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股東有權查看公司帳目或管理公司賬目嗎
股東有權查來看公司自帳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四條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㈡ 公司在這幾種情況下有權拒絕股東查賬(太有用了
裁判要旨
股東在查閱公司會計賬簿時,應當以正當目的為限制,亦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合理地行使查閱權。在公司有合理理由相信股東查閱公司會計賬簿會對公司利益造成損害時,公司可以拒絕其進行查閱。拒絕查閱的前提並未要求公司證明股東的查閱已實際產生了損害的後果,公司只需證明股東一旦行使上述權利可能會產生損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即可拒絕查閱。
案情簡介
一、電源公司成立於2004年4月12日,其經營項目為生產及銷售電池材料及電池。其魯為電源公司的股東,持股3.95%,其在2010年5月前任電源公司副董事長及總經理,2010年5月5日電源公司免去其魯職務。
二、其魯之妻晨暉系昆侖公司的股東,任該公司副董事長。昆侖公司的經營范圍為生產鋰電池電解液,銷售本公司自產產品。
三、其魯之子漠楠為力盟公司股東,力盟公司的經營范圍為電池材料的研發、生產和銷售。同時,其魯之妻晨暉、其魯之子漠楠擁有「一種鋰離子電池正極材料及其制備方法」的專利權。
四、2013年1月21日,其魯致函電源公司要求查閱、復制財務會計報告、財務賬冊和會計賬簿及相關憑證,查閱2005年到2010年公司全部合同、資金和財務往來的賬冊、憑證和文件。
五、電源公司以其魯未說明查閱的目的,其與電源公司的同業競爭企業有關聯關系,公司法中關於股東可以查閱的財務文件不包括相關合同等原因,不同意其魯的查閱請求。
六、此後,其魯訴至法院要求電源公司提供公司會計賬簿(含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其他輔助性賬簿)、會計憑證(含會計憑證、相關原始憑證及作為原始憑證入賬備查的有關資料)、財務報告給其查閱、復制;並提供2005年至2010年期間公司全部合同、資金和賬務往來賬冊、憑證和文件供其查閱、復制。
七、本案經北京昌平法院一審,北京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最終判定電源公司置備財務會計報告供其魯查閱,駁回其查閱會計賬簿、會計憑證、合同的請求。
敗訴原因
股東知情權是法律規定的股東享有的一項重要的、獨立的權利。但是為了對公司商業秘密進行保護和避免惡意干擾公司經營的行為,對於公司知情權的行使同樣應當給予適當的限制。會計賬簿記載公司經營管理活動,為了平衡股東與公司之間的利益,避免股東知情權的濫用,股東在查閱公司會計賬簿時,應當以正當目的為限制,亦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合理地行使查閱權。在公司有合理理由相信股東查閱公司會計賬簿會對公司利益造成損害時,公司可以拒絕其進行查閱。另外,公司法並未要求公司證明股東的查閱已實際產生了損害的後果,公司只需證明股東一旦行使上述權利可能會產生損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即可拒絕查閱。本案中,電源公司舉證證明其魯的妻子、兒子等利害關系人參與經營的多家公司與電源公司之間存在競爭關系或者關聯關系,電源公司的會計賬簿及其合同賬冊等所記載的客戶信息、技術信息、產品價格、成本、生產數量等如被競爭者或者關聯者知悉,則可能損害電源公司的合法權益。因此,電源公司有合理理由認為股東其魯行使知情權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拒絕其魯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等存在合理根據。
敗訴教訓、經驗總結
前事不忘、後事之師。為避免未來發生類似敗訴,提出如下建議:
公司拒絕股東行使知情權需要在兩個方向作出努力:
首先,舉證證明股東有不正當目的,該種情形包括:1、股東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公司主營業務有實質性競爭關系的業務;2、股東為了向第三人通報得知的事實以獲取利益;3、在過去的兩年內,股東曾通過查閱、復制公司文件材料,向第三人通報得知的事實以獲取利益。
其次,要舉證證明股東一旦查閱了會計賬簿等材料可能會產生損害公司利益的可能或危險,此時可在公司與股東的經營范圍、產品類型、銷售渠道、價格體系、競爭關系、技術信息、市場區域等多個因素進行分析。
相關法律規定
《公司法》
第三十三條 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若干問題的規定(四)》(2017年9月1日施行) 對此已有更細致和明確的規定。
第七條 股東依據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九十七條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起訴請求查閱或者復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公司有證據證明前款規定的原告在起訴時不具有公司股東資格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原告有初步證據證明在持股期間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請求依法查閱或者復制其持股期間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第八條 有限責任公司有證據證明股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股東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不正當目的」:
(一)股東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公司主營業務有實質性競爭關系業務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股東為了向他人通報有關信息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三)股東在向公司提出查閱請求之日前的三年內,曾通過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向他人通報有關信息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四)股東有不正當目的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公司章程、股東之間的協議等實質性剝奪股東依據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九十七條規定查閱或者復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權利,公司以此為由拒絕股東查閱或者復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股東請求查閱或者復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案件,對原告訴訟請求予以支持的,應當在判決中明確查閱或者復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時間、地點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錄。
股東依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查閱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該股東在場的情況下,可以由會計師、律師等依法或者依據執業行為規范負有保密義務的中介機構執業人員輔助進行。
第十一條 股東行使知情權後泄露公司商業秘密導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損害,公司請求該股東賠償相關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根據本規定第十條輔助股東查閱公司文件材料的會計師、律師等泄露公司商業秘密導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損害,公司請求其賠償相關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第十二條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未依法履行職責,導致公司未依法製作或者保存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九十七條規定的公司文件材料,給股東造成損失,股東依法請求負有相應責任的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以下為該案在法院審理階段,判決書中「本院認為」就該問題的論述:
本院認為:二審審理的焦點為其魯是否有權查閱電源公司的會計賬簿、會計憑證、以及與湖南盟力新材料有限公司之間的合同、賬務往來等憑證。對此,本院認為股東知情權是法律賦予股東通過查閱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會計賬簿等有關公司經營、管理、決策的相關資料,實現了解公司的經營狀況和監督公司高管人員活動的權利。股東知情權是法律規定的股東享有的一項重要的、獨立的權利。但是為了對公司商業秘密進行保護和避免惡意干擾公司經營的行為,對於公司知情權的行使同樣應當給予適當的限制。會計賬簿記載公司經營管理活動,為了平衡股東與公司之間的利益,避免股東知情權的濫用,股東在查閱公司會計賬簿時,應當以正當目的為限制,亦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合理地行使查閱權。在公司有合理理由相信股東查閱公司會計賬簿會對公司利益造成損害時,公司可以拒絕其進行查閱。需要說明的是,在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中,並未要求公司證明股東的查閱已實際產生了損害的後果,公司只需證明股東一旦行使上述權利可能會產生損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即可拒絕查閱。本案中,電源公司舉證證明其魯的妻子、兒子等利害關系人參與經營的多家公司與電源公司之間存在競爭關系或者關聯關系,電源公司的會計賬簿及其與湖南盟力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合同賬冊等所記載的客戶信息、技術信息、產品價格、成本、生產數量等如被競爭者或者關聯者知悉,則可能損害電源公司的合法權益。因此,電源公司在本案中確有合理理由認為股東其魯行使知情權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電源公司拒絕其魯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等存在合理根據。綜上,其魯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來源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其魯與中信國安盟固利電源技術有限公司股東知情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4)一中民(商)終字第7299號]。
㈢ 新公司法股東有沒有查賬的權利范圍有哪些
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回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答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㈣ 股東有權查賬,然後再發工資嗎
合夥開公司有個原則:幹活發工資,入股分紅。
給員工發工資是正常的,你自己有勞動,也發工資也是合理的。這些都是公司經營的一部分。
至於查賬,跟公司經營沒關系。能不能查,要看公司章程和你們之間的協議。
㈤ 股權糾紛官司期間股東有權查帳嗎
如果是登記的股東,可以查閱公司賬簿。
㈥ 欠錢不還對方有權利查銀行的賬嗎
在原告起訴被告債務糾紛案件訴訟中,法院根據原告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可以對被告財產進行保全,包括凍結銀行賬號,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
原告在訴訟中沒有申請訴訟保全,法院調解或判決後,被告不按時還款,原告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執行局可以採取凍結被執行人銀行賬號的執行措施。
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三條 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
第二百四十一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㈦ 公司內,只有股東有權利查帳嗎
公司內除了股東,公司審計部門以及紀檢部門也可以查賬。
根據公司法版的規定,權有限公司股東有權查賬。查賬權是一項重要的股東權利,該項權利是法定權利,公司章程、出資協議書等其他文件均不得禁止或限制,否則無效。
股東查賬有一定界限。首先,所查之賬僅限於會計賬簿,而不包括原始憑證、記賬憑證等憑證類會計資料。會計賬簿具體包括總賬、分類帳、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助性賬簿;其次,股東僅可以查閱,而不能通過攝影、拍照、復印等方式拷貝復制,但法律准許查閱並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㈧ 欠錢不還,強制執行,可以申請法院查他公司財務帳嗎,法律有那條規定.
個人查賬是復不可能的,在制工商局只能查到公司信息,而不能查到法定代表人信息。強制執行是對方在有財物可執行的情況下去執行的。我代理過的可以給你參考下,通過執行法官調取個人信息,然後,執行法官可以通過上級法院辦理手續到人民銀行查到有關對方所有賬戶信息,裡面有多少錢都可以看到。牽扯問題有一個,對方的財務收益,可能不會放到它的公戶里,意思就是賬戶里可能沒有錢,這就只能想其他措施逼他還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