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監事是否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
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有權提議召開股東臨時會議
臨時股東會會議簡稱臨時股東會議,也稱特別股東會議,是指為解決公司所遇到的緊迫問題,依照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規定,在兩次定期股東會議之間召開的股東會議。
我國《公司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1)股東向誰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模板擴展閱讀:
股份有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條: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范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㈡ 以下有權提議召開有限責任公司臨時股東會議的是:
1、以下有權提議召開有限責任公司臨時股東會議的是: A:代表百分之三以上表決權的股東 B: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C:監事會主席D:董事長2、下列事項不屬於必須經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的是: A:修改公司章程 B:增減注冊資本 C:發行公司債券 D:變更公司形式 3、有限責任公司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A:十日B:十五日C:二十日D:三十日4、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哪項職權: A:決定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B: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 C: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D: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5、下列哪項不屬於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行使的職權: A:檢查公司財務 B:對違反法律的董事提出罷免建議 C: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 D: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
㈢ 股東提出召開臨時股東大會,需具備哪些條件
召開臨時股東會議的條件:
1、有限責任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內之一以上容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2、股份有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㈣ 請問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即應當召開臨時股東大會,那麼包括剛好1/10嗎
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
第四十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說的是十分之一以上,不包括剛好十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