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各大公司高級管理層人員稱謂都有哪些
從大到小 董事長 董事長助理 董事(也就是在企業佔有股份的人) 首席執行官 執行官助理 執行總裁 執行總裁助理 集團總裁 集團總裁助理 總裁 總裁助理 副總裁 集團總經理 集團總經理助理 總經理 總經理助理 副總經理 接下來是各個部門,(董事長辦公室.即董辦-總裁辦公室.即總裁辦,不算在內) 有財務部門.IT部門.計劃部門.統計部門,審計部門.行政部門,然後就是各個事業部門 一般企業都這么多 每個部門有: 經理、部長、副部長、科長、副科長、員工。
B. 公司法中提到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哪些人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一般而言,他們負起公司例行公務的種種責任,也擁有來自董事會或主要股東所授予之特定的執行權力。
有部份企業為強化他們的職權等,會另外授予他們執行董事的職銜。而如果他們本身就是合夥人或股東,執行董事也是他們另一個重要的職稱。雖然他們要負起例行公務的責任,然而主要職司實是行政管理或重大公司政策的執行等。
一百四十七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第一百四十八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一百四十九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五十條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並接受股東的質詢。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如實向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
第一百五十一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 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百五十二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C. 《公司法》上所謂的「高級管理人員」指哪些人
《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七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D. 公司法規定的屬於高級管理人員的是哪些人
您好:
根據修改後的《公司法》第216條第(一)項的規定,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E. 高級管理人員主要包括哪些
所謂高級管理人員,在企業里,一般指的是部門領導以上的人員。比如財務總監,營銷總監,生產總監,技術總監,運營總監,總經理等等管理人員。
F. 什麼是企業高級管理人員
高級管理人員就是指公司管理層中擔任重要職務、負責公司經營管理、掌握公司重要信息的人員。
主要包括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這里的經理、副經理,是指本法第五十條和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經理、副經理,在實際中,就是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
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對董事會負責;副經理由經理提請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這里的財務負責人是指由經理提請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的財務負責人員。
(6)新奧股份關於高級管理人員擴展閱讀
任職的限制
由於高級管理人員對於公司的經營管理和業績效益負有重要的責任,公司法對他們的任職資格有較為嚴格的限制性條件。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犯有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並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上述各項規定,適用於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高級管理人員如果在任職期間出現上述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公司董事會聘任高級管理人員,均應遵守上述規定的條件。如果公司未按上述條件聘任高級管理人員,則該委派行為、選舉行為和聘任行為無效。
G. 公司法關於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問題
公司法有規定的吧 有犯罪記錄的在多久不能二次參與公司董事候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