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擬上市公司必須保證其財務獨立的具體要求是什麼
財務獨立來主要是要求:源(1)擬發行上市公司應設立其自身的財務會計部門,建立獨立的會計核算體系和財務管理制度,並符合有關會計制度的要求,獨立進行財務決算;(2)擬發行上市公司應擁有其自身的銀行帳戶,不得與其股東單位、其他任何單位或人士共用銀行帳戶;(3)股東單位或其他關聯得以任何形式戰勝擬發行上市公司的貨幣資金或其他資產;(4)擬發行上市公司應依法獨立進行納稅申報或履行繳納義務;(5)擬發行上市公司應獨立對外簽訂合同;(6)擬發行上市公司不得為控股股東及其下屬單位、其他關聯企業提供擔保,或將其擬發行上市公司名義的借款轉借給股東單位使用。
⑵ 財務共享服務中心與上市公司獨立性是否矛盾
不矛盾,共享服務中心是會計發展的必然階段,可以促進效率提升,依然有自己的獨立性,如果是上市公司財務核算外包給共享中心的話,目前國家沒有明文規定是否可以,建議上市公司自己成立共享中心。
⑶ 一個上市公司的財務部有哪些部門
資金管理室\成本管理室\投資財務室\綜合管理室.
可根據公司財務工作量和專業務屬性進行設置屬,部門設置比較靈活,但各類崗位還是需要配置的,當然可以一人兼多個職能和業務,但有些崗位必須分開.比如會計與出納,預算與成本等要分別獨立.
⑷ 上市企業在獨立性方面要達到哪些要求
上市公司(The listed company)是指所公開發行的股票經過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謂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沒有上市和沒有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種,這種公司到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須經過批准外,還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公司法》、《證券法》修訂後,有利於更多的企業成為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向社會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
3.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或者本法實施後新組建成立,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
4.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一千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一千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5.公司在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上市公司缺乏獨立性,會帶來許多問題,包括關聯交易頻繁,經營業績失真,業務不穩定,大股東侵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東的利益,嚴重危害到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針對投資者十分關注的上市公司獨立性問題。2002年1月,證監會發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則》(證監發[2002]1號),也要求上市公司實行人員、資產、財務、機構、業務的「五分開」。2003年9月,證監會發布了《關於進一步規范股票首次發行上市有關工作的通知》,對擬上市公司「五分開」提出了可量化的標准。2006年5月,《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32號)及《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9號——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申請文件(2006年修訂)》(證監發行字[2006] 6號)對此作了新的規定。
企業在上市輔導過程中,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輔導機構的指導下,採取措施提高獨立性。企業的「五分開」主要是相對於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下同)來說的,一般包括以下要求:
(1)人員獨立。企業的勞動、人事及工資管理必須完全獨立。董事長原則上不應由股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兼任;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不得在股東單位擔任除董事、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也不得在股東單位領取薪水;財務人員不能在關聯公司兼職。
(2)資產完整。企業應具有開展生產經營所必備的資產。企業改制時,主要由企業使用的生產系統、輔助生產系統和配套設施、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等資產必須全部進入發行上市主體。企業在向證監會提交發行上市申請時的最近1年和最近1期,以承包、委託經營、租賃或其他類似方式,依賴控股股東及其全資或控股企業的資產進行生產經營所產生的收入,均不超過其主營業務收入的30%;企業不得以公司資產為股東、股東的控股子公司、股東的附屬企業提供擔保。
(3)財務獨立。企業應設置獨立的財務部門,建立健全財務會計管理制度,獨立核算,獨立在銀行開戶,不得與其控股股東共用銀行賬戶,依法獨立納稅。企業的財務決策和資金使用不受控股股東干預。
(4)機構獨立。企業的董事會、監事會及其他內部機構應獨立運作。控股股東及其職能部門與企業及其職能部門之間沒有上下級關系。控股股東及其下屬機構不得向企業及其下屬機構下達任何有關企業經營的計劃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響其經營管理的獨立性。
(5)業務獨立。企業應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屬於生產經營企業的,應具備獨立的產、供、銷系統,無法避免的關聯交易必須遵循市場公正、公平的原則。在向證監會提交發行上市申請時的最近1年和最近1期,擬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及其全資或控股企業,在產品(或服務)銷售或原材料(或服務)采購方面的交易額,占擬上市公司主營業務收入或外購原材料(或服務)金額的比例都應不超過30%;委託控股股東及其全資或控股企業,進行產品(或服務)銷售或原材料(或服務)采購的金額,占擬上市公司主營業務收入或外購原材料(或服務)金額的比例都應不超過30%.企業與控股股東及其全資或控股企業不應存在同業競爭。
⑸ 上市公司財務
總則 一,為規范公司財務管理,根據《會計法》及廣東德爾電器有限公司《企業 第二章 財務組織管理 一, 公司內各機構的財務管理組織, 均實行集權管理, 分權監控的方式設置, 最高財務管理組織為董事會授權下的公司財務部, 各成員公司的財務組織均在公 司財務部的統一領導下合理配備. 二,凡具備獨立核算和納稅資格的法人經營實體,必須設置財務管理機構, 向董事會負責並參與企業經營管理,服務企業經營活動. 三,各級財務部門都必須建立稽查制度. (一)出納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 登記工作. (二)財會人員都要認真執行崗位責任制,各司其職,互相配合,如實反映 和嚴格監督各項經濟活動.記賬,算賬,報賬必須做到手續完備,內容真實,數 字准確,賬目清楚,日清月結,按期報賬. (三)各級領導必須切實保障財會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和履行職責. (四)財會人員在辦理會計事務中,必須堅持原則,照章辦事.對於違反財 經紀律和財務制度的事項,必須拒絕付款,拒絕報銷或拒絕執行,並及時向上級 財務部門報告.公司支持財務人員堅持原則,按財務制度辦事.嚴禁任何人對敢 於堅持原則的財會人員進行打擊報復. 公司對敢於堅持原則的財會人員予以表揚 或獎勵. (五)財會人員力求穩定,不隨便調動.財會人員調動工作或因故離職,必 文件版次 文件名稱 第 01 版 文件編號 財務管理基本制度 FA-080704 第 3 頁共 20 頁 須與接替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離職,亦不得中斷會計 工作.被撤銷,合並單位的財會人員,必須會同有關人員編制財務,資金,債權 債務移交清冊,辦理交接手續.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經管的會計憑證,報表,賬 目,款項,公章,實物及未了事項等.移交交接必須監交.下屬公司一般財會人 員的交接,由本單位領導會同財務部負責人進行監交;財務部負責人的交接,由 財務部總監會同本單位領導進行監交;財務部總監的交接,由總裁進行監交. 四, 成員公司財務部門是公司財務部的派出機構, 接受公司財務部統一領導, 服從成員公司的管理.當成員公司和公司財務部在工作中發生沖突時,優先執行 公司財務部的指令.成員公司實行獨立核算,執行公司及成員公司制定的各項制 度,參與企業經營管理,服務成員公司經營活動,做好企業財務管理工作. 五,實行財務負責人責任制,集團財務總監根據董事會授權對集團一切財務 活動負總則,成員公司財務負責人在公司財務部的領導下,負責本企業一切財務 工作.財務部門應具備"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工作原則,層層負責,使企業 所有經濟活動納入財務管理體系. 六,董事會授權 (一)公司財務部職責 1,負責公司財務工作和成員公司財務管理工作; 2,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法規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 3,審核成員公司制定的各項財務制度; 4,協調處理公司及各成員公司的財務關系及對外業務關系; 5,統籌實施公司及成員公司融資工作; 6,負責制訂執行公司的年度,月度資金計劃; 7,審議成員公司年度,月度財務預算和資金計劃; 8,參與公司經濟活動及重大決策; 9,統籌實施公司及成員公司稅務籌劃工作; 10,負責組建和完善公司及成員公司的財務核算體系; 11,負責指導培訓和監督成員公司財務業務工作; 12,負責對成員公司財務人員的業績考核工作; 文件版次 文件名稱 第 01 版 文件編號 財務管理基本制度 FA-080704 第 4 頁共 20 頁 13,負責向董事會
⑹ 企業發展中,哪些情況需要獨立財務顧問
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收購辦法》)及《公開發行內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容與格式准則第19號——豁免要約收購申請文件》(以下簡稱《第19號准則》)的規定,在要約收購、管理層收購、以及收購人為挽救出現嚴重財務困難的上市公司而申請要約豁免等情形中,應當聘請獨立財務顧問發表意見,具體要求歸納如下:
一、《收購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在要約收購中,被收購公司董事會應當聘請獨立財務顧問提出專業意見。
二、《收購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員工或者其所控制或者委託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擬收購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發表意見前,應當聘請獨立財務顧問就本次收購出具專業意見,獨立董事及獨立財務顧問的意見應當一並予以公告。
三、《第19號准則》第九條規定,為挽救出現嚴重財務困難的上市公司而進行收購並申請豁免要約收購義務的申請人,應當提出切實可行的重組方案,並提供上市公司董事會的意見及獨立財務顧問對該方案出具的專業意見。
⑺ 請問上市公司可以有幾位獨立董事啊
根據中國證監會於2001年頒布的《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版》(目前仍實行)中的規定,股權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為5-19人,其中獨立董事不少於1/3,至少還需包括一名會計專業人士(具有高級職稱或注冊會計師資格)。
此外,上市公司應當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獨立董事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本指導意見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維護公司整體利益,尤其要關注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獨立董事對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負有誠信與勤勉義務。
(7)上市公司財務獨立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上市公司設獨立董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獨立董事獨立履行職責,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與上市公司存在利害關系的單位個人的影響。獨立董事原則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獨立董事,並確保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獨立董事的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