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請教大神,我是某公司股東,現用自己的房產抵押給銀行貸款做公司經營。貸款期間能不能做股權變更
中小企業貸款,公司經營項目下的流動資金貸款。公司(借款人)存在管理內人、股權結構變容更等事宜,對公司經營可能造成風險的,要求是需要和貸款銀行報備溝通的,對評估結果確實存在風險的,銀行有終止貸款的權利。
因此,貸款期間盡量不要做股權變更,或者看和銀行溝通的結果。建議結清貸款後,再做股權變更。
2. 某股份有限公司召開董事會議。會議決定,1.變更公司章程,在其經營范圍中增加房地產業一項。2.決定向
【分析要點】
(1)董事會會議必須有法定最低人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並形回成有效的董事會答決議。為保證董事會會議的民主決策,法定人數應當超過董事會成員的半數。我國《公司法》明確規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應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因此,股份公司9名董事中有5名董事參加會議方可召開董事會議;董事會作出決定必須經「全體董事」(而非出席會議的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才能通過。
(2)董事會變更公司章程的決定不合法。公司董事會可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建議並提供修改草案,股東會對章程修改條款進行表決。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3)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時,凡參與決議的董事都應對公司負賠償責任。董事會在未經股東會表決同意的前提下,擅自變更公司章程,在經營范圍中增加「房地產業」項目,並向房地產行業投資5億元,若該投資致使公司受到嚴重損失,董事會的成員均應承擔法律責任。
3. 我是一家房地產公司小股東,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是父子。2011年因為分歧董事長承諾承包經營並有書面記錄。
承包抄股東如果沒有盡到職責,襲違反了承包經營合同,其他股東可以對其提起侵權之訴,或者股東代表訴訟。
我所在處理公司法方面具有豐富的訴訟經驗,如有需要,可到我所面談。(請事先與我助理預約13661982247)
4. 某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2億元(其中無記名股為1.2億元)。後來,由於
淺顯的道理不想多說幾次。60
5. 我是房地產公司會計,經理有一套房子准備送給別人。或低於市場價賣出。在稅方面該如何處理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轉讓不動產有限產權或永久使用權,以及回單位將不動產無償贈答與他人,視同銷售不動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業務徵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1號)規定:
六、關於開發產品視同銷售行為的稅務處理問題
開發企業將開發產品轉作固定資產或用於捐贈、贊助、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行為,應視同銷售,於開發產品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或於實際取得利益權利時確認收入(或利潤)的實現。確認收入(或利潤)的方法和順序為
6. 一房地產公司,其中的某個人股東要退股,公司將以部分土地使用權作為轉讓退股,但此個人又必須將土地
您好,我是國家注冊執業的土地估價師和房產評估師。關於您所咨詢的問題,可以核定土地使用權市值,然後變更至公司名下,只需轉讓一層手續即可。未盡事宜,私*信聯系,記得選為最佳答案哦
7. 房地產法人把賣房款500萬不入公司賬,隱瞞股東私自一個人把錢還個人債務該怎麼辦
報警啊!
這是私吞公款的違法犯罪行為。
8. 公司某位股東私自用公章和外人簽訂抵押並把房產抵押合法么
從法律上來講,這屬於無權代理行為,對外一般是有效的,對內則違規的,具體要看公司規章制度等如何了。
9.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股東將100%股份轉讓給個人,企業名稱未變更但法人已變更,此行為屬股權變更還是整體轉讓
100%股份已經轉讓完畢,公司不管有沒有變更名稱,公司已經不屬於轉讓方了。開發的項目也不屬於轉讓方。
10. 公司法題目~求答~
1、問題::(1)水泥公司和其他債權人能否要求吳某以個人財產對房地產公司的債務承擔賠版償責任?
答:有時能,有權時不能。因為吳某與丁某、某丙共同設立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以其資產對外獨立功承擔責任,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在有限公司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吳某如果已經依法向有限公司出資,那麼債權人只能向公司主張債權,不能向吳某主張。如果吳某沒有實際出資,或抽逃了股款,那麼債權人可以要求吳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依據: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吳某和房地產公司是什麼關系?他是否有權要求公司償還其借款?
答:是雙重關系,即吳某一方面是房地產公司的股東,一方面又是房產公司的倆債權人。作為房產公司的債權人,他有權要求公司償還其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