,為清算所得。企業應將整個清算期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年度計算清算所得。
三、企業全部資產的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結清清算所得稅、以前年度欠稅等稅款,清償企業債務,按規定計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餘資產。
參考資料來源:
財政部——關於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