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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上市公司交易規則原文

發布時間:2021-02-11 13:17:49

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的修訂《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若干條款

各市場參與者:
為配合退市制度改革的具體實施,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對《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若干條款進行了修訂,具體修訂內容如下:
一、第3.4.13條刪除ST、*ST股票漲跌幅限制的規定,並增加退市後重新上市的股票為首個交易日無價格漲跌幅的情形之一。
該條修改為:「本所對股票、基金交易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比例為10%。
股票、基金漲跌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漲跌幅價格=前收盤價×(1±漲跌幅比例)。
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原則取至價格最小變動單位。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首個交易日無價格漲跌幅限制:
(一)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的股票和封閉式基金;
(二)增發上市的股票;
(三)暫停上市後恢復上市的股票;
(四)退市後重新上市的股票;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經證監會批准,本所可以調整證券的漲跌幅比例。」
二、刪除第4.2.3條。
三、第5.4.2條中異常波動指標計算修改為自公告之日起重新計算,並刪除ST股票和*ST股票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的有關規定。
該條修改為:「股票、封閉式基金競價交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異常波動,本所分別公告該股票、封閉式基金交易異常波動期間累計買入、賣出金額最大五家會員營業部的名稱及其買入、賣出金額:
(一)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20%的;
(二)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日均換手率與前五個交易日的日均換手率的比值達到30倍,並且該股票、封閉式基金連續三個交易日內的累計換手率達到20%的;
(三)本所或證監會認定屬於異常波動的其他情形。
異常波動指標自公告之日起重新計算。
對3.4.13規定的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閉式基金不納入異常波動指標的計算。
經證監會批准,本所可以調整漲跌幅偏離值的累計比例。」
四、第11.1條修改為:「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債券、債券回購、權證等品種、風險警示股票、退市整理股票的其他交易事項,由本所另行規定。」
五、第11.4條增加兩項釋義為:「(十)風險警示股票:指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規則》被實施風險警示的股票。
(十一)退市整理股票:指被本所作出終止上市決定但處於退市整理期尚未摘牌的股票。」
上述修訂自2013年1月1日起生效,修訂後的《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詳見本所網站。
特此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關於《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增加第四章第五節「指數熔斷」的通知
上證發〔2015〕94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防範市場大幅波動風險,進一步完善證券交易機制,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權益,推動證券市場的長期穩定健康發展,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決定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第四章中增加第五節「指數熔斷」,就指數熔斷相關事宜做出專門規定(詳見附件),並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
請各市場參與人認真做好指數熔斷相關業務和技術系統准備,確保市場平穩運行。
本所2013年發布的《關於修訂<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及相關事項的通知》(上證發〔2013〕9號)中規定的暫不實施事項,仍按其相關規定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2015年修訂)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Ⅱ 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的第五章 交易信息

5.1.1 本所每個交易日發布證券交易即時行情、證券指數、證券交易公開信息等交易信息。
5.1.2 本所及時編制反映市場成交情況的各類日報表、周報表、月報表和年報表,並予以發布。
5.1.3本所市場產生的交易信息歸本所所有。未經本所許可,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使用和傳播。
經本所許可使用交易信息的機構和個人,未經本所同意,不得將本所交易信息提供給其他機構和個人使用或予以傳播。
5.1.4 證券交易信息的管理辦法由本所另行規定。 5.2.1 每個交易日9:15至9:25開盤集合競價期間,即時行情內容包括:證券代碼、證券簡稱、前收盤價格、虛擬開盤參考價格、虛擬匹配量和虛擬未匹配量。
5.2.2 連續競價期間,即時行情內容包括:證券代碼、證券簡稱、前收盤價格、最新成交價格、當日最高成交價格、當日最低成交價格、當日累計成交數量、當日累計成交金額、實時最高五個買入申報價格和數量、實時最低五個賣出申報價格和數量。
5.2.3 首次上市證券上市首日,其即時行情顯示的前收盤價格為其發行價,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5.2.4即時行情通過通信系統傳輸至各交易參與人,交易參與人應在本所許可的范圍內使用。
5.2.5 根據市場發展需要,本所可以調整即時行情發布的方式和內容。 5.3.1 本所編制綜合指數、成份指數、分類指數等證券指數,以反映證券交易總體價格或某類證券價格的變動和走勢,隨即時行情發布。
5.3.2 證券指數的編制遵循公開透明的原則。
5.3.3 證券指數設置和編制的具體方法由本所另行規定。 5.4.1 有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閉式基金競價交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公布當日買入、賣出金額最大的5家會員營業部的名稱及其買入、賣出金額:
(一)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達到±7%的各前3隻股票(基金);
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的計算公式為: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單只股票(基金)漲跌幅-對應分類指數漲跌幅。
(二)日價格振幅達到15%的前3隻股票(基金);
價格振幅的計算公式為:價格振幅=(當日最高價格-當日最低價格)/當日最低價格×100%。
(三)日換手率達到20%的前3隻股票(基金);
換手率的計算公式為:換手率=成交股數(份額)/流通股數(份額)×100%。
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價格振幅或換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額和成交量選取。
對應分類指數包括本所編制的上證A股指數、上證B股指數和上證基金指數等。
對第3.4.13條規定的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閉式基金,本所公布當日買入、賣出金額最大的5家會員營業部的名稱及其買入、賣出金額。
5.4.2 股票、封閉式基金競價交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異常波動,本所分別公告該股票、封閉式基金交易異常波動期間累計買入、賣出金額最大5家會員營業部的名稱及其買入、賣出金額:
(一)連續3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20%的;
(二)連續3個交易日內日均換手率與前5個交易日的日均換手率的比值達到30倍,並且該股票、封閉式基金連續3個交易日內的累計換手率達到20%的;
(三)本所或證監會認定屬於異常波動的其他情形。
異常波動指標自公告之日起重新計算。
對第3.4.13條規定的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閉式基金不納入異常波動指標的計算。
經證監會批准,本所可以調整漲跌幅偏離值的累計比例。
5.4.3 本所根據第4.2.3條對證券實施特別停牌的,根據需要可以公布以下信息:
(一)成交金額最大的五家會員營業部的名稱及其買入、賣出數量和買入、賣出金額;
(二)股份統計信息;
(三)本所認為應披露的其他信息。
5.4.4 證券交易公開信息涉及機構的,公布名稱為「機構專用」。
5.4.5 根據市場發展需要,本所可以調整證券交易公開信息的內容。

Ⅲ 上交所新股上市首日的交易規則我實在弄不明白,賜教!

滬深交易所2014年6月13日分別發布《關於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和《關於完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首日交易機制有關事項的通知》,加強對新股上市首日和上市初期的交易監管工作,防控新股炒作,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1、新股上市首日集合競價階段有效競價范圍為發行價的上下20%。
2、集合競價階段未產生開盤價的,以當日第一筆成交價格作為開盤價。
3、在連續競價階段,有效申報價格不得高於發行價格的144%且不得低於發行價格的64%。
4、新股上市首日連續競價階段出現盤中成交價較當日開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10%的,交易所對其實施盤中臨時停牌,時間為30分鍾。上交所規定,如停牌持續時間達到或超過14:55,當日14:55復牌。
5、深交所規定,臨時停牌時間跨越14︰57的,於14︰57復牌並對已接受的申報進行復牌集合競價。上交所同時明確,不再對上漲或下跌超過20%的情況實施臨時停牌。深交所則規定,股票上市首日14︰57至15︰00採用收盤集合競價,收盤價通過集合競價的方式產生;連續競價、盤中臨時停牌復牌集合競價、收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最近成交價的上下10%,但不得超過全日有效申報價格範圍。股票上市首日不接受市價申報。

Ⅳ 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制度是什麼

1、T+1交割,T+1交收:交易雙方在交易次日完成與交易有關的證券、款項收付,即買方收到證券、賣方收到款項。我國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對A股均實行T+1交收。

2、漲跌幅限制:證券交易所為了抑制過度投機行為,防止市場出現過分的暴漲暴跌,而在每天的交易中規定當日的證券交易價格在前一個交易日收盤價的基礎上下波動的幅度。如今,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實行10%的漲跌幅限制。(ST股和未完成股改的S股漲跌幅限制為5%)

3、中國的股票開盤時間是周一到周五,早上從9:30--11:30,下午是:13:00--15:00,中國所有地方都一樣,以北京時間為准。每天早晨從9:15分到9:25分是集合競價時間。所謂集合競價就是在當天還沒有成交價的時候,你可根據前一天的收盤價和對當日股市的預測來輸入股票價格。

而在這段時間里輸入計算機主機的所有價格都是平等的,在結束時間統一交易,按最大成交量的原則來定出股票的價位,這個價位就被稱為集合競價的價位,而這個過程被稱為集合競價。

集合競價規則參看集合競價條目。匹配原則是買方價高優先,賣方價低優先,同樣價格則先參與競價的優先,但整個交易過程不是分布進行匹配,而是是競價結束集中匹配完成。集合競價時間為9:15-9:25,可以掛單,9:25之後就不能掛單了。要等到9:30才能自由交易。

(4)上交所上市公司交易規則原文擴展閱讀:

上海證券交易所的交易原則:

1、價格優先原則:

價格優先原則是指較高買進申報優先滿足於較低買進申報,較低賣出申報優先滿足於較高賣出申報;同價位申報,先申報者優先滿足。計算機終端申報競價和板牌競價時,除上述的的優先原則外,市價買賣優先滿足於限價買賣。

2、成交時間優先順序原則:

這一原則是指在口頭唱報競價,按中介經紀人聽到的順序排列;在計算機終端申報競價時,按計算機主機接受的時間順序排列;在板牌競價時,按中介經紀人看到的順序排列。在無法區分先後時,由中介經紀人組織抽簽決定。

3、成交的決定原則:

這一原則是指在口頭唱報競價時,最高買進申報與最低賣出申報的價位相同,即為成交。在計算機終端申報競價時,除前項規定外,如買(賣)方的申報價格高(低)於賣(買)方的申報價格,採用雙方申報價格的平均中間價位;如買賣雙方只有市價申報而無限價申報,採用當日最近一次成交價或當時顯示價格的價位。

Ⅳ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9年修訂)

你好請問一下我有一個上海豫園商場股份有限公司1987發行卡股,股東100元

Ⅵ 新股上市首日交易規則是怎樣的

新股上市首日出現異常波動情形,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可版以對其實施權盤中臨時停牌。

新股上市首日出現下列異常波動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對其實施盤中臨時停牌:

1、盤中成交價格較當日開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10%以上(含);

2、盤中成交價格較當日開盤價上漲或下跌20%以上(含);

3、盤中換手率(成交量除以當日實際上市流通量)達到80%以上(含);

因第1項停牌的,當日僅停牌一次,停牌持續時間為30分鍾,停牌時間達到或超過14:55的,當日14:55復牌。因第2、第3項停牌的,停牌時間持續至當日14:55。

(6)上交所上市公司交易規則原文擴展閱讀

股市的市場特點有以下:

1、有一定的市場流動性,但主要取決於當日交易量(交易量取決於投資人心理預期)。

2、股票市場只在紐約時間早上的9:30到下午4:00(中國市場為下午三點)開放,收市後的場外交易有限。

3、成本和傭金並不是太高適合一般投資人。

4、賣空股票受到政策(需要開辦融資融券業務)和資本(約50萬)的限制,很多交易者都為此感到沮喪。

5、完成交易的步驟較多,增加了執行誤差和錯誤。

Ⅶ 新股上市首日交易規則有哪些

你好,新股上市首來日源規則:
一、上海證券交易市場新股上市交易規則:在集合競價階段有效申報價格不能夠高於股票發行價格的120%,但是也不能夠低於發行價格的80%。連續競價階段有效的申報價格不能夠高於發行價格的144%,並且不能夠低於發行價格的64%,有效的申報價格範圍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的原則取到0.01元。在集合競價階段沒有產生開盤價格,以當天的第一筆成交價格作為開盤價。
新股上市第一天連續競價階段,盤中成交價格相比於當天開盤價格首次上漲或者下跌超過10%,證券交易市場會實施盤中臨時停牌。盤中成交價格相比當天開盤價格上漲或者是下跌20%,證券交易市場就不會對於股票實施臨時停牌。因為前一個規定停牌停牌持續時間為30分鍾,如果停牌持續時間達到或者是超過了14:55,當天14:55復牌。
二、深圳證券交易市場新股上市交易規則:超過開盤有效競價范圍但是並沒有超過有效申報價格範圍的申報,不能夠參與開盤集合競價,這一個申報會暫時存在交易主體當中,當連續競價成交價格波動使其進入有效競價范圍的時候,交易主機會自動取出申報參加連續競價。

Ⅷ 新股上市首日有哪些交易規則

一、上交所新股上市首日交易規則:申報價格

上海證券交易所新股上市首日交易規則,在新股上市首日,投資者的申報價格應當符合以下要求,超出有效申報價格範圍的申報為無效申報:
(一)集合競價階段,有效申報價格不得高於發行價格的120%且不得低於發行價格的80%;
(二)連續競價階段,有效申報價格不得高於發行價格的144%且不得低於發行價格的64%。
有效申報價格範圍的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的原則取至0.01元。
集合競價階段未產生開盤價的,以當日第一筆成交價格作為開盤價。

二、上交所新股上市首日交易規則:漲跌停限制與停復牌

上交所新股上市首日交易規則如何設置漲跌停限制?新股上市首日連續競價階段,盤中成交價格較當日開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超過10%的,本所對其實施盤中臨時停牌;盤中成交價格較當日開盤價上漲或下跌超過20%的,本所不再對其實施盤中臨時停牌。
因前款規定停牌的,停牌持續時間為30分鍾,如停牌持續時間達到或超過14:55,當日14:55復牌。
實施盤中臨時停牌後,本所將通過官方網站和衛星傳輸系統,對外公告具體的停牌及復牌時間。

三、深交所新股上市首日交易規則:申報價格

深圳證券交易所新股上市首日交易規則如下:
1、股票上市首日全日投資者的有效申報價格不得高於發行價的144%且不得低於發行價的64%,超過有效申報價格範圍的申報為無效申報。
2、有效申報價格範圍的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的原則取至0.01元。
3、股票上市首日開盤集合競價階段有效競價范圍為發行價的上下20%。
4、超過開盤有效競價范圍,但未超過有效申報價格範圍的申報不能參加開盤集合競價,暫存於交易主機,當連續競價成交價波動使其進入有效競價范圍時,交易主機自動取出申報,參加連續競價。集合競價階段未產生開盤價的,以當日第一筆成交價作為開盤價。
5、股票上市首日14︰57至15︰00採用收盤集合競價,收盤價通過集合競價的方式產生。收盤集合競價階段不允許撤銷申報。
6、股票上市首日連續競價、盤中臨時停牌復牌集合競價、收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最近成交價的上下10%,但不得超過全日有效申報價格範圍。
7、股票上市首日不接受市價申報

四、深交所新股上市首日交易規則:漲停限制與停復牌

1、深交所新股上市首日交易規則規定:股票上市首日連續競價階段出現盤中成交價較當日開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10%的,本所對其實施盤中臨時停牌,臨時停牌時間為30分鍾。
2、臨時停牌期間,投資者可以申報,也可以撤銷申報。復牌時,對已接受的申報進行復牌集合競價。
3、盤中臨時停牌具體時間以本所公告為准,臨時停牌時間跨越14︰57的,於14︰57復牌並對已接受的申報進行復牌集合競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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