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租用集體土地建廠房怎麼樣合法
一、關於租用土地建廠房合法嗎
如果在不是工業用地或建築用地的土地上建工廠的話,屬於對土地使用性質的變更,需要經過住建部分的許可,否則屬於違規。遇到這種情況是可以向國土資源部門舉報的。土地租賃,土地租賃是某一土地的所有者所有權與土地使用者使用權在一定時期內相分離,土地使用者在使用土地期間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租金,期滿後,土地使用者歸還土地的一種經濟活動。
二、集體土地出租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的行為,除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外,其他任何單位、個人和組織都不得擅自出讓集體土地。集體土地所有權不得擅自轉讓、租賃。集體土地上建成房屋的轉讓,應當符合一定的條件,主要包括:房屋所有權和佔用范圍內土地使用權已經依法登記;受讓一方必須為本鄉鎮范圍內具備條件的個人或集體經濟組織。此外,居住房屋的轉讓,除符合上述規定外,還應當經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集體土地使用權包括農地承包經營權(又稱農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鄉鎮企業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用地使用權。關於農地承包經營權的出租,我國《土地管理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均有詳細規定,至於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用地,因不具有營利性,實踐中相關糾紛不多,所以本文不再述及二者的出租問題。下面主要分析一下宅基地使用權、企業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租問題。
人們由於發展的需求,向人們進行土地租賃,在滿足條件的情況下,並且得到許可的前提下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要知道我國一直來都是提倡法制治理國家,因此按法律規定辦理事件,才具有法律保障的效益,否則將受到相應的法律懲處等等。
❷ 集體建設用地的入市流轉
2013年11月15日,《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發布 。《決定》指出要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
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縮小征地范圍,規范征地程序,完善對被征地農民合理、規范、多元保障機制。擴大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范圍,減少非公益性用地劃撥。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合理提高個人收益。完善土地租賃、轉讓、抵押二級市場。
集體建設用地的流轉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直接轉讓、出租土地使用權; (2)農村房屋產權人轉讓、出租房產時,連帶轉讓、出租土地使用權; (3)鄉村企業的兼並、改制過程中涉及集體土地轉讓、出租; (4)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聯營等形式新辦企業; (5)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土使用權合作的方式開發項目; (6)經徵用、補辦為國有土地並輸轉讓、出租; (7)由於企業破產清算或債權債務因素,經司法裁定發生流轉。推行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有利於農村經濟改革的深化,有利於農村土地法律制度的完善。
「集體建設用地是指鄉(鎮)村建設用地,鄉(鎮)村建設用地是指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個人投資或集資,進行各項非農業建設所使用的土地。主要包括:鄉(鎮)村公益事業用地和公共設施用地,以及農村居民住宅用地。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簡單的說,就是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可以在市場上像商品一樣買賣,但不能用於商品房開發。」北京在明首席楊在明說。
❸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有哪些規定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用於商業、旅遊、娛樂等經營性項目的,應當參照專國有土地使用權公屬開交易的程序和辦法,通過土地交易市場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進行。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的最高年限,不得超過同類用途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或作價入股(出資)的,農民集體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應當持該幅土地的相關權屬證明、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或作價入股(出資)合同(包括其村民同意流轉的書面材料),按規定向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和領取相關權屬證明。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依法給予辦理。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合同約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權由農民集體土地所有者無償收回,其地上建築物、附著物按照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合同的約定處理。
原土地使用者要求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在土地使用年限屆滿前與農民集體土地所有者協商,集體土地所有者同意繼續使用的,按規定重新辦理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❹ 出租集體建設用地需要招拍掛嗎
21世紀》: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要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這是新一輪土地制度改革的題中之義,是直面現行土地制度中城鄉二元分割格局的重要舉措。那麼,城鄉二元分割格局存在哪些問題?對我國經濟轉型和城鎮化建設有哪些影響?
巴曙松[微博]:中國的現行土地制度在世界上是最為獨特、最為復雜的制度。這套體系的核心內容可以概括為三點:二元分割、政府壟斷和非市場化配置。
所謂二元分割是指城市和農村是完全分離的,採取了完全不同的兩種所有制制度。城市土地屬於國有,地方政府享有建設用地的處置權、出讓權和收益權。農村土地則是農民集體擁有農地農用時的土地使用權、收益權和轉讓權,但是在農地轉為非農用時,農民的土地權利在獲得原用途的若干倍數補償後即告喪失。
所謂政府壟斷是指城市土地市場的供給是由地方政府通過徵收農地而獨家壟斷。並依據不同的土地使用用途,採取不同的土地出讓方式:經營性用地是實行「招拍掛」的形式入市;政府以公共目的使用的土地通過「劃撥」的形式入市;工業用地在2004年之後名義上是採取「招拍掛」的形式出讓,但事實上還基本是根據成本價格出讓。
所謂非市場化配置是指耕地佔用實行審批制度, 為確保糧食安全,中國實施了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通過計劃手段保護18億畝耕地紅線。建設用地的供給則實施嚴格的指標控制。
中國土地所有權和產權制度的二元分離,使得中國的土地市場也是分離的。農用地市場和城市建設用地市場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農地的市場是只限於農地農用的市場,而農地轉非農用地則受到所有制的管制,必須要經過政府徵收,農地不能自然變成建設用地。這種城鄉二元分割格局是中國土地制度的核心症結,也是一系列問題的根源。
❺ 租用的集體子建設用地(有集體土地使用證為商業)現建住宅怎麼處罰
租用的集體子建設用地(有集體土地使用證為商業)現建住宅怎麼處罰?
屬於合法租賃。按照合同約定履行。
❻ 集體用地建住宅並未全面禁止 租賃房共產房皆是方向
集體建設土地入市能否建住宅?對土地市場沖擊大不大?會不會影響房價?
還有幾天,新版《土地管理法》就要正式實施,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終將全國推廣。在建廠房及商場等用途之外,集體建設用地上是否還允許建造住宅,供外界租賃甚至買賣,成為一些城市民眾關心之處。
此處所謂集體建設用地建造住宅,與農民在宅基地建自用房產無關,而是指建設可供集體組織之外成員或租或買的住宅。
土地供應格局改變
2019年8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土地管理法》修正案,這是該法自1987年正式實施以來的第四次修訂,並將於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這次修法破除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進入市場的法律障礙,刪除了原法第43條中任何單位或個人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使用國有土地的規定。
這看似意義重大,但實為世事輪回。允許集體建設用地入市並非初創的新政,實為政策上的又一波解禁。
按照1987年版《土地管理法》,當時城鎮居民就可以用集體土地蓋住宅,不過前提是必須經過政府批准,支付相關補償費用,且不得超標。
正是2004年8月修訂通過的上一版《土地管理法》規定,從事非農業建設必須使用國有土地或者征為國有的原集體土地。至此,除興辦鄉鎮企業等少數情形外,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通道基本被封堵完畢,利用集體建設土地進行房地產開發的行為更是在嚴禁之列。
這十五年間,國有土地供應被地方政府管控,土地價格漲多跌少,尤其是住宅用地價格,隨著房價的波動而水漲船高,多年來為地方政府貢獻了不菲的土地出讓收入。
2004年全國國有土地出讓收入尚在5800億元左右,到了2018年,這一數據已經上漲至65096億元,創下歷史新高。在房地產市場較為平穩的情況下,2019年前11個月土地出讓收入也高達57684億元,全年有望逼近7萬億元,再攀歷史高峰。
國有土地已實現極大保值增值的背景下,集體建設用地如今再度回歸土地市場,改變了原先建設用地只能用國有土地的格局,這對下一步的土地供應格局會有什麼樣的影響,會不會對國有住宅用地市場形成很大的沖擊?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副主任楊合慶表示,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包括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改革,目的就是為了改變、完善現有的建設用地土地供應的格局。原來只有國有建設用地才能進入市場,以進行各項建設,現在是允許集體建設用地直接由集體出讓、出租用於建設,這是土地供應格局的改變。
不會對土地市場造成沖擊
說易行難。在細究《土地管理法》法律條文後,我們可以發現此番農地入市依然頭戴若干「緊箍」,其范圍、體量、用途均有諸多限制,這可能會造成其實際影響低於外界原有的預期。
楊合慶也表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首先入市的土地要符合規劃,規劃必須是工業或者商業等經營性用途,必須要經過依法登記,每年的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要作出安排。另外,即使獲得了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使用權之後的土地權利人,也要按原來規劃的用途來使用土地。從這幾個方面來講,它不會對我們的土地市場造成沖擊。
具體來看《土地管理法》的法律條文,第23條規定,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土地利用計劃管理,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應當對本法第63條規定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作出合理安排。
這就是說,每年可以入市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最高數量要由各級政府確定,一般不可超過。不要期望集體建設用地入市一旦開閘就會大量進入土地市場,地方政府為了穩定土地市場,一般會根據當時土地市場狀況,把握集體土地入市的時機和尺度。
再來看范圍,也就是哪些地塊可以入市。《土地管理法》第63條規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並經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
這裡面,「符合兩個規劃」「並依法登記」都容易理解,且界定會較為清楚。但「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的描述還是留有解釋的空間。
何為「經營性用途」?如何理解這個「等」?原來鄉鎮企業里的宿舍用地在不在其中?
清華大學政治經濟學研究中心主任蔡繼明12月6日在一個論壇上表示,經營性建設用地是一個人為造出來的概念,並沒有法律依據,「說農村的宅基地不是經營性的,但它搞一個農家樂是不是經營性的」?
最後來看看上述地塊入市後可以做什麼,即用途。《土地管理法》第64條規定,集體建設用地的使用者應當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簡單理解,獲得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單位或者個人,要按照兩個規劃確定的用途來使用土地,而這兩個規劃是由各級地方政府來編制的。換言之,地方政府有許可權決定一宗集體建設用地最終是用來建設廠房、商場抑或住宅。
地方屢有創新之舉
當今,在集體土地上建住宅且供集體外成員居住的做法,尚屬政策監管較嚴地帶,但地方在「試點」的名義之下,也屢有創新之舉。
今年8月1日,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下稱「北京規自委」)發布通知稱,大興區瀛海鎮3宗集體建設用地區級統籌地塊公開掛牌出讓,宗地內將建設共有產權住房,銷售均價為每平方米2.9萬元,含全裝修費用。
這是北京第一次利用集體土地建設共有產權房,為政策性住房開辟了土地供應新渠道。北京規自委表示,該項目入市有效改善了住房結構,同時豐富了集體建設用地入市案例,探索改革經驗。
此前,包括北京在內的18個城市獲批可以利用集體土地建租賃住房,以緩解當地住房供應緊張局面。
從上述地方實踐來看,當前利用集體建設用地是可以用來建設住宅的,一方面是租賃住房,對外只租不售,產權不分割。另一方面,北京第一次利用集體土地建設共有產權房,可以對外銷售,且產權可分割,與國有土地上建造的商品房並無二致。
《北京日報》8月2日曾援引業內專家表示,對於購房者來說,集體建設用地的共有產權房和原來國有土地的共有產權房沒有任何區別,同樣是70年產權,個人持有部分產權,且執行5年內不得買賣等規定。
集體土地的共有產權房和過去的小產權房有何關系?結合上述《土地管理法》新規來看,區別主要在於兩點,一是土地是否屬於可以入市的范圍,是否被依法登記;二是用途是否符合政府的規劃。
換個角度說,未來集體建設用地是否可以建造住宅,也將主要依據上述兩點,如果符合入市資格,且政府將其規劃為住宅,那一切就順理成章了。
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政治與法律教研部教授宋志紅表示,《土地管理法》規定集體經營性土地入市之後可以開展商業、經營用途。國有的建設用地可以用來房地產開發,集體的建設用地如果不可以,怎麼體現同權同價?
她認為,集體土地上建設租賃住房,其本質特徵就是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之後用來做住宅的開發,住宅的用途顯然是在裡面的,這樣開發的住房只可以租不可以賣。而未來在鄉村振興和鄉村產業發展過程中,配套住宅用地的供應是必不可少的,從土地開發利用來看,土地上綜合復合型的利用也成為一個趨勢,所以住宅用途的供應是必不可少的。
「從現實的角度來看,這樣一種途徑的放開必然是一個因地制宜的、有管控的、逐步的放開。」宋志紅稱。
❼ 什麼是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與轉租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與轉租 農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是指農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將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農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租,是指承租人將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再次租賃的行為。
❽ 集體建設用地概念股有哪些
集體建設用地概念一共有27家上市公司,其中13家集體建設用地概念上市公司在上證交易所交易,另外14家集體建設用地概念上市公司在深交所交易。
❾ 什麼是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 是指農民集體土地所有者或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作為出租人,將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