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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違規借款效力

發布時間:2021-01-23 09:31:08

上市公司的「意向公告」算不算對公司信息的披露意向公告的法律效力如何

「意向公告」算對公司信息的披露:表示目前有意向完成某個事件

但是公司同時會說該公告具有不確定性,可能完成也可能完成不了,並且提示風險

所以就算忽悠,你也難找他

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上市公司的公告是否具備法律效力

當然,上市公司對這些公告的真實性承擔責任。

Ⅲ 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許可權簽訂合同效力

分兩種情況,一是合同效力待定,如果被公司追認,該合同有限;二是如果相對人有理由相信他有代理許可權而與他簽訂合同,該合同有效,公司保留追究法定代表人民事責任的權利。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Ⅳ 請問證監會《關於在上市公司實行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是什麼性質的法律文件其效力如何

1992年10月,國務院證券委員會(簡稱國務院證券委)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回國證監會)宣答告成立,標志著中國證券市場統一監管體制開始形成。國務院證券委是國家對證券市場進行統一宏觀管理的主管機構。中國證監會是國務院證券委的監管執行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對證券市場進行監管。
所以證監會應該屬於省部級國家機關的執行機構,其《關於在上市公司實行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應該被劃入部門規章的范疇。

Ⅳ 上市公司大股東承諾收購一定量的股票有沒有法律效力

如果有書面公開承諾的話,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證券法》第九十六條: 採取協議收購方式的,收購人收購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收購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三十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但是,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免除發出要約的除外。 收購人依照前款規定以要約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應當遵守本法第八十九條至第九十三條的規定。《證券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本法的原則制定上市公司收購的具體辦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收購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的股東發出全面要約或者部分要約。符合本辦法第六章規定情形的,收購人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免除發出要約。收購人擬通過協議方式收購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超過30%的,超過30%的部分,應當改以要約方式進行;但符合本辦法第六章規定情形的,收購人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免除發出要約。收購人在取得中國證監會豁免後,履行其收購協議;未取得中國證監會豁免且擬繼續履行其收購協議的,或者不申請豁免的,在履行其收購協議前,應當發出全面要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以協議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超過30%,收購人擬依據本辦法第六章的規定申請豁免的,應當在與上市公司股東達成收購協議之日起3日內編制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提交豁免申請及本辦法第五十條規定的相關文件,委託財務顧問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同時抄報派出機構,通知被收購公司,並公告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摘要。派出機構收到書面報告後通報上市公司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收購人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的,應當向該公司所有股東發出全面要約;收購人預計無法在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發出全面要約的,應當在前述30日內促使其控制的股東將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減持至30%或者30%以下,並自減持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予以公告;其後收購人或者其控制的股東擬繼續增持的,應當採取要約方式;擬依據本辦法第六章的規定申請豁免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辦理。《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一條:符合本辦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下列豁免事項:(一)免於以要約收購方式增持股份;(二)存在主體資格、股份種類限制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請免於向被收購公司的所有股東發出收購要約。未取得豁免的,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通知之日起30日內將其或者其控制的股東所持有的被收購公司股份減持到30%或者30%以下;擬以要約以外的方式繼續增持股份的,應當發出全面要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購人可以向中國證監會提出免於以要約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請:(一)收購人與出讓人能夠證明本次轉讓未導致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二)上市公司面臨嚴重財務困難,收購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組方案取得該公司股東大會批准,且收購人承諾3年內不轉讓其在該公司中所擁有的權益;(三)經上市公司股東大會非關聯股東批准,收購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發行的新股,導致其在該公司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收購人承諾3年內不轉讓其擁有權益的股份,且公司股東大會同意收購人免於發出要約;(四)中國證監會為適應證券市場發展變化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需要而認定的其他情形。收購人報送的豁免申請文件符合規定,並且已經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報告、公告義務的,中國證監會予以受理;不符合規定或者未履行報告、公告義務的,中國證監會不予受理。中國證監會在受理豁免申請後20個工作日內,就收購人所申請的具體事項做出是否予以豁免的決定;取得豁免的,收購人可以繼續增持股份。《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以簡易程序免除發出要約:(一)經政府或者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進行國有資產無償劃轉、變更、合並,導致投資者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超過30%;(二)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年後,每12個月內增加其在該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2%;(三)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0%的,繼續增加其在該公司擁有的權益不影響該公司的上市地位;(四)因上市公司按照股東大會批準的確定價格向特定股東回購股份而減少股本,導致當事人在該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五)證券公司、銀行等金融機構在其經營范圍內依法從事承銷、貸款等業務導致其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超過30%,沒有實際控制該公司的行為或者意圖,並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內向非關聯方轉讓相關股份的解決方案;(六)因繼承導致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七)中國證監會為適應證券市場發展變化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需要而認定的其他情形。中國證監會自收到符合規定的申請文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未提出異議的,相關投資者可以向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辦理股份轉讓和過戶登記手續。中國證監會不同意其以簡易程序申請的,相關投資者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提出申請。

Ⅵ 非上市公司的私下股權轉讓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1.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既有效

  2.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3. 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既有效,但可撤銷。

Ⅶ 香港 上市公司的代償承諾函是否具備法律效力

可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回六條有下列答情形之一的,對外擔保合同無效:
1、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或者登記對外擔保的;
2、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或者登記,為境外機構向境內債權人提供擔保的;
3、為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方投資部分的對外債務提供擔保的;
4、無權經營外匯擔保業務的金融機構、無外匯收入的非金融性質的企業法人提供外匯擔保的;
5、主合同變更或者債權人將對外擔保合同項下的權利轉讓,未經擔保人同意和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你可參照上述條約與你的代償承諾對照,即可判定是否有法律效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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