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規定,對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發生什麼的,不可從寬處罰
自動投案,真誠悔罪悔過的;積極配合調查工作,如實供述監察機關還未掌握的專違法犯罪行為的。屬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主動認罪認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察機關經領導人員集體研究,並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檢察院時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
自動投案,真誠悔罪悔過的;積極配合調查工作,如實供述監察機關還未掌握的違法犯罪行為的;積極退贓,減少損失的;具有重大立功表現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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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犯罪的相關要求規定:
1、職務違法犯罪的涉案人員揭發有關被調查人職務違法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有助於調查其他案件的,監察機關經領導人員集體研究,並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檢察院時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
2、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審計機關等國家機關在工作中發現公職人員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問題線索,應當移送監察機關,由監察機關依法調查處置。
② 董事長現在接受調查是什麼結果
重慶能投集團馮躍被調查
注意到,馮躍的前任、能源集團原董事長侯行知已因受賄625萬被判處無期徒刑,後者被認為是一起非常典型的「受賄父子兵」國企高管腐敗案。
官方公布的簡歷顯示,下個月,馮躍就將年滿60周歲。如今看來,安全著陸的美夢是徹底破碎了。出生於重慶潼南的他這一生大致可以分為4個階段:25歲前,他在家鄉任縣委辦幹事等職;25歲至50歲,也就是直至2008年12月,在市委、市政府信訪辦工作,從一名幹事漸次升至副局級的信訪辦副主任。
第3階段是在國資委與國企任職,其中任市國資委副主任有2年半。2011年5月起,他轉到重慶能源集團並於2014年初起擔任黨委書記、董事長,直至去年被免職。隨著落馬消息公布,等待他的第4階段將是黨紀國法的懲治。
馮躍領導長達6年的重慶能源集團,是重慶市屬國有重點企業,由原重慶煤炭(集團)有限公司、重慶市建設投資公司、重慶燃氣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於2006年整合組建而成,擁有全資、控股企業20家,中國企業500強。
馮躍還有一個身份——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去年2月,他曾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談到能源集團預防職務犯罪的新舉措之一——檢企共建,即與重慶市檢察院共同推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
他當時頗為義正辭嚴地表示,能源集團很多工作都要涉及到工程建設、招投標等領域和環節,容易產生腐敗和職務犯罪,「如果我們的領導幹部、管理人員因為貪污腐敗,出了廉潔方面的問題,不僅影響違法違紀人員自身、家人,也直接影響企業的良好社會形象,以及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威信。」
他說上述話有「歷史依據」——2011年12月,能源集團原董事長侯行知因受賄625萬余元,被一審判處無期徒刑。
這是一起非常典型的「受賄父子兵」國企高管腐敗案。侯行知收受625萬余元賄賂款,在其涉及的14項犯罪事實中,經其兒子侯彧「牽線搭橋」的有6項,涉及受賄金額達374萬余元。
比如在擔任能源集團董事長期間,他通過兒子侯彧接受馮某的請托,為該公司購買煤炭業務提供幫助,收了182萬余元。
「我知道侯彧本事不大,沒什麼能力,也不好好上班,沒有固定收入,我就想趁在位的時候,利用手中的職權幫助別人協調生意,讓侯彧從中收取點好處費,希望他以後能過得好點。」侯行知一心給兒子鋪路,盡頭卻是監獄。
馮躍的落馬並非憑空而來,而是巡視組努力的結果。今年3月,五屆重慶市委第二輪巡視啟動,為期3個月,重慶能源集團正是第六巡視組常規巡視對象之一。
③ 檢察機關對被調查人員採取留置措施的時間不得超過什麼在特殊情況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多少
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四十三條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由監察機關領導人員集體研究決定。設區的市級以下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省級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報國家監察委員會備案。
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省級以下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的,延長留置時間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監察機關發現採取留置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解除。
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提請公安機關配合。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3)方大集團被調查人員擴展閱讀
留置措施具體要求:
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由監察機關領導人員集體研究決定。設區的市級以下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省級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報國家監察委員會備案。
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省級以下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的,延長留置時間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監察機關發現採取留置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解除。
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提請公安機關配合。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④ 在違紀違法案件立案調查期間,被調查的公務員不得怎樣
被調查的公務員在違法違紀案件立案調查期間,不得交流、出境、辭去公職或者辦理退休手續。
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三十七條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正職領導人員給予處分,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其中,擬給予撤職、開除處分的,由本級人民政府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免職建議。免去職務前,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可以決定暫停其履行職務。
第三十八條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已經被立案調查,不宜繼續履行職責的,任免機關可以決定暫停其履行職務。被調查的公務員在違法違紀案件立案調查期間,不得交流、出境、辭去公職或者辦理退休手續。
(4)方大集團被調查人員擴展閱讀: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八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撤職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第九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與單位的人事關系,不得再擔任公務員職務。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違法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應當解除處分。解除處分後,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⑤ 監察法規定,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 ,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及證據
被調查人涉嫌來貪污賄賂、失職自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的,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
《監察法》原文規定如下:
第二十二條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復雜的;
(二)可能逃跑、自殺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為的。
對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監察機關可以依照前款規定採取留置措施。
留置場所的設置、管理和監督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⑥ 公司被警察查封,公司大部分員工被警察帶走調查。剩餘部分員工公司要求繼續辦公,是否違法
你好,對於這種情況公司要求員工繼續上班辦公是合法的,因為公司會繼續發放工資。
⑦ 迅雷前CEO陳磊被立案調查,他涉嫌哪些罪名
陳磊的經歷也足夠寫本書了,本科畢業於清華大學,留學美國獲德克薩斯州大學碩士學位。畢業之後的他進入過兩大龍頭企業,一個是谷歌,一個是微軟。2010,他選擇加入騰訊擔任騰訊雲總裁,只可惜公司對於雲服務的理解太過落後導致他的一些想法無法在高層推廣下去。工作四年後,他選擇離開騰訊入職迅雷。在他離開後兩年,騰訊才開始重視雲計算,所以如今的騰訊也是走了當年陳磊的想法。在入職迅雷後,他先是擔任了CTO,隨後用僅僅一年時光,升任聯席CEO。2017年,一路長紅的他終於登上了CEO寶座。在陳磊的努力下,迅雷有過輝煌成績:1、創辦了網心科技、All in區塊鏈,然後推出了迅雷賺錢寶和賺錢寶 Pro等產品。隨後在區塊鏈理念下,迅雷股價出現了一波高潮。2、在2019年時迅雷總營收為1.81億美元。可陳磊為何還是被”出局“了呢?
目前,迅雷對陳磊的指控是否完全屬實還需等待法院對陳磊進一步調查。
⑧ 監察機關工作人員的哪些行為被調查人有權向該機關申訴
監察機關工作人員查封、扣押、凍結與案件無關的財物等行為的;貪污、挪用、私分、調換以及違反規定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等行為被調查人有權向該機關申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六十條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被調查人及其近親屬有權向該機關申訴:
(一)留置法定期限屆滿,不予以解除的;
(二)查封、扣押、凍結與案件無關的財物的;
(三)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措施而不解除的;
(四)貪污、挪用、私分、調換以及違反規定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侵害被調查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受理申訴的監察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訴之日起一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申訴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復查,上一級監察機關應當在收到復查申請之日起二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情況屬實的,及時予以糾正。
(8)方大集團被調查人員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六十三條有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主管部門、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處理:
(一)不按要求提供有關材料,拒絕、阻礙調查措施實施等拒不配合監察機關調查的;
(二)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真相的;
(三)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四)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的;
(五)其他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
⑨ 嚴重違紀被調查中涉及的有關人員怎麼調查
可以這么說,沒問題的話組織不會隨便調查一個幹部的。都是在已經基本掌握了證據的前提下才會帶走調查的。畢竟涉及到幹部隊伍的用人上還是很慎重嚴肅的。
在檢察院調查時紀檢委可以對黨員處理。
長期以來,我國對腐敗犯罪中涉及黨員領導幹部的刑事案件,採用的成熟套路是先由同級紀委雙規、調查取證、然後經過黨內定性再「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將案件交由檢察院偵查起訴的固定模式。
一、紀檢部門對違紀的黨員進行調查後,只有在嚴重違紀且涉嫌犯罪時,才會把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二、如果只是一般的違紀,紀委直接就作處理了。或自己直接處理,或建議相關部門作出處理。
三、認定屬於嚴重違紀的,在移送前,紀委一般要把調查結果與其本人見面,聽其申訴,或馬上作出處理決定。或等司法機關把整個案件辦結以後再作處理。
特別是嚴重違紀的,作為一個刑事案件,紀檢部門一般在移送前,會作出初步的黨紀處理。正常情況下,社會輿論不是很關注的,一般是等到整個案件審查完畢後,再作最終的處理。
拓展資料: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審理黨員違紀案件工作程序的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案件審理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審理黨員違紀案件工作的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為了保證辦案質量,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正確執行黨的紀律,各級紀律檢查機關必須遵照本規定審理案件。
第三條案件檢查結束後,必須移送案件審理部門或專兼職審理人員進行審理。
第四條審理案件應按照處理違紀案件批准許可權的規定,分級負責。
第五條審理案件的人員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犯錯誤的黨員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審理案件人員的迴避須經批准,未經批准之前不得停止對案件的審理。
案件審理部門負責人的迴避,由本級紀委分管案件審理工作的常委決定;其他案件審理人員的迴避,由審理部門負責人決定。
第二章違紀案件的受理
第六條案件審理部門受理下列案件:
(一)下級黨委、紀委呈報的需由本級黨委、紀委批準的案件;
(二)本級紀委檢查部門直接檢查的,並需由本級黨委、紀委直接決定處理的案件;
(三)需呈報上級黨委、紀委審批的案件;
(四)下級黨委、紀委呈報的備案案件;
(五)本級紀委負責同志或上級黨組織交辦的案件;
(六)下級黨委、紀委呈報的,原由本級紀委、同級黨委及上級黨委、紀委批準的案件中的申訴復查案件;
(七)原由下級黨委、紀委批准經復查復議後申訴人對復查結論和復查處理決定仍不服,下級黨委、紀委呈報請求復核的復查案件;
(八)行政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移送的需給予黨紀處分的案件。其中,需要進一步調查取證的,由受理案件的紀委檢查部門或商請移送案件的機關補充調查後移送審理。需要個別調查補充證據的,由受理案件的紀委審理部門調查補證。
第七條下級黨委、紀委呈報上級審批的案件,應具備下列材料:
(一)呈報審批的請示;
(二)處分決定和所依據的錯誤事實材料;
(三)調查報告和主要證據材料;
(四)有關的各級紀委和黨組織的審查意見;
(五)犯錯誤黨員的檢查和對處分決定的意見;
(六)黨組織對犯錯誤黨員所提意見的說明。
本級紀委檢查部門移送的案件,應具備下列材料:
(一)立案依據;
(二)錯誤事實材料、被檢查人對錯誤事實材料的意見及檢查組對其意見的說明;
(三)調查報告和主要證據材料;
(四)被檢查人的書面檢討。
行政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應具備下列材料:
(一)行政監察機關移送的案件應具備處理意見或決定、調查報告、主要證據材料、與本人見面材料、本人意見和有關組織的說明;
(二)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應具備行政處罰決定或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摘抄或復制的主要證據和本人檢查交待等材料;
(三)人民檢察院移送的案件應具備免予起訴或不予起訴決定書的副本、偵查終結報告、摘抄或復制的主要證據和本人交待等材料;
(四)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應具備起訴書、判決書或裁定書、摘抄或復制的主要證據和本人交待等材料。
第八條案件審理部門或審理人員,接到下級紀委呈報的案件或本級紀委檢查部門移送的案件或行政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後,經審查,符合本規定第六、七條規定的,給予受理。
第三章違紀案件的審理
第九條各級紀委審理部門受理案件後,應及時指定承辦人辦理。除情節簡單的案件外,一般應由兩人辦理,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應組成兩人以上的審議組辦理,並確定其中一人主辦。
第十條審理案件,要按照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的要求進行審理。
第十一條承辦人對處分決定中所列舉的錯誤事實要認真審核,弄清犯錯誤黨員犯有哪些錯誤,每一錯誤發生的時間、地點、起因、情節及造成的後果,有關人員的責任。審核認定的每一錯誤事實是否都有確鑿的證據。犯錯誤黨員對處分決定所依據的錯誤事實如提出不同意見,有關組織的說明能否將所提問題說明清楚。
第十二條承辦人根據《黨章》、《關於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則》、黨的政策、黨紀處分規定、國家的法律法規和社會主義道德規范,判斷處分決定中所認定的錯誤性質是否准確,所給予的處分是否恰當。
第十三條在審理過程中,如發現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有關人員責任不明時,應主動聽取報案單位的意見,確需補報材料時,應請報案單位補報材料。
第十四條一般情況下,案件在提請本級紀委常委決定前,應派人與犯錯誤黨員談話,核對錯誤事實,聽取本人意見。本人如對處分決定和所依據的事實材料提出不同意見,應寫出書面材料。沒有書寫能力的,應由談話人將其意見整理成書面材料,並交本人簽字。
與犯錯誤黨員談話,應作好談話記錄。
第十五條案件涉及專業技術問題或具體業務政策、規定的,必要時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
第十六條承辦人審理後,草擬審理報告。報告中應寫明錯誤事實、性質、政策法規依據、報案單位的意見和承辦人的意見。
第十七條承辦人辦理的案件,要經過案件審理部門室務會議審議。審議時,承辦人根據起草的審理報告,如實清楚地匯報。會議要充分發揚民主,認真討論,提出結論性意見。
第十八條承辦人根據集體審議的結論性意見修改審理報告,經審理部門負責同志審核後,連同報案單位呈報的有關材料一並提請本級紀委常委會審定。
由本級紀委參與檢查或過問的案件在報本級紀委常委會審議前,還要徵求有關檢查部門的意見,需要本級紀委直接決定的案件,經審理部門集體審議後代常委草擬處分決定,連同審理報告一並提請本級紀委常委會審定,如果檢查部門有不同意見,應同時上報。
第十九條常委會決定後,對由本級紀委批準的案件,審理部門即辦理批復手續,其中需要向同級黨委和上級黨委、紀委備案的,同時辦理備案手續;對需要由同級黨委或上級黨委、紀委批準的案件應及時辦理報批手續,在接到同級黨委或上級黨委、紀委的批復後,及時通知犯錯誤黨員所在單位的黨組織宣布執行。
第二十條凡給予黨紀處分或免予黨紀處分的案件,要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將處分決定或免予處分的結論、錯誤事實調查報告、上級批示、本人檢討及本人對處分決定或免予處分的結論的意見抄送組織部門;如建議給予行政處分的,抄送有關人事部門;如建議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抄送有關司法機關。
第二十一條辦理批復和備案手續後結案。承辦人根據有關規定立卷歸檔。
第二十二條給予黨員的紀律處分,從處分決定批准之日起生效。處分決定和批復給受處分的黨員一份。
第四章復查案件的審理
第二十三條對黨員的申訴,一般情況下,由原來作出處分決定的黨組織進行復查或復議;原辦案單位如已撤銷,由申訴人現在單位復查復議。
第二十四條對於上級黨委、紀委交辦復查或復議的案件,下級紀委應及時辦理,並報告處理結果。如果決定撤銷或改變原處分決定或結論,應作出書面決定,並報請原來批准給予處分的黨組織審批。
「文化大革命」前經中央或中央監委批准處理的案件,經過復查或復議需要改變原結論和處分的,報中央紀委審批,由中央紀委報中央備案;原經中央局批准處理的案件,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或紀委審批,報中央紀委備案。各地區、各部門處理的,按各地區、各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報送復查案件,應具備下列材料:
(一)呈報審批的請示;
(二)復查報告和主要證據材料;
(三)復查處理決定及有關黨組織的意見;
(四)受處分黨員對復查處理決定的意見和黨組織對其意見的說明;
(五)原處分決定、錯誤事實材料、調查報告和主要證據材料。
第二十六條審理復查案件除按審理違紀案件的要求進行外,還應注意審閱原處理案卷材料。對照原處分決定和證據,審核改變處理的依據是否充分。如果原證據和復查時取得的證據有矛盾,應認真鑒別。
第二十七條對案件的復查復議決定,經原批准處分的機關批准後,申訴人對復查復議結論仍不服的,原批准處分的機關應將本人申訴和復查復議材料一並報上一級黨委或紀委審查決定。一經上級黨委、紀委審查決定後,申訴人仍然不服,繼續申訴的,一般不再受理。
第五章備案案件的審理
第二十八條呈報上級紀委備案的案件,應具備下列材料:
(一)呈報備案的報告;
(二)處分決定和所依據的事實材料;
(三)調查報告和主要證據材料;
(四)受處分黨員的檢查和對處分決定的意見及黨組織對其意見的說明;
(五)批准機關的批復。
第二十九條承辦人和審理部門審理備案案件,按本規定第十、十一、十二、十六、十七條的要求進行審理。
第三十條對下級紀委報來的備案案件,審理部門如同意下級黨委、紀委的意見,經有關領導批准後歸檔。如對下級黨委、紀委對案件的處理有不同意見,審理部門將審理報告連同備案材料一並提請本級常委會討論。常委會如作出改變下級紀委對案件處理的決定,審理部門應將常委會的決定通知下級紀委,請他們重新研究處理。如果所要改變的下級紀委的決定是經過它的同級黨委批準的,按本規定第三十二條辦理。
第六章執行監督
第三十一條各級黨委對同級紀委批準的案件,有權調卷審查,對審查結論和處理決定直接作出改變,也可以責成紀委重新審查。
第三十二條上級黨委對下級黨委、紀委,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批準的案件,有權調卷審查,對審查結論和處理決定,直接作出改變,也可以責成下級黨委或紀委重新審查。但是,如果上級紀委所要改變的下級紀委的決定是經過它的同級黨委批準的,這種改變應盡量經過協商取得一致意見,由這一級黨委自行改變;如果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應將雙方的意見同時報上級黨委決定。
第三十三條上級黨委或紀委對違紀案件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貫徹執行。如有不同意見,可以向上級黨委或紀委提出,但是,當上級黨委或紀委沒有改變原處理決定時,不得停止執行,對拒不執行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黨的地方各級紀委如果對同級黨委處理的案件有不同意見,可以請求上一級紀委予以復查。上一級紀委應予受理。
第三十五條各級黨委或紀委對犯錯誤黨員的處分決定中,如有建議給予行政處分的內容,有關部門的黨組織應保證其得以貫徹,並將執行情況報告作出決定的黨委或紀委。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