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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單一股東持股不超過20規定

發布時間:2021-03-21 18:51:51

1. 銀行上市不能是單一股東,是哪個法律規定的

我國法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的條件就是要有不少於5人的發起人,也就是說至少要有5個股東才能成立股份公司,要上市就更不用說了,這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法>規定:銀行上市,股東不能是政府機構.我是專門學習經濟法的.

2. 國家對村鎮銀行的持股有何政策要求

下載文件: (1)村鎮銀行最大股東或惟一股東必須是銀行業金融機構。最大銀行業內金融機構容股東持股比例不得低於村鎮銀行股本總額的20%,單個自然人股東及關聯方持股比例不得超過村鎮銀行股本總額的10%,單一非銀行金融機構或單一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及其關聯方持股比例不得超過村鎮銀行股本總額的10%。
(2)任何單位或個人持有村鎮銀行股本總額5%以上的,應當事前報經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審批。
(3)村鎮銀行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後,向認繳股本的股東簽發記名股權證,作為股東所持股份和分紅的憑證。村鎮銀行股東不得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村鎮銀行不得接受本行股份作為質押權標的。
(4)村鎮銀行的股份可依法轉讓、繼承和贈與。但發起人或出資人持有的股份自村鎮銀行成立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或質押。村鎮銀行董事、行長和副行長持有的股份,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或質押。
(5)村鎮銀行的實收資本變更後,必須相應變更其注冊資本。

3. 村鎮銀行的發起人應該占股不要超過多少

村鎮銀行最大股東或惟一股東必須是銀行業金融機構。最大銀行業金融機構股東持股比例不得低於村鎮銀行股本總額的20%,單個自然人股東及關聯方持股比例不得超過村鎮銀行股本總額的10%,單一非銀行金融機構或單一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及其關聯方持股比例不得超過村鎮銀行股本總額的10%。

4. 商業銀行上市的法律規定

★★★★★第5項里有相關數據。

2008年中國金融形勢分析、預測與展望專家年會暨第四屆中國金融(專家)年會於4月20日至4月21日在北京鐵道大廈舉行,下面是金融標准化管理協會常務副會長廣明法在今天上午分論壇「中小銀行上市戰略與布局」上的發言。

廣明法:大家上午好。

我今天想和大家談一下城市商業銀行上市的條件,作為一個探討。2007年7月9日南京銀行和寧波銀行分別在滬深兩地上市。9月9日在上交所掛牌,他們的成功上市就此拉開了中國商業銀行的成功等40家以上的城市商業銀行提出了上市的戰略發展規劃,城市商業銀行上市不僅可以淡化固有的地方性烙印,推動業務跨區域擴張,優化資產負債結構。不僅可以完善治理結構,強化內部和外部監督機制,實現規范運作,而且可以提升市場形象,提升行業地位以及實現財富的增值。

促進銀行市值最大化,但是城市商業銀行要實現上市是有一定條件的。我們根據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以及銀行上市的上市經驗,商業銀行上市至少要符合以下十個方面的條件:

1.要明確上市的目的。對城市商業銀行戰略定位目的主要有兩個:建立現代銀行,使城市商業銀行更加社會化和公眾化,成為真正的市場化商業銀行。二是擴展規模,實現又好又快發展,銀監部門說城市商行銀行也是股份制銀行,要達到相關的監管指標必須跨區發展,監管部門將進一步訂立監管標准,實施同質同類標准,以使城市商業銀行又好又快發展。從種種跡象來看,我們認為先引進戰略投資者,再上市多種資本金,接著再跨區域經營最後向全國擴張,這是我國將來城市商業銀行改革發展之路。

2.規范運作。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制度,下面的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內部控制制度健全,堅決執行,能夠全部保證業務經營發展,營運效果。從整個金融系統來看,城市商業銀行風險管控能力相對來說偏弱,比如部分行沒有建立獨立的管理全行風險的專職職能管理部門,或者雖然建立但人員配置不符合要求,不能把控風險,不能運用風險量化模型,科學計量和控制風險,使問題得不到有效解決。有的行沒有成立專門的合規管理部門,在貨幣經營形式、金融風險頻發、全國全球性風險傳導機制日益密切和快捷的情況下,建立或者不完善風險管控機制,勢必影響上市的正常進程。

3.獨立性方面要求。應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包括人員獨立、財務獨立、機構、業務獨立。

4.募集資金應用要符合相關規定。募集資金方向要明確,資金數額或者是項目,應當有發行人限定的規模,財務狀況和管控能力相適應。

5.財務方面,要連續三年盈利。經營上三年度,金融活動參與的資金總量超過五千萬元人民幣,或者最近三個風險年度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三億元,發行前人民幣總額不少於3億元。根據商業銀行特點,商業銀行最低資本金額是1億元。同時規定,商業銀行的自控率不得低於8%,作為監管當局限制商業銀行過渡風險承擔行為,保持市場穩定的重要程序監管資本,如果達不到規定的比例,特別是在金融風險日益急劇的今天,要想上市也是不太現實的。

6.適度控制員工的持股比例。在員工持股問題上,2000年央行關於城市商業銀行吸收自然人入股有關問題中提出,商業銀行內部人員持股比例不得超過20%,財政部和國資委2006年頒布的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辦法規定,規定了對象,激勵對象授予的股份總量不能超過股份總額的10%,顯然城市商業銀行員工持股比例已經明確。特別是日參加城市商業銀行上市,暴露了員工持股爆發的種種問題之後引發了社會各界關注,因此要對商業銀行員工持股問題進行規范,上限從20%降至10%,同時縮小管理層和員工的持股比例。

7.業務產品應該多樣化。目前城市商業銀行存在的問題是經營品種較為單一,而且以傳統的產品為主,創新能力較弱,適合城市商業銀行自己特色的自主品牌較少,不能適應日益嚴重的金融創業發展趨勢,並且根據客戶端變化的需求,開發出不同種類的中間業務,從而極大地制約了發展空間、盈利能力、競爭能力和抗風險能力,特別是在多種競爭格局下開發出商業化產品,佔領市場,從而加快上市的進程。

8.資產規模。通常來說,業務規模越大銀行風險抵禦能力就越強,銀行作為資金密集型企業,一定的規模是要求,已經上市的城市商業銀行規模都在400億以上,按照業內相關規定,通常總資產300億元,設為商業銀行規模的一個體現。總資產達到300億元,說明已經達到了中等股份制商業銀行的標准,才能符合綜合性銀行的要求,才能申請上市。

9.防範金融風險,制定了商業銀行風險監管體系,按照風險三個層次,設置了城鎮商業銀行就滿足…商業要求,評級三級以上才有可能通過上市資格的審查。

10.信息披露和保薦制度。大型商業銀行上市前銀行披露相關信息必須准確、真實、完整,不得有虛假信息,或者重大遺漏。謝謝大家。

5. 什麼是單一股東股比規定

單一股東股比是指在《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中規定單一的股東在出資比例上不能超過規定比例。
《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規定,「保險公司單個股東(包括關聯方)出資或持股比例不得超過保險公司注冊資本的20%」。同時又規定,保監會可以根據戰略投資、優化治理結構、避免同業競爭、維護穩健發展的原則,對於滿足相應條件的主要股東,其持股比例經批准可不受此限。

6. 商業銀行大股東持股比例不超過20%,是哪個法規

第一大股東持股比抄例上限是:在襲港交所上限是不超過37%。在滬(深)交所上限是不超過75%。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八十六條: 收購要約的期限屆滿,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數達到該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應當在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交易。
這樣規定是基於以下原則:上市公司的條件之一是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應當占該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並且持有股票面值達一千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一千人。在收購行為發生後,由於收購人作為一個股東,通過收購活動已持有了該上市公司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股份,那麼,該上市公司已不再具備《公司法》所規定的上市條件。因此,應當依法終止該公司的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7. 銀監會為什麼會限制銀行股東資格

對中小商業銀行主要股東的規范管理,是保證中小商業銀行安全穩健運行和構建良好公司治理結構的重要前提。為進一步加強對中小商業銀行主要股東的資格審核,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中小商業銀行主要股東,是指持有或控制中小商業銀行5%以上(含5%)股份或表決權且是銀行前三大股東,或非前三大股東但經監管部門認定對中小商業銀行具有重大影響的股東。
二、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規定的股東條件外,在實際審核過程中,應堅持以下審慎性條件:
(一)同一股東入股同質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超過2家,如取得控股權只能投(或保留)一家。並應出具與其關聯企業情況、與其他股東的關聯關系及其參股其他金融機構情況的說明。
(二)主要股東包括戰略投資者持股比例一般不超過20%。對於部分高風險城市商業銀行,可以適當放寬比例。
(三)要求主要股東出具資金來源說明。
(四)要求主要股東董事會出具正式的書面承諾:
一是承諾不謀求優於其他股東的關聯交易,並應出具銀行貸款情況及貸款質量情況說明(經銀行確認)。
二是承諾不幹預銀行的日常經營事務。
三是承諾自股份交割之日起5年內不轉讓所持該銀行股份,並在銀行章程或協議中載明;到期轉讓股份及受讓方的股東資格應取得監管部門的同意。
四是作為持股銀行的主要資本來源,應承諾持續補充資本。
五是承諾不向銀行施加不當的指標壓力。
三、根據目前的國家政策和監管實際需要,合理設限,盡量避免限制性行業或企業的投資者入股。
四、各銀監局要嚴格按照規定的審核許可權和審核程序,審慎審核股東資格,防止關聯交易,確保操作程序公開、透明、合法。對在股東資格審核過程中,因違規操作、把關不嚴造成嚴重影響和不良後果的,將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
五、各銀監局應建立中小商業銀行主要股東資格審核檔案,對中小商業銀行主要股東情況進行持續跟蹤評估,並加強動態管理,發現問題後應在職責范圍內及時報告並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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