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想知道房產公司《資金計劃管理制度》
1.資產管理規定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於集團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以下簡稱「資產」)的預算計劃、購置、保管等有關管理工作及示範單位、樣板房財產處理辦法。
(1)固定資產:指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設備、用具、工具等,具體范圍詳見附註;
(2)低值易耗品: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勞動資料、物品,具體范圍詳見附註。
第二條 本集團的財產實行實物負責人制,各級單位行政部門設資產管理員,對本單位的財產負責管理,資產使用人對本人使用的財產承擔保管責任。
第三條 各單位負責人負有監督保管本單位財物的責任。資產使用人遺失資產的,需按折舊價給予賠償;如遭搶劫或偷竊的,需以書面報告形式上報所在單位行政部門及主管管線領導審批(附公安部門證明文件),酌情處理。
第四條 集團的財物應用於集團工作,不得作私人用途。
第五條 資產采購,應在集中招投標指定公司購買,未指定公司的,應貨比三家,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力求價格低廉。
第六條 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辦公文具、用品納入行政費用預算管理范圍,按《行政費用預算管理規定》(見本管理辦法第四章)執行。
購置計劃及申請
第七條 集團的資產購置實行計劃預算管理。
(1)各地區公司每年11月30日前需將下一年度本地區公司的《年度固定資產和低值易耗品采購計劃及預算》報集團房地產管理中心審核;房地產管理中心將地產板塊的《年度固定資產和低值易耗品采購計劃及預算》匯總報集團領導核准;
(2)集團《年度固定資產和低值易耗品采購計劃及預算》經總經理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後報董事會批准;
(3)每年6月份集團總部及各地區公司可根據實際業務需要按原審批程序對《年度固定資產和低值易耗品采購計劃及預算》進行一次中期調整;
(4)預算計劃批准後,應抄送行政人事部門、財務部、監事會等管理部門,便於監督執行。
第八條 采購
(1)集團總部各部門的資產采購統一由總經理辦公室負責;各地區公司的資產采購由各地區公司行政人事部安排;
(2)預算內(外)資產采購應填寫「預算內(外)資產采購審價表」,經集團或地區公司審核部審價確認方可采購;
(3)10萬元或以上的資產采購需報集團招標管理中心招標,並按集團與中標單位所簽的合同向中標單位購買;
(4)資產的購置,必須取得正式發票,並要列明品種、規格、單價、數量,不能只填上總金額。
第九條 計劃外資產購置申請
集團總部各部門、地區公司各部門、二級公司在申請臨時購置資產時填寫「預算外資產購置申請審批表」,寫明購置物品目前數量、申請數量、申請理由、申請預算、人均使用率等,經集團或地區公司領導審批後執行。
第十條 小件低值易耗品(單價300元以下,總額1000元以內)在行政預算費用內由各二級公司掌握使用。
低值易耗品范圍具體包括:電話、電飯煲(廚房用)、驗鈔機、保險櫃、消毒碗櫃、飲水機、MO機、BB機、電風扇、空氣凈化器(除濕機)、傳真機、列印機、電視機、VCD機、DVD機、錄像機、照相機、對講機、考勤機、MODEM等。
資產領用及造冊管理
第十一條 (總)資產管理員應對新購入的資產進行統一分類編號,並設置資產管理台賬和按使用部門建立《資產管理明細表》。
第十二條 各二級公司設立資產管理賬以記載本單位資產的增減及調撥,並與地區公司行政人事部門資料保持一致。
第十三條 凡經驗收合格的固定資產,若使用部門屬二級公司,資產管理員應以噴字或其他方式將編號印記於該資產上,並應與其所經管的資產管理賬保持一致,若使用部門屬於集團總部各部門,則由總資產管理員噴字或做其他標記。
第十四條 資產領用(包括新購、調配)操作程序:
(1)集團總部(地區公司)各部門使用的資產:
領用時應填寫「資產領用簽收表」一式二份,由(總)資產管理員簽名確認。一份由(總)資產管理員將相關內容輸入資產管理台賬及使用部門的資產明細表後存檔;如為新購資產,另一份隨同發票到出賬的項目公司財務部入賬。
(2)二級公司使用的資產:
領用時應填寫「資產領用簽收表」一式三份,一份資產管理員自留入賬、存檔,一份隨發票轉到財務入賬,一份由資產管理員轉地區公司資產管理員入賬、存檔。
賬務管理
第十五條 集團總部各部門使用資產,由集團財務部按其分配辦法,將發票轉入有關項目公司入賬,集團總資產管理員按其分配辦法登記入冊備案。
第十六條 由公司購置但在公司以外使用的資產(如手機)按固定資產手續入賬,經辦人視為使用人。
第十七條 資產入賬規則
(1)為便於資產管理,下列品種資產不論數額大小一律作為固定資產入賬:
固定資產范圍具體包括:冰箱、電腦、手機、復印機、空調、刻錄機、汽車、摩托車、掃描儀、攝像機、數碼相機、手提電腦、速印機、碎紙機、投影儀、音響、點鈔機、繪圖儀、專業軟體(2000元以上)、電瓶車、沖擊鑽等。
(2)下列來源的資產不論是否超過2000元,是否可獨立存在,均不作為固定資產入賬:
1)成批或分散購入的辦公傢具(如大、中班台椅、櫃、會議桌、沙發等);辦公場地裝修中所含有的空調;
2)樣板房建造過程中購置的空調、冰箱、電視機、鋼琴等。
財產調配
第十八條 集團總經理辦公室可在集團總部各部門、各地區公司、各項目公司之間統籌調劑餘缺全集團的資產。
一般情況,地區公司行政人事部門可在本地區公司各部門、各項目公司之間統籌調劑餘缺全集團的資產。各單位閑置未用的資產,應列明品名、規格、型號、原值、完好程度等情況,並書面上報地區公司行政人事部,以便行政人事部在地區公司范圍內統籌調劑餘缺。
第十九條 資產調配操作程序
(1)二級公司之間資產調配,應通過地區公司資產管理員辦理移交手續,由地區公司資產管理員及雙方資產管理員在「資產調配情況表」(一式三份)簽名確認並各執一份,並在資產管理明細賬上作資產變更登記,牽涉到按本細則「入賬規則」規定入固定資產賬的資產,列出清單報財務部門轉賬;
(2)地區公司各部門之間、各部門與二級公司之間資產調配,除財務上不辦理資產轉移手續外,其他操作按本條第一款執行,並報出賬項目公司財務部備案。
第二十條 離職或工作調動的員工,必須退還其領用的全部耐用物品,如未交清者,人事部門不能開具調離證明。資產管理員調動工作,交接雙方應清查財產,列冊移交,雙方及總部資產管理員簽字並經本部門經理確認。
第二十一條 隨同資產使用調動而無償轉移到集團以外(如××設計公司、××投資等)的資產,財務上不辦理資產轉移手續。但總資產管理員及相關資產管理員在資產管理明細賬上應作資產變更登記,報出賬項目公司財務部備案。
清查與維修
第二十二條 每年7月集團總經理辦公室和各地區公司資產管理部門對固定資產狀況進行每半年一次的抽樣檢查,檢查前各地區公司、二級公司應先進行自查。每年1月集團總部和各地區公司資產管理部門應會同財務部門對上一年度的資產狀況進行清查,進行賬實核對及使用情況的登記。
第二十三條 各地區公司的清查結果須在1月15日前報集團總部;集團總部在1月30日前向董事會報告年度資產狀況。集團總經理辦公室將清查工作的結果和處理意見報集團領導,以備審批處理。
第二十四條 為確保各項資產的正常使用,使用部門要經常對資產進行檢查維護,發現損壞,需要維修資產的由行政人事部門安排,不得擅自請人維修。
第二十五條 資產的維修應控制在預算范圍內。超出預算范圍的維修費用。由資產使用部門負擔。
報廢
第二十六條 資產喪失使用效能需要報廢的,經查實並辦理手續後,可以作報廢處理。
第二十七條 資產報廢審批操作程序
(1)集團總部在財務入固定資產賬的資產報廢時,由使用單位填制「固定資產報廢申請表」一式三份(審批後本單位資產管理員、出賬項目公司財務及集團總資產管理員各一份),詳細說明固定資產的技術狀況和報廢原因,交集團總部總資產管理員轉呈有關技術人員審定、鑒定,確認該固定資產已喪失使用效能,經使用部門負責人、集團總經理辦公室、財務部第一負責人、主管財務副總經理審批後方可報廢。財務根據審批結果作相應賬務處理。
(2)地區公司在財務入固定資產賬的資產報廢時,由使用單位填制「固定資產報廢申請表」一式三份(審批後本單位資產管理員、出賬項目公司財務及地區公司資產管理員各一份),詳細說明固定資產的技術狀況和報廢原因,交地區公司資產管理員轉呈有關技術人員審定、鑒定,確認該固定資產已喪失使用效能,經使用部門負責人、地區公司行政人事部總監、財務部總監、主管財務副總經理審批後方可報廢。財務根據審批結果作相應賬務處理。
(3)未在財務入固定資產賬的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報廢時,除財務不作賬務處理外,其他審批程序按本條第一款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有關人員審查鑒定審批後,(總)資產管理員應作報廢登記處理。
示範單位、樣板房財產的處理辦法
第二十九條 示範單位、樣板房資產購置在其立項時列入計劃並按《合同訂立實施細則》執行。
第三十條 示範單位、樣板房資產采購按《示範單位、樣板房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示範單位、樣板房資產實行二級登記,並按單元、房間進行明細登記,由項目公司行政部資產管理員管理,每季定期檢查。現場管理員應每天進行檢查,如發現丟失,應及時向行政部報告,填寫「樣板房低值易耗品報失審核表」報相關單位審核。
第三十二條 如需拆除示範單位或樣板房,二級公司應提前一個月作好拆除計劃,並報地區公司主管營銷、行政、財務副總經理審批。
第三十三條 二級公司在對示範單位、樣板房作拆除時,應對所在財產進行清查,列出自留、變賣、轉出集團統一保管的物品清單,報地區公司行政人事部核對、批准。
第三十四條 鑒於傢具流行趨勢變化較快,原則上除自留外,其餘作變賣處理,自留部分應寫明理由,對組建傢具進行拆除時,可請專業公司拆除及搬遷。
第三十五條 對已批准變賣的物品,由二級公司列出清單,地區公司行政人事部召集審核部,財務部、二級公司進行評估,定出其殘余價值。
第三十六條 行政人事部發通知給各部門、項目公司,公布擬變賣的財產名稱,進行登記認購,回收現金交財產所屬部門。
第三十七條 對轉出地區公司統一保管的物品,拆除前應先由行政人事部對每個物品單獨攝影拍照,便於再次利用。行政人事部應將保管的物品,按名稱、品牌、規格、價格、購買時間和原擺放單元等連同照片,建立詳盡的檔案,並妥善保管。再度建造樣板房時,可向設計單位提供庫存物品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