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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無權利縮小股東股份

發布時間:2021-01-28 13:43:22

『壹』 公司大股東有權利強制收購我的股份

不可以,但公司能夠在下列情形下回購股東股權。

根據《公司法》第七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公司有無權利縮小股東股份擴展閱讀: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貳』 在公司持有51%的股份應有的權利是哪些

持有公司51%以上的股份(包含51%)為該公司第一大股東。國際慣例公司法規定,股東享有的專表決權的大小與其屬所持有的股份多少成正比,股東持有的股份或者出資比例越多,所享有的表決權就越大。法律上就將股東大會上持股最多的股東的意志推定為公司的意志。
1、控股股東、絕對控股權均為學理上的說法,無明確法律定義;
2、控股股東一般只直接或間接對公司股權控制比例超過50%的股東,絕對控股一般指所控制股權超過三分之二以上;
3、上述劃分主要是因為,如公司章程無另行規定,一般事項需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通過,重大事項需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通過。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叄』 公司的股東都有哪些權利和責任

公司股東享有的權利主要有:(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參加或者委派股東代理人參加股東會議;(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行使表決權;(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所持有的股份;(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得有關信息;(七)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餘財產的分配;(八)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公司股東承擔的義務主要有:(一)遵守公司章程;(二)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三)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肆』 總經理有無權利對股份分配

這個問題中,可能涉及到的就是股權和所有權之間的爭議,在企業法中,在公司與股東的關系中,公司對股東出資形成的法人財產享有完全獨立的所有權,股東對公司享有股權。但是法人財產權受股份支配,公司不能以所有者身份對抗股東全體的共同意志,例如股東一致決定減少資本而做出轉讓公司資產的決議時,公司不得以所有權者對抗股東共同意志。
在理解這個的基礎上,就可以得出,企業的總經理一般是股東會進行任命的,在法律中,是兩個不同的主體,有的企業總經理就是公司的股東,就可以在合法范圍內,合理處理自己所持有的股權部分,對應的就減少自己所持有的股權所對應的企業收益,如果公司的總經理並非企業的股東,只是任命的管理者,在沒有股東共同授權下,則無權處置公司任何股份,因為股權所有權歸屬為股東而非企業。

『伍』 請問股份公司小股東的權利

競業禁止每月要給予補償的。一般不超過2年。

『陸』 股份制公司大股東的小股東在權利上有什麼區別,可以參與決定權嗎

首先你來這個退股的股東源,退股退得不明不白,不符合當初簽訂的股份合同協議,多半股東退股是按照退股當時的所有資產的總價值退出自己擁有的股份。如果僅僅只拿走6500元作為10%股份退股,那麼變相認定合作項目總價值為65000元。換個角度就是用6500元出售10%的股權。6500元如果由私人支付,那麼這10%的股權就是誰的,如果是用所有股東的公司的整體利益去支付的就依照餘下人員的投資比例分攤這個股份。演算方法:公司現有總價:65000-6500=58500 第一股東價值:65000×26%=16900 第二股東價值:65000×26%=16900 第三股東價值:65000×26%=16900第四股東價值:65000×4%=2600 第五股東價值:65000×8%=5200 用現在各股東的價值去除以公司現在有總價值就是各個股東現在的股份;例如:第一股東16900÷58500=28.8889%

『柒』 公司有沒有權利沒收股東股份啊

沒有,任何情況也不行。

『捌』 公司被其他公司收購,小股東的權利與義務

小股東有權積極參與股東大會決議,並作出公司合並的特別決議
董事會起草的公司合並協議草案並非已經成立和生效的合同。只有當合並各方公司的股東會分別作出同意合並的特別決議後,公司才能依法成立。股東會有權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公司法》第38條第1款第9項)。
公司合並對公司股東來說關系重大,公司合並屬於資本絕對多數決事項,而非資本簡單多數決事項,公司合並決議屬特別決議,而非普通決議。因此,股東會作出公司合並的決議時,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有限責任公司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公司法》第44條第2款),或者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股份有限公司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公司法》第104條第2款)。倘若公司發行了不同類別的股份,那麼公司合並決議還需得到各類股份股東以絕對資本多數決規則表示同意。
小股東有權對有瑕疵的公司合並決議尋求司法救濟
《公司法》第22條則嚴格區分了股東會決議和董事會決議的不同瑕疵,並在此基礎上分別規定了不同的救濟措施:公司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會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有此制度設計,控制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在行使表決權、企圖坑害公司和股東利益之前不得不三思而行。
小股東有權對無效的公司合並協議尋求司法救濟
違反《公司法》、《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中強制性規定的公司合並協議無效。鑒於公司合並涉及多方公司及其股東、職工、債權人等利益相關者的切身利益,公司合並無效只能由法院通過司法審查程序予以確認。公司合並中的小股東均可向法院提起公司合並無效確認之訴。
望採納
http://jjckb.xinhuanet.com/opinion/2012-09/04/content_39890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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