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取消股東大會議案需提前多少天公告
第一百零三條來召開股東大會會自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② 股東會通知的時候議案也要同時發嗎
公司法
第一百零三條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版項於會議權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③ 股東大會通知發出後,是否只有合計持股3%的股東可以提出臨時提案
控股抄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出題的大爺估計根本就不想那麼多,認為理所當然控股股東應該大於3%,有那時間去喝喝小酒,考慮那麼多
④ 如創業板公司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後又取消會議,怎麼辦
上市公司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後,無正當理由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東大會,一旦出現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上市公司應當在原定召開日期的至少兩個交易日之前發布通知,說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體原因。延期召開股東大會的,上市公司應當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後的召開日期。
深交所提醒您:了解創業板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的有關規定,關注相關公司的公告,積極參加股東大會,有效維護自身權益。
⑤ 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會的議案是否必須先通過董事會決議後才能提交
股東會否決不包括已經生效的提議和涉及第二人的合同,股東會否決董事會的決議並未越權。
《公司法》第三十七條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第三十八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召開年度股東大會要提前20天通知,如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所以一般董事會通過後20天或者15天後再提交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公告發出的同時,董事會審議通過相關議案,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要提前15天通知。
根據《公司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1、有限責任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2、股份有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綜上可以看出,臨時股東大會需要董事會決議的情形只有一條,董事會認為必要時通過決議可以召開。其他情形不需要。
⑥ 定增方案經過股東大會 議案取消通過 還可以取消嗎
對於今天的強勢反彈行情,個人看法有三點:一、今天的反彈陽線不能確認調整結束,原因是中短線調整的技術面並未真正轉好,上方的幾條短期均線壓力較大二、在1月19日和20日的調整低點附近有支撐很正常三、哪怕大盤重新回到30日線上方,短期內總體拉鋸調整格局也不會改變。而且,考慮到市場總體調整的還不是很到位,而且這次又是大漲後的中期調整,所以最終股指還是有較大概率回踩60日線。
⑦ 股東大會通知公告里將議案的名字寫錯了一個字怎麼辦
不受影響,在召開股東大會時由主持人予以說明更正,存檔文件中存入更正過的件即可。
⑧ 急求: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時限(15天)可否縮短
回復 xinhua 的帖子呵呵,和我的想法一致:1、關於股份有限公司臨時股東大會的通專知時限:屬公司法並未給出彈性的空間,只能是15天。2、解決思路:(1)倒簽會議文件:完善董事會、股東大會會議通知的程序,比如簽署收到會議通知及議案的回執(時間倒簽);(2)將錯就錯:即便程序上有瑕疵,導致的結果也只是股東有權在60日內向法院申請撤銷。如果能夠向股東解釋清楚原因,對於擬上市而言,只要是對上市有好處的,股東一般不會設置什麼障礙(即便該股東與控股股東有些嫌隙),否則自己的那點股份也難以價值最大化,當然理論上不排除個別有另類想法的股東。如果上市比較緊迫,建議採用第一種思路,畢竟上市前夕法人治理還不規范的話,被發現了終究沒什麼好處。
⑨ 上市董事會決議被股東大會否決之後,下次股東大會再次提起該議案之前是否需要其他程序
是股份公司吧?!
我認為:
要麼經五屆四次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提交股東大會版再次審議;
要麼考慮由單獨或者合權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由董事會提交股東大會再次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