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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固有權利不可剝奪

發布時間:2021-03-25 14:12:08

股東分紅權的條件、程序及司法救濟

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權益」。這種資產受益的權利就是股東的分紅權。

一般地說來,股東可以以三種形式實現分紅權:

1、以上市公司當年利潤派發現金;

2、以公司當年利潤派發新股;

3、以公司盈餘公積金轉增股本。

從法律層次上說,股東的分紅權是一種自益權,是基於投資者作為股東個體身份所具有的不可剝奪的權利,一旦受到公司、公司董事或第三人的侵害,股東就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尋求自力救助 如要求召開股東會或修改分配預案 或司法救濟以維護自身的利益。理論上股東的分紅權是股東的一種固有權利,不容公司章程或公司機關予以剝奪或限制,但實際上,由於股東權是體現為一種請求權,它的實現是有條件的:

1、以當年利潤派發現金須滿足:1 公司當年有利潤;2 已彌補和結轉遞延虧損;3 已提取10%的法定公積金和5%-10%的法定公益金;

2、以當年利潤派發新股除滿足第1項條件外,還要:1 公司前次發行股份已募足並間隔一年;2 公司在最近3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錄;3 公司預期利潤率可達到同期銀行存款利潤;

3、以盈餘公積金轉增股本除滿足第2項 1-3 條件外,還要:1 公司在最近三年連結盈利,並可向股東支付股利;2 分配後的法定公積金留存額不得少於注冊資本的50%; 除此之外,根據《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有關規定,上市公司股利的分配必須由董事會提出分配預案,按法定程序召開股東大會進行審議和表決並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代表的1/2 現金分配方案 或2/3 紅股分配方案 以上表決權通過時方能實現。
股權轉讓、股份轉讓、出資轉讓、股本轉讓有何不同?請大家討論,針對一般有限公司,不是股份有限公司

1、 股權轉讓,是法學界和經濟領域熟知並認可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所持有的公司股權或股份的行為。
2、 出資轉讓其實也是股權轉讓,來源於老公司法第三十五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第三十六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該條規定的本意就是針對公司股權轉讓的,只是在表述上容易讓人誤解為:股權轉讓就是股東轉讓公司注冊資本中該股東的相應出資金額,有些工商局(甚至現在還有)要求股權變更登記時不管股權轉讓的真實對價是多少,一概表述為按照相應出資的金額和比例轉讓出資,並且要求使用工商局的僅有一頁或半頁紙的內容的股本轉讓協議或出資轉讓協議,否則不予辦理股權轉讓變更登記。這種行為不僅違反行政許可法,而且給諸多當事人人為造成了糾紛,因為有兩個股權轉讓法律文件就同一股權轉讓行為而先後存在。
3、 股份轉讓,一般是就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的,因為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劃分為等額股份,股權轉讓就是相應股份的轉讓。
4、 股本轉讓,我不能給他定義,但的確在東北的一個工商局就要求股權轉讓雙方簽署股本轉讓協議,但協議內容還是轉讓相應的出資,當地法院立案時也是以股本轉讓糾紛為案由來立案的。
5、 好在新公司法專章規定了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但願以後實際操作中當事人、工商局等不再出現模糊不清或者人為製造糾紛隱患的現象發生。

⑵ 股東想要分紅,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你好,從法律層次上說,股東的分紅權是一種自益權,是基於投資者作為股東個體身份所具有的不可剝奪的權利,一旦受到公司、公司董事或第三人的侵害,股東就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尋求自力救助

如要求召開股東會或修改分配預案或司法救濟以維護自身的利益。理論上股東的分紅權是股東的一種固有權利,不容公司章程或公司機關予以剝奪或限制,但實際上,由於股東權是體現為一種請求權,它的實現是有條件的:
1.以當年利潤派發現金須滿足:1)公司當年有利潤;2)已彌補和結轉遞延虧損;3)已提取10%的法定公積金和5%-10%的法定公益金;
2.以當年利潤派發新股除滿足第1項條件外,還要:1)公司前次發行股份已募足並間隔一年;2)公司在最近3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錄;3)公司預期利潤率可達到同期銀行存款利潤;
3.以盈餘公積金轉增股本除滿足第2項 1-3 條件外,還要:1)公司在最近三年連續盈利,並可向股東支付股利;2)
分配後的法定公積金留存額不得少於注冊資本的50%;除此之外,根據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有關規定,上市公司股利的分配必須由董事會提出分配預案,按法定程序召開股東大會進行審議和表決並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代表的1/2
現金分配方案 或2/3 紅股分配方案 以上表決權通過時方能實現。

⑶ 股東可以以幾種形式實現分紅權在股市里,分紅派息具體是怎麼回事

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權益」。這種資產受益的權利就是股東的分紅權。

一般地說來,股東可以以三種形式實現分紅權:

1、以上市公司當年利潤派發現金;

2、以公司當年利潤派發新股;

3、以公司盈餘公積金轉增股本。

從法律層次上說,股東的分紅權是一種自益權,是基於投資者作為股東個體身份所具有的不可剝奪的權利,一旦受到公司、公司董事或第三人的侵害,股東就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尋求自力救助 如要求召開股東會或修改分配預案 或司法救濟以維護自身的利益。理論上股東的分紅權是股東的一種固有權利,不容公司章程或公司機關予以剝奪或限制,但實際上,由於股東權是體現為一種請求權,它的實現是有條件的:

1、以當年利潤派發現金須滿足:1 公司當年有利潤;2 已彌補和結轉遞延虧損;3 已提取10%的法定公積金和5%-10%的法定公益金;

2、以當年利潤派發新股除滿足第1項條件外,還要:1 公司前次發行股份已募足並間隔一年;2 公司在最近3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錄;3 公司預期利潤率可達到同期銀行存款利潤;

3、以盈餘公積金轉增股本除滿足第2項 1-3 條件外,還要:1 公司在最近三年連結盈利,並可向股東支付股利;2 分配後的法定公積金留存額不得少於注冊資本的50%; 除此之外,根據《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有關規定,上市公司股利的分配必須由董事會提出分配預案,按法定程序召開股東大會進行審議和表決並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代表的1/2 現金分配方案 或2/3 紅股分配方案 以上表決權通過時方能實現。

⑷ 股東分紅如何證明

一、分紅的形式
一般地說來,股東可以以三種形式實現分紅權:
1、以上市公司當年利潤派發現金;
2、以公司當年利潤派發新股;
3、以公司盈餘公積金轉增股本。
二、分紅的條件
從法律層次上說,股東的分紅權是一種自益權,是基於投資者作為股東個體身份所具有的不可剝奪的權利,一旦受到公司、公司董事或第三人的侵害,股東就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尋求自力救助 如要求召開股東會或修改分配預案或司法救濟以維護自身的利益。理論上股東的分紅權是股東的一種固有權利,不容公司章程或公司機關予以剝奪或限制,但實際上,由於股東權是體現為一種請求權,它的實現是有條件的:
1、以當年利潤派發現金須滿足:1 公司當年有利潤;2 已彌補和結轉遞延虧損;3 已提取10%的法定公積金和5%-10%的法定公益金;
2、以當年利潤派發新股除滿足第1項條件外,還要:1 公司前次發行股份已募足並間隔一年;2 公司在最近3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錄;3 公司預期利潤率可達到同期銀行存款利潤;
3、以盈餘公積金轉增股本除滿足第2項 1-3 條件外,還要:1 公司在最近三年連結盈利,並可向股東支付股利;2 分配後的法定公積金留存額不得少於注冊資本的50%;除此之外,根據《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有關規定,上市公司股利的分配必須由董事會提出分配預案,按法定程序召開股東大會進行審議和表決並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代表的1/2 現金分配方案 或2/3 紅股分配方案 以上表決權通過時方能實現。

開股東分紅證明,需要附上分紅決議和打款清單。

⑸ 股份制有限責任公司盈利的情況下,不給股東分紅可以嗎

給不給股東分紅要按照章程辦理。

法律規定《公司法》第七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余稅後利潤,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5)股東固有權利不可剝奪擴展閱讀:

從法律層次上說,股東的分紅權是一種自益權,是基於投資者作為股東個體身份所具有的不可剝奪的權利,一旦受到公司、公司董事或第三人的侵害,股東就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尋求自力救助 如要求召開股東會或修改分配預案或司法救濟以維護自身的利益。

理論上股東的分紅權是股東的一種固有權利,不容公司章程或公司機關予以剝奪或限制,但實際上,由於股東權是體現為一種請求權,它的實現是有條件的:

1、以當年利潤派發現金須滿足:

⑴公司當年有利潤;

⑵已彌補和結轉遞延虧損;

⑶已提取10%的法定公積金和5%-10%的法定公益金;

2、以當年利潤派發新股除滿足第1項條件外,還要:

⑴公司前次發行股份已募足並間隔一年;

⑵ 公司在過去3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錄;

⑶公司預期利潤率可達到同期銀行存款利潤;

3、以盈餘公積金轉增股本除滿足第2項 1-3 條件外,還要:

⑴公司在過去三年的連結盈利,並可向股東支付股利;

⑵分配後的法定公積金留存額不得少於注冊資本的50%。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⑹ 關於股東分紅的解決辦法

1、股東分紅可以每月分紅,按照彼此的約定進行,不管是第二年的一月份或者八月份看兩個人商量,賬面上可以列為公司盈利或未分配利潤來做帳。
①必須先彌補虧損。
②補虧後,如果還有利潤,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③繳納所得稅後,要計提盈餘公積,比例為稅後利潤的10%
④以上完成後,剩餘的利潤可以進行分配,要有董事會決議或者股東大會決議,按決議進行分配。
⑤分紅,公司要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即如果股東可以分紅100,則實際發放80,另外20向地稅局申報繳納。
2、從法律層次上說,股東的分紅權是一種自益權,是基於投資者作為股東個體身份所具有的不可剝奪的權利,一旦受到公司、公司董事或第三人的侵害,股東就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尋求自力救助。如要求召開股東會或修改分配預案或司法救濟以維護自身的利益。理論上股東的分紅權是股東的一種固有權利,不容公司章程或公司機關予以剝奪或限制。

⑺ 股東權利的種類

(1)按照股東權的內容,可以分為自益權和共益權。這是最基本的分類。自益權是指股東以自己的利益為目的而行使的權利,如請求分紅的權利,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的權利。這類權利無需其他股東的配合即可以行使。共益權是指股東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但客觀上是有利於公司和其他股東的,故稱為共益權,如表決權,查閱權這類權利一般需要結合其他股東一同行使。自益權主要是指財產權,共益權利主要是指管理公司事務的參與權,他們共同構成完整的股東權。自益權表明了股東的財產性請求權,共益權則直接表明股東權的身份性和支配性。
(2)按照股東權的性質,可以分為固有權和非固有權。固有權是指除非得到股東的同意,不得以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予以剝奪或者限制的權利,它又叫不可剝奪權;非固有權是指可以依照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予以限制或者剝奪的權利,又稱為可剝奪權。固有權往往是和股東的基本權益相關的權利,如對股份和出資的所有權,普通股的表決權,因而,這類權利常常由公司法或者商法加以明確規定,以強行法形式賦予股東。
(3)按照股東權的行使方式,可以分為單獨股東權和少數股東權。
單獨股東權是指股東自己就可以行使的權利,自益權和共益權的表決權都是單獨股東權。少數股東權是指須持有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才可以行使的權利,公司法第四十條規定只有持有公司股份十分之一以上有表決權的股東才享有臨時股東會召集惡請求權。行使少數股東權的,既可以是股東一份亦可以是數人共同去做。法律設置少數股東權的目的在於防止股份多數決的濫用,保護中小股東。
除此之外,股東權還可以分為比例性權利和非比例性權利等。

⑻ 公司股東大會決議能剝奪股東資格嗎

一般來說,公司股東大會決議不能剝奪股東資格。
正常來說,股東才有權利處分自己的股權份額。
如果是有股東不適宜再繼續擔任股東的情形出現,股東會決議才有效。
就是其餘股東按照章程約定召開股東會,對於該股東的股權問題進行審議。

⑼ 公司章程約定剝奪股東知情權,是否有效

您好,應當是無效的。股東知情權是法律賦予股東了解公司信息的固有權利,是基礎權利,是法定權利,不可被剝奪。因此公司章程或股東間的協議不可約定實質剝奪股東知情權。公司以公司章程約定股東沒有知情權為由拒絕提供查閱或復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第九條規定:「公司章程、股東之間的協議等實質性剝奪股東依據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九十七條規定查閱或者復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權利,公司以此為由拒絕股東查閱或者復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⑽ 公司貸款無法還款掛名股東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法律問題:我是一家責任公司掛名股東,公司通過擔保公司向銀行貸款無法還款,我需要承擔什麼責任?我簽過個人擔保協議,現在公司有貸款我股份可以馬上轉讓嗎? 胡律師:你在擔保協議上簽過字的話,那麼你對之前的貸款根據你佔有的股份份額承擔還款責任。對於你所持有的股份可以轉讓,股份轉讓需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讓他購買,不購買視為同意轉讓。 趙律師:以所持股份承擔有限責任。 鄭律師:可以轉讓,股份轉讓需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讓他購買,不購買視為同意轉讓。 如果您有法律問題,請進入首頁撥打法律咨詢電話,進行免費律師咨詢。 相關知識——股東權利的種類 (1)按照股東權的內容,可以分為自益權和共益權。 這是最基本的分類。自益權是指股東以自己的利益為目的而行使的權利,如請求分紅的權利,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的權利。這類權利無需其他股東的配合即可以行使。共益權是指股東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但客觀上是有利於公司和其他股東的,故稱為共益權,如表決權,查閱權這類權利一般需要結合其他股東一同行使。自益權主要是指財產權,共益權利主要是指管理公司事務的參與權,他們共同構成完整的股東權。自益權表明了股東的財產性請求權,共益權則直接表明股東權的身份性和支配性。 (2)按照股東權的性質,可以分為固有權和非固有權。 固有權是指除非得到股東的同意,不得以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予以剝奪或者限制的權利,它又叫不可剝奪權;非固有權是指可以依照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予以限制或者剝奪的權利,又稱為可剝奪權。固有權往往是和股東的基本權益相關的權利,如對股份和出資的所有權,普通股的表決權,因而,這類權利常常由公司法或者商法加以明確規定,以強行法形式賦予股東。 (3)按照股東權的行使方式,可以分為單獨股東權和少數股東權。 單獨股東權是指股東自己就可以行使的權利,自益權和共益權的表決權都是單獨股東權。少數股東權是指須持有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才可以行使的權利,公司法第四十條規定只有持有公司股份十分之一以上有表決權的股東才享有臨時股東會召集惡請求權。行使少數股東權的,既可以是股東一份亦可以是數人共同去做。法律設置少數股東權的目的在於防止股份多數決的濫用,保護中小股東。 除此之外,股東權還可以分為比例性權利和非比例性權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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