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中國創業板上市規則,納斯達克上市規則
以下是創業板上市規定:
1、NASDAQ全國市場
(1)標准1
稅前凈利潤100萬美元(約700萬人民幣)
凈有形資產600萬美元(約4000萬人民幣)
(2)標准2
無盈利要求
經營年限2年以上
凈有形資產1800萬美元(約12000萬人民幣)
2、NASDAQ小型資本市場
稅前凈利潤75萬美元(約500萬人民幣)
凈有形資產400萬美元(約3000萬人民幣)
3、中國創業板
(1)標准1
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1000萬元,且持續增長;經營3年以上,凈資產2000萬人民幣以上,不存在未彌補虧損,發行後總股本3000萬人民幣以上
(2)標准2
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於500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5000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於30%。經營3年以上,凈資產2000萬人民幣以上,不存在未彌補虧損,發行後總股本3000萬人民幣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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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NASDAQ退市規定:
標准一
1、凈資產低於400萬美元
2、公眾流通股低於75萬股
3、公眾流通市值少於500萬美元
4、買方報價低於1美元
5、股東人數少於400人
6、做市商少於2個
標准二
1、總市值少於5000萬美元,或總資產少於5000萬美元,且總收入少於5000萬美元
2、公眾流通股低於110萬股
3、公眾流通市值少於1500萬美元
4、買方報價低於5美元
5、股東人數少於400人
6、做市商少於4個
以下是中國創業板退市規定:
1.最近兩年經審計凈利潤為負;
2.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資產為負;
3.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要差錯或者虛假記載,責令改正但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兩個月;
4.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者中期報告;
5.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6.出現可能導致公司解散的情形;
7.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8.公司股票連續120個交易日累計成交量低於100萬股;
9.股權分布或股東人數不具備上市條件;
10.深交所認定的其他存在退市風險的情形。
Ⅱ 創業板,上市有一條規則是 公司股東人數不少於200人 想問事什麼意思。我公司目前想上市,但股東人數超過200
2006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公司法》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為發起人。」
正是這一規定中涉及的200人股東上限,近年來將諸多公司擋在了A股IPO的門外,而鑒於處理超200人股東企業IPO問題的復雜性,監管層近年來亦未能公開發布相應的具體解決辦法。
由於國內城商行存在歷史沿革的特殊性,監管層對於城商行股東超200人的問題做了「特殊處理」。
據透露,對於城商行的超200人股東問題,監管層目前採取了「新老劃斷」的辦法,即2006年之前形成的股東超限不構成上市障礙,但對於內部職工股佔比超過10%需要進行清理;2006年之後形成股東超限的城商行則不能再進行上市。
城商行大多由城市信用社重組而來。上世紀80年代初開始,城市信用社在中國遍地開花,大量吸收了內部職工和社會自然人入股。90年代初,不少信用社經營不善,國務院開始清理整頓,1995年9月國務院下發《關於組建城市合作銀行的通知》決定自1995年起在大中城市通過企業、居民和地方財政投資入股的方式,分期分批組建城市合作銀行。原城市信用社的內部職工股和社會自然人股大多轉為對城市合作銀行的股權(部分選擇了退股)。城市合作銀行後更名為城商行,在增資擴股過程中又再次吸收了部分內部職工股和社會自然人入股。獲得了當時銀行業的監管部門中國人民銀行的認可,人民銀行2000年12月13日印發的《關於城市商業銀行吸收自然人入股有關問題的批復》(銀辦函〔2000〕815號)允許吸收自然人股,並規定內部職工持股比例不得超過總股本的20%,單個職工持股的比例不得超過總股本的5‰。
可見,城商行股東人數普遍超過200人並非違法違規入股形成,而是城市信用社由合作制向股份制轉換過程中形成的歷史遺留問題,農商行與之類似。要對內部職工股和社會自然人股進行清理面臨強大阻力。
「如果非要把股東人數壓降到200人以內,所有的城商行都上不了市。」一家擬上市城商行董辦人士認為,面對上市的暴利誘惑,很難說服職工轉讓股份,而職工在危難時期入股,如今為了上市將其踢出去,有不仁不義之嫌。
目前排隊上市中的上海銀行、杭州銀行、大連銀行、盛京銀行、重慶銀行股東人數目前均遠遠超過200人,但內部職工股均已經清理完畢,符合財政部等五部委關於「公開發行新股後內部職工持股比例不得超過總股本的10%,單一職工持股數量不得超過總股本的1‰或50萬股(按孰低原則確定)」的規定。
Ⅲ 創業板的發行制度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發行人申請股票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票已公開發行;
(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 3000 萬元;
(三)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 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四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 10%以上;
(四)公司股東人數不少於 200 人;
(五)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六)深圳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上市公司申請可轉換公司債券在深交所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期限為一年以上;
(二)可轉換公司債券實際發行額不少於 5000 萬元;
(三)申請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時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債券發行條件。
您可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查看《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了解具體發行上市相關流程及制度。
Ⅳ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在深交所創業板市場上市,為什麼公司股東人數要不少於200人如何達到
你可能理解有誤.
股份有限公司在申請創業板上市前,其公司股東人數不得超過200人.這個問題的關鍵不是股東人數是不是符合公司法,而是上市前股東人數超過200人違反了證券法。
《證券法》第十條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未經依法核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
(一)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
(二)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
如果股東已經超過兩百人,那就符合第(二)項,已經構成公開發行了。IPO是指首次公開發行,證監會核准,面向社會公眾發行股票,這是合法的。但在IPO之前,沒有證監會和其他有權部門核準的情況下就超200人構成公開發行當然是違法了。
當股份有限公司在創業板上市成功,其公開發行後,股東數自然就超過200人了.
Ⅳ 創業板新規則
交易規則:
1、漲跌幅度限制由10%放寬至20%;
2、新股上市前5個交易日不設漲跌幅限制;
3、優化盤中停牌機制,設置漲跌30%、60%兩檔停牌指標、各停牌10分鍾;
4、允許投資者在競價交易收盤後,按照收盤價買賣股票。
退市機制:取消暫停上市、恢復上市環節、交易類退市不再設置退市整理期,豐富和完善了退市指標。
設立目的
(1)為創業公司提供融資渠道。
(2)通過市場機制,有效評價創業資產價值,促進知識與資本的結合,推動知識經濟的發展。
(3)為風險投資基金提供「出口」,分散風險投資的風險,促進投資的良性循環,提高投資資源的流動和使用效率。
(4)增加創業公司股份的流動性,便於企業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等,鼓勵員工參與企業價值創造。
(5)促進企業規范運作,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Ⅵ 我注意到企業到主板或創業板上市前其股東人數有不能超過二百人的說法,但我找不到根據,請前輩賜教。
這個問題問得還是很有水平的。股份有限公司確實對股東人數是沒有限制的。公司增資時也當然運行新增股東。這個問題的關鍵不是股東人數是不是符合公司法,而是上市前股東人數超過200人違反了證券法。
《證券法》第十條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未經依法核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
(一)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
(二)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
如果股東已經超過兩百人,那就符合第(二)項,已經構成公開發行了。IPO是指首次公開發行,證監會核准,面向社會公眾發行股票,這是合法的。但在IPO之前,沒有證監會和其他有權部門核準的情況下就超200人構成公開發行當然是違法了。
如果有興趣還可以研究例外情況,一種是理論上的,即國務院批準的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一種是實踐中的,已經上市的幾家大型銀行,由於歷史原因,股東是超200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