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普通股股東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普通股股東的權利包括:1,經營參與權。2,利潤分配權。3,處置股份權。4,剩餘財產分配權版。5,股權東有權維護自身的權益,當股東權益受到侵犯時,股東有權依法申訴。6,股東有對公司經營活動的知情權與監督權。
Ⅱ 股東將股權轉讓了他人但未通知其他股東如何救
如果股東已經將股權轉讓了他人,但未通知其他股東,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應如何救濟?
這種情況現在並不少見。往往是一部分股東同意對外轉讓,另一部分股東卻被有意無意地忽視了。實踐中,多數被忽視的股東都是請求確認轉讓協議無效,請求恢復原狀。法院也多是判決轉讓協議無效,股權退還原股東,再給一定的期間行使優先購買權。上述做法並不是最好的。股權轉讓合同不應是無效合同,而應是可撤銷的合同。而且,救濟的方法也應當更加合理。
優先購買權有很多種,如土地的優先購買權、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等,公司法上的股東優先購買權只是其中一種。那麼,優先購買權是一種什麼性質的權利呢?它是一種附條件的形成權。權利人可以通過單方意思表示在自己和形成權相對人之間成立買賣合同。此項權利的行使以相對人向第三人出賣為前提條件。例如,乙對甲的房產有優先購買權,待甲與丙訂立買賣合同後,乙如果表示行使優先購買權,則自動於甲乙之間成立另一買賣合同,內容與甲丙的相同。兩個合同均為有效成立,但甲應當履行和乙的合同。正常情況下,甲應當在和丙的合同中約定合同僅在乙不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才實施或者在乙行使優先購買權時解除。優先購買權行使的前提條件是相對人和第三人訂立合同,所以認定該合同無效是不對的。如果該合同無效也就不會形成權利人和相對人的合同了。即使相對人未通知權利人就將標的物移轉給了第三人,只要權利人得知後不提出異議,該合同還是完全可以繼續合法存在下去的。如果權利人提出購買的要求,則該合同應被撤銷,效力及於訂立之時。所以,該合同是可撤銷的合同,並非無效合同。
優先購買權的救濟方法有請求損害賠償或請求撤銷合同並移轉標的物。約定的優先購買權效力不及於第三人,權利人只能請求損害賠償;法定的以及物權性質的優先購買權效力及於第三人,權利人可以請求撤銷合同並移轉標的物。
股東優先購買權屬於法定的權利。因為這是法律明文規定的,所以視為任何人均應知曉,包括第三人。如果被忽視的股東請求行使優先購買權,則應當撤銷出售股東與第三人的合同,判決向被忽視股東移交股權,同時該股東交付價款。有三種情況:(1)若第三人已經支付了價款,判決權利股東向第三人支付價款,取得股權;(2)若第三人未支付價款,判決權利股東向義務股東支付價款,取得股權;(3)若第三人支付了部分價款,判決權利股東補償第三人並將餘款支付義務股東,取得股權。以上三種情況,無論股權在義務股東名下還是已經移轉至第三人名下,均需向權利股東移轉。
目前那種判決轉讓協議無效,股權退還原股東,再給一定的期間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做法有一個弊端:有的股東出售股權給第三人後又反悔了,於是串通其他股東以優先購買權受到侵犯為由起訴,最終判決了合同無效,返還了股權。但實際上那個起訴的股東也就不再購買股權了。這種現象非常不合理。作為出售股權的股東,股權不應當再回到他名下,或者歸第三人,或者歸其他股東。而作為主張優先購買權的股東,其主張也不應當僅僅停留在口頭上,而應當有實際的支付價款行動。如果他沒有實際付款的能力,證明即使他有優先購買權也不打算行使。
Ⅲ 股東的義務是什麼
股東權利大概有以下八項內容:
1、股東身份權,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置備股東名冊。
2、參與決策權,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利機構,股東通過股東會實現公司重大事項的決策權。
3、資產收益權,股東有權分取紅利,在公司清算後分配剩餘財產。
4、退出權,在特定情況下,股東可以請求按照合理價格收購其股份。
5、知情權,股東享有了解公司基本經營狀況的權利。
6、提議、召集、主持股東會臨時會議權,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有權提議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
7、優先受讓和認購新股權,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有優先受讓權,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有的優先認購權。
8、轉讓出資或股份的權利。
股東義務,主要有以下三項內容:
1、遵守公司章程的義務。
2、按期足額繳納認購的出資額的義務。
3、公司驗資完成後,不得抽逃出資的義務
Ⅳ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方式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七條 出資方式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務股東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八條 出資義務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
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九條 設立登記
股東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後,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第三十條 出資不足的補充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