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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批准公司股東關聯交易

發布時間:2021-03-14 02:09:31

① 什麼是公司股東的關聯交易

答: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專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屬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 關聯方主要應包括(1)控股股東及其控制或參股的公司;(2)控股股東及主要股東對股份公司有重大影響的法人或自然人;(3)合營企業,聯營企業;(4)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核心技術提供者或與上述人士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以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關聯交易主要包括 (1)購銷商品;(2)買賣有形或無形資產,收購兼並;(3)提供或接受勞務,代理,租賃,管理方面的合同(如委託經營等)等;(4)提供資金,許可協議;(5)擔保抵押;(6)研究與開發項目的轉移;(7)關鍵管理人員報酬;(8)合作投資建立企業、開發項目等。

② 證監會有哪些關於上市公司關聯交易披露的規章制度

上市公司關聯交易披露的規章制度:
關聯交易的審議程序和披露
第十一條 公司擬進行的關聯交易由公司職能部門提出議案,議案應就該關聯交易的具體事項、定價依據和對公司及股東利益的影響程度做出詳細說明。
第十二條 公司擬與關聯人發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擔保、受贈現金資產、單純減免公司義務的債務除外)金額在人民幣3,000萬元以上(含人民幣3,000萬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5%以上(含5%)的關聯交易,除應當及時披露外,還應當聘請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中介機構,對交易標的進行審計或者評估,並將該交易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決定。
本制度第四章所述與日常經營相關的關聯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標的,可以不進行審計或者評估。
第十三條 公司擬與關聯法人發生的總額高於人民幣300萬元,且高於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0.5%的關聯交易,應由獨立董事認可後提交董事會討論決定。獨立董事做出判斷前,可以聘請中介機構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作為其判斷的依據。
第十四條 公司為關聯人提供擔保的,不論數額大小,均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及時披露,並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公司為持股5%以下的股東提供擔保的,參照前款規定執行,有關股東應在股東大會上迴避表決。
第十五條 公司與關聯人之間的交易應簽訂書面協議,協議內容應明確、具體。公司應將該協議的訂立、變更、終止及履行情況等事項按照《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予以披露。
第十六條 公司董事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董事應當迴避表決,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非關聯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非關聯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會議的非關聯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公司應當將交易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前款所稱關聯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為交易對方;
(二)為交易對方的直接或者間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對方任職,或者在能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交易對方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該交易對方直接或間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任職;
(四)為交易對方或者其直接或間接控制人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 (五)為交易對方或者其直接或間接控制人的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
(六)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於其他理由認定的,其獨立商業判斷可能受到影響的董事。
第十七條 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應當迴避表決。 前款所稱關聯股東包括下列股東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東: (一)為交易對方;
(二)為交易對方的直接或者間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對方直接或者間接控制;
(四)與交易對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間接控制; (五)因與交易對方或者其關聯人存在尚未履行完畢的股權轉讓協議或者其他協議而使其表決權受到限制和影響的股東;
(六)中國證監會或者深圳證券交易所認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對其傾斜的股東。 第十八條 公司與關聯法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在人民幣300萬元(含人民幣300萬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0.5%(含0.5%)以上的關聯交易(提供擔保除外),應當及時披露。
第十九條 公司與關聯自然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在人民幣30萬元以上的關聯交易(提供擔保除外),應當及時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第二十條 公司披露關聯交易事項時,應當向深圳證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與交易有關的協議或者意向書;
(三)董事會決議、決議公告文稿和獨立董事的意見(如適用); (四)交易涉及到的政府批文(如適用); (五)中介機構出具的專業報告(如適用); (六)獨立董事事前認可該交易的書面文件; (七)深圳證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條 公司披露的關聯交易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標的的基本情況;
(二)獨立董事的事前認可情況和發表的獨立意見; (三)董事會表決情況(如適用);
(四)交易各方的關聯關系和關聯人基本情況;
(五)交易的定價政策及定價依據,成交價格與交易標的賬面值或者評估值以及明確、公允的市場價格之間的關系,以及因交易標的的特殊性而需要說明的與定價有關的其他事項;若成交價格與賬面值、評估值或者市場價格差異較大的,應當說明原因;交易有失公允的,還應當披露本次關聯交易所產生的利益的轉移方向;
(六)交易協議其他方面的主要內容,包括交易成交價格及結算方式,關聯人在交易中所佔權益的性質和比重,協議生效條件、生效時間和履行期限等;對於日常經營中發生的持續性或者經常性關聯交易,還應當說明該項關聯交易的全年預計交易總金額;
(七)交易目的及交易對公司的影響,包括進行此次關聯交易的真實意圖和必要性,對公司本期和未來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的影響等;
(八)從當年年初至披露日與該關聯人累計已發生的各類關聯交易的總金額; (九)中國證監會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於說明交易真實情況的其他內容。 公司為關聯人和持股5%以下(不含5%)的股東提供擔保的,還應當披露截止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對外擔保總額、公司對控股子公司提供擔保的總額、上述數額分別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比例。
第二十二條 公司與關聯人共同出資設立公司,應當以公司的出資額作為交易金額,適用本制度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規定。
公司出資額達到第十二條規定標准時,如果所有出資方均全部以現金出資,且按照出資額比例確定各方在所設立公司的股權比例的,可以向深圳證券交易所申請豁免適用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公司進行「提供財務資助」和「委託理財」等關聯交易時,應當以發生額作為披露的計算標准,並按交易類別在連續十二個月內累計計算發生額,經累計計算的發生額達到本制度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標準的,分別適用上述各條的規定。
已經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履行相關義務的,不再納入相關的累計計算范圍。
第二十四條 公司進行前條之外的其他關聯交易時,應當按照以下標准,並按照連續十二個月內累計計算的原則,分別適用本制度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
(一)與同一關聯人進行的交易;
(二)與不同關聯人進行的交易標的類別相關的交易;
上述同一關聯人,包括與該關聯人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間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權控制關系;以及由同一關聯自然人擔任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已經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履行相關義務的,不再納入相關的累計計算范圍。
第二十五條 公司與關聯人一方因參與公開招標、公開拍賣等行為所導致的關聯交易,公司可以向深圳證券交易所申請豁免按照關聯交易的方式進行審議和披露。
第二十六條 公司與關聯人進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關聯交易的方式進行審議:
(一)一方以現金方式認購另一方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企業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種;
(二)一方作為承銷團成員承銷另一方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企業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種;
(三)一方依據另一方股東大會決議領取股息、紅利或者報酬;
(四)深圳證券交易所認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七條 有關關聯交易的審議及信息披露,應同時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相關制度。

③ 關聯交易是否需要股東會決策

重大決策需來要股東源會同意。
利用公司股東權利制衡機制規范關聯交易行為,可以更好地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這里的制衡機制主要包括獨立董事制度和關聯方迴避表決制度。獨立董事制度在規范關聯交易中發揮著積極作用。中國證監會關於獨立董事的職權規定中也把獨立董事對關聯交易的事前認可作為董事會、股東大會決議的前提條件。《上市規則》要求,上市公司披露關聯交易事項時,必須提供獨立董事事前認可該交易的書面文件。
「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上市規則》對關聯董事明確進行了界定。《上市規則》還規定,交易金額在3000萬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5%以上的關聯交易,除應當及時披露外,還應聘請具有證券、期貨業務資格的中介機構,對交易標的進行評估和審計,並將該交易提交股東大會審議。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應當迴避表決。

④ 董事會議事規則是否必須經過股東大會審議批准,法律依據是哪條

法律上並沒有明確規定董事會議事規則必須有股東大會批准。一般是根據公司版章程規定。股份公司章程權對股東大會議事規則、董事會議事規則有明確的約定,行使這些規則都是要按照章程的規定程序。
公司章程必須依法制定,是設立公司的必備文件之一,也是在公司法下,公司管理和活動的重要依據。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⑤ 股東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需要2/3以上表決權通過嗎

根據你們的合同和章程約定即可。

⑥ 我是A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召開股東會時,股東會能否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

問:我是A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召開股東會時,股東會能否審議批回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答

答:君同法律在線咨詢為您解答

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公司資產為限承擔責任,有限責任的根本意思就是,股東以出資為限,用出資來承擔公司的經營和分紅以及債務。通俗說,就是虧了,讓出資打了水漂,除此不承擔任何債務或經濟責任。有限責任公司(有限公司)是我國企業實行公司制最重要的一種組織 形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注冊。其優點是設立程序比較簡單,不必發布公告,也不必公布賬目,尤其是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一般不予公開,公司內部機構設置靈活。其缺點是由於不能公開發行股票,籌集資金範圍和規模一般都比較小,難以適應大規模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因此,有限責任公司(有限公司)這種形式一般適於中小型非股份制公司。

⑦ 請問:關聯交易的關聯方認定

會計師的考慮:除了會計准則規定的那幾個不算的,剩下有點關系的都算。不回過這個應該答不算,就好比A和B共同控制C,A和B沒有其他關系的話一定不是關聯方,在一個B是個人的話,他在子公司當高管,這也不算關聯方,會計准則的關聯方是在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的母公司當高管,在上市公司的子公司當高管不算關聯方

⑧ 關於這個關聯交易,是否要上股東大會

A與B是兩個獨立來的法人主自體,應分開討論是否需要上各自的股東會,即A購買C持有F99%的股權是否需要上A的股東大會,B購買D持有F1%的股權是夠需要上B的股東大會(此處的交易金額為實際的股權支付價格)。以下為《關聯交易管理制度》中的標准: 1、上股東會:公司與關聯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在3000 萬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5%以上的關聯交易,董事會應當將該關聯交易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該關聯交易經股東大會批准後方可實施。 2、上董事會:公司與關聯法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在300 萬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0.5%以上的關聯交易,或與關聯自然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在30萬元以上的關聯交易,應當提交公司董事會審議,該關聯交易經董事會批准後方可實施。 3、總經理決定:公司與關聯法人發生的交易金額低於300萬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0.5%以下的,由總經理決定後方可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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