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有限合夥人的法定代表人能否成為有限合夥企業的無限合夥人
如果你的公司和合夥企業的經營范圍沒有沖突的話,是可以的,否則不行;
有限合夥中的「無限合夥人」,一般從事和本合夥有競爭關系的職務。
可參見合夥企業法中有限合夥的部分。
⑵ 合夥企業作為公司控股股東,誰是實際控制人
實務中沒碰到過,估計咱們的ZJH也不會讓你控股股東作為合夥企業出現的,呵呵。如果合夥企業可以作為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於普通合夥企業,樓上說的有道理,合夥人對於合夥企業享有同等權利,都要商量著來,應該是全部合夥人作為控制人。對於有限合夥企業,一般來說都是帶頭大哥或者幾個帶頭大哥作為普通合夥人,照理帶頭大哥是控制人,但不知道合夥協議是否可以就誰是實際控制人做特別約定。
⑶ 各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規定是什麼
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是合夥企業最基本的法律特徵,也是合夥企業與有限責任公司的根本區別。雖然通過本法規定的程序,使合夥企業獲得相對獨立的法律地位,但它仍沒有像法人企業那樣形成完全人格化的主體。合夥人共同經營管理合夥企業仍然是合夥的一般原則,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擁有較大的共同控制權。因此,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承擔責任的方式上也不像公司股東那樣僅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⑷ 公司僵局合夥人實際控制公司做為控股股東要怎麼辦
1、首先,作為大股東,你完全可以根據公司章程等召開股東大會,更換法人代表和經理,掌握公司控制權。如果對方不執行,可以起訴到法院申請法院執行。2、其次,掌握公司控制權後,再對公司進行查帳,查明對方是否侵吞公司資產,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公司法規定,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3、股東有權查閱公司會計帳簿,如何對方拒絕,你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
⑸ 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作為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是以公司全部財產為限還是以注冊資金為限
公司對你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就是說:對分擔到本公司名下的債務(這里就包括投資人的債務)承擔的連帶性義務,來還款 保證利益的存在。不管本公司是以公司所有財產還是注冊資金,都會償還債務。就算是出現了問題其實也不會走到這一步,因為合夥企業不會只有這一個風控措施,這是屬於最後一步。
在項目成立後,企業會先拿走該項目方的一些固定資產抵押,也會有擔保公司擔保,對這個項目入股保持話語權,有權利在項目出問題的時候利用這一權利變賣該項目的資產來達到收益實現。
⑹ 有關合夥人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案例分析題
甲乙丙丁承擔連帶責任。甲對退夥前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不論其是否已經分擔合夥債務。丁對入伙前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銀行可向任意一人或幾人主張債權。可先用企業財產3萬元支付,不足部分由甲乙丙丁協議分攤。
⑺ 為什麼合夥企業中,合夥人要承擔無限責任呢
因為合夥企業跟公司不一樣,沒有法人資格。也就是說合夥企業不納企業所得稅,從來都只讓合夥人納個人所得稅。說白點,就是合夥企業掙的錢,全都被合夥人分了,企業掙多少他們分到多少。
那麼,為了公平起見,自然也是企業虧多少他們承擔多少咯,不然那些合夥企業的債主找誰要錢去呢?
合夥人承擔無限責任,並不是說非要賠到傾家盪產,而是只要把合夥企業欠的錢還清了就可以。
⑻ 股東和出資人,合夥人的區別
合夥人和來股東的區別:自1、適用的法律法規不同,合夥人與股東的區別在於:合夥人適用於《合夥企業法》。股東適用於《公司法》。2、身份不同,合夥人是依照《合夥企業法》成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即非法人組織的投資人;股東是依照《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即獨立法人單位的投資人(股東名冊置備於公司,進行工商登記)。3、出資不同,普通合夥人除了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財產出資之外,也可以用勞務出資。股東是不允許用勞務出資的。4、責任形式不同,合夥企業因不具備法人資格,故也就沒有獨立的責任能力,故普通合夥人對於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對於公司,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有獨立的企業財產權,並以公司自己所有的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股東僅在出資范圍內承擔有限責任。
⑼ 有限合夥人可以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嗎
在有限合夥企業中,有限合夥人僅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這是有限合夥制度的一項基本原則。但是,這一原則的前提是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如果有限合夥人參與了合夥的經營管理,執行了合夥事務,從理論上講該有限合夥人就不應再享有有限責任的保護,而應當與普通合夥人一樣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讓有限合夥人在特定情況下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主要目的在於對合夥企業債權人的保護,因此,應當從合夥企業債權人的角度進行判斷。只有在企業債權人誤認為有限合夥人是作為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並與該有限合夥人進行交易的,才可以讓該有限合夥人對因此產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應注意兩點:
(1)第三人要求有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應當負有舉證責任。即第三人應當證明:有理由相信有限合夥人為普通合夥人;相信該有限合夥人是在代表合夥企業同自己進行交易;基於這一判斷同執行合夥事務的有限合夥人發生了交易。對於使第三人產生誤認的理由,應當是合理的,並且應當有證
(2)有限合夥人僅對因誤認產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即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夥人為普通合夥人並與之交易的。該有限合夥人對該筆交易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對於有限合夥企業的其他債務,有限合夥人仍然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有限合夥人不代表合夥企業,不執行合夥事務,這既是法律規定的原則,也是設立有限合夥企業時,有限合夥人對其他合夥人的承諾。當有限合夥人違反了這一承諾時,除了要對因此產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給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還要承擔賠償責任。本條第二款明確規定,有限合夥人未經授權以有限合夥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有限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該合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有限合夥人以有限合夥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是經過其他合夥人授權的,則表明其他合夥人對有限合夥人違反承諾的行為予以同意,即使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了損失,該有限合夥人也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其他合夥人的授權並不能免除有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權人的責任,即使有限合夥人以有限合夥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是經過授權的,如果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夥人為普通合夥人並與之交易的,該有限合夥人仍然要對因此產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