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中國中信典當公司是騙子嗎
中信集團旗下沒有中信典當行的,是盜用中信品牌在忽悠你,肯定是騙子公司,真正的中信集團旗下的典當行是信邦典當行,規模是典當行業內最大的企業,在全國各地都有幾拾家呢
B. 騙子公司曝光辦事處,請大家把這些騙子公司曝光,不要讓更多得人受騙。
河南新鄉和安陽范圍內活動的小女孩也要警惕(卉子)!!
C. 我在這個公司被騙了二萬多元,這個公司就是一個騙子公司
我也被青島三利集團騙了兩萬押金,辭職人事部張雪蓮忽悠在放棄押金聲明簽字了。後來看有的員工打官司,因為這聲明敗訴了。辭職就不給工資不給結算兩萬押金。
在職就是扣工資20%等15年後給你。幸虧離開了。據說現在還有很多被騙的大學生。
大家自己搜青島三利 民事判決書。看看法院的判決書就知道實際情況。雖然青島三利可以鑽法律漏洞,但是騙子就是騙子。流氓有文化,只要更多的知道流氓公司,遠離流氓公司。
徐鵬飛、青島三利集團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
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8)魯02民終7764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徐鵬飛,女,1992年3月22日出生,漢族,住煙台市牟平區。
委託訴訟代理人:隋曉燕,山東君誠仁和(青島)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劉艷紅,山東君誠仁和(青島)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青島三利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島市城陽區青大工業園東二號路北。
法定代表人:張青華,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高田甜,女,系青島三利集團有限公司工作人員。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青島三利莫麗斯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島市城陽區青大工業園。
法定代表人:王玉貞,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高田甜,女,系青島三利集團有限公司工作人員。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青島三利中德美水設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島市城陽區棘洪灘街道2號工業路路北。
法定代表人:崔繼紅,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高田甜,女,系青島三利集團有限公司工作人員。
上訴人徐鵬飛、上訴人青島三利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利集團)因與被上訴人青島三利莫麗斯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莫麗斯酒店)、青島三利中德美水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德美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2017)魯0214民初132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徐鵬飛的委託訴訟代理人隋曉燕、劉艷紅,被上訴人中德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崔繼紅,上訴人三利集團、被上訴人莫麗斯酒店、中德美公司的共同委託訴訟代理人高田甜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徐鵬飛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支持徐鵬飛的一審全部訴訟請求;一、二審訴訟費由三利集團負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法院對徐鵬飛離職前的12個月平均工資認定事實錯誤。關於徐鵬飛離職前的12個月平均工資認定的焦點問題是預獎勵金,一審法院對預獎勵的真實性、性質、應否支付等問題進行了詳細闡述,最終認定預獎勵金不是工資總額的組成部分,未達到預獎勵憑證中載明的支付條件的論斷是錯誤的,與事實嚴重不符。徐鵬飛認為,職工有獲得工資和獎金的權利,獎金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三利集團在設定員工工資結構的過程中,利用其優勢地位,故意設定"霸王條款",將本應每月發放的獎金,以預獎勵金的方式出現,故意剋扣勞動者的獎金,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一審法院沒有查明案件事實,僅僅以員工簽有預獎勵憑證為由認定預獎勵金不屬於勞動工資的組成部分,是對事實認定的錯誤。一審中徐鵬飛主張三利集團未支付2013年至2016年的工資19389元,應屬所謂的預獎勵金,是工資的一部分,三利集團應足額全部發放給徐鵬飛。而一審法院僅酌定三利集團支付徐鵬飛獎金6786.15元,不符合法律規定。因為一審法院對徐鵬飛工資總額的錯誤認定,也導致一審中要求三利集團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發生錯誤,徐鵬飛主張的經濟補償金是23597元[3371元×7個月],一審法院只認定了19833.31元[2833.33元×7個月]。二、一審法院對徐鵬飛職工帶薪年休假工資的認定,適用法律錯誤。依據《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的第四條第(六)項、第十條第(一)項以及《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第五條第三款的規定,企業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在2009年至2016年的七年裡,徐鵬飛應休假而三利集團未安排休假,要求按徐鵬飛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性質上屬於維護職工休息休假的權利。按照國家行政法規規定,年休假工資報酬是用人單位執行國家或社會義務而應支付的一種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構成勞動者工資總額的組成部分。徐鵬飛的請求應予支持。而一審法院以勞動者向單位主張帶薪年休假工資只是依法享受的一項福利待遇,應受仲裁時效的約束,是適用法律錯誤。徐鵬飛在一審中主張帶薪年休假工資10849元[3371元÷21.75×7(2009年至2016年)×5天×200%],而一審法院僅判令三利集團支付徐鵬飛521.07元[2833.33元÷21.75×2×200%]。三、一審法院認定三利集團收取徐鵬飛就餐預付款,不屬於勞動爭議關系是錯誤的。事實情況是,三利集團在對外招聘時承諾吃、穿、住全部免費,莫麗斯酒店與三利集團系關聯企業,徐鵬飛由三利集團安排至莫麗斯酒店就餐,不是徐鵬飛的自主選擇,而是三利集團承諾的工作條件之一。因此,徐鵬飛與莫麗斯酒店之間並非餐飲服務合同關系,一審法院對雙方之間的糾紛定性是錯誤的。因此,莫麗斯酒店與徐鵬飛之間關於員工中途離職餐費由個人承擔的約定,對徐鵬飛沒有約束力,徐鵬飛不應承擔支付餐費的義務。徐鵬飛要求莫麗斯酒店返還就餐預付款,符合法律的規定,一審法院以不是勞動爭議糾紛為由不予處理,是適用法律錯誤。四、一審法院認定徐鵬飛交納的慈善基金不屬於勞動爭議糾紛處理范圍,錯誤。事實情況是,三利集團利用其優勢地位,以交納慈善基金的名義,不管徐鵬飛同意與否,直接扣除徐鵬飛的工資,並非徐鵬飛自願交納。而且,慈善基金交納後三利集團對基金的管理和用途,都沒有對徐鵬飛進行過公示,徐鵬飛根本不知道被剋扣的所謂"慈善基金"去了哪裡。所以,徐鵬飛交納的"慈善基金"是三利集團剋扣徐鵬飛工資的行為,屬於勞動爭議糾紛,應支持徐鵬飛要求三利集團支付2015年至2016年慈善基金1842.1元的請求。綜上,一審判決錯誤,請求依法改判。
三利集團辯稱,一、一審法院判決超出訴訟請求,違反不告不理原則,系適用法律錯誤。1、徐鵬飛在訴訟請求中並沒有請求三利集團支付預獎勵金,徐鵬飛請求"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至2016年未支付的工資19389元",但是一審判決第一項"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預獎勵金6786.15元",超出了徐鵬飛的訴訟請求。2、一審法院在審理認定中沒有全面審查"預獎勵金"的性質及獎勵對象、給付成就的條件。根據預獎勵憑證的背面《聲明》載明的內容,預獎勵金是一種信譽保障獎勵措施,是企業自主經營權的體現,理應得到法律保護。徐鵬飛在三利集團處工作時,嚴重違反三利集團廠規廠紀,工作沒有任何交接便無故曠工,故本獎勵無效。一審法院一方面認定預獎勵金不是工資,一方面又適用過錯原則對職工中途離職給予一定的預獎勵金,錯誤。二、三利集團已經安排徐鵬飛休帶薪年休假,不應當支付徐鵬飛帶薪年休假工資。三、就餐預付款不屬於勞動爭議案件受理范圍,不應在本案處理。1、徐鵬飛職時就簽訂了"青島三利集團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告知書",告知書中明確規定因法律沒有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員工提供免費就餐,所以公司對員工不提供免費就餐,但公司可以為勞動合同期限完全履行完畢的員工,承擔其工作期間在莫麗斯酒店的就餐費用,作為對員工忠實履行勞動合同的一種獎勵。若勞動合同期限無論何種原因未履行完畢的,不為其承擔工作期間在莫麗斯酒店的就餐費用,其與莫麗斯酒店餐費糾紛不承擔任何責任。2、徐鵬飛入職時就簽訂了"就餐合同書",且其個人寫了"先行就餐申請",先行交納2萬元給莫麗斯酒店,所有發生的費用由徐鵬飛和莫麗斯酒店結算,與三利集團無關。且就餐合同書中第二條明確約定解除合同時,按實結算,多退少補。四、三利集團從未強制要求徐鵬飛交納慈善基金,也從未從工資中扣除,不屬於勞動爭議案件受理范圍,不應在本案處理。五、徐鵬飛離職原因並非是三利集團未給其交納社會保險,系其自身無故曠工所致,故三利集團不應當支付徐鵬飛經濟補償金。徐鵬飛在沒有任何工作交接的情況下,無故曠工,三利集團多次催促其回來上班或者交接工作,徐鵬飛不理不睬,因其嚴重違犯廠規廠紀,依據制度對其進行處理,以合法解除與徐鵬飛的勞動合同關系,並張貼公告,且已電話通知本人,故三利集團不應該支付徐鵬飛經濟補償金。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支持三利集團的訴訟請求。
莫麗斯酒店、中德美公司的答辯意見同三利集團一致。
三利集團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徐鵬飛的全部訴訟請求;一、二審訴訟費由徐鵬飛負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判決超出徐鵬飛的訴訟請求,違反不告不理原則,系適用法律錯誤。1、徐鵬飛在訴訟請求中並沒有請求三利集團支付預獎勵金,徐鵬飛請求為"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之2016年未支付的工資19389元",但是一審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預獎勵金6786.15元",超出了徐鵬飛的訴訟請求。三利集團不欠付徐鵬飛工資,且一審法院亦認定預獎勵金並非是工資,而是工資之外的附條件的一種額外獎勵金,故一審法院超出徐鵬飛訴訟請求,應予以撤銷。2、一審法院沒有全面審查"預獎勵金"的性質及獎勵對象、給付成就的條件,預獎勵金憑證的背面《聲明》中已明確載明:預獎勵是對職工附條件給予的額外獎勵,聲明中第2)條載明:本獎勵是公司鼓勵員工履行合同、協議、承諾等重合同、講信譽的一種額外獎勵,與員的工資、月薪、年薪、加班費、各類補助、各類獎勵等一切報酬和收入無關。本獎勵僅對講信譽的員工有效。第6)條載明:被獎勵人不管什麼情況和什麼原因(以沒簽勞動合同、不交養老保險等為理由離職的)只要中途離職的,本獎勵一律無效。第5)條載明:如被獎勵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被依法處理的或違反廠規廠紀被公司開除、停職、辭退、除名等處理的,本獎勵無效。且在正面的"預獎勵有效條件"中明確載明:"被獎勵人達到以下條件預獎勵才能有效,否則無效:1)簽訂20年及以上勞動合同並連續工作20年以上合同到期且預獎勵滿20年的,預獎勵有效。簽訂20年及以上勞動合同並連續工作20年以上,預獎勵雖不滿20年但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有甲乙雙方約定退休年齡的,以雙方約定時間為准),預獎勵依然有效。2)未簽訂勞動合同或簽訂勞動合同期限低於20年的,對公司無實質性有效信譽承諾或無信譽保證承諾的,預獎勵到法定退休年齡時並在公司連續工作25年以上才能有效,中途離職無效。3)勞動合同已到期預獎勵不滿20年的,預獎勵無效。4)預獎勵已滿20年,勞動合同未到期的,預獎勵無效。"可見預獎勵金性質是一種信譽保障獎勵措施,是企業結合自身高科技專利產品的保密性為吸引人才、拴住人才所獨創的經營激勵機制,符合企業自主經營、自主制定經營體制的法制框架要求,不被我國法律法規所禁止,理應得到社會提倡和國家法律保護。徐鵬飛在三利集團工作時,嚴重違反三利集團廠規廠紀,工作沒有任何交接便無故曠工,故本獎勵無效。一審法院一方面認定預獎勵金不是工資,一方面又適用過錯原則對職工中途離職給予一定的預獎勵金,按照職工工作年限的比例給予一定的預獎勵金,適用法律錯誤,同時也干擾了企業自主經營、自我發展的合法經營體制,影響了企業的發展。二、徐鵬飛離職原因並非是三利集團未給其繳納社會保險,系其自身無故曠工所致,不應支付徐鵬飛經濟補償金。1、一審法院認定徐鵬飛離職原因是單位未給其繳納社會保險,與事實不符。徐鵬飛入職後,單位曾多次要求其繳納社會保險,各級領導多次找徐鵬飛談話勸其繳納社會保險,這有其主管領導和多名證人可以證實。但是徐鵬飛均以各種理由拖延不辦理,為的是不繳社會保險個人繳納的部分可以拿到現款。徐鵬飛在沒有任何工作交接的情況下,無故曠工,三利集團多次催促其回來上班或者交接工作,徐鵬飛不理不睬,因其嚴重違反廠規廠紀,故三利集團不應該支付徐鵬飛經濟補償金。2、徐鵬飛向一審法院提交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報告書"是偽造的(報告書上的公章與三利集團的公章不相符),存在違法情形,不應採信。三利集團未為徐鵬飛出具該"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報告書"。三、三利集團已經安排徐鵬飛休帶薪年休假,不應支付徐鵬飛帶薪年休假工資。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改判支持三利集團的上訴請求。
徐鵬飛答辯稱,一、三利集團對預獎勵金的載明對抗國家勞動法強制性的法律規定,屬於無效條款,不能約束徐鵬飛。預獎勵金是工資總額的組成部分,職工有獲得工資和獎金的權利,獎金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三利集團在設定員工工資結構的過程中,利用其優勢地位,故意設定"霸王條款",將本應每月發放的獎金,以預獎勵金的方式出現,故意剋扣勞動者的獎金,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二、徐鵬飛一審提交由三利集團提供的解除勞動合同報告書證明雙方解除合同真實原因系"加班多工資低不給繳納保險"。徐鵬飛離開三利集團系該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所致,徐鵬飛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並無過錯。徐鵬飛一審提交由三利集團提供的解除勞動合同報告書一份,三利集團稱庭後落實,但未提交任何落實意見。一審認定該證據具備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並予以採納正確。三利集團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責任及後果。三、三利集團提供的解除勞動合同報告書證明雙方解除合同真實原因系"加班多工資低不給繳納保險",其無證據證明已經安排徐鵬飛休過帶薪年假。2009年至2016年,徐鵬飛應休假而三利集團未安排休假,要求按徐鵬飛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
莫麗斯酒店、中德美公司的陳述意見同三利集團一致。
徐鵬飛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三利集團、莫麗斯酒店、中德美公司支付徐鵬飛2013年至2016年未支付的工資19389元、支付2015年至2016年慈善基金1842.1元、支付押金20000元、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23597元、帶薪年休假工資10849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三利集團、莫麗斯酒店、中德美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
各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當事人的質證意見及一審法院採信證據的情況:
1、徐鵬飛提交收據及說明各一份,據此證明徐鵬飛在2009年12月23日向莫麗斯酒店交納就餐預付款20000元,要求莫麗斯酒店返還。因三利集團是莫麗斯酒店的主管公司,所以三利集團應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返還責任,該請求與中德美公司無關。莫麗斯酒店質證稱,對收據真實性無異議,但該收據屬於徐鵬飛與我公司之間的餐飲服務合同關系,不屬於勞動爭議關系,不應在本案處理。如果徐鵬飛認為未就餐,應依法向我公司主張。說明的真實性需要庭後落實,即使該證據真實,該證據並未體現三利集團與我公司的關系,不能證明其證明事項。三利集團質證稱,對收據真實性無法確認,但與我公司無關,我公司未直接收取相關款項,三利集團與莫麗斯酒店相互經濟獨立。說明的質證意見同莫麗斯酒店。中德美公司質證稱,與我公司無關。
一審法院認為,該組證據中的收據具備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說明的真實性及證明效力等需結合其他證據加以認定。收據記載的日期為2009年12月13日,載明交款人為徐鵬飛,金額為20000元,收款事由為"就餐預付款",其中加蓋有"青島三利酒店有限公司財務專用章"。說明的內容為:"青島三利中德美水設備有限公司是青島三利集團有限公司專業從事生產經營供水設備的控股子公司,三利集團對其具有行政管理職能。"其上加蓋有三利集團及中德美公司印章。
D. 這公司是騙子嗎,公司是個幌子是一家詐騙公司
你都覺得是騙子了么你就不要去工作了,既然都被你發現了,你可以報警,如果工作了一段時間就把錢去要回來。
E. 這個公司是不是騙子公司
我在青島三利集團工作不到一個月 之前交了5000元錢的就餐預付款 我想問一下廣大青島的兄弟姐妹 這比錢我還能拿回來了嗎 我在網上搜到青島三利集團的口碑特別的差 欠錢不還的案例比比皆是 我真後悔我去哪裡工作過每次我打電話咨詢什麼時候可以給我退錢 它們都說我們在統計 我們無法給你答復 你等電話就行了 每次都這么敷衍我 這都已經快三個月了 怎麼辦啊 那可是我辛苦賺下來的錢啊 我為這事都不知道哭了多少次了 求辦法 我在這里一方面是尋求大家的幫助 另一方面也是希望看到這個帖子的人轉告你的親朋好友 千萬不要進入青島三利集團 那就是個壓榨勞動人民勞動力和血汗錢的墓地 那地方的人吃人不圖骨頭的 從那個地方出來 你不賠個傾家盪產都對不起你啊 千萬不要再有對這么個禽獸公司抱有幻想的了 不要再有人受騙了 希望我是最後一個受害者。
F. 是騙子公司嗎
我在青島三利集團工作不到一個月 之前交了5000元錢的就餐預付款 我想問一下廣大青島的兄弟姐妹 這比錢我還能拿回來了嗎 我在網上搜到青島三利集團的口碑特別的差 欠錢不還的案例比比皆是 我真後悔我去哪裡工作過。每次我打電話咨詢什麼時候可以給我退錢 它們都說我們在統計 我們無法給你答復 你等電話就行了 每次都這么敷衍我 這都已經快三個月了 怎麼辦啊 那可是我辛苦賺下來的錢啊 我為這事都不知道哭了多少次了 求辦法。我在這里一方面是尋求大家的幫助 另一方面也是希望看到這個帖子的人轉告你的親朋好友 千萬不要進入青島三利集團 那就是個壓榨勞動人民勞動力和血汗錢的墓地 那個地方的人吃人不圖骨頭的 從那個地方出來 你不賠個傾家盪產都對不起你啊 千萬不要再有想我一樣還對這么個禽獸公司抱有幻想的了 不要再有人受騙了 希望我是最後一個受害者。
G. 這是個詐騙集團公司請大家注意了,以下是他們冒牌的公司名稱:大家說說像這樣的騙子該怎樣處理才好呢,
報警,公安處理吧!
H. 上海中信泰富典當有限公司是不是正規的
在上海市工商網站上查不到該公司的注冊信息,請謹慎行事。
I. 就是一個騙子公司,套路公司
青島三利集團就是一個騙子公司,記住收押金的都是騙子公司。
在職扣工資20%15年後給你,叫做期權獎金。
辭職不給工資不給退押金
大家自己搜青島三利民事判決書,都是法院的官網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
各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當事人的質證意見及一審法院採信證據的情況:
1、徐鵬飛提交收據及說明各一份,據此證明徐鵬飛在2009年12月23日向莫麗斯酒店交納就餐預付款20000元,要求莫麗斯酒店返還。因三利集團是莫麗斯酒店的主管公司,所以三利集團應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返還責任,該請求與中德美公司無關。莫麗斯酒店質證稱,對收據真實性無異議,但該收據屬於徐鵬飛與我公司之間的餐飲服務合同關系,不屬於勞動爭議關系,不應在本案處理。如果徐鵬飛認為未就餐,應依法向我公司主張。說明的真實性需要庭後落實,即使該證據真實,該證據並未體現三利集團與我公司的關系,不能證明其證明事項。三利集團質證稱,對收據真實性無法確認,但與我公司無關,我公司未直接收取相關款項,三利集團與莫麗斯酒店相互經濟獨立。說明的質證意見同莫麗斯酒店。中德美公司質證稱,與我公司無關。
一審法院認為,該組證據中的收據具備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說明的真實性及證明效力等需結合其他證據加以認定。收據記載的日期為2009年12月13日,載明交款人為徐鵬飛,金額為20000元,收款事由為"就餐預付款",其中加蓋有"青島三利酒店有限公司財務專用章"。說明的內容為:"青島三利中德美水設備有限公司是青島三利集團有限公司專業從事生產經營供水設備的控股子公司,三利集團對其具有行政管理職能。"其上加蓋有三利集團及中德美公司印章。
2、徐鵬飛提交華夏銀行交易明細一份,據此證明徐鵬飛自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月平均工資為3371元。三利集團質證稱,對該證據真實性無異議,但對證明事項有異議,月平均工資應為2520元。莫麗斯酒店及中德美公司稱該證據與其無關。徐鵬飛反駁稱,徐鵬飛計算的工資數額是銀行交易明細中記載的已發工資加上每月扣除的預獎勵工資,合計離職前12個月平均每月工資為3371元。
一審法院認為,該證據具備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3、徐鵬飛提交獎勵憑證三十三張,據此證明徐鵬飛在三利集團處工作時,三利集團扣發徐鵬飛19389元工資。三利集團質證稱,真實性需要庭後落實,即便該證據為真,也不能證明該部分款項是從徐鵬飛應發工資中扣留的。從該證據內容中可以看出該預獎勵只有在徐鵬飛履行完畢合同期限連續工作滿二十年後才有效,中途離職是無效的。目前徐鵬飛在我公司處工作不滿二十年,且已離職,我公司不應支付該筆費用。三利集團庭後未提交落實意見。莫麗斯酒店及中德美公司稱該證據與其無關。關於該預獎勵的性質,徐鵬飛稱該預獎勵按照應發工資的一定比例扣除,是工資的一部分;三利集團稱預獎勵是根據應發工資一定比例計算,本質是附條件的獎金。經一審法院詢問,徐鵬飛稱不向莫麗斯酒店及中德美公司就預獎勵的返還主張權利。三利集團庭後未提交關於證據真實性的落實意見。
一審法院認為,該證據具備真實性、合法性及關聯性,其證明效力需綜合全案證據加以認定。該獎勵憑證的全稱為"三利集團額外預獎勵憑證",其中加蓋有三利集團財務專用章,其中"預獎勵有效條件"一欄中載明:"1、簽訂20年及以上勞動合同並連續工作20年以上合同到期日預獎勵滿20年的,預獎勵有效。簽訂20年及以上勞動合同並連續工作20年以上,預獎勵雖不滿20年但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甲乙雙方約定退休年齡的,以雙方約定時間為准),預獎勵有效。2、未簽訂勞動合同或簽訂勞動合同期限低於20年的,對公司無實質性有效信譽承諾或無信譽保證承諾的,預獎勵到法定退休年齡時並在公司連續工作25年以上才能有效,中途離職無效。3、勞動合同已到期預獎勵不滿20年的,預獎勵無效。4、預獎勵已滿20年,勞動合同未到期的,預獎勵無效。"該預獎勵憑證背面載有"聲明",其中聲明第2條的內容為:"本獎勵是公司鼓勵員工履行合同、協議、承諾等重合同、講信譽的一種額外獎勵,與員工的工資、月薪、年薪、加班費、各種補助、各種獎勵等一切報酬和收入無關。"
4、徐鵬飛提交收款收據三十九份,據此證明三利集團扣發徐鵬飛1842.1元工資作為慈善基金,中德美公司扣發徐鵬飛管理費675.07元,與莫麗斯酒店無關。三利集團質證稱,對該證據真實性不予認可,其中二十一張蓋章的收款收據真實性需要核實,即便真實,該收款收據收取的是工會會費,是職工依法應向工會履行的法定義務,是工會用於職工的福利,不應由我公司返還,另八張沒有我公司的公章,不予認可;其餘五張水電費收據系徐鵬飛與中德美公司之間因租住房屋產生的實際花銷費用,該費用與我公司無關;五張捐贈憑證的真實性需要核實,即便真實,是徐鵬飛通過工會自願捐贈的款項,其中有雅安賑災、愛心奉獻,該部分款項是獻愛心的捐贈,我公司無義務返還。莫麗斯酒店質證稱,與我公司無關。中德美公司質證稱,對五張水電費的收款收據的真實性需要核實,即便真實,是徐鵬飛租賃我公司的房屋所產生的實際費用,已經花費,不應返還。其餘收款收據與我公司無關。徐鵬飛反駁稱,三利集團在招聘時就承諾宿舍、食宿、水電費是免費。慈善基金、工會會費、水電費是被告強行扣除,徐鵬飛沒有自主權。徐鵬飛主張的平均工資中不包含該證據列明的數額。
一審法院認為,該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及關聯性需綜合全案證據加以認定。
5、徐鵬飛提交解除勞動合同報告書一份,據此證明徐鵬飛在2009年12月21日被三利集團錄用,2016年7月1日,因三利集團不繳納社會保險,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等原因解除了與三利集團的勞動關系。三利集團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對經濟補償金不要求莫麗斯酒店及中德美公司承擔責任。三利集團質證稱,對該證據真實性需要庭後落實,即使該證據真實,我公司也不認可徐鵬飛的辭職理由,是否繳納社會保險需要庭後核實,其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理由不能成立。莫麗斯酒店與中德美公司均稱該證據與其無關。
經一審法院詢問,徐鵬飛稱該報告書是三利集團出具的,內容是三利集團書寫。對此三利集團稱需要庭後核實。三利集團庭後未提交落實意見。一審法院認為,該證據具備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報告書載明:"我單位職工徐鵬飛、李敏等2名同志(名單附後),已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現報去備案。"徐鵬飛錄用日期記載為2009年12月21日,勞動合同解除日期記載為2016年7月,解除原因為"加班多工資低不給交保險"。報告書中加蓋有三利集團公章。
三利集團、莫麗斯酒店及中德美公司未提交證據。
另查明,莫麗斯酒店原名稱為青島三利酒店有限公司,2012年9月25日更名為青島三利莫麗斯酒店有限公司。
徐鵬飛稱其在三利集團的工作經歷為:自2009年12月21日入職,從事文員工作,2016年7月1日因三利集團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不支付加班費而離職,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為3371元。三利集團招聘時承諾的是免除任何餐飲食宿費用,該20000元應予返還。三利集團每月從徐鵬飛應發工資中按照相應比例扣除,將應發工資轉化為預獎勵憑證,雙方約定二十年以後支付該工資,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每月收取數額不等的慈善金是直接從徐鵬飛工資中扣除,徐鵬飛非自願。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合同中未約定工資數額,合同不在徐鵬飛處,在三利集團處。
三利集團認可徐鵬飛陳述的入職時間、從事工作及離職時間,並稱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但稱徐鵬飛的月平均工資為2520元,其主張徐鵬飛因個人原因自動辭職。關於保險情況三利集團稱庭後落實。庭後三利集團未提交落實意見。
徐鵬飛明確其訴訟請求為:1、要求三利集團支付工資19389元(2013年至2016年,證據3);2、要求三利集團返還徐鵬飛2015年至2016年的慈善基金1842.1元;3、要求莫麗斯酒店返還押金20000元,因三利集團為莫麗斯酒店的行政主管公司,應承擔連帶返還責任,該請求與中德美公司無關;4、要求三利集團支付徐鵬飛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23597元(3371元×7);5、要求三利集團支付帶薪年休假工資10849元[3371元/21.75天×7(2009年至2016年)×5天×200%]。
對於徐鵬飛的訴訟請求,三利集團稱:公司不拖欠工資,未強制徐鵬飛交納慈善基金,也未從工資中扣除;預付款押金與我公司無關,與本案無關;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2009年至2015年帶薪年休假工資已經超過仲裁時效,且應按照月平均工資2520元計算;2016年帶薪年休假應當按照其工作時間計算。莫麗斯酒店稱預付款押金20000元不屬於勞動爭議。中德美公司稱徐鵬飛訴訟請求均與我公司無關。
另查明,徐鵬飛於2017年1月25日向青島市城陽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三利集團、莫麗斯酒店、中德美公司支付工資19389元、慈善基金1842.1元、押金20000元、經濟補償金23597元、帶薪年休假工資10849元。該委員會審查後認為雙方之間勞動關系不明確,於2017年2月6日做出青城勞人仲定字(2017)第337號決定書,決定不予受理。徐鵬飛對此不服並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徐鵬飛與三利集團均確認雙方之間自2009年12月21日至2016年7月1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本案為勞動爭議糾紛。本案爭議的焦點為:一、徐鵬飛的月工資標准、三利集團是否欠付徐鵬飛工資、是否應當向徐鵬飛支付經濟補償金。二、慈善基金及工會會費問題。三、對於莫麗斯酒店收取徐鵬飛押金性質的認定。四、帶薪年休假工資問題。
J. 藍創集團就是騙子公司,我也被騙了十幾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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