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股東大會是每個股東都可以參加嗎還是說持股要達到一定數額才可以
現行《公司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股東大會股東出席比例的要求,但一般實際操作中,股東大會的通知與召集都要經過法定程序,如果程序完善,基本上很少出現只有持有10%表決權的股東出席會議,當然,如果這種極端情況發生了,那麼根據現行的《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或者股份公司章程標准版本(各地方工商部門官網可見)都是規定「普通決議由出席會議的股東過半數通過,特殊決議(一般為修改章程、公司合並分立、對外對內擔保超過一定比例等)由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2/3以上(含本數)通過」。換言之,如果出席會議的股東確實只代表10%的股份比例,那麼普通決議只要5%以上贊成,特殊決議只要20/3%以上贊成即可。與此對比的是有限責任公司,雖然有限責任公司也沒有明確規定股東會股東的出席比例,但要注意《公司法》以及工商局提供的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版本均規定「普通決議由代表半數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特殊決議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東通過」。這里的規定是「代表表決權的股東」而非「出席會議的股東」,可見如果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出席會議比例沒有超過總人數的一半,根本不可能作出符合法律規定的決議,當然咯,如果有限公司通過修改章程,股東們並非按出資比例享有表決權的,那麼也有可能三兩個股東出席會議就可以行使十個股東的表決權的情形,這又是另一回事了。
『貳』 有限公司召開股東會,董事可以出席嗎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全體股東都有權出席會議並表決議案。如果董事的身份也是股東,當然有權出席。如果董事不是股東,無權出席股東會及行使表決權,只能列席股東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條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並接受股東的質詢。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如實向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
如果公司章程沒有特殊規定,則按照法律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一般而言變更經營范圍和名稱均涉及修改公司章程,而變更法定代表人就要看公司章程的具體規定。如果不涉及修改章程,則經代表半數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即可,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四十二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九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十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叄』 有限責任股東會是全體股東都要參加嗎
您好,一般來說,股東會會議並不強行要求全體股東參加,除非公司章程另有明確規定。但本案版中公司章程對權股東會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則往往依據公司法的默示規定,即依據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除一些特殊事項需要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外,一般事項則只要不低於這個標准則表決肯定可以生效。如果還需要對具體的表決程度進行決議的話,則應召開股東會進行表決或全體股東協商一致,以彌補公司章程和公司法規定之不明確之處方為上策。而不出席會議的股東則視其為棄權。出席會議的股東人數應和表決程序(即表決標准)相適應。比如說表決時公司合並的決議要經代表三分之二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的話,則出席股東會會議的股東人數必須滿足:其所代表的表決權肯定要高於2/3,否則有效的決議不可以產生,股東會也就沒有意義了。
如果股權超過2/3的股東參加了會議,並且股東會召集的程序、決議的程序和表決程序均合法且通過了相關決議,則決議應當有效。
希望解決了您的疑問。
『肆』 股東大會有效有沒有代表股份多數的股東出席的要求,法條是什麼
應該是,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對於修改公司章程。
換句話說,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才是須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這個是不正確的、分立,除非是根據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股東大會對公司合並,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你題目的話是只要涉及修改公司章程內容就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有限責任公司須經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伍』 股東大會召開有無最低比例表決權股份出席才有效的規定
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普通股一般每股代表一票。優先股有優先取得股息和分得剩餘財產的權利,但這部分股東在股東大會上一般沒有表決權,或者要受到種種限制。
如果無效的話,最低要30%比例表決權的股東出席才有效。但是若優先股的股息被拖欠,這部分股東通常具有表決權。表決權可以由股東委派他人行使。大股東往往只要集中掌握30—40%的普通股票就能左右股東大會的表決權,從而控制該股份公司。
股東大會出席人數並沒有具體規定,但是比例有限制,股東大會決議一般分為重要事項和一般事項,其出席比例分別是經三分之二和二分之一表決權的股東同意通過。也就是說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出席人數,但是在公司章程里,公司可以自己規定出席的人數。
(5)股東和代表均出席股東會擴展閱讀:
股東的表決權的性質:
(一)表決權為一種固有權。表決權系基於股東地位而從股東權中涌流出來的一種權能,除非依據法律規定,不容公司章程或股東大會決議予以剝奪或限制。
(二)表決權為一種共益權。表決權之行使固然要體現各自股東的利益和要求,但由於公司的意思表示是由多個股東表決權之行使匯集而成的,表決權之行使又必然介入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
此種介入形式既可表現為對公司和其他股東利益的尊重和促進,又可表現為對公司和其他股東利益的限制和壓抑。由此可見,表決權與自益權大異其趣,當屬共益權之范疇。
(三)表決權為單獨股東權。這是一股一表決權原則的必然要求,也是諸國公司法之通例。
『陸』 法人股東如何參加股東大會和表決
法人股東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人代表參加股東會,代表法專人行使權利。但屬股東會討論決定的事項,事先法人應當按照章程規定的許可權,作出決議,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在股東會行使權力時,不得違背相關決議。
『柒』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人數較多時可選股東代表參加股東大會嗎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大回會。如不能親自答出席的,可以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大會並行使表決權。故如果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較多,而且相關股東同意委託其他股東代表自己出席股東大會並行使表決權,那麼被授權的股東代表可以代表其他股東出席股東大會並行使表決權。這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以上法律意見供你參考。
『捌』 關於「股東代表大會」和「股東大會」
股東代表大會是由股東選舉出的代表組成的大會,而股東大會是由全體股東組成的、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大會的作用就是公司的權力機構,對公司的重大決策作出決議。法律規定他可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選舉和更換董事,審議批准董事會、監事會決議等。
『玖』 股東為非自然人,誰參加股東會法人代表
法人股東的法定代表人參加或者法人股東委託的代表參加都可以。股東會回議的 這種寫法是正確的,答即:參會股東:XX公司法人代表張三、李四、王五。因為在這里只要表現出參加個人就可以了。但在表述表決結果時,如果有不同的意見,則要分別敘述各股東的意見。
『拾』 股份投資人參加股東會嗎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可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要看公司章程。
根據《公司法》(2006)第一百零七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是否可以委託代理人參加股東會《公司法》沒有明確規定,也就是沒有禁止,所以要按照公司章程規定。
《公司法》規定,董事可以委託其他董事參加董事會。監事是否可以委託其他監視參加監事會議《公司法》沒有禁止,主要還依據公司章程。一般來說,股東會會議並不強行要求全體股東參加,除非公司章程另有明確規定。但本案中公司章程對股東會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則往往依據公司法的默示規定,即依據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除一些特殊事項需要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外,一般事項則只要不低於這個標准則表決肯定可以生效。如果還需要對具體的表決程度進行決議的話,則應召開股東會進行表決或全體股東協商一致,以彌補公司章程和公司法規定之不明確之處方為上策。而不出席會議的股東則視其為棄權。出席會議的股東人數應和表決程序(即表決標准)相適應。比如說表決時公司合並的決議要經代表三分之二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的話,則出席股東會會議的股東人數必須滿足:其所代表的表決權肯定要高於2/3,否則有效的決議不可以產生,股東會也就沒有意義了。
如果股權超過2/3的股東參加了會議,並且股東會召集的程序、決議的程序和表決程序均合法且通過了相關決議,則決議應當有效。
希望解決了您的疑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