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公章,營業執照被其它股東拿走了怎麼辦
案情:我是一家公司的法人代表(董事長),前段時間和其它幾個股東鬧的有些不太愉快,一個月前他們趁我老公出差從助手那裡拿走公章(說是辦事用),至今未還。現在又想把我老公從董事長的位置擺免,幾個人自己寫了公文蓋了公章,到處亂說此人已不是董事長了。昨天還把保險櫃撬開拿走了營業執照。這些應該是違法的吧,沒有法人代表的簽字隨便蓋章也是無效的吧。不過現在問題是最重要的這兩項都被他們拿走了,我們不知道怎麼辦才好。 律師意見一、本案定性 營業執照是確認公司獨立以自己名義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主體資格的法律憑證,公章是公司對外進行活動的能夠代表公司進行意思表示的法律憑證。財務印鑒是代表公司進行銀錢收付活動的有效憑證。 有的人認為,營業執照、公章等不屬於財產范圍,本案糾紛屬於公司內部管理問題,不屬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圍,構成犯罪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上述憑證不僅以其本身的物體形態體現了一定的有形財產價值,更重要的是還體現了作為公司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標志的無形財產的價值,上述憑證對公司來講意義重大,屬於為公司專有的重要財產,盡管這些憑證作為財產與我們經常意義上的財產含義有所區別。 公司的財產權是獨立的,任何人,包括公司的股東、董事、經理均不得侵佔。公司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董事、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獲取私利,董事、監事、經理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第六十三條規定:董事、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以侵權為案由要求返還財產和賠償損失是恰當的。至於刑事責任問題,由於構成侵佔罪法律要求達到一定數額,而營業執照和公章等本身製作的工本費用並不高,不能達到法律規定的構成犯罪的最低數額,且刑法僅有偽造印章並無侵佔印章的專門規定,因此,不構成刑事犯罪。 二、關於訴訟主體資格問題 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應當證明自己的主體身份合法、真實,在實踐中表現為立案時法院要求原告提供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蓋有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簽字的訴訟文書。 由於營業執照、公章等能夠證明和代表公司的憑證均在被告手中,因此無法提交法院要求的文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公章、簽字只是一種形式,目的是證明原告的法人身份。一般情況下只要原告出具營業執照和公章即可證明,但由於本案訴爭標的就是能夠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的法律憑證,如果當事人訴前即能夠以營業執照、公章來證明自己就不需要再進行訴訟,在本案特殊情況下原告出具復制於工商登記部門的公司工商檔案登記情況以及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和授權亦可證明自己的法人身份,公司的工商檔案登記資料以其原始性和權威性甚至更具效力。 關於公司進行起訴的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問題,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第四十六條規定,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執行董事會的決議。從中可以看出董事長與公司的關系是董事長代表董事會,董事會代表股東會,而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關。因此,一般情況下是通過公章和董事長簽字來代表公司進行意思表示,但在本案特殊情況下,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的決議和授權亦可代表公司直接進行公司的意思表示。此外,訴訟主體資格的確認還涉及到公司選舉新任董事長的合法性問題,根據《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七條:「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換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召開會議作出決議,而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職責,致使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開的,可以由半數以上的董事推選一名董事或者由出資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決權的股東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會議,依法作出決議。」由此可見,在本案特殊情況下,盡管董事長阻撓股東會、董事會會議的召開並拿走全部證照印信,但股東會,董事會決議的合法性是不存在問題的。 三、關於補領營業執照及公章問題 這是本案附帶的一個問題。本案中公司印信均已失去控制,因此公司的行為能力受到限制,財產安全處於危險之中。由於訴訟可能經一審、二審、執行程序,時間長,因此如果能將失去控制的印信宣布作廢而重新變更補領不失為保護公司合法權利和維持公司正常業務的一條捷徑。但在實踐中去報社刊登作廢聲明需出具營業執照和公章,去銀行變更財務預留印鑒需出具公章和原財務章、人名章。去公安局變更印章需出具營業執照,去工商局變更營業執照需出具公章,同樣陷入互為條件的尷尬境地。
2. 我是公司大股東,章在小股東這里,現在小股東拒絕蓋章怎麼辦
1、不蓋章妨礙公務的,你作為大股東就可以決議修改公司章程了,對股東損害公司利益的後果由該股東自行承擔等作出約束;
2、如果股東會通不過決議,是不是說明你的決策不符合公司利益呢?
3. 公司公章,營業執照被其它股東拿走了怎麼辦
一、本案定性
營業執照是確認公司獨立以自己名義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主體資格的法律憑證,公章是公司對外進行活動的能夠代表公司進行意思表示的法律憑證。財務印鑒是代表公司進行銀錢收付活動的有效憑證。
有的人認為,營業執照、公章等不屬於財產范圍,本案糾紛屬於公司內部管理問題,不屬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圍,構成犯罪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上述憑證不僅以其本身的物體形態體現了一定的有形財產價值,更重要的是還體現了作為公司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標志的無形財產的價值,上述憑證對公司來講意義重大,屬於為公司專有的重要財產,盡管這些憑證作為財產與我們經常意義上的財產含義有所區別。
公司的財產權是獨立的,任何人,包括公司的股東、董事、經理均不得侵佔。公司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董事、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獲取私利,董事、監事、經理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第六十三條規定:董事、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以侵權為案由要求返還財產和賠償損失是恰當的。至於刑事責任問題,由於構成侵佔罪法律要求達到一定數額,而營業執照和公章等本身製作的工本費用並不高,不能達到法律規定的構成犯罪的最低數額,且刑法僅有偽造印章並無侵佔印章的專門規定,因此,不構成刑事犯罪。
二、關於訴訟主體資格問題
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應當證明自己的主體身份合法、真實,在實踐中表現為立案時法院要求原告提供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蓋有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簽字的訴訟文書。
由於營業執照、公章等能夠證明和代表公司的憑證均在被告手中,因此無法提交法院要求的文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公章、簽字只是一種形式,目的是證明原告的法人身份。一般情況下只要原告出具營業執照和公章即可證明,但由於本案訴爭標的就是能夠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的法律憑證,如果當事人訴前即能夠以營業執照、公章來證明自己就不需要再進行訴訟,在本案特殊情況下原告出具復制於工商登記部門的公司工商檔案登記情況以及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和授權亦可證明自己的法人身份,公司的工商檔案登記資料以其原始性和權威性甚至更具效力。
關於公司進行起訴的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問題,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第四十六條規定,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執行董事會的決議。從中可以看出董事長與公司的關系是董事長代表董事會,董事會代表股東會,而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關。因此,一般情況下是通過公章和董事長簽字來代表公司進行意思表示,但在本案特殊情況下,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的決議和授權亦可代表公司直接進行公司的意思表示。此外,訴訟主體資格的確認還涉及到公司選舉新任董事長的合法性問題,根據《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七條:「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換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召開會議作出決議,而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職責,致使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開的,可以由半數以上的董事推選一名董事或者由出資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決權的股東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會議,依法作出決議。」由此可見,在本案特殊情況下,盡管董事長阻撓股東會、董事會會議的召開並拿走全部證照印信,但股東會,董事會決議的合法性是不存在問題的。
三、關於補領營業執照及公章問題
這是本案附帶的一個問題。本案中公司印信均已失去控制,因此公司的行為能力受到限制,財產安全處於危險之中。由於訴訟可能經一審、二審、執行程序,時間長,因此如果能將失去控制的印信宣布作廢而重新變更補領不失為保護公司合法權利和維持公司正常業務的一條捷徑。但在實踐中去報社刊登作廢聲明需出具營業執照和公章,去銀行變更財務預留印鑒需出具公章和原財務章、人名章。去公安局變更印章需出具營業執照,去工商局變更營業執照需出具公章,同樣陷入互為條件的尷尬境地。
4. 因管理權糾紛,小股東把持公司印章,做為法人是否可以重新申請刻制公
第一條 公安機關辦理公章備案登記,應當審核登記刻制公章的經辦人的身份證,以及所提供備案材料真實有效的書面承諾書。對於企業刻制公章,還應當審核登記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證明。
第二條 根據公章刻制的不同需求,辦理公章備案登記分為新刻(新開辦單位刻制公章)、增刻(增刻法定名稱章以外的公章)、重刻(因公章陳舊、損壞需要重新刻制)、補刻(因公章遺失、被盜需要補辦刻制)四種手續。
第三條 新刻公章的,公安機關區分單位或機構性質辦理材料審核登記。對於中國共產黨、國家行政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團體的各級組織、機構需要刻制公章的,應當審核登記設立組織、機構的批准文本和上級機關(主管部門)開具的公函(介紹信);對於企業、事業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機構和村(居)民委員會需要刻制公章的,應當審核登記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刻制證明和單位成立的批准文本。無主管部門的,應當審核登記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登記證書的正本原件。
第四條 增刻公章的,除第一、三條的材料外,公安機關還應當審核登記加蓋法定名稱章的單位介紹信、原公章備案證明以及印章持章證。增刻發票專用章的,還應當審核登記稅務登記證的正本原件。
第五條 重刻公章的,除第一、三條的材料外,公安機關還應當審核登記原公章備案證明、印章持章證及需要更換的公章。在備案窗口工作人員監督下,經辦人將需要更換的公章予以當場銷毀。同時,備案窗口工作人員向用章單位開具印章銷毀登記單。
第六條 補刻公章的,除第一、三條的材料外,法定代表人須親自到場,公安機關還應當審核登記南京市級以上報紙的遺失聲明,法人身份證件,原公章備案證明,印章持章證。法定代表人確實因故不能到場的,應當審核登記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親筆簽名的授權委託書(須經公證處公證)及上述其它材料。用章單位為有限公司的,還應當審核登記需提供工商部門出具的企業股東機讀文件,所有股東親筆簽名的授權委託書(須出具股東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委託書須經公證處公證)。
第七條 對於公章刻制業經營單位受用章單位委託代辦新刻、增刻公章備案登記的,公安機關應當審核登記公章刻制業從業人員服務卡,用章單位經辦人的書面委託書和備案材料真實有效的書面承諾書,以及上述規定材料。重刻、補刻公章的,須用章單位自行申辦備案登記。
第八條 對於增刻、重刻、補刻公章的,由原辦理新刻公章的區(縣)備案窗口負責材料審核,辦理備案登記。
5. 公章被小股東惡意搶走,直接通過法院可以執行回來。
你不怕被他拿走期間有惡意蓋章的行為啊,建議作廢,然後重新做備案。
6. 公章被小股東惡意搶走,直接通過法院執行可以不還有什麼辦法
不可以,可以在工商進行公章遺失申請,重新刻章並備案。詳細情況可加QQ聯系,1937555814.
7. 公司執照及公章被其他股東控制,我怎麼樣才能將公司
最佳辦法,按照遺失辦法,重新辦理。
8. 股東控制公司所有賬目及所有公章,在法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簽訂的合同及債務法人負什麼責任
這個律師回答的太簡單了。
第一,你們成立的是多人股東的公司,公司所負的債務股東只以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所以你們只要履行了出資義務,就不會有用個人財產償還債務的事情。
第二,公司要做清算。
第三,你可以起訴股東,破壞公司正常經營請求賠償。
9. 怎樣才知道公司公章有沒有被其他股東私用,如果有應該怎樣處理
這個問題沒有人可以回答,你自己直接問其他股東吧。用了也沒事只要不涉及公司利益就不追究。如果損壞公司利益應該開會讓其他股東知道此事商量商量如何應對
10. 注冊公司時股東惡意佔有公章怎麼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本案屬於該規定第252個民事案件案由:公司證照返還糾紛,在公司日常經營管理中,公司的營業執照、公章等相關證照,類似於公民個人的身份證一樣,對外代表著公司,與公司經營息息相關,其重要性則不言而喻。對於公司的相關證照,其所有權當然屬於公司所有,但公司作為一個虛擬的組織,也是由公司授權的個人代表公司進行運營的。而公司的營業執照、印章等應當由公司專人保管並對使用情況進行明細登記,只有這樣才能控制證照的使用法律風險。而公司相關人員發生變更後,對公司證照的權利轉移過程中,就容易產生此類法律風險,更有甚者,會有人惡意佔有公司證照,損害公司利益。
根據《物權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無權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第六十八條規定:企業法人對其不動產和動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章程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公司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所以,如果發生此類糾紛,就可以依據上述規定,按照公司證照返還糾紛進行訴訟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