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集團股份 > 向境外股東分配利潤

向境外股東分配利潤

發布時間:2021-02-20 07:36:39

1. 向境外母公司分紅需要交納哪些稅費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第四條規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資企業形成的累計未分配利潤,在2008年以後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免徵企業所得稅;2008年及以後年度外商投資企業新增利潤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

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如果分配的是2008年1月1日之前形成的累計未分配利潤,免徵企業所得稅;如果是2008年1月1日之後形成的累計未分配利潤,應全額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1)向境外股東分配利潤擴展閱讀: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章 應納稅額

第二十二條 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稅率,減除依照本法關於稅收優惠的規定減免和抵免的稅額後的余額,為應納稅額。

第二十三條 企業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可以從其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抵免限額為該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可以在以後五個年度內,用每年度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抵稅額後的余額進行抵補:

(一)居民企業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應稅所得;

(二)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取得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應稅所得。

第二十四條 居民企業從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分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外國企業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額中屬於該項所得負擔的部分,可以作為該居民企業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在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抵免限額內抵免。

2. 企業如何給境外股東分紅

1、股東為企業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
四、關於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利潤的優惠政策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資企業形成的累積未分配利潤,在2008年以後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免徵企業所得稅;2008年及以後年度外商投資企業新增利潤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在中國境內外公開發行、上市股票(A股、B股和海外股)的中國居民企業,在向非居民企業股東派發2008年及以後年度股息時,應統一按10%的稅率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股東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依照稅收協定執行的有關規定辦理。
2、股東為個人
第一種情況,免徵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規定:
二、下列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八)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

其他情況,外籍個人因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來自中國境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由支付所得的外商投資企業代扣代繳。另,依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124號)提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申請,可按稅收協定約定的優惠稅率執行。

3. 分配給境外股東的利潤未出境有何風險

向境外股東分配利潤也要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
這個沒有區別的。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專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屬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 號)第四條規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資企業形成的累積未分配利潤,在2008年以 後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免徵企業所得稅;2008年及以後年度外商投資企業新增利潤分配 給外國投資者的,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外資企業將2009年度的未分配利潤分配給境外股東(法人),應當依法繳納企 業所得稅;未分配利潤直接轉增資本,也視為利潤分配繳納企業所得稅。

4. 向境外股東分配利潤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字[1994]020號
二、下列內所得容,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八)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根據財稅(1994)20號,外商投資企業向境外的個人股東分配股利,不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稅

5. 向境外股東分配股利,繳納所得稅和營業稅嗎

1.向境外股抄東分配稅後利潤襲,要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四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企業因權益性投資從被投資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號)第七條規定,扣繳義務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業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所得時,應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企業所得稅。

2.不屬於營業稅納稅范疇,不需要繳納營業稅

6. 境外子公司如何向國內股東分配利潤,即資金迴流路徑、需要的審批等

無需審批。
《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
第十七條 境內機構將其所得的境外直接專投資利潤匯回境內的,屬可以保存在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或辦理結匯。
外匯指定銀行在審核境內機構的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證、境外企業的相關財務報表及其利潤處置決定、上年度年檢報告書等相關材料無誤後,為境內機構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利潤入賬或結匯手續。

7. 求問向境外股東分配利潤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字[1994]020號
二、下列所得,專暫免徵收個人所屬得稅
(八)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根據財稅(1994)20號,外商投資企業向境外的個人股東分配股利,不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稅

8. 向境外母公司分紅是否需要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答:需要繳復納企業所得制稅,所得稅適用稅率為10%.


9. 外商投資企業向境外股東分紅如何操作

一、凡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投資者或境外發行股票企業將本年度外方應內得利潤或股息容、紅利匯出境外的,必須向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銀行)提供下列材料:
1.完稅證明及稅務中報單(享受減免稅待遇的企業應提供當地稅務管理部門出具的減免稅證明文件);
2.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本年度利潤或股息、紅利情況的審計報告;
3.董事會關於利潤或股息、紅利分配的決議;
4.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
5.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的驗資報告;
6.外匯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外商投資企業或境外發行股票企業需將以前年度利潤或股息、紅利匯出境外的,除提供上款所述材料外,還需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對其利潤或股息、紅利發生年度的資金情況進行審計,並向銀行出具審計報告。
三、銀行應嚴格審核上述材料的真實性,審核無誤後,在外匯登記證和完稅證明上簽署「已辦理利潤或股息、紅利匯出」字樣並加蓋銀行印章,辦理匯出手續後留存本有關憑證的復印件。

10. 向境外股東分配利潤何時代扣代繳所得稅

支付利潤時代扣代交
也可宣告分派利潤後即行代扣

閱讀全文

與向境外股東分配利潤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天下金理財 瀏覽:936
為什麼內部融資增加的是經營負債 瀏覽:640
廣安歐亞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瀏覽:526
10000曰元是多少人民幣 瀏覽:194
懶人投資不是假的吧 瀏覽:514
鼎立股票行情 瀏覽:435
天治旗下品種基金 瀏覽:149
人民幣和韓幣匯率今天 瀏覽:93
人眾金融白領投資 瀏覽:208
告投資者說 瀏覽:165
浙江祥貴貴金屬關閉後 瀏覽:128
香港天富寶貴金屬官方網 瀏覽:183
4500和人民幣多少人民幣多少人民幣多少 瀏覽:531
匯添富醫療基金001417還能漲嗎 瀏覽:583
2008年鎳價格 瀏覽:145
信託地產通道 瀏覽:396
用車貸款怎麼貸 瀏覽:55
創鑫貸理財 瀏覽:451
投資者的理財意識風險 瀏覽:975
悟空理財與pro 瀏覽:5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