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股東不出席股東會,不在公司相關文件上簽字,其他股東怎麼辦
出現此類極端情況,也即出現公司僵局的情況下,公司其他股東可解散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1)未名醫葯2019年召開股東大會擴展閱讀:
股東大會召開流程
1、召集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依照公司法規定負責召集,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時間地點
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的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五日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止將股票交存於公司。
3、臨時提案
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
董事會應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屬於股東大會的職權范圍,並有明確的議題和具體決議的事項。股東大會不得對上述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4、表決與通過
股東大會的表決可以採用會議表決方式,但表決時要求:
(1)要有代表已發行股份多數的股東出席會議,即出席會議的股東所代表的股份總數占已發行股份總數的一半以上;
(2)要有出席會議的多數股東表決同意,即同意的表決權數占出席會議的表決權總數的一半以上;第三,股東表決的基礎是股票數量。每股一票,而不是每個股東一票。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5、會議記錄
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由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託書一並保存。
6、股份公司股東的權利
(1)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2)股東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3)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
(4)企業集團法律問題也應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規定。股東大會原則上由公司董事會召集。股東大會的會議通知書以書面形式在會議召開前的充分時間內傳送給每位有表決權的股東。
(5)股東大會的出席人一般應是股東本人。股東也可以委託其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委託時應出具委託書,一個股東只能委託一個代理人,但是一個代理人可以同時接受多個委託人的委託,代他們行使權力。
㈡ 2014年安陽縣本村買的住宅地未更名,2019年經縣批建的房,現住宅地確權賣方返悔怎麼辦
當初買住宅地應該有協議的吧,如果你說的是事實,而且有證據證明這個是個事實,可以通過法院來爭取自己利益
㈢ 2019年1月26日哪個股票開股東大會
數據顯示股市上70%的散戶都是虧錢的,因為就算是炒股多年的老散戶都會忽略炒股最基礎的東西。上次我寫了一篇 "如何正確把握買賣股" 的文章,之後的一個月里陸續有很多朋友加我,之後他們覺得我的方法還算有效,能讓他們賺錢,所以建議我要多多分享經驗。最近我忙著觀察本月比較強勢的股,准備抓幾只分享給朋友們,今天才有空來碼字,和以前一樣,本著廣交朋友的初心,想交流的朋友也可以關注我,我的朋友圈和股民交流課堂干貨任你拿。
今天想和朋友們分享的內容是,如何抓住漲勢旺盛的好股。
一、要學會找到根源
中國的A股分為兩種,一種叫資金市,一種叫政策市。國家出什麼政策,對應的板塊和概念就會隨之大漲,這叫「政策市」;市場主力資金運作哪個板塊個股,哪個板塊個股大漲,這就是「資金市」。 只要懂得跟隨這兩個原則,炒股就能賺到錢。其實就是知道國家政策,在這個信息時代,只要隨便翻一翻市場評論,當前政策扶持什麼板塊、市場熱點在哪些題材、正在熱炒的是哪些概念,就能一目瞭然了。 沒有無緣無故的漲,也沒有無緣無故的跌,很多朋友買股票都是看這個股的走勢如何,但是走勢僅僅是一種外在的體現,我們需要知道的是他為什麼漲,為什麼跌。
二、要學會長遠分析
所謂長遠分析,其實就是了解國家政策的發展方向,例如前段時間的可燃冰,例如現在的新能源行業,都是未來必定發展的。可能這樣說你們很難理解,舉幾個例子:當我看見霞客環保漲停板,立即就想到是國家治理霧霾的消息刺激,看見招商證券漲停板,馬上明白是暫停IPO帶來的利好,後來國家設立「上海自貿區」我馬上知道這是國家戰略,行情力度絕對可以期待,我向朋友們推薦了上海物貿,浦東金橋,後來都收獲滿滿的漲停板,當國家設立「東海識別區」的時候,我第一時間告訴朋友,密切關注航天長峰,中國衛星等幾只軍工股票,後來都漲停了。看到這里大家應該明白,我能賺錢,是因為我能及時抓住新聞,並且有較高的敏感度,這都是因為我長時間的了解和研究國家政策對股市的影響。但是也有朋友問我,雖然我抓股抓的准,但是怎麼可能准確率這么高呢?
三、要適當藉助工具
沒錯,我又不是國家領導人班子,我怎麼可能每次跟風口都准。所以我藉助了操盤工具工具,工具有強大而復雜的數據分析,比人分析的要精準,而且現在的工具帶有「一鍵看漲停」「買賣提示」等功能。有時候新手不會分析,不會找漲勢旺盛的股,那用工具看提示就可以。那稍微有點經驗的朋友,藉助工具就更精準了!那麼我也會經常在課堂和朋友分享使用工具的方法。
㈣ 股東大會召開前30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5日內,不得進行轉讓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 為什錯了
正確說法是:股東大會召開前20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5日內,不得進行轉讓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
㈤ 股東大會召開步驟是啥呢
股東大會召開步驟
1、召集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依照公司法規則負責召集,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可以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可以履行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可以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多帶帶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能自行召集和主持。
2、日期地點
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的召開的日期、地點和審議事項。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五日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止將股票交存於公司。
3、臨時提案
多帶帶或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能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4、表決與通過
股東大會的表決能採用會議表決形式,表決時要求:要有代表已發行股份多數的股東出席會議,即出席會議的股東所代表的股份總數占已發行股份總數的一半以上;要有出席會議的多數股東表決同意,即同意的表決權數占出席會議的表決權總數的一半以上;股東表決的基礎是股票數量。每股一票,而不是每個股東一票。
5、會議記錄
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由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託書一並保存。
6、股份公司股東的權利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能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范疇內行使表決權。
股東大會的出席人一般應是股東本人。股東也能委託其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委託時應出具委託書,一個股東只可以委託一個代理人,但是一個代理人能同時接受多個委託人的委託,代他們行使權力。
企業集團法律問題也應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規則。股東大會原則上由公司董事會召集。股東大會的會議通知書以書面方式在會議召開前的充分日期內傳送給每位有表決權的股東。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
想要了解更多相關知識,請及時查閱以下文章:股東會VS股東大會_2019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高頻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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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2016年9月未名醫葯定向增發價格是多少
去東方財富網輸入代碼看公告裡面有,非公開發行一般停牌一個月公布預案交易所同意就會復牌,望採納
㈦ 未名醫葯股怎麼天天跌停
主要是前期漲幅要較大,並且中報業績較差,從盈利轉為虧損,大家預期落空,加之大盤暴跌,所以連續兩天跌停。
㈧ 上市公司公布年報後多久必須開股東大會
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後的6個月內舉行。
股東大會,是指由全體股東組成的,決定公司經營管理的重大事項的機構。它是公司最高權力機構,其他機構都由它產生並對它負責。股東大會職權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相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章第二節的相關規定,股東大會股東大會是股份公司的最高權力機關,它由全體股東組成,對公司重大事項進行決策,有權選任和解除董事,並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有廣泛的決定權。
企業一切重大的人事任免和重大的經營決策一般都得股東大會認可和批准方才有效。
(8)未名醫葯2019年召開股東大會擴展閱讀:
召開流程
1、召集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依照公司法規定負責召集,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時間地點
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的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五日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止將股票交存於公司。
3、臨時提案
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臨時提案的內容應屬於股東大會的職權范圍,並有明確的議題和具體決議的事項。股東大會不得對上述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4、表決與通過
股東大會的表決可以採用會議表決方式,但表決時要求:
(1)要有代表已發行股份多數的股東出席會議,即出席會議的股東所代表的股份總數占已發行股份總數的一半以上;
(2)要有出席會議的多數股東表決同意,即同意的表決權數占出席會議的表決權總數的一半以上;第三,股東表決的基礎是股票數量。每股一票,而不是每個股東一票。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股東大會
㈨ 按公司法規定股東大會一年應至少召開幾次
《公司法》對有限公司股東大會召開沒有強制性規定,因為有限公司人合性強,召開股東大會事宜應該由股東自行決定。
《公司法》對股份公司股東大會規定每年召開一次年度大會,存在法定情形,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公司法》第一百條規定,股份公司每年應該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9)未名醫葯2019年召開股東大會擴展閱讀:
《公司法》
第一百零一條 股東大會會議的召集與主持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零二條 股東大會會議
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范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五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將股票交存於公司。
第一百零三條 股東表決權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一百零四條 重要事項的股東大會決議權
本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進行表決。
第一百零五條 董事、監事選舉的累積投票制
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
本法所稱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
第一百零六條 出席股東大會的代理
股東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一百零七條 股東大會會議記錄
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託書一並保存。
㈩ 未能提前15天通知召開董事會和股東大會是否可以
可以的。
不是必須是提前15天通知的。
在章程有另外約定的情況下,章程可以另外約定通知的時間。
公司法第四十一條規定:
召開股東會會議(有限公司),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一百零二條 召開股東大會會議(股份公司),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范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五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將股票交存於公司。
第一百一十條 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後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另外:公司法司法解釋4第四條規定:
股東請求撤銷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但會議召集程序或者表決方式僅有輕微瑕疵,且對決議未產生實質影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說,通知時間僅有 輕微瑕疵,對決議未產生實質影響的,法律是允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