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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提名是股東推薦恩

發布時間:2021-03-12 18:58:54

Ⅰ 董事選舉時,同時為股東的董事提名人需要迴避表決嗎

這個是不一定的,要看公司章程如何規定的。

Ⅱ 董事的提名權歸誰,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八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第四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一至二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Ⅲ 公司法中對董事的提名是如何規定的

董事換屆選舉一般由股東提名,前一屆董事會對該股東的提名形成決議,然後以董事會的名義提交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通過。通常原董事會在將被提名名單提交股東會前,根據股東的持股比例、董事名額的分配情況等在股東之間進行協商,但這種內部醞釀,是公司控股股東及主要股東之間相互權利和利益的博弈,並不透明。《公司法》第103條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提名董事。
董事包括獨立董事和非獨立董事,要選舉產生公司董事,首先需要提名候選人。對於獨立董事提名,在《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中已經有所規范,其中第四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者合並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股東"可以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但對非獨立董事,如何提名目前卻缺少明確規范,由於非獨立董事其實把控上市公司發展方向、深度參與公司實際運作,因此他們的提名其實更加關乎上市公司的未來。
當然,為落實好《公司法》第四條規定的"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股東權利,
《公司法》103條第2款也間接賦予了股東對董事的提名權,規定"單獨或合並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向股東大會提出臨時提案",股東可以根據該條規定,不經過公司董事會,以臨時提案的方式向股東大會行使選舉或更換董事的提名權。
但總體來看,目前董事提名缺乏法規制度規范,雖然《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訂)》明確規定,公司應當在章程中規定董事、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以及累積投票制的相關事宜,但這種規定的規范層次太低,上市公司自主性較大,使得董事提名權主要受大股東控制。比如,有上市公司規定"在章程規定的人數范圍內,按照擬選任的人數,由連續18個月以上單獨或合並持有公司發行在外有表決權股份總數5%以上的股東,按持股比例提出4名非獨立董事建議名單",這些"土政策"甚至違反了《公司法》103條的有關規定。

Ⅳ 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是由各個股東委派還是推薦的監事呢

《公司法》
第三十八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專資計劃;
(二)選舉和屬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1、關於董事是如何產生的:非職工董事由股東在股東范圍內選舉產生,職工董事一般情況下由職代會選舉/股東會推薦產生。
2、關於監事是如何產生的:非職工監事由股東在股東范圍內選舉產生。職工監事一般情況下由職代會選舉/股東會推薦產生。

Ⅳ 提名董事有什麼相關規定

董事提名規則,即第14a-11條規則,使得某些股東更容易地將反對派候選人列入董事投票選舉中。從理論上講,上市公司的股東已選出董事會。但在實踐中,公司的管理層往往提名的都是親管理層的董事會人選。股東雖然在某些情況下有權在年度股東大會上提名反對派候選人,但是此類提名在當時基本上已經沒有什麼作用,因為多數股東已通過在年度股東大會召開前提前發出的董事候選名單進行表決了。

Ⅵ 控股股東是自然人,他可以推薦公司的員工為董事的候選人嗎要通過什麼方式股東會審議或職代會

如果章程有規定按照章程的規定,沒有規定的按照董事成員的產生程序來確定,即職工董事產生需要提名和表決,股東會需要多數票表決,一般的控股股東提名的就超過了多數,可以成為董事。
縱橫法律網 凌程明律師

Ⅶ 公司董事是由股東委派還是推薦的有何依據

  1. 董事,又稱執抄行董事,是指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的具有實際權力和權威的管理公司事務的人員,是公司內部治理的主要力量,對內管理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進行經濟活動。

  2. 獨立董事指獨立於公司股東且不在公司中內部任職,並與公司或公司經營管理者沒有重要的業務或專業聯系,並對公司事務做出獨立判斷的董事。

  3. 公司董事為自然人。我國《公司法》對董事的任職資格作了一定的限制。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的規定,有以下情形的,不得擔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

    (2)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罪和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廠長、經理,並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Ⅷ 董事、監事由誰提名

根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的候選人名單是以提案形式提交股東大會表決的。因此,應當是有權向股東大會提交提案的股東或董事會具有相應的提名權利。上市公司章程中明確提名的具體方式和程序,但應注意遵守其他法規以及保護中小股東利益。監事的提名只能股東和監事會吧董事會不能提案選舉某監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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