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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退出方案

發布時間:2021-03-27 02:43:59

1. 求股東退股最優方案!

退出的方式主要有:一、公司其他股東退出,原有股東有優先購買退出股東的股份權力;二、如果原有股東不願意接手股權,那麼可以轉讓給外面的投資者。
在注冊的時候應該不用交注冊資金的對吧?如果這樣就更好解決,反正你是頂潛的,又沒出資金,直接轉給另一個人就可以了。如果你出了資金,就和對方協商該退還多少資金給你,或者估算這股份值多少錢。
其實,你又沒出資金,公司的規模又不大,又是你自己想退出的,是非常簡單的事情。一般的公司都會有會計的(小公司一般叫會計公司代做賬),直接叫你朋友問會計怎麼處理股份轉讓。

2. 有限公司股東如何退股

有限公司股東退股方法:

根據《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通過股權轉讓、退股兩種方式退出公司。另外,在公司被依法解散的情形下,公司股東也可在依法履行相關清算程序後分配公司財產,因而股東同樣可以獲得實際上退出公司的法律目的。
退股方式: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分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具體退出方式如下:
股權轉讓

《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通過股權轉讓方式退出公司。股權轉讓方式包括公司股東之間轉讓和向公司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兩種方式。

1、股東之間轉讓股權:《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2、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申請退股: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退股必須符合《公司法》所規定的股東申請退股的三種法定情形。《公司法》第七十五條確認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退股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此可見,股東要行使其退股的權利,必須符合上述三種法定情形之一。上述三種情形都屬於公司存續期間很難出現的情形。除上述三個法定退股情形外,在現行法律框架下股東想退股是沒有相關法律依據的。

注意:

1、股權轉讓最快速、經濟的解決方式,應為股東考慮退出公司時的優先選擇。
2、法定退股情形很難出現,但也是推出公司的一種理想選擇。
3、在公司拒絕收購股東符合法定退股條件的股份時,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 股東退股方式有哪些

第一,協商價格。協商價格是退出股東和其他股東談判的結果,如果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則公司可以按照協商的價格收購股份。採用這種方式省時省力,但提出退出公司的股東往往處於劣勢,退股的股東可能會損失一部分利益。
第二,章程事先約定的價格或者計算方式。公司章程可以事先約定公司收購股份的價格,作為以後可能發生股份收購時的價格。由於公司的財產價值是隨時變動的,事先約定好的價格可能會高於股東提出退股時的實際價格,也可能會低於股東提出退股時的實際價格,有時可能會有比較大的偏差。在章程中事先約定好計算方法是比較靈活的做法,例如可以約定以股東提出退股時的公司賬面價值來計算收購價格,也可以將股東的原始出資予以退回,還可以約定由專門機構構進行評估。
第三,司法評估價格。當提出退股的股東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達不成一致意見時,訴訟就會成為最後的選擇。在訴訟過程當中,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司法評估的申請,由法院委託專業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為了保證股東能夠順利退出公刮,大多數國家都確定了司法評估的模式。

4. 股東的退出方式有哪些

股東的退出方式有:

1、股權轉讓

應該說是最便捷的退出方式,如果受讓方是公司股東,那麼可以直接轉讓。如果是公司股東以外的第三方,則需要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在同等條件下,公司股東還擁有優先購買權。因為公司法規定,公司其他股東如果不同意轉讓給別人,就需要自己購買,所以,只要有人肯作為受讓方,股權轉讓在法律上就沒有障礙。

2、公司減資

通過公司減資來實現股東退出,其實質是公司回購了退出股東的出資。也就是說,公司以其減少的注冊資本購買了股東的出資從而實現了股東的退出。這種方式的好處是:不需要另行籌集股權的購買款,但是前提是需要公司其他股東的同意以及配合,因為,公司減資至少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同意,同時,公司減資的程序比較復雜,需要編制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單、公告與債權人協商債務償還或擔保事宜等等,周期也比較長。所以比較適合於公司其他股東配合而且公司自身沒有或沒有較多債務的情形。

3、要求公司回購

要求公司以合理價格回購股東所持有的股份需要滿足公司法所規定的條件,公司法第7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2)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要求公司回購股權是需要滿足的條件十分嚴格,而且,即便滿足上述條件,如果與公司在收購價格上談不攏,還要向法院起訴,因而不到不得已,一般不要以此種方式退出。

4、解散公司

公司解散的情形分幾種,依據公司法,有章程規定的經營期限屆滿、股東會決議解散、被責令關閉而解散。因而,一般通過解散而退出應該採用股東會決議的方式來解散公司,也就是需要公司法規定的足夠表決權的股東支持解散公司的提議,公司一經解散,那麼公司所有股東也就全部退出了。是最為干凈利索的一種退出方式,當然,程序比較復雜,需要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5、破產清算退出

《破產法》第2條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依據《破產法》第7條的規定,可提出破產申請的主體有:債權人、債務人、依法負有清算責任人。因此,只要公司符合破產的條件,即使有的股東聯系不上,或股東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有權提出破產申請的主體均可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啟動破產程序。

破產程序要得以順利進行,妥善解決職工安置問題確保穩定是關鍵,政府最擔心的是破產企業的職工能否順利安置,特別是不能影響社會穩定。

(4)股東退出方案擴展閱讀

從不同的角度,可以對股東退股進行不同的分類。從股東退股所依據的意思表示來劃分,股東退股可以劃分為以下兩類:

其一,協商退出。這種退股是以股東共同意思表示為依據的退出。根據共同意思的形成時間,又分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在公司成立伊始訂立的合同或者章程中事先規定好股東退股的情形,例如章程中可以約定公司連續三年虧損,股東可以提出退股。另一種情形是在公司運作的過程中,一方股東提出退股,其餘股東表示同意的退出。協商退出的基本理論是合同變更理論。公司在成立之前,所有的發起人就成立公司事宜形成合意,關於公司的經營范圍、公司的注冊資本、公司的治理機構等均在公司設立合同中體現出來。

股東提出退股,就等於是變更合同,因此,全體股東一致同意某一股東退股就等於變更合同。公司章程關於股東退股的記載不僅約束全體股東而且對公司具有約束力。對於公司章程的性質,世界各國存在兩種主要的觀點,即以英美為代表的契約說和以德日為代表的大陸法系的自治法說。契約說認為,章程的約束力在於社員的自由意思,章程制定後,成為社員或機關認可章程的內容,與公司建立關系,但如果想脫離其約束,隨時可以退出或轉讓出資份額(股份),因此,章程具有契約性質,被視為「公司合同」。而自治法說則認為,章程不僅約束制定章程的設立者或者發起人,而且當然也約束公司機關及新加入公司組織者,因此,具有自治法規的性質。但無論將其定位為自治法規還是私人契約,上述兩種觀點有一點是共同的,即公司章程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現。既然章程是自治的意思體現,股東提出退出公司實質上就是自治意思的變更。

其二,單方退股。單方退股是指股東不能、不願或者不適合繼續參加公司的經營,而退出公司的方式。根據股東單方退出的緣由,單方退股可分為三大類。第一,股東不能參加公司經營。造成股東客觀上不能參加公司的原因很多,例如股東常年患病、死亡、喬遷國外、股東的股份被強製法律執行等。第二,股東不願參加公司經營。對於這種情況,法律應當加以限制,凡是不願參加公司經營即允許退出的做法肯定不科學,否則,無原則無限制的退出不僅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而且會損害公司的利益,甚至會導致公司解體。具體到立法技術上,可以採用定義加列舉的方式來確定。例如,可以把以下幾種情況考慮進來:

(1)公司經營風險加大,超出其投資可以承受的預期。

(2)股東投資目的落空。股東投資於公司的主要目的就是獲取利潤回報,如果長期未獲取投資回報,則應當允許股東退出。新《公司法》第7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淆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新《公司法》第75條第1款第2項就是這種情況。

(4)當公司合並或分立時。公司合並或分立可能會侵害個別股東的利益,也可能是提出退股的股東無法或者不願意與其他股東建立新的人合關系。第三,股東不適合參加公司經營。這種情況是指由於某些特殊情況的出現,股東不適於在公司繼續呆下去,而提出退股。例如,當公司股東之間矛盾重重公司失去人合性時,當公司經營或表決長期陷入僵局時,當小股東遭遇大股東欺壓時,當股東由於離婚而面臨財產分割時。

退股是法律賦予股東的一項權利,有權利必有救濟,沒有救濟的權利等於沒有權利。為保證股東真正享有退股的權利,新《公司法》規定了訴訟救濟的方式。新《公司法》第75條第2款規定:「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 公司股東如何退出公司

方法如下:

1、投資者退出方式:

(1)通過股票上市退出企業專;屬

(2)通過股份轉讓退出企業;

(3)管理層收購(MBO);

(4)股權回購;

(5)國內股權交易

(6)離岸股權交易。

2、股東退股的申請條件

(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5)股東退出方案擴展閱讀:

股東退股會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股東的投資構成公司資本,公司資本是保護債權人利益的重要物質保證。我國舊公司法實行的是法定資本制,《公司法》嚴格遵循了資本確定、資本維持、資本不變的資本三原則,以維護交易安全,保障債權人的利益。

舊《公司法》第34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得退股的規定,即是資本三原則的具體體現之一。如果允許股東退股無疑是對資本維持和資本不變原則的破壞,從而危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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