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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認證

發布時間:2021-02-05 05:23:36

『壹』 什麼樣的企業能認定成為高新技術企業

符合條件就行
一、申報條件
(一)企業申請認定時須注冊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業擁有核心知識產權,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並購等方式獲得,並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
(三)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於《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四)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10%;
(五)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下同)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於5,000萬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於5%;
2.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億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於4%;
3.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億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於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佔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
(六)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於60%;
(七)企業創新能力評價應達到相應要求;
(八)企業申請認定前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二、申報材料
1,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工作指引》);
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網上提交掃描件,書面提交復印件);
3、技術創新活動證明材料,包括知識產權證書(獨占許可合同)、生產批文,新產品或新技術證明(查新)材料,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省級(含計劃單列市)以上科技計劃立項證明,以
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網上提交掃描件,書面提交復印件);
4、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以及研發人員占企業職工的比例說明;
5、經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或稅務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以及近一個會計年度高新技術產品(和服務)收入的專項審計報告及情
況表(實際年限滿一年、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開附研究開發活動以及高新技術產品(和服務)收入的說明材料;
6、經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利潤及利潤分配表、現金流量表,實際年限滿一年,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以及技術性收入的情況表。

『貳』 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證的價值有哪些

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證的價值和好處有:

1、企業所得稅減免40%:一般企業所得稅稅率專為25%,高企認定屬通過後企業所得稅降到15%,相當在原來基礎上降低了40%。高企認定三年期滿後還可以重新申請認定,重新認定通過後繼續享受三年的稅收優惠政策。

2、獲得政府資金補助:10萬-60萬不等:經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可憑獲批文件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享受國家、省、市有關優惠政策,並且獲得國家、省、市各級的科研經費支持和財政撥款。

3、提升企業品牌和核心競爭力:高企認定是國家級資質認證,對於依靠科技的企業更是一個硬招牌。

4、招投標加分、融資上市、吸引投資及人才等等。

『叄』 企業能被認定高新技術企業要具備哪些認定條件呢

a)核心自主知識產權:需要1個近三年的發明專利,或者6個實用新型專利或者6個軟體著作權專.(這是一個必要條件)
b)科技成果屬轉化:企業以技術成果形成產品,服務,樣品,樣機等(這是一個重要的條件)
c)企業的管理水平:
1.制定了研究開發項目產項報告;
2.建立研發投入核算體系;
3.開展產學研合作的研發活動;
4.設有研發機械並具有相應的設施和設備;
5.建立研發人員的績效考核獎勵制度

『肆』 A股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的公司有那些

好像風華高科是吧

『伍』 高新技術企業如何認定成功,主要高新認定條件有哪些

中申咨詢為您整理1、項目的核心技術需符合《上海市高新技術產業和技術指內導目錄》,該目錄采容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
2、項目的核心技術擁有受中國法律保護的知識產權。知識產權的類型包括:近3年內獲得授權的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或進入實質審查階段的發明專利申請;近2年內獲得授權的軟體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等;項目的知識產權可以是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並購等方式獲得的知識產權所有權,或是通過獨占許可方式獲得的在全球范圍內5年以上的知識產權實施權;
3、項目所形成的產品應通過經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或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資質認定的檢測機構的檢測。凡屬醫葯、醫療器械、農葯、計量器具、壓力容器、郵電通信等有特殊行業管理要求的產品,須具有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批准頒發的產品生產許可。屬國家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必須通過強制性產品認證;
4、項目所形成的產品(服務)屬於企事業法人營業執照規定的經營范圍內;

5、項目的總體技術與其它同類產品(服務)相比具有顯著的創新性和先進性,且項目具有潛在的經濟效益和較好的市場前景。

『陸』 三板上市公司必須要高新技術企業認證嗎

《第一財經日報》記者從幾家上報「新三板」的企業方面了解到,證監會「新三板」規則出台專前,上海張江高屬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武漢東湖高新(600133,股吧)區和天津濱海高新區三個非上市股份公司(下稱「新三板」)轉讓擴容試點申報掛牌的企業,暫不需要高新技術企業認證。
沿用中關村股份報價轉讓系統報批流程,申報企業材料在報送證券業協會備案之前,需由地方政府主管部門推薦,辦理推薦的職能部門一般為各地金融辦。此前,上述三地均按此前中關村「新三板」的規則作為上報企業的資質條件,而該規則規定,在中關村公開掛牌的股份轉讓企業,需要獲得各地高新技術企業認證。
在今年9、10月份證券業協會與各地方政府溝通後,各地金融辦推薦企業條件有所放寬。本報記者從一位接近證券業協會的人士處獲得證實確有此番溝通,相關企業不需要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認證,但除高新技術企業認證之外的其他資格條件,在「新三板」正式規則出台之前,仍按原來的規則把關。

『柒』 獲得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證政府補貼企業多少

1.企業所得稅減免10%,按照15%徵收(一般企業按照25%徵收) 2.企業研究開發投入可回以進行研發答費用確認享受所得稅加計扣除優惠。 3.企業經過技術合同登記的技術開發、技術轉讓合同可以享受免徵營業稅優惠。 4.高新技術企業是申報其他政府專項資金的必要條件。 5.高新技術企業是市場競爭的重要資質,對於企業社會影響力具有重要作用。 不過你得先要申請到高新企業認定,如果你還沒有申請高新企業認定的話,可以找中科為,他們可以幫到你

『捌』 企業年度中間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請問應從當年還是次年開始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根據《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回法>的通知》(答國科發火〔2016〕32號)規定,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後,自高新技術企業證書頒發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稅收優惠,可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收優惠手續。 因此,您公司若是年度中間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應從頒發證書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稅收優惠。

『玖』 上市公司須具備什麼條件是不是需要通過高企認證

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節選股票的發行部分) 第二章 股票的發行 第七條 股票發行人必須是具有股票發行資格的股份有限公司。前款所稱股份有限公司, 包括已經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經批准擬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其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二)其發行普通股限於一種,同股同權; (三)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發起人認購的部分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但是國 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向社會公眾發行部分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 職工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得超過擬發行社會公眾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公司擬發行的股本 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證監會按照規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的比例,但 是最低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 (六)發起人在近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七)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原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司發行股票,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所 列條件外還,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發行前一年末,凈資產在總資產中所佔比例不低於百分之三十,無形資產在凈資 產中所佔比例不高於百分之二十,但是證券委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近三年連續盈利。 國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國家擁有的股份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 總額中所佔的比例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規定。 第十條 股份有限公司增資申請公開發行股票,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和第九條所列條 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所得資金的使用與其招股說明書所述的用途相符,並且資金 使用效益良好; (二)距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時間不少於十二個月; (三)從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到本次申請期間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定向募集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和第九條所列條件 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定向募集所得資金的使用與其招股說明書所述的用途相符,並且資金使用效益良 好; (二)距最近一次定向募集股份的時間不少於十二個月; (三)從最近一次定向募集到本資公開發行期間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內部職工股權證按照規定范圍發放,並且已交國家指定的證券機構集中託管; (五)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聘請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對其資信、 資產、財務善進行審定、評估和就有關事項出具法律意見書後,按照隸屬關系,分別向省、 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提 出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 (二)在國家下牽發行規模內,地方政府對地方企業的發行申請進行審批,中央企業主 管部門在與申請人所在地地方政府協商後對中央企業的發行申請進行審批;地方政府、中央 企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發行申請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並抄報證券委; (三)被批準的發行申請,送證監會復審;證監會應當自收到復審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 作日內出具復審意見書,並將復審意見書抄報證券委;經證監會復審同意的,申請人應當向 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提申請,經上市委員會同意接受上市,方可發行股票。 第十三條申請公司切行股票,應當向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報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報告; (二)發起人會議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公開發行股票的決議; (三)批准設立股份有公司的文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股份有限公司營業執照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籌建登記證明; (五)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草案; (六)招股說明書; (七)資金運用的可行性報告;需要國家提供資金或者其他條件為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還應當提供國家有關部門同意固定資產投資立項的批准文件; (八)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的財務報告和由二名以上注冊會 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簽字、蓋章的審計報告; (九)經二名以上律師及其所在事務所就有關事項簽字、蓋章的法律意見書; (十)經二名以上專業評估人員及其所在機構簽字、蓋章的資產評估報告,經二名以上 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簽字、蓋章的驗資報告;涉及國家資產的,還應當提供國家資產 管理部門出具的明確文件; (十一)股票發行承銷方案和承銷協議; (十二)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條 被批準的發行申請送證監會復審時,除應當報送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列文件外, 還應當報送下列文件: (一)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批准發行申請的文件; (二)證監會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條 本條例第十三條所稱招股說明書應當按照證監會規定的格式製作,並載明下列 事項: (一)公司的名稱、住所; (二)發起人、發行人簡況; (三)籌資的目的; (四)公司現有股本總額,本次發行的股票種類、總額,每股的面值、售價,發行前的 每股凈資產值和發行結束後每股預期凈資產值,發行費用和傭金; (五)初次發行的發起人認購股本的情況、股權結構及驗資證明; (六)承銷機構的名稱、承銷方式與承銷數量; (七)發行的對象、時間、地點及股票認購和股款繳納的方式; (八)所籌資金的運用計劃及收益、風險預測; (九)公司近期發展規劃和經注冊會計師審並出具審核意見的公司下一年的盈利預測文 件; (十)重要的合同;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 (十二)公司董事、監事名單及其簡歷; (十三)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的生產經營狀況和有關業務發展的基本情況; (十四)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的財務報告和由二名以上注冊 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簽字、蓋章的審計報告; (十五)增資發行的公司前次公開發行股票所籌資金的運用情況; (十六)證監會要求載明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招股說明書的封面應當載明:「發行人對證招股說明書的內容真實、准確、完 整。政府及國家證券管理部門對本次發行所作出的任何決定,並不表明其對發行人所發行 的股票的人價值或者投資人的收益作出價值性判斷或者保證。」 第十七條 全體發起人或者董事以及主承銷商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上簽字,保證招股說明書 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保證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八條 為發行人出具文件的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專業評估人員及其所在機構、 律師及其所在事務所,在履行職責時,應當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和道德規范,對其出 具文件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 第十九條 在獲准公開發行股票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招股說明書的內容。在獲 准公開發行股票後,發行人應當在承銷期開始前二個至五個工作日期間公布招股說明書。 發行人應當向認購人提供招股說明書。證券承銷機構應當將招股說明書備置於營業場所, 並有義務提醒認購人閱讀招股說明書。 招股說明書的有效期為六個月,自招股說明書簽署完畢之日起計算。招股說明書失效後, 股票發行必須立即停止。 第二十條 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由證券經營機構承銷。承銷包括包銷和代銷兩種方式。 發行人應當與證券經營機構簽署承銷協議。承銷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名稱、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承銷方式; (三)承銷股票的種類、數量、金額及發行價格; (四)承銷期及起止日期; (五)承銷付款的日期及方式; (六)承銷費用的計算、支付方式和日期; (七)違約責任; (八)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證券經營機構收以取承銷費用的原則,由證監會確定。 第二十一條 證券經營機構承銷股票,應當對招股說明書和其他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 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發現含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不得發出要約 邀請或者要約;已經發出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活動,並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第二十二條 擬公開發行股票的面值總額超過人民幣三千萬元或者預期銷售總金額超過人 民幣五千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 承銷團由二個以上承銷機構組成。主承銷商由發行人按照公平競爭的原則,通過競標或 者協調的方式確定。主承銷商應當與其他承銷商簽署承銷團協議。 第二十三條 擬公開發行股票的面值總額超過人民幣一億元或者預期銷售總金額超過人民 幣一億五千萬元的,承銷團中的外地承銷機構的數目以及總承銷量中在外地銷售的數量,應 當占合理的比例。 前款所稱外地是指發行人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的地區。 第二十四條 承銷期不得少於十日,不得超過九十日。在承銷期內,承銷機構應當盡 力向認購人出售其所承銷的股票,不得為本機構保留所承銷的股票。 承銷期滿後,尚未售出的股票按照承銷協議約定的包銷或者代銷方式分別處理。 第二十五條 承銷機構或者其委託機構向社會發放股票認購申請表,不得收取高於認購申 請表印製和發放成本的費用,並不得限制認購申請表發放數量。 認購數量超過擬公開發行的總量時,承銷售機構應當按照公平原則,採用按比例配售、 按比例累退配售或者抽簽等方式銷售股票。採用抽簽方式時,承銷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日期, 在公證機關監督下,按照規定的程序,對所有股票認購申請表進行公開抽簽,並對中簽者銷 售股票。除承銷機構或者其委託機構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放、轉售股票認購申請 表。 第二十七條 證券經營機構在承銷售結束後,將其持有的發行人的股票向發行人以外的社 會公眾作出要的邀請、要約或者銷售,應當經證監會批准,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八條 發行人用新股票換回其已經發行在外的股票,並且這種交換無直接或者間接 的費用發生的,不適用本章規定。

『拾』 如何具體選出哪些上市公司是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

查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名單
你在網路里搜索:江蘇省2010年認定第一批高新技術企業名單之類的,就有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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