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會的議案是否必須先通過董事會決議後才能提交
股東會否決不包括已經生效的提議和涉及第二人的合同,股東會否決董事會的決議並未越權。
《公司法》第三十七條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第三十八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召開年度股東大會要提前20天通知,如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所以一般董事會通過後20天或者15天後再提交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公告發出的同時,董事會審議通過相關議案,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要提前15天通知。
根據《公司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1、有限責任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2、股份有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綜上可以看出,臨時股東大會需要董事會決議的情形只有一條,董事會認為必要時通過決議可以召開。其他情形不需要。
B. 年度股東大會必須審議分紅議案嗎
是的。股東大會權力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審議批推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7、對公司發行債券做出決議。
8、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做出決議(本項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議特有的職權)。 9、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規定需由股東大會決定的事項。
C. 哪些制度必須通過股東大會審議
首先聲明,這里復僅討制論上市公司,對於非上市公司,不做討論。一、《上市公司章程指引》1、三會議事規則作為章程附件,而章程需要股東大會通過,因此這些議事會規則必然需要股東大會通過。2、必須由股東大會通過的事項還有:選聘解聘董事監事、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審議變更募集資金用途事項、審議股權激勵、審議第四十一條規定的對外擔保事項(即所謂重大對外擔保事項)。二、《公司法》規定,股東大會的許可權不包括公司內部管理制度和公司內部部門設置的決策,這些決策權應當由董事會行使。獨立董事由董事會、監事會和股東提名,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獨立董事屬於董事會的一部分,對股東負責,其議事制度理當由股東大會通過。由此可知:《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對外擔保決策制度》、《關聯交易控制與決策制度》、《獨立董事制度》、《累積投票制實施細則》、《對子公司的控制制度》等需要股東大會通過。而《投資者關系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內部審計制度》、《審計委員會議事規則》主要是董事會的運作制度,比如審計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內審部受審計委員會領導對董事會負責,信息披露由董事會負責等,理當由董事會通過。
D. 董事會未通過的決議能否上報股東會審批
我想了想昂,覺得你說的這種情況不存在,你看哈,董事會一般都是股東派來的代表,他同意不同意董事會會議審議的事項全看股東的意思,代表的都是股東的意願、利益,那麼董事會否決了,基本上也就宣告了股東會否決了(因為董事會成員比例一般是按照股東持股比例來確定每位股東推薦的董事人選的,持股比例多的可以多推薦幾名,所以最後導致的結果就是持股多的在董事會中話語權也比較高),就算按照1樓同學說的,其他股東可以要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只要持有股份數較多的股東不同意,股東大會的結果也是否決啊!就算是關聯交易的情形,所有關聯董事會迴避表決,只有非關聯董事和獨立董事表決,那麼否決的議案也無法再股東大會中審議通過,因為關聯股東也要迴避表決。如果有不同意見,請指點,我也學習下!
E. 17年財務決算股東會未審議,19年股東會可以審議嗎
《公司法》明確股東有查閱公司賬務的權利。股東大會,作為公司的最高權力機關更有審議公司的財務預決算。
F. 股東大會審議未通過 什麼時候可以再提交[審議
股東大會未通過的,同一議題無法再次提交
G. 股東大會審議日後股權登記日。這段時間有沒有限制的。還是公司想多久就多久。想多快就多快。
一般在決議後面都說一句決議的有效期,如果是利潤分配,一般在6月30日前均可,這要和登記結算公司協商的。
股東大會(Shareholders Meeting)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利機關,它由全體股東組成,對公司重大事項進行決策,有權選任和解除董事,並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有廣泛的決定權。股東大會既是一種定期或臨時舉行的由全體股東出席的會議,又是一種非常設的由全體股東所組成的公司制企業的最高權力機關。
H. 職工董事和監事不通過股東大會的選舉嗎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I. 選舉副總經理要不要通過股東大會審議
不用,董事會就有許可權任命經營層管理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