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請各位幫我分析一下這個案例。。。這是一個關於中小股東權益保護的案例(感謝大家的幫忙!!)
重社會的合理邏輯分析,企業大股東們畢竟是專業商人,看的就是利益和名義。大家都在為某私利,相信不可能會用虛假擴股,那麼愚蠢的方式導致大家的利益受損。根本是無稽之談嘛!但從司法的角度分析兩方都存在問題,趙某這邊沒有採取正確的方式和得到充分的證據,就麻木的採取上訪、訴訟等冒失行為,還舉報自己有股份的公司,那還叫什麼股東我看是腦子進水了。主要還是闡明自己的合法權益如何可以通過合法的途徑來申訴,通過司法程序得到解決。我相信大家都無話可說,還可能導致眾股東決議來對趙某採取什麼賠償的決定嗎?企業大股東這幫算什麼鳥商人,就是鼠目寸光看小利,連小股東的分紅都不能大度點作出讓步,然後好好的開個股東大會,讓所有股東參與,從而藉此機會跟大家好好的談談,所作出計劃或安排的詳細情況和解決產生的誤會嗎?都是一般見利忘義的傢伙。。
❷ 在公司,公司管理人員違法侵害股東利益時,股東有何種救濟權
你好朋友,我國《公司法》明確規定了公司股東、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損害公司利益、不得侵害其它股東的合法權益,否則,應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現代經濟生活中,公司的運行、發展及公司中其它未參與經營管理股東的合法收益的取得與保護,主要取決於公司管理層面有關人員的誠信與敬業。而實踐中,公司管理層面的相關人員無論是利用關聯關系還是通過違法行為,損害公司利益和損害其它未參與經營管理股東的合法利益的行為時有發生。原《公司法》只規定了相關管理人員的職責和義務,對具體違法行為的追究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而2005年底修訂後的新《公司法》則強化了對公司管理層承擔民事法律責任的具體規定,明確了公司管理層面各有關人員的民事法律責任。這些規定具體為:
我國《公司法》第20條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第150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153條規定了「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從這些法條的具體內容來看,巳明確規定了公司股東及管理人員在履行管理公司職責時,一旦濫用其手中權力或者利用其在公司中的有利身份地位損害了公司利益或者其它股東的合法利益時,需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現行《公司法》第113條還規定了公司董事對董事會決議錯誤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該條規定:「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現代經濟生活中,公司經營本身充滿了風險。在復雜多變的商業社會,公司控制股東和管理層確實無法保證其作出的決策萬無一失,那麼,我們在分析公司控制股東和管理層面是否構成侵權責任時,必須謹慎,避免對公司正常經營的不當干預。判斷公司控制股東和管理層面的行為是否適格,除了首先應將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內部章程作為判斷標准外,還應從以下2個方面來考慮分析:
1、具有控制權之股東和管理人員在行使職權或運用其影響力時,是否符合誠信義務之要求?
誠信義務基本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方面是忠實義務,即行為時不得只一味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另一方面是在行事決策時的謹慎注意義務。當具有控制權之股東和管理人員在行使職權或運用其影響力時,應當正確對待「自己利益」「公司利益」和「其他股東利益」三種利益,三種利益的位階如何排序?首先,應為公司利益優先於控制股東利益、其它股東利益,其次,對於控制股東利益與其它股東利益的權衡,應為控制股東應將優先考慮其它股東利益。只有達到以上標准,具有控制權之股東和管理人員的行為才符合「誠實信用」標准。
2、合理的商業判斷規則。這一規則要求,具有控制權之股東和管理人員與某項交易或商業活動完全不存在任何利害關系,並且有理由相信自己已經掌握了全面、准確的信息,有正當理由相信所作出的判斷和決策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時,才能被認為是正當地履行了職責。
下面,我們結合本案具體情況,試析洪江公司行使管理職能的股東在解除與藍天公司正在履行的《委託經營合同》過程中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
綜上所述,在公司,公司管理人員違法侵害股東利益時,公司管理人員違法行為己構成民事侵權,應依法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法律責任。
❸ 公司由三個人合夥,由於大股東是法人嚴重侵害了公司的利益,低價出售公司產品到自己新注冊的公司,該怎麼辦
根據公司法148條和149條(五)為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設定了競業禁止義務,即當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違背上述義務時,受到損害的公司和股東,均有權直接要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將違背競業禁止義務的收入歸於公司所有。
大股東作為法定代表人肯定也是董事之一,同時也是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他的這一行為嚴重損害公司利益。
股東是有權查閱公司會計資料的(公司法166條),所以先收集好證據。
面對這一情況的處理途徑:
1、如果和另外一個股東聯合的股份超過這個違法的大股東,那麼可以召開股東會罷免這個違法股東法定代表人、董事的職務;
2、如果無法聯合或者聯合後仍然不能超過50%股份,那麼參考公司法150條、152條、153條對這個大股東提起訴訟,要求賠償損失並且將其違法所得收歸公司所有。
3、要是不想太早訴訟,或者覺得訴訟太累,可以提出一個價格把股權都轉給這個大股東或者另外一個股東,這樣抽身離去是合法的,也是不錯的選擇。
參考的具體法律規定:《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第一百四十九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一百五十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五十二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百五十三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❹ 股東違法會影響公司經營嗎
提問者提的問題「查核」,什麼叫查核呢?是審計,檢查還是什麼?
另外提問者的問題「大股東是否合法經營」,其實應該是公司是否合法經營,大股東可能是在公司擔任一個什麼職務,控制了公司,所以應該是公司是否合法經營。
法律是很嚴謹的,我只能揣摩提問者的意圖,做一些回答。提問者可能的意思是,自己作為一家公司的股東,權益受到侵害了,也不知道怎麼辦好,其實很多人也說不清楚自己的最終目的到底是什麼。
根據我多年從事小股東權益保護的經驗來看,大股東侵害小股東的權利導致小股東無外乎有幾種想法:1、退出公司,挽回損失。2、奪回公司的控制權。3、公司給自己分紅。
因為現在也不了解提問者公司的情況,比如做什麼業務,公司的類型,小股東可能損失的大小,所以就更難回答這些問題了。無論是哪種想法,難度都特別高,概括性的分析,小股東要和大股東或者公司打官司,非常難,大股東或者公司和小股東打官司非常容易。這是因為我國公司立法時間還很短,盡管在前人的努力下,已經很好了,但是仍然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而小股東權益的保護也一直是法學界的大課題,難課題。
提問者可以行使先行使一下股東知情權,看看公司到底是一個什麼情況。如果提問者是有限責任公司,依據公司法第33條行使股東知情權,如果提問者是股份有限公司,依據公司法第97條行使股東知情權。
公司法第三十三條: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第九十七條 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實踐中,我經過統計全國股東知情權糾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股東知情權糾紛一審撤訴裁定中,有近30%的股東退出了公司(有工商登記檔案股權轉讓信息為證)。也就是說,有近30%的股東實現了第一種想法,退出公司,挽回損失的目的。至於收益是否滿意,就不知道了,總之,多少挽回了損失。
這個比例還是比較高的,發起一個訴訟,還沒開庭呢,大股東就要收購你的股份了。為什麼會有這么好的效果,因為大股東或者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最怕別人查賬。試問中國有哪家公司的帳經的住查。
當然有些略懂公司法的人會說,發起解散公司的訴訟,解散公司以後分配剩餘財產,發起請求公司收購股份的訴訟,不是也可以嗎?根據我的經驗來看,不太具有可操作性。因為小股東大多數對公司情況不了解,甚至有的不參與經營的小股東,除了知道自己投資了一家公司以外,什麼都不知道。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你不能舉證,你就敗訴。所以小股東去打解散公司何請求公司收購股份的訴訟,我一般都不建議。即便打,都要先打股東知情權。
股東依據公司法第33條和97條的規定,行使股東知情權,在我看來,僅僅是狹義的股東知情權,很多小股東也別期望值太高,因為公司法賦予股東知情權做了很多的限制。
很多略懂公司法的人或者是小股東,都覺得,既然股東有知情權,那我要求審計公司的財務,那我要求復制會計賬簿、會計憑證,要求復制公司合同,復制銀行流水,這些在股東知情權糾紛的訴訟中都會被法院駁回,為什麼會被駁回呢,提問者可以仔細看看法條,沒有法律依據,法官不敢給你判。但是,這些才是我理解的廣義的股東知情權。
要實現這些,就不是打一個股東知情權能拿到的,比如可以發起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就是說,跳出股東知情權看股東知情權。在別的案由中,我就實現了法官帶著法警復制了會計賬簿,會計憑證、銀行流水、與公司有關的合同。
記得在一次庭審中,法官說,你們申請司法審計是吧,那寫個申請給我吧,我們沒寫,因為審計費需要幾十萬,官司還沒打贏呢,我不能花當事人那麼多錢。
其他案由中,我還拿到了公司的納稅記錄,這些都不可能在股東知情權糾紛的案由中實現,但是這都屬於我理解的廣義的股東知情權,在別的案由我都實現了,所以給律師講課的時候,我都會說,要跳出案由看案由,跳出訴訟想訴訟,跳出股東知情權看股東知情權。
如果小股東損失金額太小,就不值得操作,因為工作量太大。有一個案子,5撥人在打,4撥人都輸了,就我們贏了,給小股東挽回了800萬損失,打的第一個訴訟就是股東知情權。先了解公司的情況,然後再去制定拿到需要證據的策略。輸了的4撥人,都是赤膊上陣,而我給當事人制定的是迂迴包抄的辦法,從當事人什麼都不知道,到後來,證據材料用A4紙列印出來,有一米高。
先回答這么多,不可能將我整個小股東權益保護的思路全部寫出來,因為那能寫好幾本書,有別的問題,可以私信告訴我情況,就具體情況來回答問題,就會容易很多。
❺ 怎樣應對大股東侵佔小股東利益
中小股東可以通過以下措施和制度保護自己的權利:
1、可以查閱公司會計賬簿。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2、可以申請人民法院確認股東會、董事會決議無效,或申請撤銷股東會、董事會決議。根據《公司法》第22條的規定,當股東會、董事會決議的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時,該決議無效。
當股東會、董事會的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時,股東可以自作出決議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3、可以要求退股。公司連續5年盈利,並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但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對股東大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特殊情況下,股東可以申請法院解散公司。
目前有的公司經營嚴重困難,財務狀況惡化,雖未達到破產界限,但繼續維持會使股東利益受到更大損失;而因股東之間分歧嚴重,股東會、董事會又不能做出公司解散清算的決議,處於僵局狀態。此時符合一定條件的股東可以申請法院解散公司,進行清算。
5、可以提起直接訴訟。
股東相關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二、按時足額繳納出資,不得抽逃出資;
三、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5)大股東非法侵害中小股東擴展閱讀:
案例:
銷售額超億元的某高新技術企業因兩股東產生分歧,認為大股東翟某開辦空殼公司並轉移公司資產,小股東劉某遂將該公司告上法庭,請求解散公司。日前,這起被認為是首例高科技企業股東壓制案件在順義法院開庭。
股東劉某訴稱,其與翟某是北京德威特電力系統自動化有限公司的兩位股東,二人分別持有公司48%和52%的股權,但因經營思路分歧,兩人逐漸產生矛盾。
劉某稱,翟某不斷利用擔任執行董事、總裁等優勢,利用被告公司對自己實施壓制,剝奪了劉某的參與經營管理權、知情權和收益權,並免除其監事職務。除此,翟某還通過設立殼公司等手段轉移並侵佔公司財產,公司已名存實亡。
劉某認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劉某的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遂請求法院判令解散公司,翟某被列為第三人。庭審時,被告及第三人律師辯稱,被告公司並未像劉某所稱「發生經營困難」,一直正常納稅,股東利益也不會受到損失。
被告代理律師表示,曾一直私下與劉某協商,但其一味地要解散公司,僅發律師函而不願對話,其行為是擾亂公司經營。當日,該案並未當庭宣判。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股東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稱大股東侵佔財產 小股東訴解散公司
❻ 當公司的股東侵犯債權人利益時,債權人應採取何種措施保護自己
一般情況下,如果公司能夠保證正常經營,或者能夠扭虧為盈,大股東會內好好經營的,不會特意容作出損壞債權人的利益的。反之,如果大股東對公司沒有信心,他可能就會去盡量貸款等,然後秘密的,合法而不合理的,轉移給他相關聯的公司,或者把本公司的很多資產轉移走。這樣,這個上市公司負債也越大,公司的資產越少,破產清理時,債權人平均獲得的補償就越少。
防範措施:通過上面說的,公司的大的資產移動或者小的資產連續移動,債權人就要注意了,必要時可以通過法院凍結。
希望採納
❼ 關於大股東侵犯中小股東權益的典型案例
案例:
日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股東損害公司利益糾紛案件,支持了原告小股東的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公司控股股東向第三人公司返還其受侵佔資金189.44萬余元,並賠償利息損失。法官還首次在判決中認定股東代表訴訟的訴訟時效期間自修訂後的公司法施行之日起算,而不是通常情況下的從權利人知曉利益受侵害之時起算,從而保護了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
原告林某和被告某科技公司均為北京一家智能卡公司的股東,分別佔有公司15%和35%的股份。2002年底,智能卡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2003年,林某提起清算之訴。2004年10月14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林某與科技公司及其他兩位智能卡公司的股東共同對智能卡公司進行清算。
在該案執行過程中,海淀區法院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對智能卡公司2001年3月26日的資產負債表及成立以來的收支情況進行了清查認定,會計師事務所作出審計報告,認為科技公司佔用智能卡公司資金170萬元,且智能卡公司因違規事宜已支付的不合格支出19.44萬余元應從責任人科技公司處收回。
另,2002年10月,會計師事務所受智能卡公司另一股東委託,對智能卡公司的資產負債表及成立以來的收支情況進行了清查核實,發現在1999年10月8日公司成立之初,即有智能卡公司的入資款轉付科技公司170萬元,形成其他應收款。林某在得知該情況後,於2002年11月6日曾向科技公司發函,要求妥善解決智能卡工程公司注冊資金170萬元被抽逃等事宜。
訴訟中科技公司辯稱,在2002年11月6日林某即已發現了科技公司收回借款170萬元的問題,本案訴訟時效應從2002年11月6日起算,現已過兩年的訴訟時效期間,請求法院駁回林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類型為股東代表訴訟,針對的是侵犯公司利益的行為,而這種侵犯利益行為的主體除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外,公司股東應屬此列。由於智能卡公司已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並經人民法院判決由幾位股東對其進行清算,故智能卡公司的董事會或監事會已不能代表公司行使訴權。該公司的股東在發現公司利益受到他人損害發生損失的情況下,通過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董事會提起訴訟尋求救濟已無實際意義和可能,又因智能卡公司清算組也未成立,足以說明通過智能卡公司內部救濟途徑無法實現該公司的權益救濟。在此情況下,公司的股東林某以自己的名義直接提起訴訟,為智能卡公司請求利益保護,符合法律規定。
公司法在2005年10月27日修訂之前,尚無股東代表訴訟之制度的明確規定,林某尚無法定之訴權,因而不受訴訟時效制度的約束。修訂後的公司法明確規定了股東代表訴訟制度,賦予股東起訴權。林某起訴之日,在修訂後的公司法實施日之後,並未超過法定訴訟時效期間。科技公司非法佔用智能卡公司注冊資金170萬元及違規支出194 465.90元的行為給智能卡公司造成了財產損失,依法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法院判決被告科技公司向第三人智能卡公司給付1 894 465.9元並賠償相應的利息損失。
案件宣判後,原被告雙方均未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