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證監會關於現金分紅的規定
證監會對上市公司現金分紅作出規定
明確最近三年分紅不少於年均可分配利潤30%
為引導和規范上市公司現金分紅,培育長期投資理念,增強資本市場的吸引力和活力,促進資本市場持續穩定健康發展,中國證監會今天在網上就起草的《關於修改上市公司現金分紅若干規定(徵求意見稿)》向社會進行為期一周的公開徵求意見。該決定明確規定上市公司「最近三年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於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百分之三十」,這較之以前規定的「百分之二十」有了大幅的提高。
決定對之前發布的上市公司規章中涉及上市公司分紅的條款予以了重新修訂,共有六項內容。
一是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訂)》第一百五十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注釋:公司應當在章程中明確現金分紅政策,規定公司利潤分配中現金分紅占當期實現利潤的百分比,現金分紅的條件、時機、金額或者比例,與公司長期財務規劃的關系等內容。利潤分配政策應保持連續性和穩定性,保持公司長期持續穩定發展。」
二是在《關於加強社會公眾股股東權益保護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一)項增加規定:「上市公司可以進行中期現金分紅。」
三是將《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五)項「最近三年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於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百分之二十」修改為:「最近三年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於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百分之三十」。
四是將《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05年修訂)》第三十七條修改為:「上市公司應披露本次利潤分配預案或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預案。對於本報告期內盈利但未提出現金利潤分配預案的公司,應詳細說明未分紅的原因、未用於分紅的資金留存公司的使用用途。公司還應披露現金分紅政策在本報告期的執行情況,列明公司進行現金分紅的條件、時機、金額或者比例等內容。同時應當以列表方式明確披露公司前三年現金分紅的數額、與凈利潤的比率。」
五是將《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3號---半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07年修訂)》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公司應當披露以前期間擬定、在報告期實施的利潤分配方案、公積金轉增股本方案或發行新股方案的執行情況。同時,披露現金分紅政策的執行情況,並說明董事會是否制定現金分紅預案。"
六是在《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3號---季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特別規定(2007年修訂)》第十三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四條:"公司應當說明本報告期內現金分紅政策的執行情況。"
決定要求證監會派出機構、滬深證交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要督促上市公司按照本決定修改公司章程、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做好監管和服務工作。自該決定施行之日起,1996年頒發的《關於規范上市公司行為若干問題的通知》將同時廢止。
中國證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今後一個時期,證監會將進一步強化市場基礎建設,積極引導和鼓勵上市公司分紅,促進建立符合中國國情的上市公司分紅機制。上市公司要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對於利用分紅惡意套現和超額分配等違法違規行為,監管部門將堅決予以查處。
⑵ 證監會強制分紅政策 對股價的影響
客觀地講,上市公司分不分紅,是與投資者的盈利預期有關的。如果你是一個穩健的投資者,只希望獲得稍高於銀行存款利率的年收益的話,就應該買進那些分紅穩定的上市公司股票。如果你是一個希望超過股市平均年收益水平的投資者,那麼公司分不分紅並不重要。
證監會強制分紅政策並不會對股市產生大的影響,因為股市參入者的盈利預期不同,就像上文所述。大家進入股市的目的不同、盈利預期各異,證監會用這樣簡單、粗暴的政策不會起到多大的作用。某種角度來說,似乎這個政策是鼓勵長期投資,抑制短期炒作,但是我認為這種預期會落空,尤其是中國股市早就形成了多年的投機炒作風氣,就像一個重病在身的人,不可能依靠這一不痛不癢的政策輕易改變。
⑶ 關於上市公司的分紅以及股票面值問題,好加 大分!!!
樓主:
你的問題前後茅盾,錯處很多。
股票發行的面值與股票的內在價值無關,面值是人為設定的,假設某公司發行了1億股,每股凈資產為8元,面值是5元,(證監會有規定,凈資產必須要高於面值,其實中國股票發行的面值一般是1元。)但發行價格不會是5元,因為公司上市就是希望通過資本市場溢價發行來融資,如果凈資產是8元,就按8元的價格發行股票,那誰會干這樣的事情呀。現在我假設它以2倍PB發行,即16元。好了,現在接著回答你後面的問題。
1.股東分紅了,它的面值的確是沒變,仍然為5元,但在分紅前,它的凈資產是9元,分紅後就會重新回到8元;
2.將紅利再投資,那它的面值仍然未變,但它的凈資產就是9元,不是面值為6元,這個想法非常的錯,因為面值是不會變的;
3.如果公司虧損了,那根據相關規定就不能進行分紅,面值仍然不變,還是5元,但凈資產為7元;
⑷ 對於上市公司中的分紅是不是每年僅有一次有沒說有分兩次或三次之類
整個市場上看,一年一次不分的也很多。
比較正常的是,一年分一次,也就是末期息;回
但是一答年分兩次的也有,大部分是A+H兩地上市的公司,因為港股股東喜歡派息。這些就是年末一次,年中一次。
分三次的應該沒有,或者很少很少,因為派息一般要有經審計的報表,一般企業是年報經審計,中期分紅如果分現金,證監會有特別規定可以不用經審計。但是如果有分三次,那肯定是用了季報,季報經審計的應該極少吧。
如果有也是極個別的情況,可能有特殊原因。
像神華派去年的末期息時,除了正常息外,還搞了個特別息,但是其實也是在末期息一起發的,時間上是一致的,只是另立了個名目而已。
所以總結來說:一次正常,二次也有,三次應該沒有。A股0次的也很多。
⑸ 為什麼證監會鼓勵上市公司現金分紅
證監會鼓勵上市公司現金分紅的原因如下:
為了降低股民已投資本的風險。
證明企業的盈利是真實的。
證明企業產品的受歡迎程度高,銷路好。
增強資本市場的吸引力和活力,促進資本市場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⑹ 一個公司上市之後幾年應分紅
聽說是三年之後分紅,如果不分,以前的原始股就沒有用了------沒有這樣的法律、法規硬性規定。
法律沒有相關規定的么--------每家上市公司每年的利潤分配其實是屬於公司大股東內部決定的事情,分不分分多少都是公司股東會決定。證監會只是在公司上市和需要再融資時才有些規定(不是針對所有上市公司的硬性規定),如果上市公司不想再融資,完全可以不遵守。
2008年10月7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240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關於修改上市公司現金分紅若干規定的決定》
⑺ 分析:證監會為什麼要作出鼓勵現金分紅的規定現金分紅的多少對公司和股東有什麼影響
一,為提高公司現金分紅政策的透明度,促使廣大投資者充分了解公司相關信息,要求上市公司應在年度報告中詳細披露公司的現金分紅政策。如上市公司能夠進行現金分紅而未進行分紅的,則要求公司披露未分紅的具體原因,並說明未用於分紅的資金留存公司的使用用途,使廣大投資者對公司未來發展具有明確預期。在披露的具體內容上,要求上市公司提供歷史現金分紅數據對比,使廣大投資者能夠充分了解公司過往的股利分配情況和數據。
二,從制度上著手,要求公司不斷完善公司章程,並在章程中規定公司現金分紅政策,列明公司進行現金分紅的長期制度安排、條件、比例、種類等內容。通過完善上市公司章程的做法,促使公司分紅行為規范化,引導公司建立持續、穩定的現金分紅政策,並強調嚴格執行。
三,允許上市公司實施半年度現金分紅,為降低分紅成本,允許上市公司中期進行現金分紅的,其財務會計報告可以不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四,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再融資門檻,在原有規定的基礎上,要求《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中確定的再融資公司最近3年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於最近3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30%,此前這一比例為20%。
近年來,按照《國務院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的部署,證券市場基礎性制度建設不斷加強,市場功能有效發揮,上市公司結構逐步優化,投資者結構進一步改善,市場規范程度明顯提高。同時也要看到,現階段我國證券市場「新興加轉軌」的特徵沒有改變,市場還存在許多深層次的問題需要解決,建立穩定健康的證券市場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證監會表示,今後將進一步強化市場基礎建設,積極引導和鼓勵上市公司分紅,促進建立符合中國國情的上市公司分紅機制。上市公司要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對於利用分紅惡意套現和超額分配等違法違規行為,監管部門將堅決予以查處。
⑻ 請問上市公司如果要發行新股對公司以前的分紅情況有沒有要求
根據《上市公司新股發行管理辦法》及《公司法》、《證券法》等有關現行法律法規總結歸納而成,概括了上市公司發行新股的工作框架。此外,尚有一些細節問題未列入其中,並且,在實際操作中,還將遇到若干與公司實際情況相關的具體問題,這些都將在實際操作中予以解決。
一、發行新股條件
上市公司申請增發新股,須符合一定的條件。根據我國《證券法》、《公司法》等的規定,公司發行新股,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前一次發行的股份已募足,並間隔一年以上;
(二)公司在最近三年內連續盈利,並可向股東支付股利(公司以當年利潤分派新股,不受此項限制);
(三)公司在最近三年內財務文件無虛假記載;
(四)公司預期利潤率可達同期銀行存款利率。
此外,上市公司申請發行新股,還應當符合以下具體要求:
(一)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與對其具有實際控制權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他關聯企業在人員、資產、財務上分開,保證上市公司的人員、財務獨立以及資產完整;
(二)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規定;
(三)股東大會的通知、召開方式、表決方式和決議內容符合《公司法》及有關規定;
(四)本次新股發行募集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目前,除金融類上市公司外,所募資金不得投資於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
(五)本次新股發行募集資金數額原則上不超過公司股東大會批準的擬投資項目的資金需要數額;
(六)不存在資金、資產被具有實際控制權的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關聯人佔用的情形或其他損害公司利益的重大關聯交易;
(七)公司有重大購買或出售資產行為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八)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要求。
同時,我國目前對申請增發新股的上市公司最近3年的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水平還作出了明確要求:
(一)經注冊會計師核驗,如公司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6%,且預測本次發行完成當年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不低於6%;設立不滿3個會計年度的,按設立後的會計年度計算;
(二)經注冊會計師核驗,如公司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低於6%,則應當同時符合以下規定:
1、公司及主承銷商應當充分說明公司具有良好的經營能力和發展前景;新股發行時,主承銷商應向投資者提供分析報告;
2、公司發行完成當年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應不低於發行前一年的水平,並應在招股文件中進行分析論證;
3、公司在招股文件中應當認真做好管理層關於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討論與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