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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股份回購情形的庫存期限

發布時間:2021-03-10 17:27:58

1. 證監會對上市公司股份回購有什麼限制

華中預警:擬放鬆對上市公司回購股份的管制,取消相關行政許可,以更好地發版揮市場內生穩權定機制的作用。 補充規定對於採用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方式的回購取消了行政許可,推行完全市場化的操作。根據新規,進行回購操作的上市公司不再需要經證監會審批,只需要在股東大會作出回購股份決議後的次一工作日對決議進行公告,通知債權人,並將相關材料報送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備案,同時公告回購報告書。

2. 庫存股的制度設計

⑴由股東大會決定是否施行庫存股、以及施行庫存股的具體操作方案。
為了防止公司經營者濫用庫存股制度,公司在施行庫存股制度之前,應該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申請,申請應至少包括下列內容:實施庫存股的目的、 庫存股的數量、庫存股的來源、庫存股的使用。
⑵中國證監會對擬實施庫存股制度的公司進行嚴格考察,包括對其所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方可實行。
⑶施行庫存股制度的公司必須將庫存股施行計劃、方法、 期限等方面的信息公開。如果公司是從二級市場購買該公司的股票,事先一定要公告,價格也應該合理。同時也必須及時公開有關庫存股的取得、增加或減少的信息。 在是否允許公司回購該公司股份的問題上,不同國家和地區的法律、 法規有所不同。
⒈美國:原則上允許企業回購股票,對股份回購的規定較為寬松。
美國企業回購股票的現象非常普遍。美國公司回購股份的目的有:穩定和提高該公司股價,防止因股價暴跌出現的經營危機; 回收股票以獎勵有成就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等。但是,美國許多州的州公司法規定,只有在公司為了維護現有的經營方針,維持該公司利益而爭取控股權時,回購該公司股票才是合法的,可見美國對股份回購的規定既有寬松的一面,也有相應的要求。
⒉德國:法律原則上禁止企業買賣該公司股票,特定情況除外。
根據股票法第71條的規定,准許企業在特定情況下收購資本金10%以內的該公司股票。所謂特定情況是指:⑴避免重大損失時;⑵向從業人員提供時;⑶ 基於減資決議注銷股票時;⑷股票繼承時,等等。因此德國對股份回購的條件有一定的限制。
⒊日本:法律原則上禁止企業買賣該公司股票,目的是為確保資本充實,股東平等以及企業控制權的公平分配。
在日本,在以下幾種情況下企業收購該公司股票也是允許的:為注銷股票而收購時;企業合並時;在接受以物抵債等情況下,為行使公司權利而必須時,等等。其中,「股票注銷」由於注銷手續繁瑣以及稅法上的問題而較少被採用。可見日本對股份回購的條件也有明確的要求。這與中國的做法比較類似。
對回購的股份,作為資本運作的一種方式,庫存股制度的建立對股份公司的股權結構調整和激勵機制的安排有很大作用。在有關實施庫存股的問題上,不同國家和地區的制度安排也有所不同。
美國:公司可撤消購回股份的注冊及將股份注銷,或將股份以庫存方式持有。
股份以庫存方式持有期間一般沒有資格領取股息,亦沒有表決權。這些股份可以用作紅股、雇員股份計劃或在收購時使用,但卻不可再出售予公眾,除非有關股份已按《1933年美國證券法》注冊,或是按照該法案的豁免條款出售,例如是屬於受該法例監管的私人配售,當中獲配售人在出售股份方面通常會受到限制。公司將有關股份再出售時,無論獲利與否,均需當做儲備處理,而不是將其計算進損益表內。計算以每股作為單位的比率時,亦會摒除這些股份。美國對於公司可以庫存方式持有的股份數量,並沒有任何限制。
德國:《聯邦德國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不得認購自己的股份,子公司也不得認購其母公司的股份,但特定情況除外。
在下列6種情況下公司可以獲得自己的股份:避免重大損失時; 保護某些小股東的利益;向公司雇員提供股份;免費獲得的股份;通過合並方式取得的股份,公司需要減少股本,並規定公司自有股份不得超過公司總股本的10%,對庫存股的權利也加以限制,即沒有表決權。
日本:1994年以前對公司持有自己股份一直持否定態度。
但在1994年4月通過公布「修正商法及有限公司法之一部分法律」,放寬了公司取得自己股份的事由,增訂公司可以為員工持股的目的等原因,取得自己的股份;同時又為防止放寬公司取得自己股份衍生內幕交易及操縱股價的弊端,日本證券交易法也進行了相應的修正。

3. 回購股份的原因及意義

股份回購有利於促進證券市場的高效、有序運作。
1、股份回購是公司實施反收購策略的有力工具和常規武器,有利於穩定和維護公司股價。
股份回購在西方發達國家被普遍運用,是成熟資本市場上實施反收購策略的重要工具和常規武器。其原因在於: 如果向外部股東回購股份,那麼外部股東所持股份的比重就會降低,原來大股東的持股比重則會相應提高,其控股權自然會得到加強;
如果公司的資產負債率較低, 在進行股份回購後,可以適當地提高資產負債率,更有效地發揮財務杠桿效應,以增強公司的未來盈利預期,從而提升公司股價,抬高收購的門檻;
如果公司現金儲備比較充裕,就容易成為被收購的對象,在此情況下公司動用現金進行股份回購,可以減少被收購的可能性,這是反收購技術中的焦土戰術;
公司可以直接以高出市價很多的價格公開回購本公司股份,促使股價飆升,以擊退其他的收購者,從而達到反收購的目的。
2、股份回購可以抑制過度投機行為,有利於熨平股市的大起大落,促進證券市場的規范、穩健運行。
按照西方經典理論,股份回購對於確定公司合理股價,抑制過度投機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其原因是:
(1)通常在宏觀經濟不景氣、市場資金緊張等情況下,股市行情容易低迷。若任其持續低迷,將可能引發股市拋壓較重,陷入股價下跌、流動性更差的惡性循環。此時若允許上市公司進行股份回購,將上市公司的閑置資金返還給股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強市場的流動性,有利於公司合理股價的形成。 1987年10月紐約股票市場出現股災時,在兩周之內就有650家公司發布收購股份的回購計劃,以抑制本公司股價的進一步下跌。
(2)上市公司對本公司信息最知情,其確定的回購價格在一定程度上比較接近公司的實際價值(反兼並情形除外),使虛擬資本價格的變動更接近實物生產過程,從而抑制股市的過度投機。
(3)在市場過度投機的情況下,若股價過高,可能在投機泡沫成分破裂後導致股價持續低迷。此時公司有必要動用先前回購的庫存股份進行干預,促使股價向內在價值回歸,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有助於遏制過度投機行為。值得注意的是,在國外通過股份回購來抑制過度投機、平抑股市大幅波動的作用機制中,庫存股的運用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庫存股的存在使得公司可以靈活地調控流通股數量,有利於公司合理股價的形成。而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回購的股份必須在10日內注銷,不允許公司擁有庫存股。這是我國上市公司實行股份回購所遇到的一大法律障礙。

4. 股東行使股權回購請求權的期限是多少天

新法第7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現實生活中,有些有限責任公司的大股東利用其對公司的控制權,長期不向股東分配利潤,也不允許中小股東查閱公司財務狀況,權益受到損害的中小股東又無法像股份有限公司股東那樣可以通過轉讓股份退出公司,致使中小股東的利益受到嚴重損害。而根據新法的上述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故意不分紅將可能被起訴。

5. 回購股票 公司的資產、負債以及股東權益發生什麼變化怎樣在資產負債表中記錄

股份有限公司回購本公司股份並不必然導致所有者權益減少,要看回購股份的目的是什麼。

1、因減少注冊資本而回購本公司股份的,應按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庫存股」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注銷庫存股時,應按股票面值和注銷股數計算的股票面值總額。

2、借記「股本」科目,按注銷庫存股的賬面余額,貸記「庫存股」科目,按其差額,沖減股票發行時原記入資本公積的溢價部分,借記「資本公積——股本溢價」等科目。這是會導致所有者權益減少的一種可能。

3、因獎勵職工而回購本公司股份、因與其他企業合並而回購本公司股份,原則上不會導致所有者權益減少。因此,如無特殊情形,回購股票的分錄就是像一樓所說的,借:庫存股;貸:銀行存款。

(5)新增股份回購情形的庫存期限擴展閱讀:

日後非調整事項

第六條 企業發生的資產負債表日後非調整事項,不應當調整資產負債表日的財務報表。

資產負債表

第七條 企業發生的資產負債表日後非調整事項,通常包括下列各項:

(一)資產負債表日後發生重大訴訟、仲裁、承諾。

(二)資產負債表日後資產價格、稅收政策、外匯匯率發生重大變化。

(三)資產負債表日後因自然災害導致資產發生重大損失。

(四)資產負債表日後發行股票和債券以及其他巨額舉債。

(五)資產負債表日後資本公積轉增資本。

(六)資產負債表日後發生巨額虧損。

(七)資產負債表日後發生企業合並或處置子公司。

6. 股票質押回購的回購期限為多長

股票質押回購期限一般為6個月到3年,大部分券商都是審批一年,6個月後可以提前還款,有些需要支付罰息,有些不用,可在簽署協議前咨詢清楚

7. 股份回購的注意要點

運用股份回購策略,經邦集團研究中心建議注意如下幾點:
1.對上市公司的股份回購,各國規定不一。日本、香港、新加坡等地禁止,英、美加拿大和一些歐洲國家在附帶條件下則是准許的。中國新公司法第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2.股份回購與紅利分發哪個更有利,主要取決於公司處於何種納稅部位。如果滿足下列條件,股份回購是有利的,否則,分發紅利更有利。其條件是:T>g(1一b),其中T是邊際所得稅率,g是資本收益稅率,b是基本所得稅率。假定資產所得稅率為30%,基本所得稅率亦為30%,那麼當邊際所得稅率高於51%時,股份回購對股東有利。
3.回購股份在實戰中往往是作為輔助戰術來實施的。如果單純通過股份回購來達到反收購的效果,則往往會使目標公司庫存股票過多,一方面不利於公司籌資,另一方面也會影響公司資金的流動性。目標公司財務狀況是制約這一手段的最大因素。
4.綠色勒索者或收購狙擊手往往佯攻逼迫目標公司溢價回購自身股份,以此套取可觀收益。所謂綠色勒索,其基本內容是:目標公司同意以高於市價或襲擊者當初買入價的一定價格買回襲擊者手持的目標公司股票,襲擊者因此而獲得價差收益。同時,襲擊者簽署承諾,保證它或它的關聯公司在一定期間內不再收購目標公司,即所謂的「停止協議」。

8. 股票回購的回購情形

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只有在以下四種情形下才能回購本公司的股份:
1.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2.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3.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4.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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