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股權轉讓以後如何拿回
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若干問題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A、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B、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⑵ 怎麼買股票,比如大的公司股票,去哪裡看看,怎麼買,怎麼操作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國泰君安上海分公司給予如下解答
要炒股首先就要開戶,開戶要在交易時間內(非周末、節假日的9:00--15:00之間),本人帶上有效身份證件,挑選一家證券公司營業部,辦理上海和深圳的股東帳戶卡,一共90元。
炒股前要學會如何炒好股。
首先,你應該明確指導思想,你應該是在學習金融理論和實務下的炒股,所以不要像其他新手那樣想著一夜爆富;
其次,你應該投入少量的資金,個人以為以5000至10000元比較合適,太少達不到目的,太多要承擔的風險較大,劃不來;
第三,你要在進行真正的炒股前,先進行模擬炒股(推薦游俠股市),以便使你的損失降低到最低限;
第四,要炒股就要具備三個方面的基本知識,然後在炒的過程中不斷完善這些知識:一是基本分析方法,二是技術分析方法,三是風險分析方法;
第五,你應該明白中國目前的股票市場還存在許多不規范的地方,所以,還應該具備一些針對中國股票市場的炒股技術,譬如關於做莊的問題和表現,關於股評的作用和意義等.
第六,你應該注意要進行長期和短期分析和投資兩個方面的訓練,僅僅做短是學不到全部金融知識的。
最後,要知道,有一些金融知識是不能通過我國的股票市場學習到的,所以,還要在股市之外加緊學習其他的金融知識,這些知識看起來對當前的炒股用處不大,但它可能是你未來在中國或者國外謀生,取得巨大收益的很重要的組成部分。
從技術上說,炒股票必須先開立你的股東帳戶,你可以只開上海證券交易所的股東帳戶,或者開深圳證券交易所的股東帳戶,或者兩個都開,上海的開戶費用是40元,深圳的開戶費用是50元。如果你是在大城市,一般直接到你准備炒股的證券公司就可以替你開證券交易所的股東帳戶,否則,你需要在你所在地的證券登記公司辦理開戶手續,辦了這個手續後,你就有兩張股東帳戶的卡,持有此卡,你再到你准備炒股的證券公司辦理資金帳戶的開立手續,你若不立即炒股,可以暫時不存錢進去,但你必須存進足夠的錢才能買股票。
接著證券公司會要求你填一系列表格,包括指定交易委託書,交易方式的委託書等,這些都是免費的。
然後你可以在選定的交易方式(包括櫃台填單交易方式、證券公司交易卡自助委託方式、電話委託交易方式、網路委託方式等)下,進行委託買和賣。
買賣股票至少100股,你的每一筆買入或賣出,都需要交納手續費(給證券公司的傭金)和印花稅,現在合在一起最多是你交易金額的千分之四點五,你買入的股票最早要到第二天開市才可以賣出,你賣出股票成交後,立即就可以進行新的買入委託。你只能在你存在證券公司的資金範圍內購買相應數量的股票。
你也可以辦理銀證轉帳手續,那樣你就可以通過電話銀行將資金在銀行和證券公司之間進行轉移,方便你的購買和取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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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客戶買房讓發項目位置怎麼回
你給他發一個定位,就是可能客戶不知道你們項目在什麼地方,他就想了解一下周邊的環境。
⑷ 我想退股,大股東不接,我怎麼辦
根據我國《公司法》及相關規定,您想要退出公司有兩種途徑,一種是公司減少注冊資本,一種是其他股東收購您所擁有的股權。前者比較麻煩,而且沒有法律明文規定的手續,一般公司的其他股東也不會配合您直接抽資,建議您採取後一種方式,即轉讓股權。
根據《公司法》第七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如果大股東不同意的話,可以提請法院訴求司法解散公司,司法解散是指當公司出現法律規定不得不解散之情形時,法院基於股東解散公司之訴請,剝奪公司的法人資格,判決公司強制解散以保護股東的利益。由於原公司法沒有規定司法機關有權解散公司,實踐中公司內部決策和管理均實行「多數決原則」,往往導致雙方既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董事會對僵局情形或侵害行為進行解決,更無法通過股份轉讓或減少資本等對公司或股東的利益加以保護。
《公司法》第183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實踐中通常出現兩種情況:
(1) 公司僵局。即在公司運行過程中,由於股東或董事之間的分歧或糾紛,彼此不願妥協而處於僵持狀態中,導致公司機構因對方的拒絕而無法有效召集,或者即使能夠召集會議也因任何一方的提議都不被對方接受和認可、無法通過任何議案而使「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
(2)大股東欺壓行為。公司在經營管理上雖未處於癱瘓狀態,但大股東通過對股東會及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控制直接控制公司日常事務的經營,導致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當少數股東被壓制,其參與分配股利的權利長期得不到實現,尤其當這種壓制逼迫少數股東不得不以偏低的價格對其他股東轉讓其股權時,申請法院裁決公司解散即成為少數股東退出公司並得到公平補償的唯一救濟方式。
法院裁決公司解散,必須具備兩項條件:
一是司法解散之訴須由「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提起;
二是法院只有在對公司僵局或股東欺壓行為「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時,才可以採取強制手段解散公司。
如果大股東對於退股不進行同意的話,那麼股東只能過向法院進行申請要求法院對公司下達強制性解散的指令。如果退股不成的話,還有一種方式就是向其他有意向入股的人進行轉讓,或者將自己的股份轉賣給其他的股東也是一種選擇。
⑸ 怎樣才可以收回其他股東的股份
呵呵.都想到著些事拉? 不錯不錯....值得鼓勵下..
我覺得最實際的就是回購.如果向其他股東回購股份.那麼其他股東所持股份的比重就會降低.
原來大股東的持股比重就會相應提高.你所控制的股權自然會得到加強.
如果公司的資產負債率較低.在進行股份回購後.可以適當地提高資產負債率.更有效地發揮財務方面的效應.來增強公司的未來盈利預期.從而提升公司股價.
那相反如果公司現金儲備比較充裕.就容易成為被收購的對象.在此情況下公司動用現金進行股份回購.可以減少被反回收購的可能性.所以在著方面要多注意.
公司可以直接以高出市價很多的價格公開回購本公司股份.促使股價直線上升.以擊退公司其他股東的收購人事.從而達到反收購的目的。
但是我也不反對協商解決著事.畢竟是那麼大的公司.要是協商解決那麼你本人占據的股份就要在60%(100%比)..
忽忽.好好學吧 其實我也不是狠懂得 只是按我想的說 忽忽......
⑹ 股東怎樣才能合法取回公司投資求答案
股東通過公司分紅、出售自己的股權等途徑收回公司的投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四條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第三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一百三十七條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一百三十八條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⑺ 大股東如何將股票賣出的
大股東可以採取以下幾種變現股票的方法:
1.市場出售(Market sale)
2.大宗交易(Block trade)
3.私募(Private placement)
4.承銷發行(Underwritten offering)
市場出售是最容易理解的出售老股的方式。每個市場都允許投資者在開市時向公眾出售股票,前提要滿足了披露等監管要求。通常這是向市場出售股票成本最低的一種方法,而且非常適合流動性強的大公司,因為可以在不影響股價的情況下出售更多的股票。這種出售方式最為保密,除非售股股東持股量超過了當地法規要求披露的限額。所以這種方法不適用於希望變現大量持有股票的大股東。使用這種方法出售大量股票最大的缺點是持續的拋售壓力(特別是如果大股東的售股意圖被市場所知,則壓力更大)和市場呆滯(投資者停止買入,因為他們知道將會有更大的拋售壓力,從而可能會出現更好的買點,而且如果當地法規允許賣空,則還會有投資者做空的壓力)將拉低股價。除此以外,如果出售股票量過大,執行當天股票交易量不夠,這也可能對股價造成負面影響。所以,售股股東所能獲得的金額的確定性不高。
大宗交易是上市公司大股東變現的另一種常用方法。幾乎所有市場都允許在特定時間段內執行大宗交易。從根本上講,大宗交易是一種指令匹配系統,使大宗股票(有時是一個股票籃子)的買賣指令能夠匹配並得以執行,或者是在就價格和數量談判達成一致的各方之間進行股票的轉讓。通常會有最低數量和價格的限制,而且會有某些披露要求(如果買賣雙方是關聯方,則必須予以披露)。例如,在香港,在開市前30分鍾(上午9:30-10:00)和開市期間(上午10:00-12:30和下午2:00-4:30)可以進行大宗交易,最低數量為600手,而且進行交易的證券公司必須確保交易對方不是關聯方。而且沒有價格限制。在台灣,可以在開市期間上午9:30-9:40和11:30-11:40和午間休息下午1:35-1:50執行大宗交易。數量必須至少為500,000股和1,500萬元新台幣,價格必須在當天最高買價和賣價或前一日收盤價的2%以內。(就美國上市公司而言,簡單概括的說,按照規則144,未登記的股票可以在以下條件下公開轉售:(1)已由股東實際持有至少一年;(2)欲銷售的股票,連同在過去3個月的銷售量,未超過公司已發行的股票量的1%或平均4周成交量;及(3)須通過經紀人發售。然而,根據規則144(K),若持有未登記股份至少已經二年不必遵守上述限制。)
向少數幾家選定的投資者進行私募也是出售老股的一種方法。價格通常是事先談判約定的,而且售股目標只選擇專業投資者。然後將股票從賣方賬戶轉至買方賬戶。這種做法類似於並購交易。除非在大量股票出售時發生控制權溢價,否則大多數時候價格也不會定得太高。規模較小、流通股較少的股票或有其它限制的公司通常採用這種方法。在使用這種方法時保密性是至關重要的,這樣才能避免對股價造成沖擊。在某些市場上,私募配售是無需登記和進行本地公開發行便可配售股票的一種方法。例如,在日本無需向股票交易所及其證券監管機關Kanto進行任何股票登記,便可向不超過49家機構投資者出售國際股票。在美國,大股東可依私募規則轉售股票。值得一提的是,依此私募規則出售的股票轉手後仍為限制性股票,有轉售限制。
⑻ 怎樣在公司裡面成為股份最大的股東是買公司的股份嗎
1、是否持有超過50%的股份,超過50%即為控股股東,可以自動出任董事長。 2、決定公司的發展戰略和經營管理; 3、如果是沒有超過50%股份的大股東,也有權召開股東會,集體討論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並有選舉和優先被選舉權。 「公司法」對股東的權利和義務進行了規定。主要有: 一、股東的權利 1、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4條 2、請求法院撤銷權:董事會、股東(大)會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法院撤銷;22條 3、知情權、查賬權 (有限責任公司)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的權利,查閱公司會計賬簿權34條;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98條;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議權:(有限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40條;(股份公司)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101條; 5、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權:(有限公司)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41條3款。 (股份公司)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102條。 6、請求回購權 股東會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75條; 股東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143條; 7、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8、出席或委託中國人出席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優先股股東除外); 9、以股東名義起訴權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他人損害公司利益時,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名義起訴權152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損害股東利益時的起訴權153條; 10、請求法院解散公司權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183條 11、依法轉讓出資或股份的權利; 12、股利分配權; 13、公司發行新股的認股權; 14、公司終止後對公司剩餘財產的分配權。 二、股東的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向公司繳納出資或股款; 3、對公司所負債務承擔責任; 4、不得抽回出資; 5、出資填補責任; 6、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20條。 本回答由法律法規分類達人 趙婧推薦
⑼ 如果在股票市場上炒股票買來買去不小心把自己買成一家公司的最大股東了怎麼辦
你已經成最大股東,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最後公司就是你的了,你做董事長吧
⑽ 我想退出股份,大股東說退不了,我該怎麼辦
股份可以轉讓,股份有限公司都是只能轉讓股份,不能退股。原股東可以優先認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0)怎麼回大股東買的位置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十五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