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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團公司董事長兼任財務

發布時間:2021-03-20 18:17:05

1. 董事長不能擔任財務總監嗎哪裡規定的

法律上應該是沒有禁止性規定,但一般公司不會這樣做

2. 總經理可以兼任財務負責人嗎

1、可以。

2、財務負責人主要是指對財務的全面工作負責,但自己不負責具體的會計業務。

會計機構負責人(財務經理、會計主管等)才是負責具體會計業務的。

所以總經理是可以兼任財務負責人的。

3、企業內部不相容職務有:授權批准職務、業務經辦職務、財產保管職務、會計記錄職務和稽核檢查職務。這五種職務之間應實行如下分離:

①授權批准職務與執行業務職務相分離。

②業務經辦職務與稽核檢查職務分離。

③業務經辦職務與會計記錄職務分離。

④財產保管職務與會計記錄職務分離。

⑤業務經辦職務與財產保管職務相分離。

4、企業應當通過內部管理制度匯編、員工手冊、組織結構圖、業務流程圖、崗位描述、許可權指引等適當方式,使企業員工了解和掌握內部機構設置及權責分配情況,促進企業各層級員工明確職責分工,正確行使職權,並加強對權責履行的監督。

(2)集團公司董事長兼任財務擴展閱讀:

財務負責人崗位職責

一、貫徹黨的經濟工作方針政策,遵守《會計法》,熟悉和掌握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財政政策和各項財務制度。具體領導本單位財務工作,結合本單位具體情況,制定財務管理辦法。

二、按照《預演算法》,認真編制並嚴格執行部門預算和政府專項資金預算,及時檢查分析財務收支和預算執行情況,找出問題,提出建議和措施,不斷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三、嚴格執行各項財經紀律,建立和健全經費管理、國庫集中支付管理、銀行賬戶管理、票據管理、資產管理等制度。對部門預算、重大開支和重要的經濟事項,要經單位領導集體討論決定,堅持民主理財和「一支筆」審批制度。

四、加強內部會計控制,建立會計崗位責任制,根據不相容職務相分離的原則,合理、明確會計、出納分工,並做好內部和外部的協調工作。

五、規范各項會計基礎工作,及時審查本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表;定期組織會計檔案的整理、歸檔工作,保證財會工作符合《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要求。

六、定期或不定期對單位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評價,對涉及會計工作的各項經濟業務、內部機構和崗位在內部控制上存在的缺陷提出改進建議。

七、負責本單位財產物資的統一管理,每年進行一次財產清查,健全保管、領用、維護、賠償、報廢、報損以及人員調動交接制度,保證賬物相符。

八、時刻加強會計職業道德修養,做到遵記守法、堅持原則、廉潔奉公、依法理財。

九、負責對會計及其他有關財務人員的業務指導。組織和參加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不斷提高政策執行水平和業務能力。

十、會計或出納調離本崗位時,應負責監交。



3. 公司董事可以兼任財務負責人嗎

如果有限責任公司的章程里沒有明確規定「董事不可以兼任財務負責人」,那麼董事就可以兼任財務負責人。因為公司法對此並未作出限制規定,公司法只是規定了董事、財務負責人等不得兼任監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4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於2005年10月27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5年10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

第五十二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百一十七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第四十七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4. 總經理是否可以兼任財務負責人

我是一名從業26年的會計師,據我所知,現有法律並沒有規定財務負責人不可以由總經理兼任,我的理解是可以兼任的。在企業實際工作中,國有企業、股份制企業等出於內部控制的原因,是不會讓總經理兼任財務負責人的;而一些小型企業如合夥企業等,出於節約成本,也可以由總經理兼任財務負責人。
單位負責人是指法定代表人。

5. 公司董事或者監事,可以兼任財務總監嗎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監事不能兼任管理職務,所以監事不可以兼任財務總監。董事沒有這方面限制,所以董事可以兼任財務總監。
根據《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由此可見,經理、副經理及財務負責人是法定意義上的「高管」;對於上市公司,董秘也是法定意義上的「高管」。除此以外,公司章程可以規定其他人員為公司高管,如部門總監等。
《公司法》對於董、監、高的任職兼任限制有哪些:
1、《公司法》第五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所以,無論是有限公司還是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均不得兼任監事。換句話說,只要是公司監事,就不可能同時為公司董事或高管。
2、《公司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董事會成員可以兼任經理。」所以,對於國有獨資公司,董事如兼任經理,必須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
3、《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公司董事會可以決定由董事會成員兼任經理。」所以,對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可兼任經理,但需要由董事會決定。
結論:董事不能兼任監事。董事兼任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須經董事會決定,國有獨資公司須經國資委同意;董事兼任其他高管,《公司法》未作限制。監事不能兼任董事,也不能兼任高管。
同時需給予注意的是:根據上市公司相關指引,董事會中兼任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以及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人數總計不得超過公司董事總數的二分之一。
公司高管受到哪些方面的約束:
1、法律規定的約束,主要指高管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2、公司章程規定的約束,在《公司法》中,高管和董事、監事並列,成為公司章程規范的對象,受到公司章程的制約。
3、勞動合同的約束。高管作為企業的員工,與企業之間的關系同時受《勞動法》調整。

財務總監工作職責
1、在董事會和總經理領導下,總管公司會計、報表、預算工作。
2、建立和完善財務部門,建立科學、系統符合企業實際情況的財務核算體系和財務監控體系,進行有效的內部控制。
3、貫徹執行總經理辦公會議決議。在總經理的領導下,負責分管部門的日常工作。
4、組織領導公司財務管理,成本管理、預算管理、會計核算、會計監督、審計、存貨控制等方面工作,努力降低成本、增收節支、提高效益。
5、組織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監督公司遵守國家財經法令、紀律以及董事會決議,保障公司合法經營,維護股東權益。
6、利用財務核算與會計管理原理為公司經營決策提供依據,協助總經理制定公司戰略,並主持公司財務戰略規劃的制定。
7、參與公司投資行為、重要經營活動等方面的決策和方案制定工作,參與重大經濟合同或協議的研究、審查,參與重要經濟問題的分析和決策。
8、負責制定公司利潤計劃、資本投資、財務規劃、銷售前景、開支預算或成本標准。
9、對公司投資活動所需要的資金籌措方式進行成本計算,並提供最為經濟的酬資方式。
10、籌集公司運營所需資金,保證公司戰略發展的資金需求,審批公司重大資金流向;
11、制定和管理稅收政策方案及程序,協調公司同銀行、工商、稅務等政府部門的關系,維護公司利益。
12、負責審核簽署公司預算、財務收支計劃、成本費用計劃、信貸計劃、財務報告、會計決算報表,會簽涉及財務收支的重大業務計劃、經濟合同、經濟協議等。
13、掌握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資金變動情況,並及時向總經理報告工作。
14、主持制定公司的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預算管理、審計、庫管工作的規章制度及工作程序,經批准後組織實施並監督檢查落實情況。
15、負責制定公司利潤計劃、資本投資、財務規劃、銷售前景、開支預算或成本標准;制定財務系統年度、月度工作目標和工作計劃,經批准後執行。
16、加強財務人員的培訓和考核工作,提高財務系統人員的政治業務素質。
17、做好財務系統各項行政事務處理工作,提高工作效能,增強團隊精神。
18、審核財務報表,提交財務管理工作報告。
19、完成總經理臨時交辦的其他任務。

6. 公司董事長能不能兼任財務總鑒求大神幫助

可以,<<公司法>><<會計法>>都沒禁止

7. 為什麼公司規定董事長經理財務總監不可以兼任監事

公司法第五十三條規定: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也就是說,監事的職能就是監督董事、高管。
所以,當監事兼任董事、高管的時候,其職能無法實現。
PS:::
誰也不可能自己監督自己吧?

8. 集團公司的董事長有沒有支配財務的權利

從管理層面來說有的,但財務應在國家法律法規的下開展業務

9. 公司董事長可以兼財務總監

不行,董事(長)本來就是執行機構,財務負有職責對執行機構的事務監督,自然沒有自已做事自已監督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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